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公共運動場館營運現況

在文檔中 IR:Item 987654321/4522 (頁 37-5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公共運動場館營運現況

M a g a r e t t a( 2 0 0 2 ) 認 為 , 每 一 個 組 織 需 要 健 全 的 經 營 模 式 , 才 能 生 存 發 展 , 無 論 企 業 、 政 府 機 構 或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都 是 如 此 , 其 實 經 營 模 式 就 是 一 則 故 事 , 訴 說 公 司 如 何 經 營 它 的 事 業 ( 李 田 樹 等 譯 , 2 0 0 6 ) 。

當 組 織 外 在 情 境 改 變 時 , 面 對 新 的 經 營 挑 戰 和 新 的 策 略 議 題 時 , 領 導 者 應 該 轉 換 思 考 邏 輯 來 處 理 策 略 面 向 可 能 的 改 變 , 如 此 激 發 出 新 的 創 意 , 重 新 形 塑 事 業 的 圖 像 , 規 畫 出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的 經 營 模 式 。

一 、 公 共 運 動 場 館 經 營 現 況

近 年 來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及 周 休 二 日 政 策 的 實 施 , 國 人 休 閒 意 識 提 升 與 健 康 促 進 觀 念 的 興 起 , 使 得 民 眾 對 於 運 動 休 閒 設 施 的 需 要 日 益 增 加 , 希 望 政 府 能 建 設 優 質 的 運 動 休 閒 環 境 並 提 供 高 品 質 的 服 務 或 活 動 ( 牟 鍾 福 , 2 0 0 2 ) 。

經 營 模 式 其 實 就 是 事 業 觀 念 的 應 用 , 經 營 模 式 代 表 一 個 企 業 在 產 業 中 的 策 略 地 位 , 此 定 位 通 常 是 企 業 衡 量 外 部 環 境 及 內 部 資 源 與 能 力 後 所 做 的 策 略 選 擇 , 即 企 業 選 擇 那 些 活 動 來 創 造 企 業 的 價 值 , 選 擇 的 結 果 就 是 經 營 模 式 , 是 企 業 成 敗 的 關 鍵 。

洪 崇 昶( 2 0 0 3 )認 為 , 所 謂 經 營 就 是 企 業 需 要 掌 握 的「 方 向 」 , 而 管 理 則 是 有 了 方 向 之 後 , 如 何 運 用 最 快 的 「 速 度 」 向 前 推 進 。 我 國 運 動 場 館 產 業 , 除 私 人 經 營 運 動 場 館 外 , 大 部 份 皆 為 政 府 興 建 之 運 動 設 施 , 例 如 各 縣 市 公 立 體 育 場 館 , 更 是 我 國 推 展 體 育 政 策 的 重 要 機 構 , 其 預 算 皆 由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 目 前 經 營 型 態 可 概 分 為 自 行 經 營 、 委 託 經 營 及 成 立 法 人 或 基 金 會 管 理 , 但 大 多 數 縣 市 仍 採 用 自 行 經 營 管 理 ( 許 龍 池 , 2 0 0 5 )

以 下 就 目 前 慣 用 的 「 公 辦 公 營 」 及 「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 兩 種 經 營 方 式 闡 述 之 :

( 一 ) 公 辦 公 營

各 級 縣 市 體 育 場 , 均 為 政 府 編 制 內 之 組 織 , 由 政 府 依 組 織 規 程 設 置 , 以 公 辦 公 營 方 式 提 供 服 務 , 屬 於 極 為 傳 統 之 營 運 方 式 。

錢 紀 明 ( 2 0 0 1 ) 認 為 , 有 效 的 經 營 管 理 , 除 可 藉 由 酌 收 費 用 、 籌 措 財 源 、 永 續 經 營 外 , 亦 可 因 為 收 費 使 顧 客 珍

惜 運 動 機 會 , 提 高 運 動 的 參 與 及 場 地 設 施 的 使 用 率 。

然 而 蔡 秀 華( 2 0 0 2 )卻 憂 慮 , 使 用 者 付 費 制 度 的 實 施 , 可 能 產 生 的 負 面 影 響 需 加 以 考 慮 。 如 行 政 成 本 的 增 加 、 使 用 者 的 反 彈 與 低 所 得 者 使 用 權 的 喪 失 。

低 所 得 者 往 往 無 額 外 的 預 算 負 擔 從 事 運 動 或 休 閒 所 需 的 費 用 , 此 現 象 應 非 全 民 運 動 推 廣 的 本 意 , 故 訂 定 相 關 放 費 標 準 時 , 應 在 低 所 得 者 可 負 擔 之 範 圍 , 訂 定 合 理 的 優 惠 制 度 , 鼓 勵 民 眾 使 用 運 動 設 施 。

