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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第 3 章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附錄 2 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第 3 章

研擬性別友善廁所設計彙編之研究

76 圖 3-3 坐式便器前緣至前方牆

面距離及門縫尺寸 圖 3-4 成人用坐式便器參圖 圖 3-5 兒童用坐式便器參 考尺寸

3-1.3 蹲式廁間

1.廁間應為寬度 100 公分以上,長度 120 公分以上。

2.門板下緣離地面應為 3 至 5 公分範圍內。

3.蹲式便器之設置應與門平行,且地坪不得有高低差。

4.便器應儘量採用長度 70 公分以上直角收邊型之蹲式便器,其施工方式應為崁 入式收邊,並與地面地磚齊平。

5.蹲式便器前方應設置垂直扶手為 60 公分,水平扶手為 40 公分之倒 T 形扶手;

扶手中心距便器前緣 25 公分。

※ 解說:為維護使用者之私密性與安全性,廁間之門扇與下方間隙宜於 3 至 5 公分範圍內,

可避免他人從門與下方地板之間隙查探使用者之如廁動作。

蹲式便器之安裝方向應與門平行排設,以方便應門及進出;至於門扇往內或往外開 則無限制。

國內常見廁間內部或進口處地坪有一階或兩階之高低差,此為整體規劃時未考慮便 器之裝設所需條件,因而在施工時以增高地坪高度之方式裝設設備,如此會造成如 廁者有絆倒、踩空之危險。因此,蹲式廁間設計時須考慮便器之埋設深度,並且預 先留設,或應開挖樓版,將存水彎埋入,務使廁間之地坪平整,沒有高低差,以策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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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6 蹲式便器設置方向應與門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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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口式收邊(不易清潔) 崁入式收邊(直角便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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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7 蹲式便器之收邊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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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8 廁間不可有高低差

臺灣之蹲式便器一般均太短,約為 50 公分長,所以經常發生排泄物遺留在便器外 之狀況,造成污染地面不易清潔,故本手冊建議使用 70 公分長之蹲式馬桶。另傳 統圓轉角收邊型蹲式便器不但地磚不易收頭,且易藏污納垢,爰宜選用直角型便器。

圖 3-9 蹲式便器應採用右圖之直角加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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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0 蹲式便器施工示意圖

蹲式便器前方設置之扶手及目的如下:(1)垂直扶手:由水平扶手中心線上方 10 公分處起,向上設置長度 60 公分之扶手,主要作用為輔助站立或蹲下。(2)水 平扶手:扶手中心與地面距離應為 40 公分,長度 40 公分,主要作用為幫助穩定 蹲姿,此外也幫助如廁時之定位,避免排泄物遺留在便器外。

圖 3-11 輔助蹲下站立之扶手

3-1.4 廁間直上方應設置照明裝置。但廁間地面照度達 100Lux 以上者,不在此限。

※ 解說:廁間內應有燈光照明,不僅方便如廁者,也提供清潔者適當之照明。

圖 3-12 廁間之照明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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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求助裝置應設置於如廁時手方便按押之處,並應明確標示。

圖 3-13 廁間之照明裝置及緊急求助裝置關係圖

為方便使用者並利維護,每一廁間應提供衛生紙(以再生紙為佳)。又為確保無間 斷之供給及免除備品更換者往返勞頓,在預算許可下,建議採用抽取式或雙份式供 給設備。而面紙纖維長度較衛生紙長,不容易分散於水中,若投入馬桶內,容易造 成管路阻塞,故嚴禁販售或提供面紙。

圖 3-14 衛生紙架案例

廁間應設有手提包、背包之置物平檯,及至少一組衣物掛勾。置物掛勾應設置於側 牆距地面 80 至 100 公分,及門扇背面距地面 140 至 160 公分處;其型式可採用 兼具門檔功能。女用廁間中,掛勾數量需為 2 個以上。若為車站、航空站,應有 置放較大行李或背包之位置。

圖 3-15 廁間衛生紙架及置物架關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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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 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第 3 章

為方便帶嬰兒之男性、女性如廁,可於男、女廁所之坐式廁間中加設置嬰兒安全座 椅,座椅形式不宜採方形而應採用圓形,以免兒童蹬上方形椅角跌下之險,如圖 3-16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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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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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6 廁間設置嬰兒安全座椅

為方便帶嬰兒之男性、女性幫嬰兒更換尿布,可於男、女廁所中設置嬰兒用尿布檯。

百貨公司及車站等類建築物,建議設置之。

圖 3-17 嬰兒用尿布台

宜於男、女廁內各設置一間附有大便器、換裝平檯及專用洗面盆之廁間。對女性而 言,以便在月事來臨時,能在設有乾淨平檯及洗面盆之私密安全房間內安心換裝。

對男性而言,則提供高齡者於尿失禁等情況發生時,於換裝間中更換衣褲。該換裝 平檯可在未使用時收納於牆面。

圖 3-18 附有換裝平台之廁間圖 圖 3-19 換裝間設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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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0 換裝平台之使用與收納狀態

圖 3-21 換裝平台之使用方式

藉由馬桶坐墊傳染疾病之機會非常小,除非坐墊上有明顯之潮濕體液,或大塊沾 有細菌之皮屑。為避免蹲站於馬桶上如廁,建議於坐式廁間內提供馬桶紙墊、坐墊 清潔液或其他方式,讓使用者可安心坐在坐式便器上如廁。坐墊清潔液之成分包含 少量酒精,可減少坐墊上細菌滋生之機會。

