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四、宗教的經驗

在文檔中 第壹章 宗教學導論 前言 (頁 26-34)

四、宗教的經驗

宗教信仰者對神聖的信仰,既可在信仰者心中表現一定的觀念型態和 概念形式,也可以在情緒上引起種種反應,激發起信仰者所謂的「宗教情 感」。宗教情感產生於信仰者對其所信奉的神聖對象的特殊感受和直接體 驗,美國宗教心理學家威廉.詹姆士將此種感受稱之為「宗教經驗」。

宗教感受(宗教經驗)簡單地說,即是人與神的相遇、相知和相結合

過程中的體驗與感受(神秘主義)。十九世紀新教神學家施萊爾馬赫 ( Friedrich Daniel Ernest Schleiermacher ,1768-1834) 和奧托就把宗教信仰 者個人對神的依賴感、敬畏感之類的宗教情感(體驗),視之為宗教的核 心和基礎。奧托認為任何的宗教都是人與神的相會,以這種人神相會的直 接神秘經驗為基礎而產生的對神的恐懼、戰慄、欣喜和虔敬等感情的交織,

構成了宗教的核心。當代美籍德國學者瓦哈宣稱,宗教中的決定因素是人 與神結合的宗教經驗,這是宗教最深奧的來源。

(一)宗教經驗及其總表現

宗教經驗是宗教信仰者對其神聖對象的某種內心感受和心靈體驗。各 宗教的虔信者(特別是教祖、高僧及聖徒等)總是不斷宣稱他們對於自己 所信奉的神靈有某種直覺式的體驗和感受,至於是否確有此事,可以存疑。

近代西方宗教學家一般不直接否認此種說法,但企圖對之做出心理學的分 析和社會學家的解釋。對此說法,不採極端的立場,全信或全不信;但基 本立場是要批判與分辨,以較理性和科學態度面對。

1 、宗教經驗的存在

宗教經驗之說,是宗教家自欺欺人的騙術,或是宗教信仰者生活中客 觀存在的事實?對於宗教經驗,基本上應將之視為宗教生活中的事實而加 以承認,但是必需批判分辨,並非所有相關的記載和傳聞都是同樣直接,

同樣可信的。

2 、宗教經驗的種種表現

1 )在神聖對象面前的敬畏感

宗教信仰者把其所信之神聖對象奉為超自然的神聖,自然而然會在內 心產生某種尊崇、景仰、愛慕、敬畏的感受和相應的感情流露。在西方的 語言中,羅馬人畏怖(Metus )一詞含有宗教之義;宗教( Religion )一 詞也有表示畏怖、恐懼之意義。原始民族對於神聖物的敬畏感表達得最明 顯而突出,許多原始民族都把自然界中那些足以引起畏怖恐懼的力量和現

象當作自己宗教對象,例如:對惡神的崇拜,是對愈壞的力量愈害怕的一 種崇拜表現;也有些把自然現象人格化,如對雷神的崇拜,對雷神的恐懼 是一種傳之久遠而普遍的宗教情感。

2 )對神聖物的依賴感

施萊爾馬赫即把依賴感認知為宗教的基礎(新教立場)。費爾巴哈認 為人的宗教感是宗教的基礎(人依賴自然)。人類早期之所以普遍流行自 然崇拜,就是因為人要生存就離不開他們。一神教的信仰者之所以會對神 聖對象產生依賴,主要是信仰者將其當成自己生命和存在的創造者和維持 者,而且當成了世界萬物的創造者和維持者。

3 )對神聖力量的神奇和無限的驚異感

亞里斯多德 (Aristotle, BC384-BC322) 認為宗教起源於對天體運動 和宇宙創造問題的驚異感。對於自然事物和天體現象的驚奇是否是宗教神 話的最初原因,尚有爭論,但人類對未知力量有神秘莫測的驚奇感是眾所 周知的事實。信仰者常將大自然的現象之神奇視為神聖對象的神妙和無限 而驚異讚嘆不已,人面對自然美景常不自覺的讚嘆鬼斧神工或驚嘆造物的 奇妙即是此情的自然流露。

4 )相信神對自己行為的審判而產生罪惡感和羞恥感和信仰神的仁慈與 寬恕而產生的安寧感

當宗教信仰者的對象被賦予道德屬性,成為道德規範的立法者和人的 行為的審判者的時候,信仰者就會把自己的一言一行和神聖對象的懲罰聯 繫起來,產生相應的宗教感受和情感反應。中國周朝周公發展了「以德配 天」的思想,認為天命決定人事是以道德為準,此觀念影響歷代統治者的 治民尺度及朝代的變革,孔子說:「獲罪於天,無所禱也」,即是此意。

世界各大宗教幾乎普遍講善惡報應;《周易.坤.文言》說:「積善 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道教將之發展為『承負』說,

認為一個人的善惡不僅可以決定本人或者不死而成仙,或者死後而為鬼,

而且還可以影響子孫後代的命運。佛教講因果報應,講生死輪迴(積陰 德);基督宗教、伊斯蘭教則講末日審判,這種教義深入人心,普遍而深 刻地影響著信仰者的行為動機,在情感上激起強烈而持久的反應。當善男 信女自覺其行為不符合教義規定和神明的道德要求時,自然產生罪惡感或 羞恥感;當其相信佛的慈悲或神的仁慈時,或相信透過祈禱或誦經儀式,

