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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會計制度 教育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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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會計制度

教育部主管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7 年 7 月 12 日 主會金字第 1070500635E 號函核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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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說 明

一、本制度之訂定之沿革及依據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原係採公務預算型態以統收統支方式 運作,歲入依規定編列歲入預算繳庫,歲出則統合編列於教育部預算

「各國立中等教育學校」工作計畫項下,年度進行中各校間經費則透 過修改歲出分配預算方式相互調整,以調節各校之賸餘與不足,惟各 校人事費極難精確估計編列,且受無法流用之限制,加以所獲分配額 度並不寬裕,致經費困窘無法提升教學品質。

教育部為使教育資源之分配及運用更為靈活有效,學校預算之編 製與執行具有較大之自主性及彈性,並加強學校注重成本效益觀念,

提高經費使用效能,除積極鼓勵學校節流及廣籌財源,擴充整體教育 資源,提昇教育品質,減輕政府負擔,提高學校對社會的服務功能外,

並積極研議且與行政院溝通,奉行政院 95 年 7 月 17 日院臺教字第 0950033491 號同意設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本部旋於 95 年 12 月至 96 年 2 月召開多次宣導會後,開始試 辦校務基金。

本基金屬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由教育部 彙編「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為利各校維持獨 立運作,允當表達其營運績效,將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逐年納入本 附屬單位預算為獨立之財務與會計報導個體運作。

為期本基金運作有一適法之依據,訂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奉行政院 96 年 3 月 12 日院授主孝三字 第 0960001343A 號函核定。另為有效訂定本會計制度以因應學校營運 之特殊性,由教育部召開會議,經實施學校選派代表為成員組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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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作業基金會計制度與各校實際運作之經驗審慎研訂本制度,期能 建立健全之會計制度。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業於 98 年 11 月 26 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80006918A 號令廢止,爰訂定「國 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於 98 年 4 月 29 日總統華總一 義第 09800105841 號令公布施行,104 年 5 月 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52221 號令修正施行,俾供各校有所依循。依前揭設置條例第 11 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 校據以辦理。爰訂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會計制度,報經行政 院 主 計 處 ( 現 為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98 年 5 月 22 日 處 會 三 字 第 0980003151 號函核定施行,現為配合設置條例之修正及中央政府作 業基金企業會計準則之導入,並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相關規定,修訂 本制度。

二、本制度實施範圍

本制度係就教育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會計事務為一致之 規定,凡屬實施校務基金之教育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其會計事 務均應依照本制度之規定辦理。

三、本制度重要內容

(一) 會計年度:本制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期間,悉 依預算法及決算法之規定辦理。

(二) 會計基礎:本制度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基礎。

(三) 會計報告:本制度所定之會計報告,分為對外報告與對內 報告二種,對外報告為便於有關機關之綜合彙編及督導考 核,依照會計法、決算法、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央 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及相關法規編送,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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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與控管之需要編製之報告。

(四) 會計科(項)目:本制度會計科(項)目及編號,係依照 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收 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現金流量表、平衡表及用途別)

科 (項)目定義,並按本基金可能發生之會計事項設定,

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成本與費用等五大類。

(五) 會計簿籍及憑證:會計簿籍及憑證之種類及格式,除依會 計法等相關規定設置外,另各校為應實際作業需要,得酌 予設置之。本制度附錄所引各種簿籍及憑證格式僅作示範 性之列舉,以備採擇應用。

(六) 會計事務之處理:本制度所訂之會計事務,依會計法及有 關規定,並按本基金辦理之業務,就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普通會計事務、出納會計事務、財物會計事務、管理會計 事務、電子化處理會計事務、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 分等項,分別予以訂定。

(七) 內部審核之處理:本制度所定之內部審核處理依據會計 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明確規定預算審 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

工作審核等應注意事項,以資遵循。惟涉及非會計專業規 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

四、制度之核定權責機關

本制度由教育部報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定頒行,修正時亦同。

五、制度之實施日期:

本制度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6)
(7)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目 次

第一章 總則………1

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2

第三章 會計報告………3

第一節 編製原則………3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3

第三節 定期對外報告編送期限、對象及份數………4

第四章 會計科目………6

第一節 設置原則………6

第二節 分類、編號、名稱及定義………6

第五章 會計簿籍………8

第一節 設置原則………8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8

第六章 會計憑證………10

第一節 設 置 原 則 … … … 1 0 第二節 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11

第七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13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13

第二節 普通會計業務處理程序………20

第三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30

第四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33

第五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36

第六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37

第八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39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39

第二節 預算審核………41

第三節 收支審核………41

第四節 會計審核………42

(8)

第六節 採 購 及 財 物 審 核 … … … 4 7

第七節 工作審核………49

第九章 附則………50

附 錄 一、會計報告之格式………51

二、會計科目之名稱、編號及定義………80

三、交易事項分錄釋例………114

四、會計簿籍之格式(示範)………130

五、記帳憑證之格式(示範) ………132

六、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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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依會計法及國立高級 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設置條例)規定,訂定國立高 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本制度)。

二、本基金會計依會計法第 13 條規定,為附屬單位會計。

三、本制度係規範本基金處理會計事務共同事項之一致規定。

四、本制度之會計事務,由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並由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綜合彙編之。

五、本制度應以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

六、本制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期間,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辦 理。

七、本制度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基礎,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 損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八、本基金對於會計事務處理原則及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制 度規定,本制度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10)

2 原始憑證

記帳憑證

序時帳簿 分類帳簿 備查簿

簿

簿

簿 簿 簿

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九、本制度簿記組織系統圖如下:

註:各基金編製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決算(會計)報告之格式,係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中央 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作業手冊、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年 度 決 算( 會 計 ) 報 告

收支餘絀表

平衡表

產品銷售(營運)

量值表

固定資產建設改 良擴充執行情形 明細表

摘要說明

收支餘絀結算表

平衡表

甲、 總說明 乙、 主要表:

1.收支餘絀決算表 2.餘絀撥補決算表 3.現金流量決算表 4.平衡表

丙、 附屬表:

