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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研發之性質及公平法觀點

3.1 策略聯盟與共同研發之意涵

策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是一個實務界極為常見的營運策略。但是策 略聯盟的定義為何?則是呈現各家爭鳴,莫衷一是的說法。有稱之為「由兩家或 兩家以上的企業,基於市場開發、降低營運成本或風險,或圍堵競爭者的目的,

而組成的正式或非正式合作關係」46;亦有論者稱之為「競爭者間之相互合作,

而具有強化企業體競爭優勢或維持競爭均衡之作用者」47;亦有稱其為「一種企 業、其他法人組織或團體間,基於特定目的,藉由某一特定企業之財務、物資與 人才等資源之共同經營,以整合雙方互補優勢資源,以分攤經營與投資風險之合 作關係」48者。

由以上各說明可知,「策略聯盟」本身並非一個嚴謹的名詞,僅或可作為一 種商業模式的泛稱。其內涵在於強調參與者,基於特定相同目的所組成,以及企 業間互補資源的整合。所以「策略聯盟」重點不在於組成有形的「聯盟組織」, 而在於企業為加強其競爭體質,所為之無形「策略層面」的合作關係。企業間組 成策略聯盟,個別企業仍不失其主體性,其組成策略聯盟僅是為了特定目地,所 為之資源整合手段而已。歸納以上的說法,企業組成策略聯盟可能基於以下數點 理由49

1. 為達規模經濟與專業化。

2. 為進入新的市場或擴大現有市場。

46 WIKIPEDIA, available at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7%AD%96%E7%95%A5%E8%81%AF%E7%9B% 

9F&variant=zh-tw.

47 吳青松, 各國公平交易法對產業研發等策略聯盟規範之比較探討, 公平交易法與產業發展學 術研討會論文集 2 (公平交易委員會編著, 1992).

48 孫文玲, 解構美國競爭者合作聯盟反托拉斯法準則(上), 12(6) 科技產業革命, 28, 30 (2000).

49 劉菊梅, 企業全球聯盟之管理與評估, available at

http://www.moea.gov.tw/~ecobook/season/8906/htm/sag6-1-a6.htm.

3. 透過聯盟成員間的技術轉移來發展新技術。

4. 為取得競爭者的技術發展,消彌未來可能的競爭對手。

策略聯盟可能類型多端,至於採用何種類型,端視參與者基於不同目的之考 量而定,例如,若企業進行研發工作,卻苦於資金、技術及人力的缺乏,以組成

「研發策略聯盟(Research & Development Joint Venture)」來整合互補資源,彌 補本身的短處,其內涵仍不失為「策略聯盟」的類型之一。研發策略聯盟具有許 多優點,廣為實務上所採用,知名的國際研發聯盟案例,如 1976 年在日本由日 立、東芝及 NEC 等五大集團成立之「VLSI 技術研究組合」。或是美國在 1987 年 成立之半導體技術聯盟(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Consortium, SEMATECH)等。

在此國際趨勢潮流下,政府對於推動研發聯盟一向不遺餘力。例如,日本資 訊大廠NEC公司,基於全球佈局企業活動的理由,在 2004 年 8 月來台成立「NEC 創新產品共同研發中心」,將多項原本在日本進行的尖端技術及硬體開發技術,

移轉至新成立之在台研發中心及台灣合作企業50等,均為適例。我國經濟部工業 局於民國九0年代即開始推動之「企業研發聯盟推動計畫」51,亦是本土性的代 表性案例。研發策略聯盟參與成員,基於協議分享研發成果,提高研發投入成本 效率,避免重複投資所導致的資源浪費。再者,研發策略聯盟具有分擔研發風險、

縮短研發時程等優點,可降低研發過程面臨風險的負面因素。

研發策略聯盟為企業策略聯盟運作模式之一,其類型及運作方式極其多樣。

但是,為簡便分析起見,本文對於「共同研發」以及「研發策略聯盟」二者,並 不做形式上的區分,而著重成員間的實質合作研發關係是否存在。亦即,若成員 已就研發資源投入,以及成果分享機制達成共同協議,並對於研發方向達成共 識,則均為本文所探討的主體。所以,只要成員間存在實質並具有拘束力的合作

50 http://doit.moea.gov.tw/news/newscontent.asp?IdxID=49&ListID=0488.

51 http://www.ciup.org.tw/6_gov/pt/a03.pdf.

