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成
一、以人民所需為依歸
(一)「資訊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是圖書館事業發展的重要依據。近年 來,政府致力推動資訊自由相關立法工作,包括已經完成的立法,如〈教育 基本法〉、〈檔案法〉、〈圖書館法〉,以及正在立法中〈政府資訊公開法〉,為 圖書館事業創造有利基礎。
〈圖書館法〉第七條「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 書資訊權益」,使圖書館服務的專業有了法源的基礎。
圖書館經營的精神在具體化憲法所賦予人民有言論及資訊的自由,在營造資訊 自由的環境,在維護讀者知的權利。
(二)美國已制定〈資訊自由法案〉和〈隱私權法案〉,把政府資訊公開制度化,設 置寄存圖書館(depository library)制度。經推選的公共圖書館為主,作為寄 存圖書館。每年經寄存圖書館釋出的政府出版品超過4 萬種,平均每週使用 人次近17 萬。最近幾年,每年更釋出約 7,500 個政府資料庫給民眾查詢。
這些服務都是免費的。因為這些資訊都被界定為「公共資訊」( public information),也就是每個國民都有權享用的資訊和知識。
(三)人民「知的權利」成為行使參政權的必要條件。政府公開資訊,使人民知悉政 府施政的內容,以做為政治判斷和政治參與的基礎,不僅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對於政府施政亦有莫大的助益。提供人民相關且充足的資訊,人民方有能力 對政府進行有效的監督,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
(四)美國圖書館協會於1996 年出版《資訊自由手冊》(第 5 版)。
二、公共資訊的意義
(一)根據美國圖書館事業和資訊科學國家委員會(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Libraries and Information Science)於 1990 年發表《公共資訊的原 則》,公共資訊就是指政府所製作的、編譯的以及維護的資訊。公共資訊為人 民所擁有,經信託交給政府採用,除非受到法律的限制,應供給人民使用。
(二)政府資訊(government information)
1.政府施政的紀錄(例如法律、法規、政府施政報告)。
2.由政府製作,為執行職務時所需的文件(如國會圖書館目錄)。
3.政府所製作有關公眾的資料(如統計資料)。
4.與政府簽約的機構為政府所製作的資訊(如政府支持的研究與發展計畫、
研究報告)。
5.從私人與政府部門所得資料,經處理後所產生的資訊(如某些主題的文獻 索引)。
6.從私人資源直接取得的資訊(例如從私人資料庫服務取得資料摘要,再轉 存入政府資料庫提供檢索)。
7.政府內部為處理各項行政事務所產生的檔案紀錄。(王梅玲,民 83)
三、省思
(一)根據資訊自由原則,公共資訊可流通範圍予以界定:凡行政機關所擁有的 資訊,除非涉及法定機密,否則都應一律公開,使公共資訊的提供成為行政 機關的法定責任。
(二)政府機關應鼓勵民間資料庫業者從事公共資訊的提供。
1.政府出版物是否擁有著作權?
2.政府資訊傳播與出版授權。
(三)政府是最大的蒐集者──資訊源,若能充分有效利用此資源,流通共享資 訊,必有助於國家社會整體的發展與進步。
【參考資料】一、智慧財產授權契約
(一)智慧財產授權契約是以智慧財產的部分或全部權能的授與為內容的契約。被 授權人在約定的期間與範圍內得享有並行使財產的權能。
(二)智慧財產授權契約原則上屬雙務契約,一方負有將其智慧財產權於約定的 範圍內授與他方的義務;而他方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則上負有給付報酬
(權利金)的義務。
(三)智慧財產授權契約的成立,與一般契約同樣,必須雙方當事人有明示或默 示的意思表示合致,或以意思實現、要約交錯的方式為之。
(四)智慧財產授權契約為債權契約,雙方當事人於契約成立生效後,即形成債
權債務關係。
(五)授權契約可以就同一的權利,分別依照不同的權能、不同的使用形態、不同 的地域範圍等,而有各種不同的授權,甚至就相同的權能、使用形態與地域 範圍,也可以授權給不同的人。
(六)「專屬授權」係指在授與的範圍內,授權人不得再重複授權給他人;被授權 人在此範圍內取得專屬使用的地位,可以排除他人的使用。「非專屬授權」則 授權人可以同時或先後就同一的範圍,授權給數個不同的被授權人,而各個 被授權人間的地位均平等,彼此之間並不具有排他的效力。(謝銘洋,民 91)
【參考資料】二、網路上的軟體與授權
(一)商用軟體(Commercial),雖然很可能在網際網路各該公司的網站上可以免 費 取 得 , 但 未 獲 授 權 而 重 製 , 是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 如 微 軟 的 Internet Explorer(IE),微軟並未拋棄 IE 的著作權,亦未公開授權讓他人可進行重 製散布,因此 IE 仍是一般商用軟體。
(二)共享軟體(Shareware),祇是銷售方式的改變,由使用者先進行試用一段 期間之後,再決定是否依著作人的授權條件,取得永久的使用權利。使用期 滿應經「特定手續」才能繼續使用。由於共享軟體在銷售方面有散布的需要,
因此會授權任何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得將該軟體散布。如 WWW 瀏覽器 Netscape Navigator。
(三)免費軟體(Freeware),免費軟體主要於終端使用者是否須付費取得使用 授權。免費軟體須遵守其授權指示,如 Linux 相關軟體在使用上必須遵守自 由軟體基金會(FSF)「一般公眾授權條款」(GNU’s Public License)。不要 以為不須付費即可使用的軟體,就可以無限制散布;使用人須遵守免費軟體 著作人所為的權利聲明。
(四)公共所有的軟體(Public Domain Softw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