1.XX收入明細表

2.XX成本(或費用)明細表 3.資產折舊明細表

4.資產變賣明細表 5.資產報廢明細表 6.國庫撥補款明細表

7.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

8.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算與實際進度比較表 9.長期債務增減明細表

10.主要營運項目執行績效摘要表 11.基金數額增減明細表

12.資金轉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 13.員工人數彙計表

14.用人費用彙計表

15.增購及汰舊換新管理用公務車輛明細表 16.各項費用彙計表

17.管制性項目及統計所需項目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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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計報告

第一節 編製原則

十、會計報告係為報導本基金實際運作之相關會計事項,並適時提供報告 使用者相關資訊,藉以表達其財務經營管理目標及預算執行績效。

十一、會計報告之設置,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業務成果、財務狀況、資金運用及餘絀撥補等事項之報告,應為 充分之表達。

(二)會計報告對於預算執行及支出控制之狀況應有所表達。

(三)各種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便於核對。

(四)會計報告之基礎、貨幣單位、科目分類及名稱、計量單位,應前 後一致,其需要變更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並於報表中附註說 明。

(五)對內會計報告依實際需要編報,其種類格式應能適合管理控制與 經營之需要編製。

十二、各種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

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供內部決策應用之會計報告,其根據 會計紀錄以外之其他資料編造者,應將資料來源在報告內以附註方 式說明。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十三、會計報告依使用對象,分為對外與對內二種:

(一)對外報告:凡根據法令規定對外界提供之報告。

(二)對內報告:凡配合基金內部各級管理人員之需要編製之報告。

十四、會計報告依編製時間,分為定期與不定期二種:

(一)定期報告:凡依照法令規定,按一定期間與格式編製之經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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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

(二)不定期報告:凡視實際需要,按不特定期間及格式編製之報告。

十五、會計報告依報導的資訊,分為靜態與動態二類:

(一)靜態之會計報告:係表達特定日期資產負債實況之存量資訊。

(二)動態之會計報告:係表達特定期間之資源運用績效與資產負債 實況變動情形之流量資訊。

十六、本制度定期對外之會計報告,分為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 決算(會計)報告等三種。本制度未規範之會計報告,得視實際需 要設計編製之。

第三節 定期對外報告編送期限、對象及份數 十七、本制度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對象及份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月報:

1.各校各月份會計報告應自行留存,並於次月規定期限前以電 子傳送教育部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報表彙編系統。

2.本基金各月份會計報告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定編送期 限、對象及份數,分送主管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 主計總處,但 12 月份會計報告,配合年度決算編製期程,依 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規定編送。

(二)半年結算報告:

1.各校半年結算報告應自行留存,並於規定期限前以電子傳送 教育部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報表彙編系統。

2.本基金半年結算報告之編送期限、對象及份數,依中央政府 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辦理。

(三)年度決算(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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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校年度決算(會計)報告應自行留存,並於規定期限前以 電子傳送教育部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報表彙編系統。

2.本基金年度決算(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對象及份數,依 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辦理。

十八、會計報告之格式如附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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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計科(項)目

第一節 設置原則

十 九、本制度會計科(項)目之設置,除應隨時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核 定之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現 金流量表、平衡表及用途別)科(項)目之規定處理外,並應依下 列原則辦理。

(一)會計科(項)目應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 稱應顯示事項之性質,並各按其科(項)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二)各種會計報告總表與其明細表之會計科(項)目,應顯示其統制 與隸屬關係,總表會計科(項)目為統制帳目,明細表會計科(項) 目為隸屬帳目。

(三)為便利各單位綜合彙編及分析比較,凡性質相同之交易或其他 事項,應使用相同之會計科(項)目;其互有關係之會計科(項) 目應能相互勾稽,使其相合。

(四)會計科(項)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原 則。

(五)會計科(項)目之訂定應具彈性,並符合業務需要。

(六)各種會計科(項)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項)目之性 質分類編號。

(七)第四級科目以上之各級會計科目,如因特殊會計事項或因應經 營之特性須增減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報准辦理。

二 十、本制度會計科(項)目之設計,應依前條所定原則辦理。

第二節 分類、編號、名稱及定義 二十一、本制度資產、負債及淨值之會計科目分類如下: 

(15)

(一)資產:凡平衡表之資產科目屬之。

(二)負債:凡平衡表之負債科目屬之。

(三)淨值:凡平衡表之淨值科目屬之。

二十二、本制度收入及成本與費用之會計科目分類如下: 

(一)收入:凡收支餘絀表之業務收入及業務外收入科目屬之。

(二)成本與費用:凡收支餘絀表之業務成本與費用及業務外費用科 目屬之。

二十三、會計科目共分四級,其編號第一級科目為一位數(如 1‐資產、4‐收 入),第二級科目為二位數(如 11‐流動資產、41‐業務收入),第三級 科目為四位數(如 1101‐現金、4103‐教學收入),第四級科目為六位 數(如 110102‐銀行存款、410301‐學雜費收入,其屬總分類帳科目)。

二十四、會計科目之名稱、編號及其定義如附錄 2。

二十五、交易事項分錄釋例如附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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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計簿籍

第一節 設置原則 二十六、會計簿籍應依下列原則設置:

(一) 會計簿籍依會計法有關規定,及配合各校之需要設置之。

(二) 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彼此間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 帳戶之金額應互相勾稽。

(三) 為節省人力物力,同類性質之會計簿籍,以設置一套為原則。

(四) 為適應業務之需要,各種會計簿籍格式、內容繁簡不作硬性 規定,但各校應求一致。

(五) 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均得就事實之需要設立專欄,但不得 同時採用活頁。

(六) 會計紀錄採用電子方式處理者,其電子方式儲存體相關檔案 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但應能隨時備供列印查考。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二十七、各校應設置下列各項會計簿籍:

(一) 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包 括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二類:

