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附錄 1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台八十九處會三字第一六九二四號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 定。
第二條 各機關制定或修訂會計制度時,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及各機關之組織職掌,訂入其會計制度。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加強監督。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核,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 理及工作績效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
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
第四條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之 定義如下:
一、預算審核: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二、收支審核:有關各項業務收支數字之勾稽與查核。
三、會計審核: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式之審核。
四、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與證券等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五、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以下 簡稱採購)程式及處分財物程式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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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核之參考。
第二章 預算審核
第十三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施政(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施政(工作)計畫、業務計畫之實施進度與費用之動支是否保持適當之配合。
二、各項收入及支出,有否按期與預算收支相比較,差異在百分之十以上者,計畫主管單位 有否分析其原因並採適當措施。
三、資本支出實際進度與預算是否經常注意按下列各項分別比較:
採購進度是否與預定計畫及預算進度相符。
採購款項之支付是否與採購契約所訂相符。
計畫之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是否與預期效益相符。如有不合,計畫主管單位有否分析 檢討其原因,並謀改進辦法。
資本支出預算之保留及流用是否依照規定程式辦理。
四、補助預算之撥款有無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補助款有無確依計畫用途 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賸餘有無確依規定繳回公庫。
第三章 收支審核
第十四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各項業務收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業務單位每日收受之現金,票據及證券,有否於每日終了時,連同填製現金及票券日報 表繳送出納單位簽收入帳,並通知會計單位。
二、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之收支日報表,所列現金收付金額是否與當日現金日報或銀行結 單核對調節相符。
三、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收支月報表有否經會計單位審核,其收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或有 無積欠未清情事。
第四章 會計審核
第十五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 絕之,並報告該機關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 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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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 之。
第十六條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 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 情形另定處理辦法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未依政府採購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式辦理者。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 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 名或蓋章者。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按照各機關組織規模授權辦法及零星費用限額,分別由各機關 長官或其他授權人依訂定之分層負責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
不在此限。
二、是否於規定付款期內填製,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
三、應歸屬之會計科目、子目是否適當。
四、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結算之改正,沖回分錄,
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票。
92 五、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六、原始憑證之類別、張數、號碼、日期有否載明。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傳票上是否已由 經管人員簽名或蓋章註明,憑證上是否標明傳票日期及號碼。
七、傳票上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機關長官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 上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八、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否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九、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傳票是否按時裝訂,妥適保管。
十一、傳票之調閱及拆訂有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二、傳票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憑證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式辦理。
十三、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應查究其原因。
十四、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戳記或管制記號。
十五、送出納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執行期間過長者,是否查究原因。
第十九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帳簿,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所訂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應依規定按期記載完畢。
三、各機關現金出納登記簿是否每日記載及結總,其內容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相符。
四、各機關現金出納登記簿,每日收付總額及結餘,是否與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現金科目 當日收付及結餘金額相符,並應按月與出納單位現金出納備查簿核對是否符合。
五、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對是否相符。
六、各種帳簿之首頁,有否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有否由機關 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七、各種帳簿之末頁,有否列明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 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有否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八、各種帳簿之帳頁,有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九、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93 十、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所訂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是否便於核對。
三、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五、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六、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否分年編號收藏,有否編製目錄備查。
七、各項對外會計報告,有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 辦人員之事務者,有否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八、各機關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否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
九、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報告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式辦理。
十、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而引起之重大變更,有否將 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作適當之說明。
第二十一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預收及預付款項與遞延費用時效到達或消失者,有否按期結轉,預收及預付款項有無 列帳案據。
二、應收及應付款項有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三、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已否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
三、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已否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