圖 3-22 馬桶坐墊紙

酒精係消毒液

圖 3-23 坐墊清潔液(日本購物中心)

廁間需提供垃圾桶以丟棄衛生紙等垃圾,其中為存放女性廁間丟棄之生理用品,應 採用有蓋式之垃圾桶,以防臭氣四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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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 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第 3 章 3-2 小便器區設計

3-2.1 建築物之小便器數量,依據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37 條規定。

3-2.2 小便器應採壁掛式,底面離地面 15 公分以上,斗口應採尖凸式。

※ 解說:就廁所之清潔角度而言,落地式小便器會造成清潔上之死角,不便清潔,宜避免採 用。因此,廁所之小便器設置需採用壁掛式,小便器正下方至少應離地面 15 公分,

以作為打掃、拖地空間,便利清潔工作之進行。

接尿口採用尖凸式,避免採用圓弧形,可方便使用者靠近站立使用,且較不容易產 生滴尿情形。

圖 3-24 落地式便器死角多不易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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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5 小便器接尿口應選用尖凸形

圖 3-26 小便器下方之清掃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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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小便器接尿口高度應為 58 至 62 公分範圍內;供兒童或乘坐輪椅者使用之小便 器接尿口高度應為 34 至 36 公分範圍內。

※ 解說:為減少滴尿之情形,小便器接尿口高度為 58 至 62 公分,供兒童使用者則為 34 至 36 公分(小學之中、低年級適用之),並應依廁所之使用者年齡層分布,妥為規 劃兒童用小便器數量。乘坐輪椅者,亦可使用供兒童使用之小便器。

滴尿角度

從兩腳間往後飛濺

深色花崗石

圖 3-27 抬高小便器高度改善滴尿情形 圖 3-28 小便器設置案例

3-2.4 小便器中心點間距應為 80 公分以上,距離側牆 40 公分以上。加裝隔板時,應 選用離地式隔板,隔板高度上緣距離地面 120 公分以上。

※ 解說:小便器設置間距需符合下列規定:

1.小便器中心點間距至少 80 公分。

2.為確保如廁空間,位於角落之小便器其中心至牆面之距離應達 40 公分以上。

3.若設置隔版,應選用離地式,以方便清潔。

圖 3-29 小便器設置之適宜間距 圖 3-30 成人、兒童小便器應分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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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小便器之直上方(距離牆面 30 至 40 公分或距離吊掛牆面 10 至 15 公分),應 設置地面照度 100Lux 以上之照明裝置。

※ 解說:對於使用者而言,小便器直上方設置燈具,可幫助使用者如廁時看得清楚,進而願 意更靠小便器以減少滴尿。對於清潔者而言,照明裝置之設置,有助於清潔工作人 員清楚看見髒污所在,以方便清潔、查驗。

照明裝置之設置需符合以下規定:

1.照明裝置之設置位置需在小便器正上方,如圖 3-31 所示。

2.照明裝置可以選用照明排燈,若為筒燈或崁燈,其設置數量需達到小便器數量之 1/2,並且設置於兩個小便器之隔版牆上方。

3.照明裝置需能提供 100Lux 以上之地面照度。

圖 3-31 小便器照明裝置案例

3-2.6 小便器之下方應鋪設深度 48 至 50 公分之深色腳踏鋪面,其材質應具不吸水、

耐酸性、容易清潔等特性。

※ 解說:腳踏鋪面之設置規定如下:

1.與地板面整平。

2.深度需為 48 至 50 公分,以方便定位。

3.材質應選擇接縫少、易清潔、不易腐蝕(耐酸性佳)、不吸水等特性,如磨光花 崗石板或拋光石英磚。勿採用一般地磚,以避免勾縫藏污納垢,大理石材質容易 腐蝕亦不能使用。

4.每塊腳踏鋪面之長度應與每一小便器位置寬度同長,接縫對齊隔板,並應避免接 縫對齊小便器中心而導致藏污納垢。

圖 3-32 小便器下方應設置腳踏鋪面 圖 3-33 腳踏鋪面接縫對齊隔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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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小便器後方應設置進深 15 公分以上,高度 120-140 公分之設備管牆。

※ 解說:小便器之給排水與通氣管路無法埋設於 RC 牆中,故宜於小便器區設置設備管牆,

可兼做置物平檯使用,以方便如廁者放置手提包或放置小盆栽以美化廁所室內環 境,其設置規定如下:

1.設備管牆之設置高度應高於 120 公分以上;若有開窗考量可做 140 公分。

2.設備管牆之進深需為 15 公分以上,若為 UT 構造則需為 25 公分以上。

圖 3-34 小便器設備管牆之設置案例

3-2.8 小便器之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採手動沖水控制者,應符合行動不便者可 觸及範圍之規定。

3-2.9 男性廁所設置供高齡者及供行動不便者(乘輪椅者)使用之小便器者,應考慮 乘輪椅者迴轉直徑 150 公分之空間。

※ 解說:一般廁所設置供一般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小便器,應設於廁所出入口便捷之處,且應 考慮乘坐輪椅者迴轉直徑 150 公分之空間;獨立設置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廁所,

亦同。便器周圍應留設第三者之輔助空間,且便器之一側應有 75 公分以上之淨空 間,並不得於輔助空間中設置其他設備阻礙輔助行為。

亦同。便器周圍應留設第三者之輔助空間,且便器之一側應有 75 公分以上之淨空 間,並不得於輔助空間中設置其他設備阻礙輔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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