1.序時帳簿:謂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之帳簿。

(1)普通序時帳簿:對於一切會計事項或特種序時帳項之結 數為序時登記。

(2)特種序時帳簿:對於特種會計事項為序時登記,得視實 際需要設置。

2.分類帳簿:謂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之帳簿。

(1)總分類帳簿:對於一切會計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 編造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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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細分類帳簿:對於特種會計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 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

(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 為便利會計交易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二十八、各校對於各項會計簿籍,得視業務之繁簡及事實需要設置,並自 行作適當之增減更易,會計簿籍之格式,詳列附錄 4,供各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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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設置原則 二十九、會計憑證,應依下列原則設置: 

(一)原始憑證之格式及其所記載之事項具備記帳憑證之條件者,得 代替記帳憑證。 

(二)記帳憑證需具備下列各要項: 

1.各基金名稱。 

2.傳票種類名稱。 

3.編製日期(年、月、日)。 

4.會計科目。 

5.事由或摘要。 

6.金額(應以本位幣列計,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應於摘要欄註明 其貨幣之種類、金額及折合率)。 

7.現金收、付時有關繳款人或收款人之姓名、廠商或機關。 

8.有關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 

9.傳票號數(分為製票編號、收付款編號或傳票總編號)。 

10.現金收付日期(年、月、日)。 

11.其他備查要點。 

12.傳票負責人(製票、審核、主辦出納人員、主辦會計人員、

基金主持人或其授權代簽人)。 

(三)各校對於原始憑證之格式及內容,法令已有訂定者,應依法令 之所定,習慣上應有一定之要件者,得依習慣行之,其餘均得 依事實之需要及實際情形,自行訂定,並應以便於日常處理及 保存為原則,除外來憑證外,其格式應力求一致。 

(四)為適應業務之需要,各校得自行設置各種記帳憑證,其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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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均不作硬性規定。 

(五)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事務者,其記帳憑證設計時,應考慮電 子方式處理時之因素與便利。

第二節 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 三 十、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二類:

(一)原始憑證:謂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憑證。包括外來、對外及內部有關交易事項發生經過之各 種憑證。

(二)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 之憑證。包括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三種。

三十一、原始憑證之種類如下:

(一)現金、票據、證券及保管品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二)薪金、工資、津貼、獎金、差旅費、加班費、補助費及其他 勞務報酬支給等之表單及收據。

(三)財物之購置、領用、修繕、保養、移轉及處理等單據。

(四)文具、郵電、運輸、印刷、廣告、保險及消耗等支出之單據。

(五)買賣、借貸、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六)存匯、兌換及投資等證明單據。

(七)受贈或遺贈等財物之目錄及證明書類。

(八)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九)投資及餘絀處理之書據。

(十)債權、債務之書據。

(十一)審計機關通知剔除經費等之公文書及附屬單位決算之審核 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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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程結算書表。

(十三)會計報告書表。

(十四)其他可資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分。

三十二、記帳憑證之格式列於附錄 5,係供各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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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會計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準則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三十三、會計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 準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三十四、會計業務之處理應前後一致,不得任意變更。凡基於重大原因必 須變更者,應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並將其差異及其影響,於報 表內註明。

三十五、會計期間內,所獲得之收入應與所耗費之成本與費用,為適當之 配合,其成本與費用之計算,應以所消耗之經濟實質為基礎。

三十六、各校應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以增進會計資料之正確性及可 靠性。

三十七、會計科目之排列次序,應依科目性質,分別按其變現性、重要性、

清償期及其他有關規定分類序列。為利綜合彙編比較及電腦處 理,科目代號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規定設置。如有不適用者,

得自行研擬報請核定後辦理。

三十八、會計報表應以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衡量單位,且應對各種重要財務 資料作允當表達。

三十九、會計資料應適時產生,為顧及時效,必要時亦得在無損財務報表 允當表達原則下,採用適當之估計數字,並應附註說明。

四 十、各校應訂明學雜費收入、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受贈收 入、其他各項收入及採購等作業流程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以加強 管理及確保資產安全。 

四十一、各校對於學雜費收入、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受贈收入 與其他各項收入,及採購財物之驗收等涉及權責事項,均應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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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或證明文件。前項收據或證明文件應事先連續編號,按序使 用,由專人列冊控制及保管,以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資產安 全及會計記錄正確。 

四十二、資本支出之認列標準及分類,應符合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

之規定。

第二款 資產

四十三、資產係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各校控制,並預期 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

四十四、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應嚴格劃分。

四十五、長期應收款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應於年終或期終轉列流動資 產。

四十六、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 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 產,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及運輸設備等會計項目,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天然資源,應分別 列示。非用於教學研究、商品及其他勞務等相關業務之提供或生 產、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之有形資產,應按其性質列 為投資性不動產或其他資產。 

四十七、資產之入帳價值,依成本為準。所謂成本包括下列事項:

(一)購買價格(包括進口稅捐及不可退還之稅捐),減去商業折扣及 讓價。

(二)資產取得時之佣金、稅捐、法律費、登記費及其他因獲得使 用權及所有權之必要費用。

(三)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直接可歸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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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如,場地整理成本、原始安裝和組裝成本、安裝及組 裝成本、測試成本、專業服務費等。

(四)資產運達原定使用地點前之運輸、保險、儲存及裝卸費用。

(五)拆卸、移除該項目及復原其所在地點之原始估計成本,該義 務係機關於取得該項目時,或於特定期間非供生產存貨之用 途而使用該項目所發生者。

(六)自行建製資產所必需之材料、人工及依成本原則所應負擔之 間接費用。

(七)在購建期間應予資本化之利息支出。

(八)增加原有資產未來價值或效能之支出。資產因使用目的或地 點發生變動,而引起上述各項費用之重複支出,不得列為該 資產之成本。

四十八、資產價值評定標準如下:

(一)資產之成本為認列日之約當現銷價格。若企業延遲支付超過 正常授信期間,則約當現銷價格與總支付價款之差額,除依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11 號「借款成本」之規定予以資本化外,

應於授信期間內認列為利息費用。

(二)換入之財產估價標準如下:

