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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毛詩抄》對《毛詩注疏》之誤讀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185 義》中對此雖有格外冗長之敘述,然實為無趣,故略之。105

案:經云:「築室百堵,西南其戶。」《箋》云:「天子之寢有左右 房……」《正義》為解明《箋》說,故歷引《儀禮》之〈聘禮〉、〈士 喪禮〉,《禮記》之〈喪大記〉、〈鄉飲酒義〉、〈郊特牲〉等文以 證成之。宣賢《毛詩抄》對此則僅數語及之,並評《正義》之敘述為

「無趣」而省略之。

又如〈小雅.信南山〉:「信彼南山,維禹甸之。畇畇原隰,曾 孫田之。」《傳》云:「甸,治也。」《箋》云:「六十四井為甸,

甸方八里,居一成之中,成方十里,出兵車一乘以為賦法。」106《正 義》疏《箋》,所釋亦極為繁瑣,宣賢評云:

《正義》中,雖多方殷勤作解,然反而難懂。107

宣賢因《正義》所解有過於繁瑣之處,故時加省略,此可謂運用《正 義》以解經時之一種調整。

六、《毛詩抄》對《毛詩注疏》之誤讀

宣賢以一外國學者講說《毛詩》古籍,屢歎經文及注、疏之難解。

108其講說之際,對注疏亦不免有誤讀之處,茲舉數例以論之:

105 見《毛詩抄》,冊 3,頁 36。

106 見《毛詩注疏》,卷 13 之 2,頁 17。

107 見《毛詩抄》,冊 3,頁 211。

108 如宣賢解〈小雅巷伯〉第二章「哆兮侈兮,成是南箕。」句云:「(此乃)困 難不易理解之處也。」(冊3,頁 142)此宣賢歎經文難解之例。又如〈小雅 旻〉:「潝潝訿訿,亦孔之哀。」《傳》云:「潝潝然患其上。」(卷 12 之 2,

16)宣賢釋《傳》云:「難解之注也。」(冊 3,頁 101)此歎《傳》文難解之 例也。又同詩:「哀哉為猶,匪先民是程,匪大猶是經,維邇言是聽,維邇言是爭。」

《箋》云:「言見動軔則泥陷,不至於遠也。」(卷12 之 2,頁 17)宣賢釋《箋》

云:「動軔,難解。」(冊3,頁 105)此歎《箋》文難解之例也。又如〈衛風

碩人〉:「鱣鮪發發」句,宣賢云:「鱣鮪之事,在《正義》中,格外困難。」(冊 1,頁 277)此歎《正義》難讀之例也。

(一)〈小雅.采綠〉:「終朝采綠,不盈一匊。予髮曲局,薄言 歸沐。」《傳》:「局,卷也。婦人夫不在則不容飾。」《箋》云:

「言,我也。禮,婦人在夫家,笄象笄,今曲卷其髮,憂思之甚也,

有云君子將歸者,我則沐以待之。」《正義》疏經云:

(前略)薄知我君子之將歸,我則沐髮以待之。今之不沐,

由無君子故也。109

又疏《箋》「禮婦至待之」云:

解所以曲卷者,禮,婦人在夫家,當笄此象骨之笄,今曲卷 其髮,則去其笄而不用,是憂思深也。此訓言為我,我君子 也。「我則沐以待之」,此「我」,義勢所加,非經「言」

也。110

宣賢《毛詩抄》於解經文「予髮曲局,薄言歸沐」中云:

我,我夫也。鄭玄之意,解為我夫人也。111

又解《箋》文云:

注之義,所解與本經之義相異。此訓言為我,我君子也。「我 則沐以待之」,此義勢所加,非經言也。112

案:經言「予髮曲局,薄言歸沐。」《箋》云:「有云君子將歸者,我 則沐以待之。」據《正義》所釋,《箋》仍以經文中之「言」指「君子」,

《箋》所謂「我則沐以待之」,「我」字乃鄭玄為求文勢之完整而增,

109 見《毛詩注疏》,卷 15 之 2,頁 6。

110 同上。第二行「髮」原誤為「法」,今改正。

111 見《毛詩抄》,冊 3,頁 309。「我,我夫也。」句原書日文作「我夫我。」

茲倣《傳》、《箋》之行文,譯為如此。「我夫」者,謂此「我」乃指夫而言。

112 見《毛詩抄》,冊 3,頁 309。此處自「此訓言為我」至「非經『言』也」,原書 為漢文;「此義勢所加」句,「此」字之下,依《正義》,當有「我」字。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187

非在釋經文中之「言」。宣賢《毛詩抄》既引《正義》疏《箋》之語,

然又謂鄭玄解經中之「言」為夫人自我,則實有未妥也。113

(二)〈鄭風.將仲子〉:「將仲子兮,無踰我里,無折我樹 。」

《箋》云:「祭仲驟諫,莊公不能用其言,故言請固距之。無踰我里,

喻言無干我親戚也。無折我樹 ,喻言無傷害我兄弟也。仲初諫曰:

