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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以和《毛詩注疏》之關係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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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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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第 1 卷第 2 期. 2004 年 12 月. 頁 159-198 ___________. Articles 【研究論著】.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以和《毛詩注疏》之關係為中心 A Study of Maoshi Chao by Kiyohara Nobukata: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Its Relationship with Maoshi Zhushu. 張寶三 *. 關鍵詞:清原宣賢、毛詩抄、毛詩注疏、承襲、變革 Keywords: Nobukata Kiyohara, Maoshi Chao, Maoshi Zhushu, succession, reformation *. 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教授。. § 本文為教育部資助「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中「東亞近世儒學中的經典詮釋 傳統之研究」之分項計畫「東亞近世經典詮釋的遠源:漢唐時代儒者對經典的詮釋」 第四年之部分研究成果,並曾在 2003 年 11 月 7-8 日臺灣大學日本語文學系主辦之 「第二屆日本漢學國際學術研討會」中宣讀,承講評者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葉國良 主任頗多賜正,復蒙二位審查先生提供寶貴意見,謹此一併致謝。.

(2) 160.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摘要 本文以日本室町時代儒者清原宣賢(1475-1550)所著《毛詩抄》為研究 對象,探討其與中國《毛詩注疏》間之關係。本文析論《毛詩抄》對於《毛 詩注疏》承襲、調整、變革及理解之情形,並希冀經由本研究瞭解《毛詩抄》 在東亞《詩經》學史研究上所具之價值。全文共分為以下八節: 一、前言 二、清原宣賢之生平及其《詩經》學淵源 三、《毛詩抄》之版本 四、《毛詩抄》對《毛詩注疏》之承襲 五、《毛詩抄》對《毛詩注疏》之補充與調整 六、《毛詩抄》對《毛詩注疏》之誤讀 七、《毛詩抄》在東亞《詩經》學史研究上之價值 八、結論 經由本文之研究,得知《毛詩抄》大體承襲《傳》、《箋》及《正義》 之說,然對《注疏》仍有所補充與調整。尤其《毛詩抄》屢引中國宋、元、 明以來之《詩經》新注,其目的主要乃在與「本注」參照,其間仍有主、從 之別,並非在於融合新舊之說。又《毛詩抄》大體能掌握《注疏》之旨義, 然以一外國學者而講釋中國古籍,確有其艱難之處,故宣賢屢歎經文及注、 疏之難解,其解釋注、疏之際,亦嘗有誤解之情況。此外,《毛詩抄》不但 具校勘之價值,且保存日本《詩經》舊解之片斷,體現日本中世《詩經》學 之部分面貌,反映《毛詩注疏》在日本中世流傳之狀況等。凡此皆可見《毛 詩抄》在東亞《詩經》學史之研究上,實具有不可忽視之價值。.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work by Japanese Confucianist Nobukata Kiyohara(1475-1550) Maoshi Chao of the Muromachi Period and the Chinese Maoshi Zhushu. The paper also addresses the circumstances for Maoshi Chao succession, adjustment, reformation, and comprehension. Through this research, we also aim to discover Maoshi Chao’s value in East Asian Shijing Studies. 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sections: (1) Introduction (2) The Background of Nobukata Kiyohara and His Association with Shijing Studies (3) The Different Versions of Maoshi Chao (4) The Succession of Maoshi Chao from Maoshi Zhushu Shijing (5) The Adjustments and Supplements of Maoshi Chao to Maoshi Zhushu (6) The Misinterpretation of Maoshi Zhushu by Maoshi Chao (7) The Contributions and Values of Maoshi Chao to the Research on East Asian Shijing Studies (8) Conclusion.

(3)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161. By way of this investigation, we know that Maoshi Chao inherited its ideologies from zhuan, jian, and zhengyi, but had adjusted and supplemented Zhushu. This is especially true when it quoted the new annotations in Shijing from the Song to Ming Period. The aim of Maoshi Chao was not to merge old and new ideas but to take Benju as a guide, differentiating between the major and minor themes. Overall, Kiyohara is able to grasp the ideology in Maoshi Zhushu, which is a difficult task for a foreign scholar. His lamentations on the difficulties in interpretation can be frequently seen in his book and there are also misinterpretations. Nevertheless, the value of Maoshi Chao does not rest only on the collation, but also on the fact that it contains fragments of the old interpretations of Japanese Shijing. Maoshi Chao also reflects a certain aspect of Japanese Shijing Studies in the middle ages and its succession in that period. In conclusion, the study of Maoshi Chao is invaluable to East Asian Shijing Studies research..

(4) 162.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一、前言 日本室町時代明經道儒者清原宣賢(1475-1550)之《毛詩抄》為 其講說《詩經》之紀錄。 1 《毛詩》自間接由百濟傳入日本之後,至遲 於日本文武天皇大寶二年(702)所製定之大寶令已規定「大學寮」中 須講授《毛詩》,且將其列為「中經」。 2 此後,明經道博士對《毛詩》 講誦不絕,至清原宣賢之時,已歷七百餘年。其間,講說《毛詩》所 採用之注解,最初以《毛傳》、《鄭箋》為主,其後又兼用孔穎達之 《正義》。有關早期日本儒者講授《詩經》之資料,今已不多見。至 清原宣賢,則有《毛詩抄》傳世,其時代雖至中世,然仍可由此書略 窺當時及先前日本儒者講論《詩經》情況之一斑。 有關清原宣賢之事跡及學問,日本學者已頗有論述。3 本文擬以《毛 詩抄》與《毛詩注疏》之關係為重心略作探討,以析論清原宣賢之講 說對《毛詩注疏》承襲、調整、變革及理解之情形。此外,亦希冀經 由本研究,瞭解《毛詩抄》在東亞《詩經》學史研究上所具之價值。. 二、清原宣賢之生平及其《詩經》學淵源 清原宣賢生於文明七年(1475),原為神道家吉田兼俱之第三子,. 1. 《詩經》在漢代有今文家之《齊》、《魯》、《韓》三家《詩》及古文家之《毛詩》, 三國以後三家《詩》相繼亡佚,今日唯《毛詩》獨存。今日所謂《詩經》者,實為 《毛詩》之傳本。清原宣賢講說之《詩經》亦即《毛詩》,本文中所言之《詩經》 亦同。. 2. 有關《詩經》傳入日本之歷史,參考村山吉廣:〈日本詩經學史〉,《第五回東洋 學國際學術會議論文集》(漢城:成均館大學校出版部,1995 年)。. 3. 舉其要者,如足利衍述:《鎌倉室町時代之儒教》(東京:日本古典全集刊行會, 1932 年)、小川環樹:〈清原宣賢毛詩抄〉,《文化》,第 10 卷第 11 號(1943 年 11 月)、緒方惟精:〈清原宣賢經學〉,《千葉大學文理學部紀要 (文化科學)》,第 1 卷第 2 期(1954 年)、山田英雄:〈清原宣賢〉, 《國語國文學》,第 35 卷第 10 號(1957 年 10 月)、和島芳男:《中世儒學》 (東京:吉川弘文館,1965 年)、土井洋一:〈毛詩抄〉,《抄物資料 集成》,第 7 卷(大阪:清文堂出版株式會社,1976 年)、木田章義:〈毛詩抄 解說〉,《毛詩抄》所附(東京:岩波書店,1996 年)等皆嘗有論述。.

(5)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163. 出為明經道清原宗賢之養子。宣賢除學習清原家之家學外,亦兼習其 本家吉田神道之家學。歷任主水正 4、大炊頭 5、藏人 6、直講 7、少納言 8 等職,大永元年(1521),敘從三位。次年(1522)任天皇侍從。六 年(1526)晉升正三位。享祿二年(1529)出家,法名宗尤。天文十 九年(1550)七月十二日,卒於越前一乘谷,享年七十六歲。 清原宣賢之著述極多,舉其要者,如關於儒學有《周易抄》、《易 啟蒙通釋抄》、《尚書抄》、《毛詩抄》、《曲禮抄》、《月令抄》、 《左傳抄》、《古文孝經抄》、《中庸抄》、《大學聽塵》、《論語 聽塵》、《孟子抄》等。此外,又有關於史書、兵法書、辭書、和歌 與和文等之著作,以及《神代卷抄》、《職原抄私記》、《貞永式日 抄》、《惟清抄》等關於日本古書之講說紀錄。可謂著作等身。 9 在《詩經》學之淵源方面,宣賢之前,清原家歷代對《詩經》已 有所訓說,如《毛詩抄》卷一嘗載「廣澄」之說, 10 此為現今所見清原 家最早之《詩經》訓解片段。又日本宮內廳書陵部藏金澤文庫本《群 書治要》卷三收錄建長五年(1253)清原教隆 11 之《毛詩》加點本,此. 4. 主水正(もんどのしょう)為主水司之長,隸屬宮內省。掌宮中飲水、粥類及冰室 之供應等事務。參見小中村清矩:《日本官職制度沿革史》(東京:東學社,1935 年),頁 21。. 5. 大炊頭(おおいのかみ)為大炊寮之長,隸屬宮內省。掌宮中天皇及諸司白米、雜 糧等食料之配給。參同註 4,頁 67。. 6. 藏人(くろうど)為天皇之近侍,負責宮中傳宣、進奏、儀式等有關文書、雜務等 事務。. 7. 直講(ちょっこう)之職乃輔助明經博士、助教等以教授經書,隸屬式部省大學寮。. 8. 少納言(しょうなごん)為太政官之判官,掌小事之奏宣及官印之管理等。. 9. 以上有關清原宣賢生平及著作之敘述,參考註 3 所揭足利衍述、土井洋一、木田章 義諸氏之論著。. 10. 清原廣澄為明經博士,寬弘六年(1009)卒,年 76。廣澄之說見《毛詩抄》,卷 1〈召南. 甘棠〉篇引,所述乃有關「勿翦勿伐」句之訓點。詳參土井洋一〈毛詩 抄〉。. 11. 清原教隆,清原仲隆之第三子。曾任權少外記、相模介、音博士、參河守、直講、 大外記等職,文永二年(1265)卒,年 67。詳參足利衍述:《鎌倉室町時代之儒 教》頁 73。.