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若能可靠衡量時,換入資產之 成本應以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衡量,惟換入資產之公允價值較 為明確時,應以換入資產之公允價值衡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其成本應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上支付之現金(或減去 收到之現金)衡量: 

1. 該項交換交易缺乏商業實質。

2. 換入資產及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均無法可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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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資租賃資產金額以各期租金給付額(減除應由出租人負擔 之履約成本)及租期屆滿優惠承購價格或承租人保證殘值之 現值總額,或租賃開始日該資產之公平價值之較低者入帳。

四十九、下列資產在購建期間因購建支出所發生之利息應予以資本化:

(一)為供基金本身使用而購置或由自己或委由他人建造之資產。

(二)專案建造或生產以供出租或出售之資產,如開發不動產等。

但下列資產不得將其利息資本化:

1.大量且重複製造或生產之存貨。

2.已供或已能供營運使用之資產。

3.目前雖未能供營運使用,惟亦未在進行使其達到預定使用 或出售狀態的必要取得、建造或生產工作的資產。

4.符合資本化要件之資產按照公允價值衡量者,如生物資產 (因不論成本多少,均以公允價值衡量,資本化無意義)。

土地購入後如未進行任何開發,亦未決定任何用途,不得將 購置土地之利息資本化;如已積極進行開發或建造工作,則 自購地後,拆除地上舊建築物,整地使其適合建屋等工作,

均為必要之支出,此期間利息資本化應作為土地之成本。

五 十、一次取得數種資產,而其成本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總數,無細數可 稽者,應依各該資產之公允價值比例分攤。

前項資產之全部或一部無公允價值者,應以客觀合理之方法分攤 估計之。

五十一、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後,應按公允價值衡量,無須減去出售或其 他處分時可能發生之交易成本。但下列金融資產除外: 

(一)放款及應收款,應採用有效利息法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按直 線法攤銷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25)

(二)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採用有效利息法按攤銷後成本衡 量。惟按直線法攤銷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按成本衡量。若折現之影響不重 大,則列為流動資產之債務工具有關之現金流量得不折現。

五十二、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 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

五十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一)應按取得(包括分期付款購置)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如購價、

運費、保險、關稅、安裝等使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達於可用狀 態及地點所支付的所有款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重估價依 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二)各校依其業務性質採用適當之提列折舊方式。

(三)受贈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以公允價值入帳,無市價者,應以客 觀合理之方法估計之。

(四)價購已無使用價值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經核准報廢者,若 其處分價值低於帳面價值,應認列資產處分損失,列入「財產 交易短絀」科目,若其處分價值高於帳面價值,應認列資產處 分利得,列入「財產交易賸餘」科目。

五十四、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及專利權。有 限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應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於其耐用年限內 攤銷。商譽及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得以合理有系統之方 法分期攤銷,或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五十五、生物資產 

(一)基金從事農業活動時,應對每一類生物資產決定其會計政策: 

1. 當生物資產之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應採用公允價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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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 

2. 當生物資產原始認列時之公允價值取得須耗費過當之成本 或努力,或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得採用成本模式衡 量。 

(二)自生物資產收成之農產品,應以收成點之公允價值減出售成 本衡量。此項金額即為當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存 貨」之成本。 

(三)生物資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時,原始認列及後續每一報 導期間結束日,應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基金已按公 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生物資產時,應繼續按公允價值減出 售成本衡量直至處分為止。

(四)生物資產或農產品原始認列時,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 所產生之賸餘或短絀,應於發生當期計入餘絀。生物資產公 允價值減出售成本之後續變動所產生之賸餘或短絀,應於發 生當期計入餘絀。

第三款 負債

五十六、負債與資產應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另 有規定或允許者不在此限。

五十七、各項負債應依性質按清償時之現值或帳面值入帳。

前項應清償之數額,應為業經獲得債權人同意之數額,凡無法或 尚未取得債權人同意之債務,其數額得依據事實及有關資料估計 之,俟其數額確定後,應即予以調整。

五十八、負債準備必須具備下列全部條件時才能認列:(1)因過去事項而負 有現時義務,(2)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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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3)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基金應於每個報導期間結束日複 核其負債準備,並以目前之最佳估計作必要之調整。或有負債不 能認列但應揭露,除非經濟資源流出的可能性很小。

五十九、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應嚴格劃分。

六 十、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得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 負債之標準,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六十一、應付款項

(一)應付銀行之票據或其他款項,應作適當之表達。

(二)應付款項如有計息應作適當之表達。

(三)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或其他應付款項,應列明擔保品名 稱及帳面價值。

六十二、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應註明。

第四款 淨值

六十三、淨值依內容及性質,劃分為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 目。

六十四、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應嚴予劃分。

第五款 收入

六十五、各項收入依收入之內容、性質及是否與學校營運直接關聯,劃分 為業務收入、業務外收入。

六十六、所獲得之收入,為現金以外之資產者,應依該項資產之公允價值、

或所供給產品、或勞務之售價,作為收入數額。

六十七、收入之認定,須於權責業已發生,同時並有資產之獲得、債權之 成立、或債務之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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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於勞(服)務提供完畢時實現。若提供勞(服)務之交易結 果能可靠估計時,應按報導期間結束日交易之完成程度(通常稱為 完工百分比法)認列收入。例如,建教合作計畫尚未執行完成,其 未執行之收入餘額應列為預收款,推廣教育有關收入亦同。

六十八、所收取之一切收入均應列入各相關收入科目,且以收入總額入帳,

不得以收支相抵後淨額入帳。

六十九、本年度如發現以前年度未及列帳之收入,應於發現時以「雜項收 入」科目處理。

第六款 支出

七 十、各項支出依支出之內容、性質及是否與學校營運直接關聯,劃分 為業務成本與費用及業務外費用。

七十一、支出應依所支付之現金數額或耗費資產之成本或所負擔之債務計 算之,其不易為精確之計算時,得依合理方法估計之。

七十二、當期支出應與當期收入配合,如所獲得之收入業經列帳而與其有 關之費用尚未發生,該項費用應依合理方法估計列帳。費用業已發 生而與其有關之收入尚未實現,應分析其收支歸屬期間,以應收收 入或預付費用列帳。

