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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效調和土客關係的特殊策略—清末開籍應試

由於土弱的關係,土著無力、無意阻止久居客民入籍或強迫 政府土客分籍,因而使久居客民與土著間在諸如戶籍、學籍等大 規模常期性矛盾方面並不嚴重。儘管如此,隨著土、客實力差距

106 卞 寶 第 因 應 種 茶 流 弊 措 施 , 參 見 清 . 卞 寶 第 , 《 卞 制 軍 ( 頌 臣 ) 政 書 》 , 卷 4 ,

〈札福建藩司、延建邵道〉,頁293-294。

107 清 代 閩 北 是 福 建 重 要 米 倉 , 其 糧 食 減 產 不 僅 影 響 本 地 , 還 會 危 害 其 他 地 方 , 特 別 是福建省城。

108 謝宏維,〈清中晚期至民國時期江西萬載的土客衝突與國家應對〉,頁220-221。

擴大,強客帶給弱土愈來愈高的壓迫感,加上彼此間小範圍突發 性糾紛頻繁,土、客不相安情況畢竟會影響雙方融合。基於此,

如何緩和土、客關係以維持社會秩序,促進地方發展,成為一個 需要思考的問題。光緒年間,以同治以後學風不振為契機,閩北 個別地方土著與官員分別主動採取開放客民入籍應試的策略,來 調和土、客關係。

清代閩北科舉情形,筆者根據民國《福建通紀》內的〈選舉 志〉,將清代歷朝福建各府州進士、舉人人數及其占總人數比例,

製成「表 5」、「表 6」、「表 7」、「表 8」:

表 5 清代歷朝福建各府州進士人數

時間 建

順治 5 6 1 2 0 36 16 41 17 1 2 0 127 康熙 6 6 2 5 5 57 14 53 34 3 3 0 188 雍正 2 3 7 8 2 26 9 26 14 3 1 0 101 乾隆 12 10 4 35 4 122 12 69 35 8 3 2 316 嘉慶 5 5 3 20 3 86 5 16 5 2 7 0 157 道光 3 5 1 7 2 107 2 10 4 0 4 6 151 咸豐 2 0 0 3 0 38 0 1 0 0 1 0 45 同治 1 0 0 2 1 62 2 6 0 0 0 6 80 光緒 2 1 0 6 7 206 6 12 5 2 2 19 268 總計 38 36 18 88 24 740 66 234 114 19 23 33 1,433 資料來源:福建通志局編纂,民國《福建通紀》(臺北:大通影印本,1968,據民國十一

年刊本影印),總卷 33,〈選舉志〉,卷 10、11,頁 1-14、頁 1-5。

表 6 清代歷朝福建各府州進士人數占總進士人數比例

表 8 清代歷朝福建各府州舉人人數占總舉人人數比例

浦城縣土著主動開放讓客民入籍應試,與道、咸以後出現的 賓興田有關。據光緒《浦城縣志》載:

賓 興 田 為 僑 寓 吾 邑 已 歷 三 世 , 有 田 園 、 廬 墓 , 而 身 家 清 白 、 願 入 邑 籍 者 捐 貲 所 置 。 邑 中 向 無 賓 興 , 道 、 咸 間 始 有 捐 貲 , 均 係 存 典 生 息 , 逢 鄉 試 , 將 息 銀 按 名 勻 給 。 戊 午 兵 燹 後 , 典 籍 存 欵 , 尚 收 入 洋 蚨 七 百 元 。 同 治 、 光 緒 間 , 城 鄉 入 籍 捐 貲 捐 田 者 先 後 購 置 , 共 得 鄉 市 莊 額 租 三 百 八 十 餘 石 , 又 城 西 前 街 店 基 一 所 , 公 舉 董 事 經 理 。 每 逢 鄉 試 , 將 遞 年 租 穀 出 息 , 除 完 糧 外 , 併 地 基 租 息 , 盡 數 帶 省 , 按 文 生監名數勻給,無論何項公事,均不得提用此欵。111

由於建寧府位居全閩上游,浦城又是該府距離省城最遠的縣份,

加上「山谷崎嶇,溪流湍激,長途行旅,水陸都艱,況寒士尤絀 於資斧,柱子秋風,探囊阻興者,不知凡幾矣」。因此,為提振地 方 學 風 , 使 士 人 有 足 夠 資 金 應 考 , 當 地 之 人 發 起 義 捐 成 立 賓 興 田。不過,在道、咸時期成立之初,主要由土著「先輩籌款」,易 言之,賓興田本是單由土著籌畫贊助,客民沒有參與。直到太平 天國之役後,由於「計典舖存銀僅七百餘元,業已購置田租若干 石,然經費猶未裕」,為解決經費來源問題,才在「同、光之際僉 議,凡客民欲入邑籍者,或捐田,或捐貲,准其應試。先後共捐 購田租若干石,公舉董事經理收租」。112亦即原本政府入籍二十年 以上始可應試的規定,113因為客民捐助賓興,變成入籍時即可在