關係存在,則一切企業間的「研發策略聯盟」或「共同研發」,在本文均視為相 同之意涵,代表企業間共同合作投入研發工作,分擔投入資源及共享成果之行為。

正如同「策略聯盟」一詞難以給予明確定義,共同研發的定義,亦呈現出百 家爭鳴的說法。例如,Brodley(1990)指出,共同研發係指一個非基於合併,

而是在中長期約束參與者,在新產品或新生產技術上之發明、發展或推廣的契約 關係52;Katz(1986)將共同研發稱之為,各組成員在共同進行一項研發專案前,

協議共同分擔研發所需之成本,並共同分享研發之成果53。Poyago-Theotoky

(1995)則認為,共同研發為組成員互相協調彼此之研發活動,並以等同於具有 完全研發外溢效果的情況下,交換及分享彼此的研發成果54。惟不論採取何種定 義,可歸納共同研發有以下之特徵:

1. 參與成員非基於合併,各自保有其經營之獨立自主性。

2. 以技術改良或開發、降低成本或發現新事物之需求而組成。

3. 成員間共同分擔研發資源與研發風險,並就研發成果分享達成協議。

因此,共同研發的主要特徵在於以複數之企業,基於風險分擔及成果分享的 目的,共同參與一個具有共同目標的研發計畫。但是,參與成員為避免研發成果 的外溢,對於研發成果分享達成協議,將使得研發成果之實施產生排他性。因而 共同研發發生限制技術之實施,進而達到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市場功 能的副作用。最終使共同研發與導致限制競爭之聯合行為,僅有一線之隔。故而 各國競爭法對於共同研發行為,各有一套專屬之規定,以平衡共同研發對社會福 利的利益,以及其潛在所可能發生的負面效果。

52 Joseph F.Brodley, Antitrust Law and Innovation Cooperation, 4(3)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97, 98 (1990).

53 Katz, supra note 20 at 530.

54 Poyago-Theotoky, supra note 31 at 211.

3.2 共同研發與聯合行為

企業多以資源互補及風險分攤作為參與共同研發的主要訴求。因此,企業在 共同研發行為中,會就投入資源、研發過程的工作分擔,以及共同研發的成果分 享具體協議。因此,若共同研發參與者在產品市場互為水平競爭關係,則「共同 決定」決定參與共同研發活動,並「相互約束」共同研發的成果分享事宜,將無 可避免地受到公平法限制聯合行為法制的挑戰。依現行公平法規範,共同研發行 為是否成立聯合行為,公平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 供需之市場功能」,已經成為過濾公平法是否介入共同研發行為的唯一構成要件。

公平法限制企業聯合行為的原因,在於企業的勾結行為造成限制市場機能運 作的惡性。經濟學理論以卡特爾(Cartel)55這種寡佔市場中,常見的反市場競 爭勾結行為56,來詮釋企業聯合行為限制市場競爭的效果。但是企業的共同研發 行為,是否同樣會引起反市場競爭效果?也就是說,共同研發參與者能夠藉由共 同研發行為,來達到與卡特爾同樣的結果,以達到降低市場競爭,提高利潤的目 標?則不無疑問。若答案為肯定,則進一步的問題在於,以公平法規範產品市場 聯合行為的法制,來規範研發行為是否合適?這應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以我國公平法對聯合行為之規範內容觀之,「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 務供需之市場功能」成為共同研發可以跳脫聯合行為的唯一構成要件。所以,共 同研發「是否具有反市場競爭性,而必須成為競爭法規範對象」?應以採肯定說 為當。經濟學理論可提出兩個佐證說明。首先,共同研發參與成員若將研發階段 的合作關係,延伸到生產階段,則利潤將提高57。而且參與成員投入的研發資源,

已經成為無法收回的沈入成本(Sunk Cost),所以在某整程度上,成員均被鎖入

(Lock in)共同研發關係中,當然將合作關係由研發階段延伸到生產階段的誘因

55 卡特爾是指,同一產銷階段之企業所組成的組織,在組織中的成員以協議減產、抬價或分割 市場範圍的手段,降低彼此間的競爭性以增加成員利潤。參見 張守鈞, 個體經濟理論與運用, 266 (第二版, 全英出版社, 1993).

56 WIKIPEDIA, available at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rtel.

57 何志峰, supra note 24, at 40.

58。 會更為強烈

其次,共同研發參與成員為了避免任一方,利用資訊優勢來攫取其他成員的 準租(Quasi Rent),研發過程中揭露研發過程中所掌握的資訊,消弭資訊不對稱,

是確保共同研發順利進行的必要手段59。因此,參與成員充分的資訊交換,將使 得參與者充分瞭解其他成員,關於研發計畫標的產品之生產技術、成本結構、產 品規格及未來產品發展走向等重要指標。只要這些重要指標,成為成員間的透明 資訊,參與者便有機會就產品的成本、定價、產能,甚而行銷方式達成共同的「默 契」,而影響市場競爭。若研發產出成果為專利權、工業規格或標準,更容易出 現限制技術競爭的技術聯合行為發生60

甚而,共同研發成員的資訊充分揭露,使參與成員有機會在產品市場做出足 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的限制競爭行為。尤其共同研發活動的協議約款,除規範 成員的出資、成果運用為目的之外,就成果運用的約定效力可能間接影響第三人 而發生反競爭效果,例如:共同限制新技術的開發、利用或共同拒絕技術授權的 行為,將使市場參與者數目減少,或者發生市場進入障礙。這將嚴重違反公平法 維護市場競爭的基本精神。因此,共同研發本意可能非以影響市場競爭為出發,

但是約束事業活動的共同行為,卻可能發生實質影響市場競爭之結果。

雖然事業共同研發行為,容易發生限制競爭的效果。但是實務運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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