七十三、各項費用應依其用途,直接歸屬於各功能別支出科目,其無法直 接歸屬者,得以合理之分攤方式分攤。

七十四、本年度如發現以前年度未及列帳之支出,應於發現時以「雜項費 用」科目處理。

第二節 普通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一款 會計業務之範圍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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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會計業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原始憑證之核簽。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簿籍之登記。 

(四)會計報告之編送、分析及解釋。 

(五)總分會計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七十六、會計業務之處理程序,應依會計法之規定,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

造具記帳憑證(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 者,不在此限),根據合法記帳憑證登記會計簿籍,根據會計簿籍,

編製會計報告,並依法為之遞送。凡原始憑證之格式及其所記載之 事項具備記帳憑證之條件者,得用作為記帳憑證。 

七十七、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 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 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 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 體之錯誤,依本制度「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一節有關規定辦理之。 

七十八、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上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用別字或別號。 

七十九、特殊會計事項,依本制度處理確有困難者,得參酌現行法令及企 業會計準則擬訂辦法,報請核准後辦理之。 

 

第二款 會計憑證之處理

八    十、應具備之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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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 原因,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

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名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八十一、記帳憑證內所記載之會計事項及金額,應悉與原始憑證內所表示 者相合。 

原始憑證金額非以本位貨幣表示者,應折合本位貨幣後記入記帳憑 證,但其原幣數額及折合率應為詳盡之記載。 

八十二、記帳憑證有下列情形者視為不合法之憑證,應更正之: 

(一)記帳憑證根據不合法原始憑證造具者。 

(二)未依規定程序造具者。 

(三)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者。 

(四)會計法規定應行記載之內容,未經記載或記載簡略不能表現會 計事項之真實情形者。 

(五)依會計法之規定應經各級人員簽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六)有記載繕寫計算錯誤而未經遵照規定更正者。 

(七)會計科目不適當者。 

(八)其他與法令不合者。 

八十三、凡由一科目轉入他一科目時,其借貸雙方會計科目雖屬相同而會 計事項之內容並不相同;或總分類帳科目雖屬相同,而明細分類帳 科目並不相同者,仍應造具記帳憑證轉正之。 

八十四、現金、證券、票據及大宗財物之增減、保管、移轉,應隨時根據 合法之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但成本記錄及材料產品收發已隨 時根據合法原始憑證,直接記入明細分類帳,與零用及週轉金內零 星支出者,得按期分類彙總造具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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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記帳憑證依規定程序製妥後,應分別遞送有關部門或人員依時執 行收付、登帳並銷號,其未能依時執行者,應予追蹤處理。 

記帳憑證執行後,應詳為檢查其應辦手續及所附原始憑證是否齊 全。 

八十六、各記帳憑證於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

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在未移 由所在機關管理檔案單位保管前,由主計單位保存備核。 

八十七、原始憑證應逐一標註記帳憑證編號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不得抽出 或調換。但遇有事實需要,或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免附記帳憑 證之後,但仍應標註記帳憑證編號,依序黏貼整齊,彙訂成冊另加 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及號數,由會計人員 保存備核。 

八十八、下列各種原始憑證因其性質特殊,得不附於記帳憑證之後,惟應 於記帳憑證上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 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存取或保管之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憑證。 

(四)將來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或應退還之單據。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第三款 會計簿籍之處理

八十九、根據記帳憑證記入會計簿籍時,應先彙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

然後根據該表過入總分類帳。其採用序時帳簿者應先記入序時帳 簿,再據以過入總分類帳;其設有明細分類帳者,並應同時根據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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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憑證記入有關之明細分類帳。 

採用電子方式處理者,先根據記帳憑證或原始憑證轉錄後輸入電腦 處理,最後由電腦印製日記簿、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並視需要 設置備查簿。 

九    十、總分類帳戶統馭各該有關明細分類帳戶,明細分類帳戶得視事實 需要設置並統馭各該有關分戶帳戶。 

九十一、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之編製或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之登記均應每 日為之。但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 簿應每月列印之。 

九十二、帳簿有下列情形者應更正之: 

(一)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之編製或序時帳簿之登記,與記帳憑證或 與原始憑證之內容不相符者。 

(二)總分類帳之登記與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或序時帳簿之內容不 符者。 

(三)明細分類帳之登記與記帳憑證或原始憑證之內容不相符者。 

九十三、各種帳簿,應於下列時期結總: 

(一)每月終了時;遇事實上有需要者,得每月、每週、每五日或每 日為之,均應另為累計之總數。 

(二)校長或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時。 

(三)結帳時。 

九十四、各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二)每月、每季或每半年有辦理結算之必要者。 

(三)非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 

(四)基金結束時。 

(33)

九十五、結帳前應依權責發生制整理下列各項紀錄: 

(一)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各 事項之整理紀錄。 

(二)呆帳、折舊、攤銷及其他應調整事項。 

(三)材料、用品、產品等之盤盈、盤虧事項。 

(四)內部往來及內部餘絀計算有關科目之銷轉事項。 

(五)其他應整理或銷轉之事項。 

九十六、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之規定處理之: 

(一)收入、成本與費用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本期餘絀」科目。 

(二)本期其他綜合餘絀各科目之餘額,應轉入淨值其他項目各科 目。 

(三)資產、負債及淨值各科目之餘額,應結轉下期各該科目。 

九十七、各項會計簿籍之首頁,應標明學校名稱、簿籍名稱、冊次、頁數 及啟用日期,並由校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九十八、各項會計簿籍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 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簽 名或蓋章。 

九十九、各項會計簿籍之帳頁均應順序編號,不得撕毀,總分類帳簿及明 細分類帳簿並應各在帳簿前加一目錄。 

一00、帳簿及重要備查簿如有重揭兩頁致有空白時,應將空白頁劃線註 銷,如有誤空行列者,應將誤空之行列劃線註銷,均應由登記員及 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 上,逐頁註明空白作廢字樣。 