(6) 164.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書可顯示清原教隆對《毛詩》理解之情況。此外,大東急記念文庫所 藏清原宣賢加點本《毛詩》,其卷三之末曾轉錄清原教隆之識語云: 毛詩第一末云:先人教授之日示云:此書毛公傳于前,鄭氏箋 于後,兩師自有異端,分別讀之,即為珍事。然而讀鄭說之人, 偏非可棄毛說;聞毛說之人,又無忌鄭註,但誦讀之時,二不 可誦者,閤一隨一,是其意也。予既給鄭玄之說,誦習用其說, 長說也, 鄭玄之說也,取 但於書中者,兩說共注也。 毛 取傳字篇。 箋 字 之 竹 之 半 。 嘉祿二年五月 12 廿六日 相模介清原教隆。 此種分別毛、鄭二家訓解,不相混淆之態度,在清原教隆以後之文獻 中,亦每見之。 13 至清原宣賢之《毛詩抄》,亦採用此種方式,由此可 得知其淵源。 清原宣賢承襲清原家歷代對《詩經》之訓解傳統,然亦非僅守成 不變。今存有大東急記念文庫本及靜嘉堂文庫本等二種宣賢加點本《毛 詩》。其中大東急記念文庫本卷一之末,有宣賢之識語云: 永正九年七月廿日,以唐本終書寫之功,加朱墨點,以證本 令校合了。 14 此所謂「唐本」,實即宋刊本。15 宣賢以「唐本」為底本,以家傳之「證 本」16 加以校合,而施以朱墨之點,以作為講釋之用,可見其精益求精 12. 諸家對教隆此識語之載錄,文字略有差異,茲從小川環樹氏所錄。唯「即為珍事」 句「為」字,小川氏所錄原缺,今補。. 13. 見《康富記 》永平 八年 五 月二十 九日 條及享德三年二月十八日條等,詳參土井洋 一前揭文。. 14. 見《毛詩》卷 1 末,大東急記念文庫藏本。. 15. 此據小川環樹:〈清原宣賢毛詩抄〉之說,見《文化》,第 10 卷第 11 號,頁 978。另米山寅太郎:〈毛詩鄭箋解題〉亦推斷宣賢所謂之「唐本」,當指 「高、孝宗時代之南宋刊本」(見《毛詩鄭箋》附,東京:汲古書院影印本,1994 年,頁 414)。. 16. 據川瀨一馬 著:《 日本 書 誌學用 語辭 典》稱:「證本:作為證據之本。確實取證 之本。」(東京:株式會社雄松堂出版,1983 年)然則清原宣賢此處所謂「證本」, 蓋指家傳可作為《毛詩》取證之本。.

(7) 165.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之態度。有關宣賢此舉之意圖,土井洋一在〈毛詩抄〉一文 中云: 然而,宣賢以唐刊本為底本作成新「家本」,其意圖為何? 賴業所打下基礎之《毛詩》訓詁,與其他經學一樣,皆經由 教隆、賴元、良賢、業忠等大儒之手而傳承下來。其間愈趨 精緻之同時,另一方面蓋亦產生固定化之弊端。尤其面對因 接觸以程朱為代表之新注而萌生之新氣運,因而迫使採用舊 注之傳統經學有所改革,此乃自然而然之事。 17 據土井氏所論,可知清原宣賢在承襲傳統之際,為免於「固定化」之 弊端及面對新注之傳入,故仍抱持不囿於傳統之態度。關於此點,詳 見下第四節所論。 今日尚存早於宣賢《毛詩抄》之《毛詩》講經紀錄二種,即善應 軒講《毛詩聞書》二冊及景徐講《毛詩聞書》殘一冊。在此二種「聞 書」中,頗可見與宣賢《毛詩抄》內容相近或共通之處。 18 由此而推, 宣賢《毛詩抄》係如中國義疏之體,其所講論當非全自出機杼,蓋多 前有所承也。. 三、《毛詩抄》之版本 《毛詩抄》為清原宣賢講授《毛詩》之紀錄。據可考之文獻顯示, 宣賢自永正十八年(1521,時年 47)開始講授《詩經》,其後於享祿 四年(1531,57 歲)至天文四年(1535,61 歲)之間又曾多次講授。. 17. 見《抄物資料集成》,第 7 卷,頁 81。「賴業」指清原賴業,文治五年(1189) 卒,年 68,參同註 11,頁 71;「賴元」指清原賴元,清原良枝之第二子。曾任少 外記、明經博士、加賀守等職,正平二十二年(1367)卒,年 78,參同註 11,頁 193-194;「良賢」指清原良賢,清原宗季之子。曾任主水正、大外記、明經博士 等職,應永四年(1397)出家,法名常宗,卒年不詳,參同註 11,頁 195;「業忠」 指清原業忠,清原良賢之曾孫,號環翠軒,曾任大炊頭、明經博士、大外記等職, 應仁二年(1468)卒,年 59,參同註 11,頁 466。. 18. 詳參土井洋一:〈毛詩抄〉第四節「宣賢抄先行聞書二種」所論。 所謂「聞書」者,即聽講者之筆錄也。.

(8) 166.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講授之對象則兼僧俗。19 今存有宣賢自筆本《毛詩聽塵》一種,二十卷, 十一冊,為宣賢講授《毛詩》時自備參考之講授底稿。 20 此外尚有題為 《毛詩抄》之宣賢講經紀錄抄本及刊本共九種,簡述如下: (一)京都建仁寺兩足院藏《毛詩抄》二十卷十三冊:此為天文八 年(1539)林宗二所抄寫, 21 一題《毛詩環翠口義》。 (二)京都大學附屬圖書館藏《毛詩抄》二十卷十冊:近世初期 寫本。 (三)蓬左文庫藏《毛詩抄》二十卷十冊:近世初期寫本。 (四)京都大學附屬圖書館藏《毛詩抄》二十卷二十冊:近世初 期寫本。 (五)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藏《毛詩抄》二十卷十二冊:近世初 期寫本。 (六)足利學校遺跡圖書館藏《毛詩抄》殘帙:存十卷,缺卷第 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八等。近世初 期寫本。 (七)京都大學國語學國文學研究室藏《毛詩抄》殘帙:存一冊, 為卷一及卷二,近世初期寫本。 (八)天理圖書館藏《毛詩抄》二十卷十三冊:近世初期寫本。 (九)宮內廳書陵部藏《毛詩抄》二十卷六冊:元和(1615-1623)、 寬永(1624-1643)年間所刊古活字本。此為今所見最早之《毛 詩抄》刊本,昭和四十六年(1971),日本清水堂出版株氏 會社曾據以影印,收入《抄物資料集成》中。另東京教育大 學附屬圖書館及龍谷大學圖書館亦各收藏一部,昭和四十六. 19. 參見足利衍述:《鎌倉室町時代之儒教》,頁 472-473。. 20. 今藏京都大學附屬圖書館。. 21. 有關 林 宗 二 抄 寫 此 本之 種 種 問 題 ,參 見山內洋一郎:〈毛詩抄表記構造—— 建仁寺兩足院藏林宗二寫本〉,《中世語論考》(大阪:清文堂出版株氏會 社,1989 年)及土井洋一:〈林宗二、宗和手抄物——自筆 場合〉,《學習院大學文學部研究年報》,第 25 輯(1978 年)等文。.

(9)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167. 年(1971),日本勉誠社曾據東京教育大學藏本影印發行。22 以上九種為今存《毛詩抄》早期之抄本及刊本。二次大戰中,倉 石武四郎(1897-1975)及小川環樹(1910-1993)等曾以龍谷大學圖書 館所藏古活字本為底本,參校其他抄本,作成《毛詩抄》之校訂本, 於昭和十五年(1940)及十七年(1942)由岩波書店出版第一、二冊, 惜未竟全功。其後復由木田章義等人續加校訂,抄文改以建仁寺兩足 院本為底本,續成第三、四冊,於 1996 年 6 月,由岩波書店出版《毛 詩抄》校訂本全四冊。 23 本論文引述所據《毛詩抄》,即以岩波書店 1996 年四冊本為主,若有疑義,復參校前述之抄本及刊本。. 四、《毛詩抄》對《毛詩注疏》之承襲 《毛詩抄》之性質類乎中國之疏體,乃主一家之注以解經。24 唯因 中國自南北朝以降,《毛詩》之注即《毛傳》與《鄭箋》並列,日本 所傳,亦保留此種形態。宣賢《毛詩抄》據《傳》、《箋》以解經, 故其講述雖亦見引述宋、元、明新注以為參照,25 然仍以《傳》、《箋》 之說為主體。此外,宣賢對《傳》、《箋》之解釋亦大體依《正義》 所疏,偶而有所補充或修正。《毛詩抄》在形式上乃採用「單疏體」, 即所欲講解之經文及《傳》、《箋》僅摘錄起首數言,而未標全文。 此「單疏體」亦襲自中國早期疏體之形式。以下試就《毛詩抄》對《注 疏》之承襲關係略作析論。. (一)釋經義以《傳》、《箋》為主 《毛詩抄》講經之方式,類乎孔穎達《毛詩正義》,即先疏《序》 文及經文,再疏解《傳》、《箋》。其解《序》文及經文,大體依《傳》、. 22. 以上所述九種抄本及刊本之情形,參考註 3 所揭土井洋一及木田章義等二文。. 23. 此書前後之校訂過程,參見倉石武四郎之〈緒言〉及木田章義之〈毛詩抄解說〉。. 24. 有關經書中注與疏間之關係,參見拙著:〈儒家經典詮釋傳統中注與疏之關係〉, 《孔學與二十一世紀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政治大學文學院,2001 年)。. 25. 此詳後文所論。.