各 縣 市 公 立 體 育 場 雖 不 以 追 求 利 潤 最 大 化 為 目 標 , 但 仍 應 有 一 套 有 系 統 、 有 組 織 、 有 效 率 的 經 營 模 式 , 運 用 本 身 核 心 能 力 與 資 源 來 制 定 策 略 , 建 立 營 運 的 獨 特 性 及 差 異 化 , 創 造 價 值 及 建 構 持 續 性 競 爭 優 勢 , 達 到 永 續 經 營 及 服 務 民 眾 的 目 的 。 若 公 部 門 單 位 能 有 效 活 化 資 源 , 將 現 有 場 館 做 更 多 元 化 的 利 用 , 則 其 經 營 成 效 定 不 亞 於 民 間 及 私 人 機 構,並 能 為 更 多 民 眾 提 供 良 好 的 運 動 環 境 與 相 關 服 務( 鄭 志 富 、 呂 宛 蓁 與 曹 校 章 , 2 0 0 6 ) 。

( 二 )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公 共 投 資 具 有 投 資 大 、 風 險 高 、 回 收 較 慢 等 特 質 , 但 它 們 多 可 創 造 出 相 當 大 的 外 部 效 益 與 社 會 利 益 。 有 鑑 於 此

, 政 府 為 了 加 強 民 間 參 與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之 意 願 , 從 1 9 9 4 年 1 1 月 通 過 「 獎 勵 民 間 參 與 交 通 建 設 條 例 」、 1 9 9 5 年 8 月 核 定

「 以 B O T 方 式 推 動 國 內 公 共 建 設 」 方 案 到 2 0 0 0 年 2 月 「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投 資 法 」 公 佈 施 行 , 正 式 賦 予 民 間 參 與 政 府 公 共 建 設 的 法 源 依 據 。

所 謂 「 民 間 參 與 政 府 公 共 建 設 」 , 乃 是 民 間 機 構 透 過 競 標 或 申 請 、 審 核 等 公 開 程 式 , 取 得 參 與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的

權 利 , 並 承 諾 履 行 該 公 共 建 設 之 籌 辦 、 資 金 取 得 、 興 建 、 營 運 及 移 轉 等 工 作 之 全 部 或 部 份 義 務 。 所 謂 民 間 機 構 , 可 依 中 華 民 國 公 司 法 成 立 之 公 司 或 公 司 以 外 之 私 法 人 , 包 括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性 社 團 法 人 ; 而 參 與 投 資 權 利 之 取 得 , 主 要 係 透 過 特 許 競 標 ( C o n c e s s i o n T e n d e r i n g ) ( 劉 憶 如 、 王 文 宇 與 黃 玉 霖 , 1 9 9 9 ) 。

在 「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投 資 法 」 的 第 八 條 明 訂 民 間 機 構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之 方 式 。 目 前 , 台 灣 地 區 運 動 設 施 類 的 公 共 建 設 以 第 一 款 「 由 民 間 機 構 投 資 興 建 並 為 營 運 ; 營 運 期 間 屆 滿 後 , 移 轉 該 建 設 之 所 有 權 予 政 府 。 」屬 於 B O T 方 案 、 第 四 款 「 由 政 府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 或 由 民 間 機 構 向 政 府 租 賃 現 有 設 施 , 予 以 擴 建 、 整 建 後 並 為 營 運 ; 營 運 期 間 屆 滿 後 , 營 運 權 歸 還 政 府 。 」 屬 於 R O T 方 案 , 以 及 第 五 款 「 由 政 府 投 資 新 建 完 成 後 ,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營 運 ; 營 運 期 間 屆 滿 後 , 營 運 權 歸 還 政 府 。 」 屬 於 O T 方 案 , 等 三 類 較 為 常 見 。 分 述 如 下 :

1 . B O T 模 式 : B u i l d – O p e r a t e - T r a n s f e r ( 興 建 - 營 運 - 轉 移 ), 簡 稱 B O T ︰ 由 民 間 機 構 投 資 興 建 並 為 營 運 ; 營 運 期 間 屆 滿 後 , 移 轉 該 建 設 之 所 有 權 予 政 府 , 同 時 喪 失 經 營 權 。 營 運 期 間 該 標 的 之 所 有 權 人 為 該 民 間 機 構 。 臺 北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的 主 體 為 一 座 多 功 能 體 育 館 ( 即 俗 稱 之 巨 蛋 ), 目 前 以 B O T 模 式 由 遠 雄 集 團 旗 下 的 遠 雄 巨 蛋 事 業 辦 理 。

