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成
一、網際網路對於著作權的影響
(一)所謂網際網路(Internet)是藉由連接數個資料處理設備,進行資料交換 的系統,其資源有全球資訊網(WWW)、檔案傳輸服務(FTP)、電子郵 件(Email)、新聞論壇(NEWS Group)、電子佈告欄(BBS)及小田 鼠文件擷取系統(Gopher)等。利用網路可能產生著作權法律問題有重 製、公開發表、公開播送、合理使用等。
(二)在便捷數位化的網際網路環境裏,著作物的重製非常容易,且可被大量重 製,成本大幅降低,且不管印出幾份重製物,品質都跟原來一樣的好。資 訊傳輸也比以往容易得多。
(三)網路新興科技不斷浮現。例時下MP3 音樂,可把數位音樂檔壓縮到原檔 案的十分之一至十二分之一,更方便利用網路流傳、下載,不僅影響唱片 公司,更侵害了音樂及錄音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四)網路跨國界的特徵,使得著作權法律問題更形複雜。
二、著作權國際立法趨勢
(一)由於網際網路和企業內網路(Intranet)快速的發展,導致應用時法律面 所引發的問題。
( 二 ) 聯 合 國 世 界 智 慧 財 產 權 組 織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在 1996 年 12 月通過兩項國際公約
1.WIPO 著作權條約(WCT: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1)立法緣起:強調著作權保護對文學藝術創作的重要性維持著作人權 利保障之有效與一致性因應經濟、社會、文化、科技的演進,釐清現有 規範或提供新解決方案體認現行資訊與通訊科技對著作的創作與利用 具有深遠影響承認有必要依伯恩公約平衡著作人與大眾利益(教育、研 究、資訊流通)。
(2)訂定原則性規範:重製權的範圍(暫時性重製是否屬於重製)散步
權範圍界定新賦予公開傳輸權著作物平行進口之合法性破解他人 著作保護裝置之行為應加以禁止權利管理資訊的利用視聽著作之表 演人是否應納入新條約規範中。電腦程式視為文字著作予以保護。
2.WIPO 表 演 和 發 音 片 條 約 ( WPPI : The 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s Treaty)
(三)美國1998 年 10 月通過「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四)我國因應作法建議(1)調整著作權法(民國 87 年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 應內政部委託辦理「著作權面對高科技發展之因應配合」研究案,為修法的 準備)(2)研擬圖書館、教育機構合理使用規範(3)加強數位科技相關著 作權法宣導。
三、網路著作權重要問題
(一)網路上的素材可否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網路上舉目可見的文字、圖片、照片、電子郵件、電腦軟體、音樂等,都是受著 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但當它放在網路之後,我國是否仍然予以受到著作權保 護呢?—依「光碟月刊案」判決書,三審的法官均肯定認為網路上的著作仍 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網路上的重製—複製、下載、列印、瀏覽、轉寄等動作均屬重製行為。但有些重 製是網路傳輸下必然產生的結果,甚至使用人尚未察覺之際已經發生(必然 重製)。這個問題在WIPO 的 1996 年外交部長級會議中未得到共識。我國 著作權法,對於機器自動產生的重製無相關規定。WIPO 賦予著作人新的公 開傳輸權(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我國則無適當的規定可以援 引。
(二)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的責任: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明文 解除了ISP 責任,不必擔心為經由其線路發生的著作權侵害負責。
(三)著作權保護措施及權利管理資訊—如設定密碼或防火牆;表示權利人姓名 及權利的文字:美國禁止破壞他人為保護著作權而設置的科技保護措施以及 移除或修改他人用以表明作品與作者身份的著作權管理資訊行為。
(四)資料庫著作權保護。
(五)網路上免費軟體(freeware)、共享軟體(shareware)、公共所有軟體
(public domain)等
(六)超連結(hyperlinic)
(七)視框連結(framing)
(八)網路快取(cache)、代理主機(proxy caching)、鏡射(mirroring)
(九)MP 壓縮技術
(十)網址(domain name)
(十一)Intranet 網頁及資料庫,BBS 與 news groups
(十二)Intranet 著作權管理策略
四、網路合理使用
(一)使用網路當然應受著作權法的規範,並應尊重他人的著作權。
如瀏灠(browse)行為正當,但涉及上載、下載、轉貼(repost)、轉寄
(forward)、貼上(paste)、編輯(edit)、傳輸(transmit)、列印
(print)、修改(modify)、掃瞄(scan)、mirror 等行為時,都應注意 著作權法的規範。
(二)機器本身操作上所自動產生重製之情形,在一般使用情況下,應暫時將其 考慮推定為授權別人同意之行為,甚或是構成合理使用之行為。
(三)合理使用之必要性
1.遠距離圖書館服務:1.電子期刊複製 2.期刊訂閱相關資訊、封面掃瞄等 2.BBS 信件整理精華版
3.展覽會場線上 demo
五、網路時代的著作財產權(結論)
網路是全世界最大的影印系統,如何來保障智財權。
(一)著作權法應有前瞻性及彈性,以適應科技的逐漸改變,而不需要經常修正。
(二)合理使用原則(the fair use doctrine)應該適用,不應因新的科技內涵 而有削除或減低。
(三)應該以合理的技術性措施提供著作權者控制、確認、監督及收受者作使用權 利金,同時也要提供著作的使用者很容易地徵求同意及支付權利金的方法。
(四)向公眾教育智財權的意義及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