(10) 168.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箋》為說。若《傳》、《箋》之意無別,則逕據之以釋經文;若毛、 鄭有異,則先述毛義,次言鄭說之異。 如〈召南.羔羊〉首章:「退食自公,委蛇委蛇。」《傳》云: 「公,公門也。委蛇,行可從跡也。」《箋》云:「退食,謂減膳也。 自,從也。從於公,謂正直順於事也。委蛇,委曲自得之貌。節儉而 順心志定,故可自得也。」26 宣賢《毛詩抄》解經文「退食自公」句云: 毛、鄭自此處起有異,前面所解則同。毛之意,以為在早晨, 手上紋理可見之時赴公,至辰巳時刻,天未黑時分,歸來我 處就食。「蛇」音「」,表示威儀之貌,謂起居動靜皆合 乎法度。鄭玄之意,則將「退食自公」解為「減食而勤勞公 事」,即謂以公事為本,以思食為鄙陋,故應減食儉約以順 上。 27 此為宣賢分別毛、鄭之例。如前節所述,自宣賢之祖先清原教隆時, 已見區別毛、鄭之論,可見此種訓解方式,實其來有自。又:在中國, 《毛詩正義》中,亦見區別毛、鄭之體例,由此亦可考見日本《詩經》 訓解形式受到《正義》影響之跡。 《毛詩抄》對毛、鄭異解處多能分別言之,其對毛、鄭解《詩》 特質之差異亦頗有闡述。如〈衛風.淇奧〉第二章:「有匪君子,充 耳琇瑩,會弁如星。」《傳》云:「充耳謂之瑱。琇瑩,美石也。天 子玉瑱,諸侯以石。弁,皮弁,所以會髮。」《箋》云:「會謂弁中 之縫,中飾之以玉,皪皪而處,狀似星也。天子之朝服,皮弁以日視 朝。」 28 《毛詩抄》釋《箋》云: 鄭注《周禮》而後注《詩》,故注中多見重禮義之處。毛則 26. 見《 毛詩注 疏》 (臺 北: 藝文 印書 館影印清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刊本,1979 年),卷 1 之 4,頁 14。以下本文引《毛詩注疏》,皆據此本。. 27. 見《毛詩抄》(東京:岩波書店,1996 年)冊 1,頁 98。以下本文引《毛詩抄》 皆據此本。又:此文原為日文,中文為筆者所譯,以下引《毛詩抄》文皆同。若原 書以漢文書寫,則特為標示。. 28. 見《毛詩注疏》,卷 3 之 2,頁 12。.

(11)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169. 於注中可見風流有趣之處。 29 又〈小雅.斯干〉:「乃生男子,載寢之床,載衣之裳,載弄之璋。」 《傳》云:「半珪曰璋。裳,下之飾也。璋,臣之職也。」30《毛詩抄》 釋《傳》云: 璋乃圭玉之半,因欲使漸漸成貴,故用半。《詩》若以風流 讀之,乃有趣。鄭玄因太注重義理,故其義無趣,而不及毛。 師說曾如是言。 31 以上二處皆言及《毛傳》重風流,鄭玄重禮義或義理,故不若《毛傳》 有趣。32 上引第二則中,宣賢謂:「師說曾如是言」,可見此種看法乃前 有所承,非宣賢之創見也。 33 《毛詩抄》雖亦時引《傳》、《箋》以外之注以為參照(此詳下 節),然宣賢解《詩》以《傳》、《箋》為主之旨意甚明,故每稱《傳》、 《箋》為「本注」。如〈召南.江有汜〉:「江有汜,之子歸。不我 以,不我以,其後也悔。」《傳》云:「嫡能自悔也。」《箋》云: 「之子,是子也。是子謂嫡也。婦人謂嫁曰歸。以猶與也。」34《毛詩 抄》解經文「之子歸。不我以,不我以,其後也悔。」句云:. 29. 見《毛詩抄》,冊 1,頁 267。. 30. 見《毛詩注疏》,卷 11 之 2,頁 10。. 31. 見《毛詩抄》,冊 3,頁 43。「璋」諸本原作「章」,今改正。. 32. 此處所引《 毛詩抄 》二 例 ,前者 原文 云:「風流に 面白注した處 は、毛が注にあ るで候。」(冊 1,頁 267)後者云:「詩は風流にみたが面白を、義理だてな程 に、鄭玄が義は面白もない、毛にをとつたと云師説によめたぞ。」(冊 3,頁 43) 此二處所謂「風流」,當指「風雅」(みやびやか)之義。為免與《詩經》〈風〉、 〈雅〉、〈頌〉之詞彙混淆,故譯文仍保留「風流」二字。. 33. 在中國,亦頗見批評鄭玄「以禮說詩」之弊者,如宋王應麟(1223-1296):《困 學紀聞》卷 3 云:「鄭之釋,繁塞而多失。鄭學長於禮,以禮訓詩,是案跡而議性 情也。」(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6 年《四部叢刊續編》影印傅氏雙鑑樓藏 元刊本,卷 3,頁 5)日本儒者評《鄭箋》為無趣,或亦嘗受中國學者之影響。. 34. 見《毛詩注疏》,卷 1 之 5,頁 7。.

(12) 170.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所謂「之子」,乃媵妾對嫡夫人之指稱。「我」乃媵妾自指。 世界之人,蒙文王后妃之德,悔前之過,攜媵妾而隨行,其 媵妾見江水而作此詩。(中略)此是近註之意,本註則以為 詩人所作。 35 此以「本註」與「近註」 36 相對,亦可見其以《傳》、《箋》為主體之 態度。. (二)解《傳》、《箋》大體以《正義》為據 《毛詩抄》除講說經文之外,亦解釋《傳》、《箋》之義。其釋 《傳》、《箋》,大體以《正義》之說為據。宣賢引述《正義》,或 明標「正義曰」,「正曰」,或不標示《正義》而逕依《正義》之文 為說。前者如〈周南.樛木〉首章:「南有樛木,葛藟纍之。」《傳》 云:「興也。南,南土也。木下曲曰樛。南土之葛藟茂盛。」《箋》 云:「南土謂荊、揚之域。」 37 《毛詩抄》釋云: 毛注云:「南,南土也。」《箋》則謂指荊州、揚州,此蓋因 〈禹貢〉之注中嘗言其地為草木生長美盛之所,故也。《正義》 曰:「諸言南山者,皆據其國內,故《傳》云『周南山』、『曹 南山』也。今此樛木言南,不必己國,何者?以興必取象,以 興后妃上下之盛,宜取木之盛者,木盛莫如南土,故言南土也。 〈禹貢〉:『淮海惟揚州,厥木惟喬,厥草惟夭。』是揚州草 木美茂也。」此言之意,謂文王之德化,自北及南。 38. 35. 見《毛詩抄》,冊 1,頁 114。. 36. 朱熹《詩集 傳》解 〈江 有 汜〉首 章云 :「之子,媵妾指嫡妻而言也。婦人謂嫁曰 歸。我,媵自我也。(中略)是時汜水之旁,媵有待年於國而嫡不與之偕行者,其 後嫡被后妃夫人之化,乃能自悔而迎之,故媵見江水之有汜,因以起興。(下略)」 (臺北:藝文印書館,1974 年,頁 48)據此可知,此處宣賢所謂「近註」,乃指 朱熹《詩集傳》也。. 37. 見《毛詩注疏》,卷 1 之 2,頁 11。《箋》文「揚」原作「楊」,據阮元:《毛 詩注疏校勘記》改。見《皇清經解》(臺北:漢京文化公司影印本,1979 年), 卷 840,頁 11。. 38. 見《毛詩抄》,冊 1,頁 45。此處引文,自「正義曰」以下,至「是揚州草木美 茂也」止,《毛詩抄》原書為漢文。.

(13)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171. 案:宣賢此處所引《正義》之文,自「諸言南山者」至「故言南土也」 一段,原為《正義》疏《傳》之文。自「〈禹貢〉:『淮海惟揚州』」 以下則為《正義》疏《箋》之文。宣賢合而引之,以釋《傳》、《箋》 之義,此明引《正義》之例也。 另不標示《正義》,而逕用其文之例,如〈周南.葛覃〉:「言 告師氏,言告言歸。」《傳》云:「言,我也。師,女師也。古者女 師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 39 《毛詩抄》釋《傳》云: 女師者,教女之師,以婦人為之。〈昏禮.注〉云:「姆,婦 人五十無子,出而不復嫁,能以婦道教人者,若今時乳母矣。」 「婦德、婦言、婦容、婦功」為止,〈昏義〉之文也。 40 此處《毛詩抄》所解,皆據《正義》之文,41 然宣賢則未標明「正義曰」 也。 以上所論,為《毛詩抄》對《注疏》承襲之梗概。. 五、《毛詩抄》對《毛詩注疏》之補充與調整 宣賢《毛詩抄》之說解雖主要以《傳》、《箋》及《正義》為據, 然宣賢身處於日本室町時代,受其時、空因素之影響,又承襲清原家 之《詩經》講釋傳統,且吸收他家之訓解,故其對《注疏》仍有所補 充與調整。茲分述如下:. (一)引中國宋、元、明近注以為參照 日本自鎌倉至室町時代,頗多僧侶入宋朝及元朝,中國方面亦多. 39. 見《毛詩注疏》,卷 1 之 2,頁 4。. 40. 見《毛詩抄》,冊 1,頁 37。此處自「女師者,教女之師」起,至「若今時乳母 矣」止,原書為漢文。. 41. 自「女師者,教女之師」至「若今時乳母矣」見於《正義》疏《傳》之文。自「婦 德、婦言」以下,見於《正義》疏《箋》之文。.