2 . R O T 模 式 : R e h a b i l i t a t e – O p e r a t e – T r a n s f e r ( 擴 、 整 建 - 營 運 - 移 轉 ), 簡 稱 R O T: 由 民 間 機 構 向 政 府 租 賃 或 整 建 現 有 設 施 後 而 營 運 之 。 營 運 期 間 該 建 物 之

所 有 權 人 依 舊 為 政 府 。 例 如 , 台 南 一 中 的 游 泳 池 原 為 冷 水 游 泳 池,與 上 等 游 泳 訓 練 中 心 合 作,採 用 R O T 案 的 方 式 , 由 民 間 出 資 , 改 為 溫 水 游 泳 池 , 提 高 游 泳 池 的 使 用 率 。

3 . O T 模 式 : O p e r a t e - T r a n s f e r( 營 運 - 轉 移 ), 簡 稱 O T,

由 政 府 投 資 興 建 完 成 硬 體 建 設 後 ,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營 運 ; 營 運 期 間 屆 滿 後 , 營 運 權 歸 還 政 府 。 營 運 期 間 該 建 物 之 所 有 權 人 為 政 府 , 此 種 方 案 即 為 大 家 所 熟 悉 的 「 公 辦 民 營 」 或 「 公 共 民 營 」。 例 如 : 台 南 市 政 府 將 台 南 市 立 棒 球 場 O T 給 統 一 企 業 作 為 統 一 獅 職 業 棒 球 隊 的 主 場 地 加 以 經 營 。

二 、 公 共 運 動 場 館 管 理 現 況

R a w l i n s ( 1 9 9 2 ) 指 出 , 管 理 是 規 劃 、 組 織 、 領 導 與 控 制 組 織 成 員 的 行 為 表 現 、 善 用 各 種 組 織 之 資 源 , 以 達 到 組 織 目 標 的 過 程( 郭 建 志 譯 ,1 9 9 5 )。 管 理 有 五 大 功 能 , 分 別 是 組 織 、 規 劃 、 領 導 、 控 制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黃 金 柱 , 1 9 9 7 ) , 而 許 士 軍 ( 2 0 0 2 ) 認 為 , 管 理 本 身 可 視 為 一 種 程 式 , 雖 劃 分 為 若 干 種 功 能 , 但 事 實 上 , 它 們 之 間 具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互 動 關 係 , 任 何 一 種 功 能 發 生 變 動 , 其 他 功 能 也 必 然 會 受 到 影 響 。

管 理 功 能 是 否 能 充 分 發 揮 , 關 係 著 運 動 場 館 的 營 運 績 效

, 任 何 的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從 興 建 到 完 成 , 皆 需 大 量 的 時 間 與 經 費 , 所 以 建 築 前 的 規 劃 與 完 工 後 的 經 營 管 理 , 必 須 環 環 相 扣 , 缺 一 不 可 。

蔡 培 村 與 孫 國 華 ( 1 9 9 8 ) 認 為 , 管 理 是 尋 求 組 織 內 部 協 調 運 作 的 一 切 行 動 或 策 略 ; 而 經 營 則 比 較 常 出 現 於 企 業 界 ,

強 調 如 何 使 組 織 創 造 價 值 增 加 生 產 力 並 追 求 最 大 之 邊 際 效 益

江 明 修 ( 1 9 9 5 ) 指 出 , 西 方 自 1 9 7 0 年 代 以 來 由 於 多 元 民 主 社 會 快 速 發 展 , 人 民 自 覺 與 權 力 意 識 的 普 遍 高 漲 , 各 種 需 求 與 問 題 有 待 政 府 解 決 , 但 往 往 因 政 府 官 僚 體 系 ( b u r e a u c - r a c y ) 效 率 不 彰 或 未 能 及 時 適 應 環 境 變 遷 , 而 形 成 政 府 失 靈 的 現 象 。 另 一 方 面 , 經 由 市 場 機 能 的 運 作 後 , 亦 不 能 滿 足 人 民 所 需 的 資 源 與 服 務 , 形 成 市 場 失 靈 的 情 形 , 於 是 各 種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私 人 慈 善 事 業 、 宗 教 團 體 、 研 究 機 構 、 學 校 、 醫 院 、 美 術 館 、 圖 書 館 乃 至 各 類 型 基 金 會 、 會 員 組 織 及 社 區 鄰 裏 互 助 組 織 等 非 營 利 組 織 ( N o n - p r o f i t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 因 而 大 量 興 起 。 … … 使 得 整 個 社 會 國 家 運 作 主 體 儼 然 形 成 公 部 門