111 清.翁天祜等修,翁昭泰等纂,光緒《浦城縣志》,卷17,〈賓興田〉,頁 73,總 頁 281。浦城縣關於客民入籍的條件承繼順治、康熙朝的規定,較為嚴格,必須由 祖 父 ( 三 世 ) 算 起 始 可 。 不 過 , 在 清 朝 政 府 法 令 中 , 客 民 只 要 在 寄 居 地 擁 有 墳 墓 、 廬 舍 超 過 二 十 年 , 就 可 申 請 入 籍 。 參 見 趙 爾 巽 等 纂 , 清 史 稿 校 註 編 纂 小 組 編 纂,《清史稿校註》,卷127,〈食貨志一〉,頁3441。

112 以上引文,參見清.翁天祜等修,翁昭泰等纂,光緒《浦城縣志》,卷36,〈藝文 四.記下〉,頁92,總頁790,朱翰,〈賓興田記〉。

113 順 治 、 康 熙 朝 原 本 規 定 自 祖 父 入 籍 二 十 年 後 才 可 在 移 居 地 應 考 , 但 從 康 熙 末 年 開 始 的 法 令 , 已 不 見 「 祖 父 」 二 字 , 只 要 入 籍 二 十 年 即 可 。 參 見 清 . 伊 桑 阿 等 撰 ,

《 大清會 典(康 熙朝)》(《 近代中 國史料 叢刊 》,第 711-730 冊 , 臺 北:文 海出 版社,1992-1993),卷52,〈禮部十三.貢舉一〉,頁3,總頁2519。

移居地參加考試,為客民的科考之路提供了方便之門,具有很大 吸引力。114一方面,客民可享有義舉之名,參與地方公共事務,

讓土著更能接受自己;另一方面,也可讓子孫更快、更方便參加 科考,不必千里迢迢回到原籍應試。果然,在開放客民捐獻後,

「賓興之款始充,應試之人,亦較前加倍」,想必這些應試之人也 包含客民子弟吧。

政府原本客民入籍二十年才准應試的規定,主要是為防止其 跨 考 之 弊 。 對 此 , 當 地 土 著 卻 不 擔 心 , 他 們 認 為 「 古 者 比 閭 州 黨,聚族而居,雖老死不相往來可也。洎乎井田既廢,小民轉徙 遷移,遂無定所,而通衢孔道之區,尤為五方雜處」,客民的存在 本是極其自然之事。加上清朝「勻丁口而入民糧,所謂籍者,又 僅存其大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推聖 人胞與之量,且有殊方絕域入仕中華,遂成薦紳巨族者,豈犬牙 接壤、同遵王路之人,而可以隔膜視之,畛域分之也歟?」實無 理由拒客民於千里之外。況且為防止冒籍、跨考問題,已將有資 格捐獻賓興田者,限定在必須是僑居浦城已歷三世,有田園、廬 墓,而身家清白、願入縣籍者,並非毫無限制。這些僑寓達三世 以上的客民,基於土著對「其人先世之門第及身之品行,與夫安 土重遷,不欲回籍之情形,無不知之,久而聞之稔」,實在無需擔 心會有作弊情形出現。此外,若讓客民捐貲入籍應考,不僅能使 其「均沾公惠,準情酌理」,也可「上以體朝廷一視同仁之心,下 以充吾邑嘉惠士林之款,誠一舉而數善備矣」。所以,只要「毋濫 收,亦無故拒」,那麼,該縣「人材鵲起,科第蟬聯,……亦未嘗

114 比 起 入 籍 , 對 久 居 客 民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當 地 應 試 , 因 為 入 籍 是 義 務 的 負 擔 , 應 試 則 是權利的取得。雍正 3 年(1725),清朝政府曾議准江南、浙江、福建三省棚民已 置 產 業 , 並 且 情 願 投 認 倒 絕 丁 糧 , 承 納 入 籍 者 , 皆 編 入 土 著 , 一 體 當 差 。 同 年 七 月 , 又 規 定 棚 民 有 膂 力 可 用 及 讀 書 向 學 者 , 入 籍 二 十 年 , 准 其 應 試 , 於 額 外 酌 量 取進。參見清.鄂爾泰等修,《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一)》( 北京:中華書 局,1986),卷 34,頁514,雍正三年七月辛丑條。據此可知,在清初以來的法令 中 , 已 有 產 業 的 新 移 入 者 , 雖 然 戶 籍 得 以 編 入 土 著 戶 中 , 但 只 承 擔 與 土 著 戶 相 同 的 差 役 義 務 , 必 須 等 入 籍 滿 二 十 年 後 , 才 能 於 移 居 地 參 加 科 考 , 擁 有 相 對 應 的 權 利。