(14) 172.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有禪僧渡日,故日本禪宗興盛,形成五山文化。42 五山禪僧對朱子學頗 加鑽研,因朱子學中之經書新注對傳統古注既有所變革,亦有所遵循, 五山禪僧對古注仍覺不可忽視,故有向清原家及中原家等明經學者學 習之必要。另一方面,因朱子學等新注乃當時最流行之學問,為瞭解 自身所傳承之家學與新注間之差異,明經家亦覺有參考新注之需要。 然以《毛詩抄》而論,宣賢對《毛詩》之講釋,仍以古注為主,新注 則多作為參照,故並非採取折衷古注、新注之態度。 43 《毛詩抄》引近注以參照之例,如〈邶風.柏舟〉首章:「微我 無酒,以敖以遊。」《傳》云:「非我無酒可以敖遊忘憂。」 44《毛詩 抄》釋經云: (前略)近注以為此詩乃述婦人不遇於其夫,《列女傳》以 此為夫人之詩,因其詞卑順柔弱,又不顯驚恐,是莊姜之作 乎?(中略)又:〈周南〉、〈召南〉皆為夫人之事而作, 此亦其類。然漢儒不以為如此,此乃宋儒之解。 45 案:《毛詩序》云:「〈柏舟〉,言仁而不遇也。衛頃公之時,仁人 不遇,小人在側。」《箋》云:「不遇者,君不受己之志也。君近小 人,則賢者見侵害。」46 毛、鄭舊說皆以賢臣不遇於君解此詩,宣賢釋 經文,先依古注解之,後又引朱熹《詩集傳》之說以為參照。 47 此處宣 賢特點出宋儒所解與漢儒有異。. 42. 參見和島芳男:《中世儒學》,同註 3。另有關日本禪宗、五山制度等與中國之 關係,參見俞慰慈:《五山文學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4 年),第一篇。. 43. 有關此點,前揭小川環樹、土井洋一諸文皆已嘗提及,唯尚未作詳細論證。. 44. 見《毛詩注疏》,卷 2 之 1,頁 5。. 45. 見《毛詩抄》,冊 1,頁 131。此段引文中,「夫人」一詞若對照朱熹《詩集傳》 之文,則當作「婦人」。參見註 47。. 46. 見《毛詩注疏》,卷 2 之 1,頁 5。. 47. 朱熹《詩集傳》釋〈柏舟〉首章云:「婦人不得於其夫,故以柏舟自比。(中略) 《列女傳》以此為婦人之詩,今考其辭氣卑順柔弱,且居變〈風〉之首,而與下篇 相類,豈亦莊姜之詩也歟?」(頁 61)據此可知,宣賢所引之「近注」即指朱熹 《詩集傳》也。.

(15)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173. 又如〈邶風.泉水〉首章:「孌彼諸姬,聊與之謀。」《傳》云: 「諸姬,同姓之女。」《箋》云:「諸姬者,未嫁之女。」48《毛詩抄》 釋《箋》云: 「諸姬」,亦云「同姓」,此又云「未嫁」者,蓋指同姓之 未嫁者也。《通釋》 作「謂姪娣」。 49 此引元劉瑾(?-1510)《詩經通釋》之說以為參照也。此外,《毛詩 抄》中亦嘗引明代《詩經大全》之說, 50 茲不備述。 有關《毛詩抄》所引近注之數量,據土井洋一〈毛詩抄〉 一文之統計,在《毛詩聽塵》中所見共有 467 處,在刊本中所見共有 311 處。 51 宣賢引述近注,除作為參照之外,有時亦評論古注與近注間 之優劣,如有關〈魏風〉諸篇著作之時代,鄭玄《詩譜》〈魏譜.序〉 云: 魏者,虞舜夏禹所都之地。在〈禹貢〉冀州,雷首之北,析 城之西,周以封同姓焉。(中略)當周平、桓之世,魏之變 〈風〉始作。至春秋魯閔公元年,晉獻公竟滅之,以其地賜 大夫畢萬,自爾而後,晉有魏氏。 52 鄭玄此謂〈魏風〉始作於東周平王、桓王之世,至被晉獻公所滅為止。 朱熹《詩集傳》解云: 蘇氏曰:「魏地入晉久矣,其詩疑皆為晉而作,故列於〈唐. 48. 見《毛詩注疏》,卷 2 之 3,頁 6。. 49. 見《毛詩抄》,冊 1,頁 199。. 50. 如〈鄭風 . 大叔于田〉:「抑釋掤忌,抑鬯弓忌。」《傳》云:「掤所以覆矢。 鬯弓,弢弓。」(卷 4 之 2,頁 11)《毛詩抄》釋云:「鬯,盛弓器,弛弓入於鬯 中。《大全》云:『弓囊也。』與韔同。」(冊 1,頁 357)此引《詩經大全》之 例也。. 51. 見同註 17,頁 120-121。. 52. 見《毛詩注疏》,卷 5 之 3,頁 1 所載。.

(16) 174.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風〉之前,猶〈邶〉、〈鄘〉之於〈衛〉也。」今按:篇中 公行、公路、公族皆晉官,疑實晉詩,又恐魏亦嘗有此官, 蓋不可考矣。 53 朱熹此引蘇轍(1039-1112)《詩集傳》之說,疑〈魏風〉之詩作 於魏被晉所滅之後。 54 宣賢《毛詩抄》於〈葛屨〉篇中論云: 此詩乃晉併魏後之詩乎?未併前之詩乎?東坡之義以為取魏 併於晉後之詩,將〈魏〉置於〈唐風〉之前,如同〈邶〉、 〈鄘〉置於〈衛〉之前以刺衛一般。(中略)晉獻公之時, 滅魏而取之,然獻公乃矜誇之人,將不會有「刺儉約」之事。 若在晉併之後,當可誇耀,將不會有刺獻公儉約之事。晦菴 之說與東坡同,然漢儒之義並非如此。謂此為晉所滅後之詩, 大誤也。 55 案:宣賢此處誤解朱熹《詩集傳》中所引之「蘇氏」為東坡,且評東 坡、朱熹之說為「大誤」,此乃駁斥新注之說也。 56 宣賢對於近注,亦有以為其優於古注者,如〈邶風.谷風〉:「涇 以渭濁,湜湜其沚。」《箋》云:「此絕去所見,因取以自喻焉。」 57 《毛詩抄》解經文云:. 53. 見朱熹:《詩集傳》,頁 248。. 54. 蘇轍《詩集傳》云:「魏本姬姓之國,晉獻公滅之以封大夫畢萬。其地南枕河曲, 北涉汾水,舜禹之都在焉。其民猶有虞夏之遺風,習於儉約。而晉公自僖公以來, 變〈風〉既作,及魏為獻公所并,其人作詩以譏刺晉事,如〈邶〉、〈鄘〉之詩, 其實皆衛之得失,故孔子編《詩》,列之〈唐〉詩之上,亦如〈邶〉、〈鄘〉、〈衛〉 之次。然毛氏之敘〈魏〉詩,則曰:『魏地陿隘,其民機巧趨利,其君儉嗇褊急, 國迫而數侵削,役乎大國,民無所居。』蓋猶以為故〈魏〉詩,而不知其為〈晉〉 詩。」(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 年,卷 5,頁 11)朱熹《詩集傳》引蘇轍之語乃節引其說。. 55. 見《毛詩抄》,冊 2,頁 40-41。. 56. 57. 宣賢雖云: 「晦菴 之說 與 東坡同 」, 然細繹朱《傳》,其先引蘇轍之說,乃云: 「疑實晉詩」,然下又云:「蓋不可考矣」,則其尚持懷疑之態度,非全同於蘇轍 也。 見《毛詩注疏》,卷 2 之 2,頁 12。.

(17)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175. 涇、渭於衛為遠水,鄭玄注謂夫人離別而行之時,經過彼處 而作。呂東萊之注謂此乃人人皆知之世間物。此說較佳,如 同海鹹河淡亦人人皆知也。 58 此謂呂祖謙之說優於《鄭箋》。 59 以上略舉數例,以見《毛詩抄》引述近注之情形。總體而言,宣 賢解《詩》,仍以毛、鄭古注為主要依據,其引近注,乃旨在參照, 非以折衷新舊為目的也。. (二)引「家本」、「古點」、「師說」、「江家說」以為參照 宣賢講述《毛詩》,其所依經、注以新作成之「證本」為據。此 「證本」乃以「唐本」為底本,再參校歷代家傳之本而成。 60 宣賢講授 之時,對於經、注之文字或訓解每論及家本、古點、師說、江家說等 之異。分述如下: (1)引述家本之異 《毛詩抄》或僅引述家本之異而未加案語。如〈鄭風.有女同車〉 首章:「彼美孟姜,洵美且都。」《傳》云:「孟姜,齊之長女。」 61 《毛詩抄》云:「『孟姜,齊長女』五字,家本刊落。」 62 此其例也。 然亦有評論兩者之優劣者,如〈召南.采蘩〉末章:「被之祁祁,薄 言還歸。」《箋》云:「言,我也。祭事畢,夫人釋祭服而去髲髢, 其威儀祁祁然而安舒,無罷倦之失。我還歸者,自廟反其燕寢。」63《毛 詩抄》解《箋》文云:. 58. 見《毛詩抄》,冊 1,頁 178。此處譯作「世間物」,《毛詩抄》原文作「公界物」 ();而「鹹」原作「鹽」,今改正。. 59. 呂祖謙(1137-1181),字伯恭,學者稱東萊先生。宣賢所引呂注,見《呂氏家塾 讀詩記》。. 60. 此參前文所論。. 61. 見《毛詩注疏》,卷 4 之 3,頁 7。. 62. 見《毛詩抄》,冊 1,頁 373。. 63. 見《毛詩注疏》,卷 1 之 3,頁 16。.