『君將與之,臣請事之;君若不與,臣請除之。』」114《正義》疏《箋》

云:

哀二十年《左傳》云:「吳公子慶忌驟諫吳王。」服虔云:

「驟,數也。」《箋》言「驟諫」,出於彼文。〈序〉不言

「驟」,而《箋》言「驟」者,若非數諫,不應固請,故知 驟諫也。(中略)案:《左傳》此言乃是公子呂辭,今《箋

》以為祭仲諫者,詩陳請祭仲,不請公子呂矣,則祭仲之諫 多於公子呂矣,而公子呂請除大叔,為諫之切,莫切於此,

祭仲正可數諫耳,其辭亦不是過,仲當亦有此言,故引之以 為祭仲諫。115

宣賢《毛詩抄》釋《箋》云:

在《左傳》中,此諫為公子呂之詞,今(《箋》)則以為祭 仲之諫詞。詩中見陳請祭仲,不見請公子呂,可見祭仲有數 度之諫,則此實亦可能為祭仲之詞。《正義》亦謂此蓋非公 子呂之辭。116

案:《左傳》隱公元年載公子呂諫鄭莊公之語云:「國不堪貳,君將

113 清代學者胡承珙(1776-1832)《毛詩後箋》則以為:「此章《箋》意亦當以『言』

為婦人自我,謂我將待君子之歸而沐焉。《正義》乃以為『我君子』,則歧之又歧,

並失《箋》旨矣。」(合肥:黃山書社點校本,1999 年,頁 1189)。

114 見《毛詩注疏》,卷 4 之 2,頁 7。

115 見《毛詩注疏》,卷 4 之 2,頁 8。「不請公子呂矣」,阮元:《毛詩注疏校勘記》

引浦鏜之說,疑「矣」字當是「然」字之誤,屬下讀。

116 見《毛詩抄》,冊 1,頁 348。第一行「公子呂」之「呂」字,原作「莒」,今改 正。下同。

若之何?欲與大叔,臣請事之;若弗與,則請除之,無生民心。」117今 鄭玄〈鄭風.將仲子.箋〉則引以為祭仲之言,此顯與《左傳》有異,

《正義》為調和二者之違異,故有「公子呂請除大叔,為諫之切,莫 切於此,祭仲正可數諫耳,其辭亦不是過,仲當亦有此言,故引之以 為祭仲諫」之解。118宣賢對《正義》之說,恐未能完全瞭解,故雖引

《正義》之語,而所釋則非《正義》之意也。

(三)〈陳風.東門之池〉:「彼美淑姬,可與晤歌。」《傳》:

「晤,遇也。」《箋》:「晤猶對也。言淑姬賢女,君子宜與對歌相 切化也。」119《正義》疏《箋》云:

美女而謂之姬者,以黃帝姓姬,炎帝姓姜,二姓之後,子孫 昌盛,其家之女,美者尤多,遂以姬、姜為婦人之美稱。成 九年《左傳》引逸《詩》云:「雖有姬姜,無棄憔悴。」是 以姬姜為婦人美稱也。120

宣賢《毛詩抄》釋經云:

淑,美之意也。姬,炎帝;淑,姜姓,其後被用為美人之美 稱。正云:「而謂之姬者,以黃帝姓姬,炎帝姓姜,二姓之 後,子孫昌盛,其家之女,美者尤多,遂以姬、姜為婦人之 美稱。」121

案:宣賢解「淑姬」之意,後既引《正義》「黃帝姓姬,炎帝姓姜」

之語,而前又云:「姬,炎帝;淑,姜姓。」所言與《正義》之意不 合,若非文有錯亂,則當有誤解也。

117 見《春秋左傳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影印清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刊本,

1979 年)卷 2,頁 18。

118 此為《正義》解經之調和性格。詳參拙著《五經正義研究》(臺北:臺灣大學中 國文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2 年)第四章〈五經正義之體式與內涵特性〉。

119 見《毛詩注疏》,卷 7 之 1,頁 8。

120 同上,頁 9。

121 見《毛詩抄》,冊 2,頁 153。自「正云」以下至「婦人之美稱」止,原書為漢文。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189

(四)〈秦風.車鄰〉:「有車鄰鄰,有馬白顛。」《傳》:「鄰 鄰,眾車聲也。」122《正義》疏《傳》云:

車有副貳,明非一車,故以鄰鄰為眾車之聲。123

宣賢《毛詩抄》釋經云:

鄰鄰,眾車聲。杜子美寫作「轔轔」,「車」傍,此處則作

「鄰」,此因扈從之車並列兩行,如家之鄰居,故如此書寫,

實為有趣。124

案:《傳》解「鄰鄰」為「眾車聲」,此「鄰鄰」應為擬聲詞,《正 義》以「車有副貳,明非一車」推測《傳》言「眾」之意。宣賢則依

「鄰」之「實詞」義以解「眾車聲」之含義,恐非《傳》意。考《毛 詩抄》中屢見據「會意」以論「形聲」字之例125,遂多不免於穿鑿,

實為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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