一0一、活頁帳簿每用一頁,應由主辦會計人員蓋章於該頁之下端,其首 頁、末頁適用會計法第 72 及 73 條之規定,但免填頁數,另置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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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表及臨時目錄於首頁之後,裝訂時應另加封面並為會計法第 74 條之手續,隨時將總頁數填入首頁。卡片式之活頁不能裝訂成 冊者,應由經管人員裝匣保管。 

一0二、各項會計簿籍除已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新帳簿,其可 長期賡續記載者,在決算後得毋庸更換。 

一0三、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因電腦性能限制,得不適用本制 度第 97 至第 102 點之規定。 

一0四、備查簿或非正式會計簿籍之處理,得不適用本款規定。 

 

第四款 會計報告之處理

一0五、會計報告之編製,除決算或結算報告應以權責發生基礎,將屬於 該期內之會計事項全部列入外,至於日報、月報、半年報等,應以 各該期間末日辦理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編列。 

一0六、會計報告之編送,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先審度對方之需要,

再決定報告之內容及格式;尤應加強對內部各管理階層之報告。 

一0七、會計報告於事實需要時,對於下列事項應予附註說明: 

(一)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二)會計處理依據有關法令致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相一致者,應 註明其詳細情形。 

(三)會計政策變更之理由及其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五)有關基金及餘絀之重大事項。 

(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七)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八)其他為避免報表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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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一0八、由於物價或其他經濟狀況之變動,致會計報告不能允當表示財務 狀況及經營成果時,對其差異應附適當之說明或補充資料。 

一0九、會計報告對預算數與實際數之差異,應為適當之分析及解釋。 

一一0、會計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更正或補正: 

(一)其內容與會計簿籍所載不符者。 

(二)繕寫計算等錯誤者。 

(三)未經法定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四)其他與法令不合者。 

一一一、各項會計報告,應書明基金及學校名稱、會計報告種類及其所屬 日期或期間,由校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 或主辦人員之業務者,並應由該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 蓋章。但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校長免予簽章。 

前項會計報告經彙訂成冊者,校長及主辦會計人員在封面簽名或蓋 章。 

一一二、會計報告或其他有關之會計資料,除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 有案者外,不得隨意逕送任何機構或私人。 

一一三、對外會計報告份數,應依法令或有關機關需要編送,對內報告份 數則依實際需要編送。 

一一四、月報、半年報、年報,應各編以順序號數,其號數均應每年度重 編一次。 

一一五、年度報告之編造、審核及其他有關事項依決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款 會計檔案之處理 

一一六、為便利查閱及主辦會計人員之移交,應以系統之方法,登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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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貯 存體及處理手冊暨各種文件等檔案。 

一一七、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記帳憑證依其編號順序裝訂,另 加封面封底,彙訂成冊,並於封面詳記年、月、日,記帳憑證種類、

張數及起訖號數,並逐日登入會計憑證目錄存檔備查,如原始憑證 遇有事實需要或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可分別裝訂保管,另加會計 憑證封面並登入會計憑證目錄。 

一一八、留存之會計報告及使用完畢之會計簿籍,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及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保管,其需彙總 裝訂者,並應加以裝訂,並登入登記簿備查。 

一一九、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已登載完畢之會計簿籍檔案,於總決算公 布日後,應交由所在機構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 

一二0、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時,應即呈報教育部主辦會計人員及基 金主持人與審計部,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核處。 

一二一、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 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或因案應續予保存外,經行政院與審計 部之同意,得予銷燬。 

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一二二、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 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其屆滿 各該年限者,經行政院與審計部之同意,始得銷毀之。但日報、月 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一二三、各種電子化檔案為求安全起見,得視其重要性複製兩份,分置兩 地,妥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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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會計人員之交代

一二四、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時,應辦理交代,其應辦事項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款之規定辦理。 

一二五、本款所稱會計人員分主辦會計人員及佐理人員。各校綜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為主辦會計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一二六、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之事務如下: 

(一)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時,應由校長或其代表及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二)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時,應將印信、文件及其他公有物與經 管之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 之貯存體,電子方式處理會計手冊,編造清冊移交後任,並在 清冊之最後一行,由移接雙方及監交人蓋章證明。其已編有目 錄者,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冊。 

(三)應編製交代日之前一日止會計報告,列入移交清冊交付後任。 

(四)後任接收時,對於各項帳目,如有疑問及不明瞭之處,應由前 任詳細加以說明,如發現有不符情事,仍由前任負責。 

(五)關於現金、票據及有價証券應實施盤點。 

(六)其他應行移交事項或文件,均應一併列冊移交。 

一二七、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之事務如下: 

(一)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二)會計佐理人員交代時,應將業務上所用之章戳、文件、簿籍、

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電子方式處理會計手冊、其 他公有物與未辦或經辦未了事件,列冊移交後任,後任對上項 資料及案件,如有不明瞭之處,應由前任詳加說明。 

(三)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時,應在經管帳冊最末一筆帳項之後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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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交接日期,並由前後任雙方蓋章。 

(四)經管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會計檔案之移交,應在 上項各種目錄中之最後一行,雙方蓋章證明。 

一二八、主辦會計人員之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會 計佐理人員之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 

一二九、會計人員交代,應親自辦理,因故不能親自辦理交代時,得由代 理人代辦,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所,或有其他特別原因,

得經所在機關長官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核准指定負責人代為 辦理,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任人員負責。 

一三0、交接事項如發生爭執情事時,由監交人員協調解決,監交人員不 能解決時,應會同陳報該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核辦。 

一三一、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帑損失者並負賠償 責任,與交代不清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一三二、前後任主辦會計人員交接清楚後,應會同呈報校長及上級機關主 辦會計人員。會計佐理人員交接清楚後,應會同呈報本機關主辦會 計人員。 