(18) 176.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作「去髲 」之本,劣也。《正義》謂定本無「去」字,則 家本無「去」字為優。「燕寢」家本無「燕」字,唐本有「燕」 字,似較佳。燕寢,夫人之居所。 64 此一以家本《箋》文無「去」字為優,另又以家本無「燕」字為劣, 可見其論斷非全憑感情,當有其客觀性。 宣賢說解,亦有捨底本而據家本為說者,如〈陳風.宛丘〉:「子 之湯兮,宛丘之上兮。」《傳》云:「子,大夫也。」《箋》云:「子 者,斥幽公也。」 65 宣賢解經文云: 毛萇之意,子者,卿大夫也。 66 又解「注」云: 家本有「卿」字。 67 案:宣賢既點出「家本有『卿』字」之異,則其所據底本當無「卿」 字。 68 然宣賢說解仍依家本「子,卿大夫也」之文也。 此外,宣賢在討論「家本」之異時,偶或顯示其遲疑,如〈曹風. 蜉蝣.序〉:「〈蜉蝣〉,刺奢也。昭公國小而迫,無法以自守,好 奢而任小人,將無所依焉。」《正義》疏《序》云:「作〈蜉蝣〉詩 者,刺奢也。昭公之國既小,而迫脅於大國之間。(下略)」69 唐陸德 明《經典釋文》云: 國小而迫:一本作「昭公國小而迫。」案:鄭《譜》云:「昭 64. 見《毛詩抄》,冊 1,頁 77。. 65. 見《毛詩注疏》,卷 7 之 1,頁 3。. 66. 見《毛詩抄》,冊 2,頁 142。. 67. 同上,頁 143。. 68. 69. 靜嘉堂文庫 所藏清 原宣 賢 加點本 《毛 詩》,其《傳》文作「子,大夫也。」可為 佐證。見《毛詩鄭箋》(東京:汲古書院影印靜嘉堂文庫本,1992 年),頁 412。 見《毛詩注疏》,卷 7 之 3,頁 2。.

(19) 177.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公好奢而任小人,曹之變〈風〉始作。」此詩《箋》云:「喻 昭公之朝。」是〈蜉蝣〉為昭公詩也。《譜》又云:「〈蜉 蝣〉至〈下泉〉四篇,共公時作。」今諸本此〈序〉多無「昭 公」字,崔《集注》本有,未詳其正也。 70 據《正義》及《釋文》所釋,陸德明所據本此〈序〉作「國小而迫」, 無「昭公」二字,《正義》本及南朝梁崔靈恩《集注毛詩》本則有之。 宣賢《毛詩抄》所據本亦有「昭公」,其釋云: 「昭公」二字,家本刊落,傳寫之誤乎?自昔即是如此乎? 究竟為何?先不管家本,且以此本為據。 71 宣賢對於家本無「昭公」二字,頗感疑惑,未能斷定是否古來即是如 此,此例極為特殊。 宣賢據新證本以講論《毛詩》,又時時引述家本之異,由此可見 宣賢對清原家累代家學之珍視與自省之態度。 (2)引述古點之異 漢籍傳入日本之後,日本學者為訓解漢籍,乃產生訓點之法。72 由 訓點可瞭解日本學者對漢籍含義之理解情形。宣賢依《傳》、《箋》、 《正義》以說解《毛詩》之際,對歷來「古點」之相異處亦時加討論。 如〈鄭風.遵大路〉第二章:「遵大路兮,摻執子之手兮,無我 不寁好也。」《傳》云:「. ,棄也。」《箋》云:「. 兮,. 亦惡也。好. 73. 猶善也。子無惡我,我乃以莊公不速於善道使我然。」 《毛詩抄》解 云:. 70. 71 72. 73. 見〈毛詩音義〉,《經典釋文》(臺北:鼎文書局影印通志堂經解本,1975 年), 頁 4。 見《毛詩抄》,冊 2,頁 187。 有關漢籍訓 點諸問 題, 詳 參築島 裕: 《平安時代漢文訓讀語研究》 (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63 年)及小林芳規:《平安鎌倉時代於漢籍 訓讀國語史的研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67 年)等書。 見《毛詩注疏》,卷 4 之 3,頁 3。.

(20) 178.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好」古點標為「」(情誼),然注解為「善」。讀 為「」或亦為良法,然不知是否如此。 74 此處舉出古點與鄭《箋》之異,然尚未能確知其優劣。宣賢亦有斷定 古點為優者,如〈大雅.賓之初筵〉:「式勿從謂,無俾大怠。匪言 勿言,匪由勿語。」《箋》云:「式讀曰慝。勿猶無也。俾,使。由, 從也。武公見時人多說醉者之狀,或以取怨致讎,故為設禁。醉者有 過惡,女無就而謂之也。當防護之,無使顛仆至於怠慢也。其所陳說, 非所當說,無為人說之也,亦無從而行之也,亦無以語人也。皆為其 聞之將恚怒也。」 75 《正義》解經文云: 毛以為:(中略)言用此醉時,勿得從而謂之以言其醉狀, 又當防護醉者,無使顛仆大至怠慢。汝之所陳說者,非所當 言勿為人言而又當自善,非得見彼皆然遂從而行之。亦勿以 彼惡行而語他人。(中略)鄭唯以式為慝,謂見醉者之過惡, 無就而謂之,餘同。 76 《毛詩抄》解「匪由勿語」云: (前略)古點之義以為酒醉之態不佳,勿以語人。由上文繼 續讀來,古點之義即如此。正義之義非是如此,古點似乎較 好。 77 此謂古點優於《正義》之說。考宣賢對古點與《正義》之差異每每提 及,並認為其「值得光榮」。如〈大雅.雲漢〉:「旱既大甚,則不 可沮。赫赫炎炎,云我無所。大命近止,靡瞻靡顧。」《傳》云:「沮, 止也。赫赫,旱氣也。炎炎,熱氣也。大命近止,民近死亡也。」《箋》 云:「旱既不可卻止,熱氣大盛,人皆不堪,言我無所庇陰而處。眾 74. 見《毛詩抄》,冊 1,頁 366。. 75. 見《毛詩注疏》,卷 14 之 3,頁 15。. 76. 同上。. 77. 見《毛詩抄》,冊 3,頁 277。.

(21)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179. 民之命近將死亡,天曾無所視無所顧於此國中而哀閔之。」 78 《正義》 疏經云: (前略)其時之人,不能堪之,皆云:我欲避之,無庇陰處 所,是旱熱之甚。 79 《毛詩抄》釋「云我無所」句云: 云,古點作「」,此處讀為「」亦可,雖《正 義》所解不同,然不須改動,因為此乃在《正義》之前即已 加上之訓點,故重要也。日本亦有大師,雖然(所解)和《正 義》有異,亦值得光榮,故不須改動。 80 宣賢謂古點讀「云」作「」,此雖和《正義》相異,然不須改 動,因古點乃在《正義》之前所加,此代表日本學者之看法,故亦值 得珍視。由此亦可見,日本學者在講說儒家經典之際,亦有其自信之 處。 另宣賢亦有以古點為劣者,如〈大雅.板〉:「民之方殿屎,則 莫我敢葵。喪亂蔑資,曾莫惠我師。」《傳》云:「殿屎,呻吟也。 蔑,無。資,財也。」《箋》云:「葵,揆也。民方愁苦而呻吟,則 忽然無有揆度知其然者。其遭喪禍,又素以賦斂空虛無財貨以共其事。 窮困如此,又曾不肯惠施以賙贍眾民,言無恩也。」81《正義》疏《箋》 云: 民愁苦而呻吟,是無所告訴也。無有揆度知其然,謂君臣並 不察民也。君行既惡,則致天災,故民有遭喪禍者,政亂則 稅民無藝,故又責以賦斂也。內供喪費,外充稅斂,故空虛. 78. 見《毛詩注疏》,卷 18 之 2,頁 17。. 79. 同上,頁 18。. 80. 見《毛詩抄》,冊 4,頁 226。. 81. 見《毛詩注疏》,卷 17 之 4,頁 18。《箋》文「無」字原缺,據阮元《毛詩注疏 校勘記》補。另《箋》文「素」字,《正義》所據本作「責」。.

(22) 180.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無資財以供其事用也。 82 《毛詩抄》釋云: (「莫」字)不讀為「」,宜讀為「」。古點讀 為「」,劣也。(中略)此處讀為「」較好,此 是《正義》之義。 83 案:《正義》解「莫」為「無」,古點則訓為「勿」,宣賢謂《正義》 之解優於古點也。 (3)引述師說之異 《毛詩抄》時引述「師說」、「師讀」,此當係前代經師講解《毛 詩》之說,宣賢引之以為參照也。有關宣賢引述師說,上節已見其例。 茲再舉一例以明之。如〈唐風.有杕之杜〉:「有杕之杜,生於道左。 彼君子兮,噬肯適我。中心好之,曷飲食之?」《箋》云:「曷,何 也。言中心誠好之,何但飲食之?當盡禮極歡以待之。」84《正義》疏 經云: 君子之人,義之與比,故求則得之。今不求者,由君之不求 之耳。君欲求之,當如之何?君當忠心誠實好之,何但飲食 而已?當盡禮極歡以待之,則賢者自至矣。 85 《毛詩抄》釋「中心好之,曷飲食之?」句云: 《正義》之義以為,若(君)誠實好之,僅用食物,賢者亦將 不至,此不得謂之召請,當有志為之方可。師說以為,若(君). 82. 見《毛詩注疏》,卷 17 之 4,頁 19。. 83. 見《毛詩抄》,冊 4,頁 173。「」,中文之義為「勿」;「」,中文 之義為「無」。. 84. 見《毛詩注疏》,卷 6 之 2,頁 11。. 85. 見《毛詩注疏》,卷 6 之 3,頁 11。.

