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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宗教的組織與制度

在文檔中 第壹章 宗教學導論 前言 (頁 42-46)

六、宗教的組織與制度

宗教組織是由宗教徒在其中過宗教生活並透過它進行活動的機構、團 體、會社、社區或其他形式的群體。宗教制度是維繫這種群體,規範宗教 生活,指導宗教活動的規章、教法、體制、慣例和傳統等的統稱。組織和 制度之間是彼此有別又密不可分的關係,組織必須按一定的規則建立,靠 一定的制度維繫;而制度必屬於一定的群體,是組織建立和維繫的依據。

宗教組織和制度是宗教必不可少的外部形式,是透過其組織結構和制度慣 性,在人類社會中所引起的作用等有形的方式來表現宗教的本質。若沒有 一定的行為、組織和制度,宗教的思想、體驗和感情就只能是純屬個人內

在的信念而已,不能成為具有社會性的宗教。

(一)

宗教組織、制度的性質

宗教組織和制度常隨宗教種類和宗教派別之不同而不同,隨同一種 宗教或同一個教派之變化而變化,受教義及所處環境文化之影響極深,如 佛教的僧伽組織、叢林清規,天主教教區主教制、修會制、隱修院,新教 路德派由各地教會自行決定主教、長老或公理制(信義會),英國國教

(聖公會)的主教制,加爾文宗(長老教會)的公理制或長老制等。

由於社會文化的歧異,反映為宗教教義信仰上的歧義,世界各大宗 教都分裂為若干派別,每個派別都有自己的組織和制度,如佛教的宗派之 分,基督宗教的東西新舊之別。宗教組織和制度的不統一性,正是宗教思 想的多元性的必然反映,組織制度的紛雜多樣,根源於思想情感文化上的 紛雜多樣,是人類社會中的正常和必然的現象。當宗教的形式適合於它的 發展時,可以促進內容的發展﹔但當宗教的內容發生變化時,原來的形式 不適合於內容時,就會開始阻礙宗教的發展,因而出現反體制化的宗教運 動,此即宗教改革。

  宗教組織與制度具有社會的屬性,其本身也屬於社會組織制度的一環

。宗教組織與制度常與社會組織與制度交叉甚至重合,愈往古代愈明顯,

圖騰宗教即是最好之一例,但也有例外,如早期之基督宗教。

  宗教組織與制度常反映著一定歷史階段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 方面的狀況,宗教組織常直接或間接進行社會的政治、經濟、法律、文化、

教育、醫療、慈善、社會服務,甚至軍事行動,並以其制度去影響其它社 會組織的這些活動。宗教組織和制度與社會其它組織制度常互相影響,彼 此滲透,交互作用,使其帶上世俗或社會性色彩。宗教組織與制度隨社會 和民族之不同而不同,隨社會民族之發展而變化,在不同社會條件下發揮 不同的作用。宗教中的可變與當變因素,常因時因地而異。

( 二 ) 宗教組織、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決定宗教組織與制度之形成與發展的因素有二,內在因素為宗教內 容,外在因素為社會環境。

聖俗未分之前,一切渾沌不明,宗教組織與制度和其他組織制度渾然 一體。當一個社會出現創新之宗教時,常導致新舊衝突,新的宗教為取得 生存,便需要在其所信仰的基礎上,建立組織和制度,以適應信仰團體及 社會的需要,如婆羅門教與佛教,猶太教與基督宗教的形成。

宗教組織與制度隨著社會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結構的發展而發展,其內 部發展受宗教內容發展的制約,外部發展受社會經濟條件的制約。就政治 方面而言,宗教組織在發展過程中,總是不同程度的參與政治活動,依程 度而言,最甚者為伊斯蘭教,次為基督宗教,再次為道教和佛教,這種政 治參與與其各自的教義有關。在經濟方面,宗教組織在其發展過程中往往 設置自己的產業,進行經濟活動,成為一種獨立的經濟力量,反過來大大 地促進了自身的發展。當宗教組織經濟實力過份膨脹,與世俗統治階級或 受剝削階級發生利益衝突時,雙方之鬥爭就不可避免。鬥爭形式一般是世 俗統治者方面壓制宗教組織,或是宗教組織內部進行改革。舊社會文化教 育方面,世界各大宗教幾乎都深深涉入社會文化教育之領域,以致出現

「基督教文明」、「伊斯蘭文明」、「印度教文明」等說法。

總的來說,宗教組織和制度的發展有日益複雜、日益多元和日益世俗 化、現代化這三種趨勢。

( 三 ) 宗教組織與制度的種類與作用

各宗教組織制度彼此不同,且隨時代變遷而變化,因此很難作出一 覽

無遺的概括,只能就其相對意義約略分類。

依其宗教性質及社會性質之所佔比例來劃分,可分為『入世型組 織』

及『出世型組織』,入世型係直接以影響此世生活為目標,社會活動色彩 濃;出世型則以脫離世俗生活,專事宗教修行為宗旨,對社會的影響較間 接。

按宗教組織脫離其它社會組織而獨立的程度,可劃分為『合一型組 織』

和『獨立型組織』,合一型是與整個社會系統的某些部份緊密結合,渾然 一體,如國家宗教;獨立型則與社會系統其餘部份相分離,雖有聯繫,卻 是獨立(政教分離)。

按宗教組織在政治上和宗教上所處的地位來看,可劃分為『在朝型 組

織』和『在野型組織』,在朝型是主流派,在政治和宗教上都佔統治地位

(宗教顛峰期);在野型屬異端或非主流,與當權派對立,扮反對派角色,

屬被壓制或迫害的地位(各宗教草創期),只是這兩種角色常會流動、互 換或融合。

  上述這種宗教組織上的分類劃分,只能是宗教學理論上的分類,實際 上是彼此滲透,水乳交融,在實踐上常是合二為一的,是既入世又出世。

  若沒有宗教組織與制度,個人性內在信仰就不能變成為社會性的宗教

,一般而論,宗教的社會功能有二,積極功能為使宗教觀念得到鞏固和發 展的條件,消極功能則會成為宗教觀念進一步發展必須突破的障礙和桎梏。

  不同型態的宗教組織和制度,對社會的功能也不盡相同,入世在朝合 一型常有助於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在野型宗教組織常受統治階級的迫害,

為人民的起義反抗披上宗教的外衣。

除了上述的討論之外,宗教做為社會現象的一環,與當代社會的各個 面向皆有所關聯,特別是與道德、科學、政治、藝術等四大領域更是關係 密切,本文礙於篇幅之限,未能涉及屬於宗教學導論的四個重要課題,在

此說明。

結論

宗教的領域極為浩瀚,要用一套學術理論架構將其系統化、邏輯化本身 就是一種冒險,因為宗教既要求研究的客觀,同時又需要主體的涉入,主 客觀之間的張力與平衡的拿捏,對所有研究宗教者都是挑戰,宗教學導論 只是其中的入門與基礎。

凡事過猶不及,宗教學的研究既非單一宗教的信仰研究,宗教學導論的 介紹理當顧及學術的普遍性,但是要在一篇導論中涵蓋以不同宗教為主軸 的宗教學有其困難,因此本文的鋪陳主要仍是以西方宗教為主軸,所用的 概念也以西方宗教為主,這是本文的限度。

就一位宗教學的入門者而言,本文的建言是研究宗教學的基本態度最好 能兼顧知識的廣博、學術的專精與生命的體悟,以批判的態度面對宗教,

並對一切的可能開放。

在文檔中 第壹章 宗教學導論 前言 (頁 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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