一三三、基金因故裁撤合併或基金結束而交代時,交代人員視為前任,接 收人員視為後任,其交代適用本款之規定。

第三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三四、出納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 等之收付、移轉、保管與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一三五、出納管理單位對自行收納之款項,收入部分,得委託金融機構代 收;支出部分,除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或簽發票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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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零用金係因應緊急及各項零星支付而設置,各校應參酌實際情形 在權責單位核定零用金額度內,簽會主計單位並奉校長或其授權 人核准後,提取定額現金,備作零星支用。

一三七、各校因應提存款所需之印鑑,應由校長或其授權人、主辦會計人 員及主辦出納人員會同蓋章;該等人員如有異動,應即辦理印鑑 更換。

一三八、凡本制度未明定者,應依公庫法及出納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款 收入之處理

一三九、出納管理單位之收款應根據收入傳票或收款通知單執行。收受時,

出納管理人員對收入款項,務須當面清點檢查,並應即填開收據 及登記備查簿。款項收妥後,即在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 戳記,並由經收人簽章。

一四0、各項業務收入,由業務單位開製收款通知單,通知出納管理人員 收款。由業務單位先行收款者,應按日彙編收款清單,繳出納管 理人員簽收,並另送一聯通知會計單位編製收入傳票。

一四一、凡公文內附有票據、有價證券者,收文部門應將所附票據、有價 證券等送出納管理單位簽收,出納管理單位應即審查票據記載是 否符合法定要件,並通知主計單位編製收入傳票。

一四二、印製之各種空白收據應由主計單位負責保管,由出納管理單位或 使用單位主管簽核後,向主計單位領用。主計單位應設置收據紀 錄卡,按印製編號順序登記印製、領用、作廢、結存之數量及編 號,並不定期抽查領用情形,作成紀錄備查。各項收據,應採用 多聯式,預先印妥順序編號及字軌,校長及主辦會計章得先行印 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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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三、學雜費收入、辦理招生收入、各種推廣教育研討會收入等委託郵 局或金融機構代理收款者,其收款如由郵局或金融機構劃撥者,出 納管理單位應根據匯入款通知單,通知會計單位掣製收入傳票。

第三款 支付之處理

一四四、出納管理單位應依據逐級核簽完備之支出傳票辦理付款。如付款 時需取具收據或發票者,應注意合於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 定,並將其附於支出傳票之後及註明張數等相關付款作業。

一四五、出納管理單位對於支出之款項,除零用金外,應以直接匯撥、簽 發支票為原則。暫付款項,應以契約及專案核准者為限,並 隨時注意清理。

一四六、出納管理單位支票之簽發,應簽發抬頭支票,票面劃平行線二道,

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於簽開支票後,應於支出傳票加蓋「已開支 票」章戳或管制記號,並載明所開具支票之字軌及號碼。

一四七、各項付款應直接交付與合法受款人。 

一四八、以公文附送支票,應簽發抬頭支票,票面劃平行線二道,並註明 禁止背書轉讓。

一四九、委託郵局或金融機構代理支付者比照本款支付之處理規定。 

一五0、辦理公款支付,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及出納管理手冊 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款 保管之規定

一五一、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之保管(含委託國庫代理銀 行或代辦機構),應由出納管理單位負責辦理。

一五二、出納管理單位收到各種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除須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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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者外,應依照保管品有關規定送存國庫經辦行保管。

一五三、出納管理單位應逐月核對由主計單位收轉(含網路下載)之國庫 經辦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款及保管品對帳單,是否與帳面結存相 符,如有不符之處,應分別編製差額解釋表。

ㄧ五四、出納管理單位,對存管之現金、票據、支票簿、有價證券、自行 收納款項收據及其他保管品等,每年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並 將盤點紀錄陳報單位主管;另由主計單位每年至少監督盤點一次。

一五五、外幣票據、證券除依本款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按最後許可之兌換 折合率折算本位幣。

一五六、出納管理單位,除領用之零用金,應適時辦理結報申請撥還外,

並斟酌需要,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分別編製現金日報表及月報 表,連同國庫經辦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帳單及存款分析表,送會 計單位核對,併同會計報告轉報。其他出納報表,得視實際需要 定之。

第四節 財產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五七、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 

一五八、為適應各校及主管機關管理與統計分析比較之便利,不動產、廠 房及設備分類、編號及計數單位應依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辦理。 

各基金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 產管理要點」辦理。 

一五九、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採永續盤存制並定期實地盤存核對。 

一六0、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應依其性質為嚴格之劃分。

(42)

第二款 財產增減異動之處理

一六一、購置財產,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一六二、財產增置之方式如下: 

(一)採購:以購買或營造方式取得者。 

(二)撥入:由其他機關或基金有償或無償撥交本基金者。 

(三)孳生:指動物之繁殖者。 

(四)其他方式:如接管、受贈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者。 

一六三、掌理財產取得、保管及處分之權責單位(以下簡稱財產管理單位) 於取得、保管或處分財產,除涉及現金收付部分,應依本章第一節 第五款收入或第六款支出之處理程序辦理外,同時應將財產名稱、

廠牌型式、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存置地點,以及依財物標準 分類所列該財產之編號與使用年限等資料登入或載入財產資訊系 統。 

一六四、財產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 件,送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並於財產增加單編填支出傳 票號數及會計科(項)目後,送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產籍之登記。 

以採購卡購置之財產處理除須於財產增加單編填轉帳傳票號數及 會計科(項)目,餘亦同一般採購財產規定。 

一六五、財產因新增或異動,應由經辦單位依據核定公文書或憑證資料分 別填造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或財產減損單作 為登記憑證,辦理產籍及異動登記。

一六六、財產減損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其方式如下: 

(一)移交。 

(二)撥出。 

(三)報廢。 

(43)