(23) 181.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誠實好之,賢者非為求祿、養活,乃為救民行道而來。 86 此處宣賢引「師說」,對「中心好之,曷飲食之?」從賢者出仕動機 之角度加以詮釋,與《正義》之說有別,宣賢引之以為參照也。 (4)引述「江家」說之異 宣賢《毛詩抄》中時引述「江家」之異讀,江家屬紀傳道博士家, 87. 其訓解《毛詩》之著作今已不傳,幸賴《毛詩抄》之敘述而得以知其. 片段。 88 宣賢引述江家說之異,可見其解《詩經》亦不忽略他家博士之 學。如〈召南.殷其. 〉「殷其. ,在南山之陽。何斯違斯?莫敢或. 遑。」《傳》云:「何此君子也。斯,此。違,去。遑,暇也。」《箋》 云:「何乎此君子適居此,復去此,轉行遠從事於王所命之方,無敢 或閒暇時,閔其勤勞。」 89 《毛詩抄》解「何斯違斯」云: 所謂「何」,「何」其夫也,其意謂究竟何種理由其夫(君 子)如此辛勞?江家之點則將「何斯」讀為「爰 ?」(為何懷念此人?),此讀亦有趣也。 90 宣賢指出江家訓點之異,謂其讀亦為有趣。 又如〈王風.黍離〉末章:「行邁靡靡,中心如噎。」《傳》: 「噎,憂不能息也。」《正義》疏《傳》云: 噎者,咽喉蔽塞之名,而言中心如噎,故知憂深不能喘息, 如噎之然。 91. 86. 見《毛詩抄》,冊 2,頁 94。. 87. 參見足利衍述:《鎌倉室町時代之儒教》第三編,第三章〈京學博士家〉中所述。. 88. 據小林芳規 :《平 安鎌 倉 時代 於 漢籍訓讀國語史的研究》一書之統計, 《毛詩抄》中所載江家之讀共有 81 處。參同註 72,頁 1102。. 89. 見《毛詩注疏》,卷 1 之 4,頁 17。. 90. 見《毛詩抄》,冊 1,頁 101。. 91. 見《毛詩注疏》,卷 4 之 1,頁 6。.

(24) 182.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毛詩抄》解《傳》云: 患深之時,呼吸不得順暢。江家解息為休息,古點訓為「 」(休憩)。《正義》之意則解為呼吸。 92 案:《傳》云:「憂不能息也。」《正義》解息為呼吸,謂呼吸困難。 江家及古點則讀「息」為「休息」,謂不得休息,與《正義》有異。 宣賢嘗謂古點乃在《正義》未輸入日本前日本學者所加,雖或與《正 義》有異,亦值得珍視。 93 此處指出江家及古點與《正義》之異,蓋亦 參照之意也。 《詩經》由中國輾轉傳入日本,中、日兩國在政治制度及風土民 情等方面有其同、異之處,因而日本學者在講釋《詩經》時,自然會 以日本之情況作為比擬或對照,以加強其說解之效果。《毛詩抄》中 亦屢見此一情況。如〈大雅.韓奕.序〉:「〈韓奕〉,尹吉甫美宣 王也。能錫命諸侯。」《箋》云:「梁山於韓國之山最高大,為國之 鎮,祈望祀焉。故美大其貌奕奕然,謂之韓奕也。」94《毛詩抄》釋《箋》 云: 此所謂「鎮」,如言以比叡山作為鎮護國家之道場一般。 95 此以京都「比叡山」為喻,說明「鎮」之意義。又如〈秦風.黃鳥〉: 「彼蒼者天,殲我良人。如可贖兮,人百其身。」《箋》云:「如此 奄息之死可以他人贖之者,人皆百其身,謂一身百死猶為之,惜善人 之甚。」《正義》疏經云:「如使此人可以他人贖代之兮,我國人皆 百死其身以贖之,愛惜良臣,寧一人百死代之。」96《毛詩抄》釋「如. 92. 見《毛詩抄》,冊 1,頁 312。. 93. 參前所論。. 94. 見《毛詩注疏》,卷 18 之 4,頁 1。《箋》文「祈」,原作「所」,據阮元:《毛 詩注疏校勘記》改。. 95. 見《毛詩抄》,冊 4,頁 255。. 96. 見《毛詩注疏》,卷 6 之 4,頁 6。.

(25)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183. 可贖兮,人百其身」云: 此處讀為「百碎我身」,劣也。《正義》亦如此讀。「百死 」實為難解。有所謂「贖銅」之法,日本亦有之,即持相當 於銅若干兩之錢以贖罪,有如此之事。 97 此處論及「如可贖兮,人百其身」之義,《箋》及《正義》皆以為國 人願百死其身以贖奄息,宣賢則以為此解不佳,因而述及日本亦有贖 銅之法。 98 推宣賢之意,其蓋欲以「贖刑」之制解此句之義也。 此外,宣賢亦有引述日本情況之異以為對照者,如〈周南.草蟲〉 末章:「未見君子,我心傷悲。」《傳》云:「嫁女之家不息火三日, 思相離也。」 99 《毛詩抄》釋《傳》云: 〈曾子問〉之文也。(女之)父方燃火不熄,思相別離也。 在日本則夫家燃火,與此相反。 100 此指出在日本女性出嫁之時,乃其夫家不熄燭,與注中所述正好相反。 又如〈齊風.盧令〉首章:「盧令令,其人美且仁。」《傳》云:「盧, 田犬。令令,纓環聲。」《正義》疏《傳》云:「此言鈴鈴,下言環、 鋂,鈴鈴即是環鋂聲之狀,環在犬之頷下,如人之冠纓然,故云:『纓 環聲』也。」 101 《毛詩抄》釋《傳》云: 「纓環」者,犬之頸下有環,似人冠之餘緒結於頷下一般。 日本之纓,乃在冠之後方,然中國之纓,則如日本鳥帽子一 般,先繫於頷而後下垂。 102. 97. 見《毛詩抄》,冊 2,頁 127。. 98. 有關日本有贖銅之法,宣賢在〈大雅 . 雲漢〉篇中亦嘗論及,見冊 4,頁 236。. 99. 見《毛詩注疏》,卷 1 之 4,頁 3。. 100. 見《毛詩抄》,冊 1,頁 81。. 101. 見《毛詩注疏》,卷 5 之 2,頁 7-8。. 102. 見《毛詩抄》,冊 2,頁 27。「烏帽子」,《毛詩抄》原書日文作「」。.

(26) 184.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此處宣賢指出日本之纓乃在冠之後方,與中國之結於頷下有異也。 宣賢《毛詩抄》雖大體據《正義》為說,然對於《正義》中繁瑣 之處則每有省略。《毛詩抄》中屢見對《正義》繁瑣處之批評,如〈小 雅.斯干〉:「似續妣祖,築室百堵,西南其戶。」《傳》云:「西 鄉戶、南鄉戶也。」《箋》云:「此築室者,謂築燕寢也。百堵,百 堵一時起也。天子之寢有左右房,西其戶者,異於一房者之室戶也。 又云南其戶者,宗廟及路寢制如明堂,每室四戶,是室一南戶爾。」103 《正義》疏《箋》云: 言「天子之寢有左右房」者,以天子之燕寢即諸侯之路寢。 禮,諸侯之制,〈聘〉有夾室;又〈士喪禮〉:「小斂,婦 人髽於室。」而〈喪大記〉諸侯之禮云:「小斂,婦人髽, 帶麻於房中。」以〈士喪〉男子括髮在房,婦人髽於室,無 西房故也。〈士喪禮〉:「婦人髽於室,在男子之西。」則 諸侯之禮,婦人髽於房,亦在男子之西,是有西房矣。有西 房,自然有東房,是諸侯路寢有左右房也。天子路寢既制如 明堂,自然燕寢之制當如諸侯路寢,故知天子之燕寢有左右 房也。既有左右,則室當在中,故西其戶者,異於一房之室 戶也。大夫以下無西房,唯有一東房,故室戶偏東,與房相 近,此戶正中,比之為西其戶矣。知大夫以下止一房者,以 〈鄉飲酒義〉云:「尊於房、戶之間,賓主共之。」由無西 房,故以房與室戶之間為中也。但大夫禮,直言房,不言東 西,明是房無所對故也。 104 《毛詩抄》釋云: 天子之燕寢當諸侯之路寢,有左右坊。大夫以下云「東坊」 ,僅東邊有之。所謂每室四戶八窗,即言有八個窗子。《正. 103 104. 見《毛詩注疏》,卷 11 之 2,頁 4-5。 見《毛詩注疏》,卷 11 之 2,頁 5。第二行「聘」,原作「也」,據阮元《毛詩 注疏校勘記》改。.

(27)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185. 義》中對此雖有格外冗長之敘述,然實為無趣,故略之。 105 案:經云:「築室百堵,西南其戶。」《箋》云:「天子之寢有左右 房……」《正義》為解明《箋》說,故歷引《儀禮》之〈聘禮〉、〈士 喪禮〉,《禮記》之〈喪大記〉、〈鄉飲酒義〉、〈郊特牲〉等文以 證成之。宣賢《毛詩抄》對此則僅數語及之,並評《正義》之敘述為 「無趣」而省略之。 又如〈小雅.信南山〉:「信彼南山,維禹甸之。畇畇原隰,曾 孫田之。」《傳》云:「甸,治也。」《箋》云:「六十四井為甸, 甸方八里,居一成之中,成方十里,出兵車一乘以為賦法。」 106 《正 義》疏《箋》,所釋亦極為繁瑣,宣賢評云: 《正義》中,雖多方殷勤作解,然反而難懂。 107 宣賢因《正義》所解有過於繁瑣之處,故時加省略,此可謂運用《正 義》以解經時之一種調整。. 六、《毛詩抄》對《毛詩注疏》之誤讀 宣賢以一外國學者講說《毛詩》古籍,屢歎經文及注、疏之難解。 108. 其講說之際,對注疏亦不免有誤讀之處,茲舉數例以論之:. 105. 見《毛詩抄》,冊 3,頁 36。. 106. 見《毛詩注疏》,卷 13 之 2,頁 17。. 107. 見《毛詩抄》,冊 3,頁 211。. 108. 如宣賢解〈小雅. 巷伯〉第二章「哆兮侈兮,成是南箕。」句云:「(此乃)困 難不易理解之處也。」(冊 3,頁 142)此宣賢歎經文難解之例。又如〈小雅.小 旻〉:「潝潝訿訿,亦孔之哀。」《傳》云:「潝潝然患其上。」(卷 12 之 2, 頁 16)宣賢釋《傳》云:「難解之注也。」(冊 3,頁 101)此歎《傳》文難解之 例也。又同詩:「哀哉為猶,匪先民是程,匪大猶是經,維邇言是聽,維邇言是爭。」 《箋》云:「言見動軔則泥陷,不至於遠也。」(卷 12 之 2,頁 17)宣賢釋《箋》 云:「動軔,難解。」(冊 3,頁 105)此歎《箋》文難解之例也。又如〈衛風 . 碩人〉:「鱣鮪發發」句,宣賢云:「鱣鮪之事,在《正義》中,格外困難。」(冊 1,頁 277)此歎《正義》難讀之例也。.