、 私 部 門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三 足 鼎 立 卻 又 普 遍 連 結 之 情 形 。 葉 公 鼎 、 張 文 真 與 盧 素 娥 ( 1 9 9 4 ) 在 「 國 內 外 著 名 體 育 場 館 營 運 方 式 之 分 析 比 較 」 一 文 中 指 出 , 體 育 場 之 組 織 型 態 具 有 政 府 部 門 、 營 利 團 體 及 法 人 團 體 三 類 型 。

以 下 針 對 政 府 部 門 、 企 業 部 門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管 理 特 性 闡 述 之 :

( 一 ) 政 府 部 門 管 理

隨 著 週 休 二 日 的 來 臨 、 政 府 為 民 服 務 政 策 , 國 人 對 於 休 閒 生 活 品 質 及 運 動 健 康 的 需 求 的 提 高 等 等 因 素 影 響 , 公 立 體 育 場 的 角 色 , 已 不 再 單 純 只 是 發 展 全 民 運 動 及 競 技 運 動 之 樞 紐 , 同 時 更 是 發 展 教 育 文 化 、 藝 文 活 動 、 運 動 課 程 、 運 動 諮 詢 指 導 及 親 子 活 動 休 閒 遊 憩 場 所 等 地 方 政 府 為 民 眾 服 務 的 重 要 機 構 。

運 動 場 館 由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規 劃 、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支 應 工

程 經 費 , 政 府 投 資 為 體 育 場 興 建 之 財 務 來 源 , 運 動 場 館 興 建 完 成 後 由 政 府 成 立 「 體 育 場 」 之 行 政 組 織 負 責 經 營 管 理 各 運 動 場 館 , 並 於 每 年 按 其 人 員 編 制 、 業 務 活 動 、 場 地 維 護 、 設 備 管 理 等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 以 支 付 體 育 場 之 相 關 費 用 , 至 於 收 入 則 屬 公 共 福 利 性 質 方 式 , 因 此 收 費 低 廉 , 常 不 足 以 支 付 年 度 支 出 費 用 , 然 其 不 足 之 數 由 政 府 編 列 較 不 考 慮 收 入 多 寡 , 因 此 , 社 會 福 利 性 質 之 公 辦 公 營 往 往 支 出 大 於 收 入 , 如 未 能 妥 與 企 業 化 經 營 管 理 , 將 會 加 重 政 府 之 負 擔

( 王 慶 堂 , 2 0 0 2 ) 。

在 我 國 各 縣 ( 市 ) 公 立 體 育 場 中 , 屬 於 「 高 度 開 放 」 的 運 動 地 設 施 , 依 開 放 措 施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就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1 9 9 9 ) 調 查 報 告 , 指 出 我 國 縣 ( 市 ) 公 立 體 育 場 設 施 開 放 使 用 現 況 如 下 :

1 . 以「 對 外 免 費 開 放 」 而 言 , 籃 球 、 田 徑 場 、 排 球 場 、 舉 重 場 、 及 重 量 訓 練 場 等 五 種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有 較 高 的 開 放 使 用 率 。

2 . 「 對 外 租 借 」 而 言 , 體 操 場 地 、 體 育 館 , 以 及 視 聽 中 心 等 場 地 設 施 的 開 放 使 用 率 高 。

3 . 「 會 員 制 收 費 」 而 言 , 所 有 各 單 項 的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均 無 開 放 使 用 率 超 過 七 成 以 上 。

4 . 「 部 份 收 費 」 而 言 , 只 有 室 外 游 泳 池 及 室 內 游 泳 池 兩 種 運 動 設 施 的 開 放 超 過 七 成 以 上 。

整 體 而 言 , 我 國 縣 市 公 立 體 育 場 的 開 放 使 用 率 偏 低 , 只 有 游 泳 池 、 棒 球 場 、 羽 球 場 等 場 地 的 使 用 率 較 高 。 且 各

整 體 而 言 , 我 國 縣 市 公 立 體 育 場 的 開 放 使 用 率 偏 低 , 只 有 游 泳 池 、 棒 球 場 、 羽 球 場 等 場 地 的 使 用 率 較 高 。 且 各

在文檔中 IR:Item 987654321/4522 (頁 3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