(四)損失。 

(五)贈與。 

(六)其他:依法院判決或其他法令規定減損者。 

財產減損經奉核定後,財產管理單位應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 減損之登記。

第三款 保管

一六七、對於財產之管理、調撥、運用,應指定部門負責統籌辦理,並應 依其性質分別明訂保管部門,其宜由使用部門保管者得從其需要。

一六八、財產管理單位應研訂措施,減少閒置資產之產生,並應將處理閒 置資產列為重要工作積極推動,加強考核,凡可運轉使用之財產,

未予運轉使用時,視同閒置財產,其閒置時間達一年以上或三年 來其運轉時間不足十分之一者,應即簽報校長迅予處理。

一六九、財產主管部門對於各項財產至少每年應盤點一次,基金主持人於 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並應將盤點或抽查結果陳報校長,如 發現增加或減少,應填附財產增加單或減少單併陳,俟依授權層 級及有關之法定程序核定後送由主計單位調整列帳。

一七0、各項財產為避免因發生災害而遭致重大損失,應按財產價值及性 質,斟酌實際需要向外投保。

第 四 款 帳 務

一七一、財產保管單位按財產名稱規範之不同設置財產登記卡,根據財產 增加單、財產減損單等有關憑證,按日逐筆登記其數量。

一七二、財產登記卡為財產保管部門登載財產增減之原始紀錄,受財產明 細帳戶之統馭,並定期相互核對。 

一七三、財產明細分類帳應按財產名稱規範之不同設置明細帳戶,並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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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異動有關憑證登錄,按日逐筆、登記其數量及金額。 

一七四、除設置財產明細分類帳,分類統馭各該類之財產明細帳戶外,並 應設置財產總帳科目以統馭財產明細分類帳。 

一七五、財產內部移轉對整個財產總值並無增減,其財產總帳不再作增減 之記錄,但明細帳戶因部門之異動,仍需作增減記錄。 

一七六、財產分類帳記載之財產編號、名稱、規範、數量、起用年、月及 金額與實際不符時,應依規定經分層負責層級核定後,更正調整之。

第五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七七、推行管理會計事務,由主計單位主辦,各有關部門會辦,必要時 得成立專案小組推動之。

一七八、管理會計資料,係供內部應用,以作為內部管理及決策之參考。

一七九、管理會計所需之資料,得依會計帳表或以統計或數理方法產生之。

第二款 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之事先評估及追蹤考核 一八0、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應配合各校中長程發展編製之。

一八一、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之籌劃,應注重效益評估;將每一投資計 畫作為一個決策方案,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並參酌 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辦理。

一八二、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之抉擇,除依據效益外,尚應配合政府政 策,並兼顧學校財力,依預算程序辦理。

一八三、各項專案投資計畫之執行及成效,應予追蹤考核。

第三款 業務與財務分析

(45)

一八四、學校應運用各種業務與財務分析方法,對其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 作各種檢核,以加強內部管理,改進經營績效。

一八五、業務與財務分析,應以決算數與預算數或上年同期決算數之比較 為基礎,必要時並得加製分析解釋性之統計圖表,並輔以扼要之文 字說明。

一八六、業務分析應以下列各項為重點:

(一)業務結構之變化。

(二)業務量質之消長。

(三)單位平均收入、成本之變動。

一八七、財務分析之方法得視事實需要,就下列各項選擇應用之:

(一) 靜態分析:為同一時間不同項目之比較,又稱縱的分析。分 為:

1.共同比分析:分析總數中各項目與總數間之關係。

2.比率分析:將報表各項目間之相關係性以百分比表示。

(二)動態分析:為不同時間同一項目之比較,又稱橫的分析。分為:

1.比較分析:以表明同一項目在二個不同時期之增減變化,以 金額或百分比表示。

2.趨勢分析:以表明各項目在一段長時期之增減變化。

第六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

一八八、採用電子方式處理之會計資料,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為之。

一八九、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範圍,包括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 報告之處理。

一九0、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除應符合經濟原則避免重複作業外,

並應注意資料安全、正確與防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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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規劃設計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時應注意工作之連貫性,所有 相關之業務及會計紀錄應作整體性設計。各會計事務中之相關部 分,其處理亦須互相貫通。各項目間對同一事務之編號應求一致。

一九二、採用電子方式處理產生之資料,如必須保密者,應設計通行密碼方 式限制。資訊單位對會計資料負保密之責任,除合於相關規定,非 經簽准不得對外提供。

一九三、凡在採用電子方式處理過程中,列入電腦之數字與原輸入憑證不符 時,應依各機關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或儲存體之錯誤更正要 點規定予以更正。如該項錯誤已列印報表影響結數時,應由會計單 位依據上開要點規定編製傳票更正之。

一九四、負責資料之輸入或查詢者,應經其主管人員核准,建立使用帳戶 及安全密碼,方可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並視實際需要,

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安全密碼,當職務變更時應立即銷除其安全密 碼。

一九五、為維持電子化會計資料檔案之安全性及完整性,重要會計資料均 應建立備份檔案,將正式檔及備用檔異地保存,並定期更新;遇 有電腦設備汰換或軟體版本更迭時,應將電子化會計資料檔案轉 換為新設備或軟體可相容或可讀取之檔案儲存,以確保儲存體內 之會計資料於法定保存期限內可以使用。

(47)

第八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ㄧ九六、內部審核,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成果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 之功能。

一九七、內部審核由主計人員執行之,並分為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計畫、預算、收支之 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 工作績效之查核。

前項內部審核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 部門負責辦理。

ㄧ九八、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 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等。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 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等。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 核。

ㄧ九九、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及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

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且應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範 圍。

(一)會計報表、憑證及簿籍,由學校主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負責 審核。 

(二)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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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查核,由學校主計單位或指定辦理主計人員負責。 

二00、主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學校內部各單位查閱簿籍、憑 證及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 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主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有必要時,得報經校長之核准,封鎖 各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二0一、主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 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0二、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執行任務之有關法令、規章、制度、程 序及其他資料,應事先詳細研閱。 

各基金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得依業務需要,擬訂內部審核計畫,

報請校長核定後,據以執行。 

二0三、主計單位為供內部審核之參考,應蒐集下列各項有關資料: 

(一)組織與職掌  (二)人力配備  (三)計畫目標  (四)程序與方法  (五)其他重要事項 

二0四、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賦予日 期戳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

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逐項 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二0五、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 以書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二0六、內部審核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慎管理,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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