(28) 186.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一)〈小雅.采綠〉:「終朝采綠,不盈一匊。予髮曲局,薄言 歸沐。」《傳》:「局,卷也。婦人夫不在則不容飾。」《箋》云: 「言,我也。禮,婦人在夫家,笄象笄,今曲卷其髮,憂思之甚也, 有云君子將歸者,我則沐以待之。」《正義》疏經云: (前略)薄知我君子之將歸,我則沐髮以待之。今之不沐, 由無君子故也。 109 又疏《箋》「禮婦至待之」云: 解所以曲卷者,禮,婦人在夫家,當笄此象骨之笄,今曲卷 其髮,則去其笄而不用,是憂思深也。此訓言為我,我君子 也。「我則沐以待之」,此「我」,義勢所加,非經「言」 也。 110 宣賢《毛詩抄》於解經文「予髮曲局,薄言歸沐」中云: 我,我夫也。鄭玄之意,解為我夫人也。 111 又解《箋》文云: 注之義,所解與本經之義相異。此訓言為我,我君子也。「我 則沐以待之」,此義勢所加,非經言也。 112 案:經言「予髮曲局,薄言歸沐。」《箋》云:「有云君子將歸者,我 則沐以待之。」據《正義》所釋,《箋》仍以經文中之「言」指「君子」, 《箋》所謂「我則沐以待之」,「我」字乃鄭玄為求文勢之完整而增, 109. 見《毛詩注疏》,卷 15 之 2,頁 6。. 110. 同上。第二行「髮」原誤為「法」,今改正。. 111. 見《毛詩抄》,冊 3,頁 309。「我,我夫也。」句原書日文作「我夫我。」 茲倣《傳》、《箋》之行文,譯為如此。「我夫」者,謂此「我」乃指夫而言。. 112. 見《毛詩抄》,冊 3,頁 309。此處自「此訓言為我」至「非經『言』也」,原書 為漢文;「此義勢所加」句,「此」字之下,依《正義》,當有「我」字。.

(29) 187.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非在釋經文中之「言」。宣賢《毛詩抄》既引《正義》疏《箋》之語, 然又謂鄭玄解經中之「言」為夫人自我,則實有未妥也。 113 (二)〈鄭風.將仲子〉:「將仲子兮,無踰我里,無折我樹. 。」. 《箋》云:「祭仲驟諫,莊公不能用其言,故言請固距之。無踰我里, 喻言無干我親戚也。無折我樹. ,喻言無傷害我兄弟也。仲初諫曰:. 『君將與之,臣請事之;君若不與,臣請除之。』」114《正義》疏《箋》 云: 哀二十年《左傳》云:「吳公子慶忌驟諫吳王。」服虔云: 「驟,數也。」《箋》言「驟諫」,出於彼文。〈序〉不言 「驟」,而《箋》言「驟」者,若非數諫,不應固請,故知 驟諫也。(中略)案:《左傳》此言乃是公子呂辭,今《箋 》以為祭仲諫者,詩陳請祭仲,不請公子呂矣,則祭仲之諫 多於公子呂矣,而公子呂請除大叔,為諫之切,莫切於此, 祭仲正可數諫耳,其辭亦不是過,仲當亦有此言,故引之以 為祭仲諫。 115 宣賢《毛詩抄》釋《箋》云: 在《左傳》中,此諫為公子呂之詞,今(《箋》)則以為祭 仲之諫詞。詩中見陳請祭仲,不見請公子呂,可見祭仲有數 度之諫,則此實亦可能為祭仲之詞。《正義》亦謂此蓋非公 子呂之辭。 116 案:《左傳》隱公元年載公子呂諫鄭莊公之語云:「國不堪貳,君將. 113. 114. 清代學者胡承珙(1776-1832)《毛詩後箋》則以為:「此章《箋》意亦當以『言』 為婦人自我,謂我將待君子之歸而沐焉。《正義》乃以為『我君子』,則歧之又歧, 並失《箋》旨矣。」(合肥:黃山書社點校本,1999 年,頁 1189)。 見《毛詩注疏》,卷 4 之 2,頁 7。. 115. 見《毛詩注疏》,卷 4 之 2,頁 8。「不請公子呂矣」,阮元:《毛詩注疏校勘記》 引浦鏜之說,疑「矣」字當是「然」字之誤,屬下讀。. 116. 見《毛詩抄》,冊 1,頁 348。第一行「公子呂」之「呂」字,原作「莒」,今改 正。下同。.

(30) 188.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若之何?欲與大叔,臣請事之;若弗與,則請除之,無生民心。」117 今 鄭玄〈鄭風.將仲子.箋〉則引以為祭仲之言,此顯與《左傳》有異, 《正義》為調和二者之違異,故有「公子呂請除大叔,為諫之切,莫 切於此,祭仲正可數諫耳,其辭亦不是過,仲當亦有此言,故引之以 為祭仲諫」之解。 118 宣賢對《正義》之說,恐未能完全瞭解,故雖引 《正義》之語,而所釋則非《正義》之意也。 (三)〈陳風.東門之池〉:「彼美淑姬,可與晤歌。」《傳》: 「晤,遇也。」《箋》:「晤猶對也。言淑姬賢女,君子宜與對歌相 切化也。」 119 《正義》疏《箋》云: 美女而謂之姬者,以黃帝姓姬,炎帝姓姜,二姓之後,子孫 昌盛,其家之女,美者尤多,遂以姬、姜為婦人之美稱。成 九年《左傳》引逸《詩》云:「雖有姬姜,無棄憔悴。」是 以姬姜為婦人美稱也。 120 宣賢《毛詩抄》釋經云: 淑,美之意也。姬,炎帝;淑,姜姓,其後被用為美人之美 稱。正云:「而謂之姬者,以黃帝姓姬,炎帝姓姜,二姓之 後,子孫昌盛,其家之女,美者尤多,遂以姬、姜為婦人之 美稱。」 121 案:宣賢解「淑姬」之意,後既引《正義》「黃帝姓姬,炎帝姓姜」 之語,而前又云:「姬,炎帝;淑,姜姓。」所言與《正義》之意不 合,若非文有錯亂,則當有誤解也。. 117. 見《春秋左傳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影印清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刊本, 1979 年)卷 2,頁 18。. 118. 此為《正義》解經之調和性格。詳參拙著《五經正義研究》(臺北:臺灣大學中 國文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2 年)第四章〈五經正義之體式與內涵特性〉。. 119. 見《毛詩注疏》,卷 7 之 1,頁 8。. 120. 同上,頁 9。. 121. 見《毛詩抄》,冊 2,頁 153。自「正云」以下至「婦人之美稱」止,原書為漢文。.

(31)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189. (四)〈秦風.車鄰〉:「有車鄰鄰,有馬白顛。」《傳》:「鄰 鄰,眾車聲也。」 122 《正義》疏《傳》云: 車有副貳,明非一車,故以鄰鄰為眾車之聲。 123 宣賢《毛詩抄》釋經云: 鄰鄰,眾車聲。杜子美寫作「轔轔」,「車」傍,此處則作 「鄰」,此因扈從之車並列兩行,如家之鄰居,故如此書寫, 實為有趣。 124 案:《傳》解「鄰鄰」為「眾車聲」,此「鄰鄰」應為擬聲詞,《正 義》以「車有副貳,明非一車」推測《傳》言「眾」之意。宣賢則依 「鄰」之「實詞」義以解「眾車聲」之含義,恐非《傳》意。考《毛 詩抄》中屢見據「會意」以論「形聲」字之例 125 ,遂多不免於穿鑿, 實為一病。. 七、《毛詩抄》在東亞《詩經》學史研究上之價值 清原宣賢之《毛詩抄》,在東亞《詩經》學史之研究上,頗具價 值,以下約略分四項以論之:. (一)具校勘之價值 《毛詩抄》雖為日本室町時代之講經紀錄,然其所述之「古本」、 「家本」等有保留《詩經》經、注早朝版本之面貌者,頗有助於《詩. 122. 見《毛詩注疏》,卷 6 之 3,頁 4。. 123. 同上。. 124. 見《毛詩抄》,冊 2,頁 103。. 125. 如《毛詩抄》解〈召南. 鵲巢〉:「維鵲有巢,維鳩居之。」句云:「鳩,即是 。有九色,因此,字從九。」(冊 1,頁 72)考許慎《說文解字》謂「鳩」字 乃「 鳥,九聲。」(見段玉裁:《說文解字注》,臺北:黎明文化公司影印經韻 樓藏版,1996 年,4 篇上,頁 40)此處宣賢亦以會意說解形聲字也。.