取得神或佛的寬恕時,又會自然產生安寧感,此種情況在信仰者的宗教生 活中屢見不鮮(宗教的淨化功能)。

5 )自覺與神際遇或與神合一的神秘感

這是宗教經驗中最深、最神秘的部分,就是宗教信仰者自覺與神遭遇或與 神合一的體驗(神秘主義),這種神秘主義的宗教體驗在歷史上的各種型 態宗教中都有表現。早期原始宗教中,人們已表現出與所崇拜的對象神秘 同一的神迷表情,最典型的表現便是「薩滿」的生活。「薩滿」( Shaman ) 一詞原意是「因興奮而狂舞的人」,為薩滿教巫師的通稱,一般被視為 薩滿神在氏族內的代理人和化身,其主要職能有在氏族宗教節日或重大事 件發生時為氏族舉行祭祀祈禱儀式;為氏族成員求兒求女,保畜興旺;擔 任巫師,為氏族成員跳神治病三項。

薩滿施法時,常有入神狀態,神志昏迷,狂奔亂跳,喃喃囈語,唸唸 有詞,藉以傳達神的旨意或精靈的聲音。薩滿的入神狀態,即是其與神或 精靈交通的狀態,也就是人神際遇的宗教體驗(常謂其有神靈附體)。現 代的宗教研究一般認為這種入神狀態是一種戲劇性的表演,又是一種對薩 滿本人自身有效、真實不虛的宗教經驗。

世界各大宗教都將入神際遇的宗教經驗視為最高的宗教體驗,如中國 的「天人合一」,古印度宗教的「梵我合一」,基督宗教的「神我合一」。

中國先秦儒家的孔孟思想,存心養性,知命知天成了一種具有神秘主義色 彩的自我修養的方法。道家把道視為宇宙的本體,萬物則是道的具體表現,

這種觀念成了道教神秘主義的基礎。據莊子認為一個人只要得道,就可成

為非凡出眾以致擁有神通的人。這種得道觀念後來成了道教所謂人如得道,

可以長生不老,羽化成仙的理論根據,甚至相信人在客觀上可以直接成神

(這是一種特殊的神秘主義)。

古代印度宗教認為梵即是一,一即一切;大我即是自我,自我就是大 梵,人應通過宗教修行最後回到與梵同一的神聖世界。這種神秘主義世界 觀導致古代印度人的瑜珈修行術,透過瑜珈實現自我本身的光明而擺脫一 切不淨與梵合一。

佛教大、小乘兩派都將「禪定」作為重要的修行方法,禪定的宗教功 能即在於通過特定的宗教程序,內省靜思,淨化思想,對治煩惱,由癡生 智,去污而淨,使修行者產生出一些神秘的心境,出現某種特殊的宗教經 驗,甚至可以斷生死,得神足,獲得自由自在,隨心所欲的神通;淨土宗 則認為經常誦念「阿彌陀佛」,可以獲得親見阿彌陀佛前來迎往西天淨土 的宗教經驗。

基督宗教中,使徒保祿在往大馬士革路上的經驗,即是典型的神秘經 驗,後來的許多聖師的著作中也常提及此種神秘經驗,聖方濟的五傷,大 德蘭的神魂超拔等,這些人都主張在此經驗中,人與上帝合為一體。

威廉‧詹姆士的分析認為,神秘的宗教體驗對體驗者自身而言是有效 的,神秘狀態在充分發展時,通常而且是有權利作為對於經驗它的個人絕 對有權威的經驗。但是這些狀態並不發生什麼權威,能使立於其外之人也 有不評審就接受它的啟示之義務。這些狀態把只根據悟性和感官的非神秘 的(即理性的)意識的權威打倒,它們指示後意識只是意識的一種。至於 這種神秘體驗是真實的神秘,或是可以做出理性解釋,並不神秘的心理狀 態?這是可以討論的。

(二)宗教經驗的原因和對象

關於宗教經驗的對象有幾種說法:為宗教虔信者而言,宗教經驗表明 了體驗者自身以外的神聖物的實在。奧托認為人對神聖物的體驗是一種

「完全特殊的、不可歸約為任何其他東西的心理狀態。」他把這種心理狀 態稱之為「 Numinous 」(對神既敬畏又嚮往的情感交織)。這詞源於拉 丁文 Numen ,意即一種超自然的實體。體驗「對神既敬畏又嚮往的情感 交織」,就是體驗到 Numen 的存在。奧托認為這種體驗雖不能脫離感覺 經驗,但並不是來自於對感覺經驗的推理或沈思,而是與來自於外在自我 的一個對象具有直接和原始的關係。奧托就從這宗教經驗的真實性進而認 定所體驗神聖對象的真實性(不同於哲學的純理性思辨或推論)。

存在主義哲學家如馬賽爾 ( Gabriel Marcel , 1889-1973) 、田立克 ( P. Tillich , 1886-1965) 等則認為上帝以一種能力的形式表現於人的宗教 經驗中,這種能力克服了人與上帝的疏離感,並使人把自己實現為完整的 人格。田立克更把人對神的宗教經驗與道德責任聯繫起來,並將之作為道

存在主義哲學家如馬賽爾 ( Gabriel Marcel , 1889-1973) 、田立克 ( P. Tillich , 1886-1965) 等則認為上帝以一種能力的形式表現於人的宗教 經驗中,這種能力克服了人與上帝的疏離感,並使人把自己實現為完整的 人格。田立克更把人對神的宗教經驗與道德責任聯繫起來,並將之作為道

在文檔中 第壹章 宗教學導論 前言 (頁 26-34)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