不藉賓興而愈蒸蒸日上也,豈不懿哉!」115換言之,開放讓客民 藉由捐獻賓興田得以在當地應試,是使土、客利益均霑的措施,

這不僅可緩和土、客關係,還能變客為土,將客民勢力藉由轉化 加入土著陣營。116在面對客強土弱可能引發的衝突中,浦城土著 的主動開放客民入籍應試,比起其他地方因冒籍問題引起激烈土 客衝突,117這種作法顯然高明許多,同時也體現清末當地土、客 關係融洽的一面。

開放客民入籍應試的措施還存在於順昌縣,不過與浦城縣不 同,其主導者為地方官員。118同樣地,為提振學風和緩和土客關 係 , 光 緒 二 十 四 年( 1898 ), 該 府 署 順 昌 知 縣 鍾 國 華 提 議 開 籍 應 試。鍾氏認為,咸、同以後,該縣「地方之衰敝,皆由生聚之不 繁,生聚不繁,皆由客民不能入籍故也」。「推原其故,由於本地 紳民不准客民子弟入籍與考,以為客民可以應試,則土著進學較 難,故客民雖多,而土著仍少,地方之所以不能興復也」。太平天 國之役使順昌縣土著人口損失慘重,「居民或死亡於鋒鏑,或流徙 於他方,城鄉各處,幾至十室九空。後經江西、汀、廣及下府客 民 陸 續 遷 來 , 人 烟 漸 次 日 多 。 現 在 土 著 十 之 二 、 三 , 客 民 十 之 七、八」。然而,當地土著為了本身利益,搬出政府法令,不准這 些未達年限的客民子弟在當地參加考試,阻礙了客民進一步土著 化及對移居地的認同感,沒有認同感,也就較無心於當地建設。

因此,鍾氏向上級長官陳述開放客籍應試有五個好處:

115 以上引文,參見清.翁天祜等修,翁昭泰等纂,光緒《浦城縣志》,卷36,〈藝文 四.記下〉,頁92-93,總頁790-791,朱翰,〈賓興田記〉。

116 清 代 廣 西 、 貴 州 湄 潭 縣 、 浙 江 松 陽 縣 和 富 陽 縣 、 安 徽 廬 江 縣 等 , 同 樣 存 在 入 籍 捐 貲賓 興的情形。廣 西例參見宋永 忠,〈清代科 舉戶籍改革與 土客互動— 以 廣西 賓 興 組 織 為 例 〉,《 廣 西 社 會 科 學 》,10( 南 寧 , 2014),頁 31-35。 貴 州 、 浙 江 、 安 徽 例 參 見 毛 曉 陽 ,《 清 代 賓 興 公 益 基 金 組 織 管 理 制 度 研 究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2014),頁18-19。

117 參 見 王日 根、張 學 立, 〈清代 科 場冒 籍與土 客 衝突 〉,《 西 北師 大學報 》,42:1

(蘭州,2005),頁69-73。

118 清 末 蘇 、 皖 、 浙 三 省 交 界 的 若 干 州 縣 , 為 調 和 土 、 客 關 係 , 也 曾 出 現 土 著 士 紳 和 地 方 官 府 主 動 讓 客 民 入 籍 應 試 的 舉 動 , 詳 細 情 形 參 見 葛 慶 華 , 〈 晚 清 時 期 蘇 浙 皖 交界地區的土客衝突和融合〉,頁114-115。

(一)提振讀書風氣。當地在經過戰亂後,土著人口和財產 遭受嚴重損失,使土著子弟能讀書應試之人寥寥無幾,「每屆考試 童生不過四、五十名,其間文理通順者,尚難參半,主試者因限 於成額,不得不濫竽充數。彼讀書子弟,視採芹如拾芥,亦因此 自 暴 自 棄 , 徒 以 一 衿 終 老 而 已 」。 由 於 競 爭 程 度 不 激 烈 , 容 易 錄 取,致使土著童生無心用功向學。如果開放客籍,「則客民子弟皆 得與考,而應試童生較多,即入學不能如今之易,凡應試者,懼 文章不能入彀,勢必困極慮生,共相勉勵,奮志讀書,而文風自 可丕變矣」。

(二)促進地方開墾。順昌縣「自遭亂後,土著寥寥,田多 荒廢,實有地廣人稀之患」,就算有眾多客民開荒田畝,因不能入 籍,視自己為過客,缺乏努力開墾的動力,「以致田地荒無,錢糧

(二)促進地方開墾。順昌縣「自遭亂後,土著寥寥,田多 荒廢,實有地廣人稀之患」,就算有眾多客民開荒田畝,因不能入 籍,視自己為過客,缺乏努力開墾的動力,「以致田地荒無,錢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