(32) 190.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經》之校勘,舉例如下: (1)〈小雅.無將大車.序〉:「〈無將大車〉,大夫悔將小人也。」 《箋》云:「周大夫悔將小人。幽王之時,小人眾多,賢者與之從事, 反見譖害,自悔與小人並。」 126 阮元《毛詩注疏校勘記》校《箋》文 云: 賢者與之從事反見譖害自悔與小人並:小字本同,相臺本同。 案:此十六字非鄭注也。考下《箋》云:「不任其職,愆負及 己。」此《正義》亦云:「不堪其任,愆負及己。」絕無「反 見譖害」之事,使有此注,《正義》自不容不為之解,其當無 此注明甚。且此《正義》云:「此大夫作詩,則賢者也。」若 有此注,則鄭已明言「賢者」,《正義》不待推作詩而後定其 賢者矣,是《正義》本決無此注也。今各本皆誤。 127 《校勘記》疑「賢者與之從事,反見譖害,自悔與小人並」等十六字 當非鄭《箋》原文。今考《毛詩抄》釋此〈序〉云:「注,家本無, 不讀之。」 128 所述家本無〈序〉下之《箋》文,正可為阮校之一證, 極具校勘價值。 (2)〈商頌.殷武〉:「天命多辟,設都于禹之績,歲事來辟,勿 予禍適,稼穡匪解。」《箋》云:「多,眾也。來辟猶來王也。天命 乃令天下眾君諸侯,立都於禹所治之功,以歲時來朝覲於我殷王者, 勿罪過與之禍適,徒敕以勸民稼穡,非可解倦。」 129 《毛詩抄》釋經 云: 歲者一年一時也。事者,當指朝覲之事。古本「事」作「時」, 劣也。 130. 126. 見《毛詩注疏》,卷 13 之 1,頁 21)。. 127. 《皇清經解》,卷 844,頁 7。. 128. 見《毛詩抄》,冊 3,頁 183。. 129. 見《毛詩注疏》,卷 20 之 4,頁 10。. 130. 見《毛詩抄》,冊 4,頁 456。.

(33)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191. 案:今傳世諸本經文皆作「歲事來辟」,未見異文,《毛詩抄》所引 古本有作「歲時來辟」者,此乃保存古本之一面貌, 131 可作為校勘之 參考。 (3)〈小雅.大田.序〉:「〈大田〉,刺幽王也。言矜寡不能自 存焉。」《箋》云:「幽王之時,政煩賦重而不務農事,蟲災害穀, 風雨不時,萬民飢饉,矜寡無所取活,故時臣思古以刺之。」 132 〈毛 詩抄〉釋《箋》云: 活,生活之事無所取也。唐本作治,字形相似。 133 案:《箋》文「矜寡無所取活」,今所見諸本並無異文,《毛詩抄》 謂「唐本作治」,則自中國傳入日本之本有作「取治」者,存此異文, 可為校勘之資。 由以上所舉數例,可知《毛詩抄》在《毛詩》經、注校勘上實具 有不可忽視之價值。. (二)保存日本《詩經》舊解 《毛詩抄》中每引述宣賢以前有關《詩經》之解釋,據此可瞭解 日本中世以前《詩經》解釋之部分面貌。舉例如下 (1)〈魏風.陟岵〉:「陟彼岵兮,瞻望父兮。父曰:嗟!予子行 役,夙夜無已。上慎旃哉!猶來無止。」《傳》云:「旃,之。猶,可 也。父尚義。」《箋》云:「上者,謂在軍事作部列時。」 134 《正義》 疏經云:. 131. 靜嘉堂文庫藏宣賢加點本《毛詩》,宣賢亦在「歲事來辟」之「事」旁注明一本 作「時」(見頁 396),可見確有作「時」之本。. 132. 見《毛詩注疏》,卷 14 之 1,頁 13。. 133. 見《毛詩抄》,冊 3,頁 229。. 134. 見《毛詩注疏》,卷 5 之 3,頁 7-8。「上」原作「止」,據阮元《毛詩注疏校勘 記》改。.

(34) 192.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前略)又言若至軍中,在部列之上,當慎之哉!可來乃來, 無止軍事而來,若止軍事,當有刑誅,故深戒之。 135 又疏《箋》云: 上言「行役」,是在道之辭也。此變言「上」,又云「可來 乃來」,明在軍上為部分行列時也。 136 《毛詩抄》釋經文「上慎旃哉」云: 「上者」,《正義》解為部列之上,有各種部列,謂居其首 也。師說解為「赴」。如同寫作「上官」,訓為赴官,寫作 「上路」,訓為「赴道」一般,此亦即謂赴敵也。慎其赴敵 之事,此一大事也。 137 若據《箋》及《正義》之說,則「上慎旃哉」之「上」解為「部列之 上」。然宣賢引「師說」,則解為「赴」,有別於《毛詩注疏》之說, 由此可略窺日本舊解之一斑。今考南宋嚴粲《詩緝》中已見解「上」 為「赴」之說, 138 宣賢所引「師說」之解,蓋即源於此,而未明言之 也。 139 (2)〈小雅.沔水〉:「沔彼流水,其流湯湯。鴆彼飛隼,載飛載 揚。念彼不蹟,載起載行。心之憂矣,不可弭忘。」《傳》:「不蹟, 不循道也。弭,止也。」《箋》:「彼,彼諸侯也。諸侯不循法度,. 135. 見《毛詩注疏》,卷 5 之 3,頁 8。. 136. 同上。. 137. 見《毛詩抄》,冊 2,頁 51。. 138. 嚴粲《詩緝》解「上慎旃哉」句云:「上猶赴也,謂赴役也。如赴官曰上官,赴 工曰上工。〈七月〉:『上入執宮功』,以由田野入都邑為上。此以由家居赴道塗 為上,今俗諺猶云上路也。」(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986 年,卷 10,頁 7)。. 139. 《毛詩抄》於釋〈鄭風 . 叔于田〉篇中亦曾引及嚴粲之說,然誤稱「嚴滄浪」。 見冊 1,頁 351。.

(35) 193. 清原宣賢《毛詩抄》研究. 妄興師出兵,我念之,憂不能忘也。」 140 《正義》疏經云: (前略)心為之憂矣,不可止而忘之。 141 宣賢《毛詩抄》釋經云: 「忘」字古點解為虛字,不讀之。依注讀之,則當解為不可 止而忘之。《正義》亦解云:「不可止而忘之」。 142 經文「不可弭忘」之「忘」,《箋》及《正義》皆以實詞解之,然宣 賢所引古點,則視「忘」為虛字,無義,此解甚為特別,頗異於中國 學者之說也。 (3)〈大雅.桑柔〉:「如彼 逮。好是稼穡,. 143. 風,亦孔之僾。民有肅心,荓云不. 力民代食。」《傳》云:「力民代食,代無功者食. 天祿也。」《箋》云:「王為政,民有進於善道之心,當任用之,反 卻退之,使不及門,但好任用是居家吝嗇,於聚斂作力之人,令代賢 者處位食祿。」 144 《正義》疏《傳》云: 〈夏官.司勳〉云:「治功曰力。」則力民謂善人有力,功 加於民者也。故知「力民代食」謂使代無功者食天祿也。「力 民代食」《傳》既如此,則好是稼穡亦異於鄭,當謂好是知 稼穡艱難之人也。(中略)王肅云:「當好知稼穡之艱難、 有功力於民,代無功者食天祿」是也。 145. 140. 見《毛詩注疏》,卷 11 之 1,頁 7。. 141. 同上。. 142. 見《毛詩抄》,冊 3,頁 15。此處「虛字」,《毛詩抄》原文作「於字」( ),指不表實詞意義之虛字。. 143. 依阮元《毛詩注疏校勘記》之說,經文此處作「稼穡」者為王肅本,鄭玄本則當 作「家嗇」。. 144. 見《毛詩注疏》,卷 18 之 2,頁 5。. 145. 同上,頁 5-6。.

(36) 194.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2004 年 12 月. 宣賢〈毛詩抄〉釋經文云: 《聞書》中謂「力民」指賢者;所謂「代食」者,指聚斂之 臣。《正義》之意,恐非如此。 146 案:「力民代食」一句,據《正義》所釋,《傳》、《箋》異解。147《傳》 意謂「力民」為「善人有力,功加於民者也」,與《箋》云:「聚斂 作力之人」有異,一為賢人,一為惡臣。宣賢所引《聞書》 148 之解, 謂「力民」指賢者,同於《傳》說。然《聞書》言「代食」者指聚斂 之臣,則與《傳》、《箋》之說並異。. (三)體現日本中世《詩經》學之部分面貌 日本學者山田英雄嘗於〈清原宣賢〉一文中深感日本學 界對於「奈良平安時代以降日本經學之歷史」研究之欠缺。 149 今若透 過宣賢《毛詩抄》以觀察其《詩經》講說之情形,當可略窺其時《詩 經》學之部分面貌。以下略舉數例以論之。 (1)〈邶風.燕燕〉:「燕燕于飛,下上其音。」《傳》云:「飛 而上曰上音,飛而下曰下音。」《箋》云:「下上其音,興戴媯將歸, 言語感激,聲有小大。」 150 《毛詩抄》釋經文云: 「下上」之字,「下」字若表示「下面」之意時,讀為上聲, 若表示「下降」之意時,讀為去聲。「上」字,若表示「上 面」之意時,讀為上聲,若表示「上升」之意時,讀為去聲。 此處乃讀為去聲。 151. 146. 見《毛詩抄》,冊 4,頁 40。. 147. 據《正義》中所引王肅之說推之,此處《正義》當是以王肅之說為《傳》意,並 以之與《箋》說作比較。. 148. 清原宣賢《毛詩抄》之前,有善應軒講《毛詩聞書》及景徐講《毛詩聞書》二種, 此處宣賢僅言「《聞書》」,尚難斷定為何種。另參同註 18。. 149. 見同註 3,頁 118。. 150. 見《毛詩注疏》,卷 2 之 1,頁 13。. 151. 見《毛詩抄》,冊 1,頁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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