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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共擔責任

有鑑於生產基礎與消費基礎的計算原則,將汙染排放責任分別歸屬給生產者 與消費者,兩種計算方式均有爭議與缺點。不只因生產者把產品製造出來,僅將 汙染排放責任全都歸屬給廠商,尚因消費者或是其他生產部門的需求,生產者才 會製造產品而排放汙染,故應重新歸屬汙染的排放責任。因此,文獻(Bastianoni et al., 2004; Ferng, 2003; Gallego & Lenzen, 2005; Rodrigues et al., 2006; Kondo, Moriguchi, & Shimizu, 1998; Lenzen et al., 2007; Rodrigues & Domingos, 2008),出 現第三種計算汙染排放責任的討論,請見圖 2-2,汙染排放責任歸屬給生產者與 消費者。

圖 2-2 本研究共擔責任之文獻架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共擔責任 的概念

概念的 延伸 生產面與

消費面的 責任歸屬

共擔責任 的計算

共擔責任 的應用

Kondo, Moriguchi, and Shimizu (1998) Ferng (2003)

Bastianoni et al. (2004) Gallego and Lenzen (2005) Rodrigues et al. (2006) Lenzen (2007)

Rodrigues and Domingos (2008)

Rodrigues, Domingos and Marques (2010)

Marques et al. (2012) Csutora and Mózner (2014)

Andrew and Forgie (2008) Zaks et al. (2009)

Cadarso et al. (2012)

Lennox and Andrew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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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do, Moriguchi, and Shimizu (1998)以日本為例,由生產基礎與消費基礎下 之部分汙染量,按比例分配日本所需負擔排放二氧化碳的汙染責任。Kondo, Moriguchi, and Shimizu (1998)由生產基礎分配而得的汙染責任,為國內生產者為 滿足國外需求而在國內所排放的汙染,日本生產者承擔 p 比例的汙染量;由消費 基礎而得的汙染責任,為國外生產者為因應日本國內最終需求,國外生產者在自 己國家內排放汙染,日本消費者需承擔 q 比例的汙染量;最後再加上日本國內生 產者為滿足國內最終需求,而在國內所排放的汙染,即為日本所分配到的二氧化 碳汙染責任。然 p、q 比例未有一明確的定義,p、q 可任意變動。

同樣地,Ferng (2003)提出一汙染責任在生產者與消費者間作分配,並將進 出口所隱含的汙染按比例分配汙染責任。但在 Lenzen et al. (2007)與 Csutora and Mózner (2014)分別指出 Ferng (2003)之方法,會有重複計算(double counting)以及 未明確定義分攤汙染責任的大小等問題。

Gallego and Lenzen (2005)利用 IO 模型的特點,找出各部門供給與需求的交 易流向,以及各部門投入產出直接與間接的連結,將環境汙染的責任共同歸屬給 生產者和消費者。因此,各部門所需承擔的汙染排放責任,除了直接排放的汙染,

還有間接效果隱含的汙染排放責任。其中 IO 模型又可採用 Leontief 和 Ghosh 兩 種模型,計算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汙染責任(Gallego & Lenzen, 2005)。Gallego and Lenzen (2005)由 Leontief 模型跟 Ghosh 模型,可分別從產業間交易流向,由上游 (upstream,由上而下)與下游(downstream,由下而上)的觀點推算汙染排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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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銷售的產品,產品製造所排放的汙染負責。而產品賣得越多,銷售者需負擔 更多的汙染排放責任,故汙染排放責任的大小視購買者需求之大小,供應者所排 放汙染量的多寡,最終的汙染排放責任由生產者承擔,即是生產者責任。(赵定 涛、杨树,2013;Gallego & Lenzen, 2005; Rodrigues & Domingos, 2008; Lenzen &

Murray, 2010; Rodrigues, Domingos & Marques, 2010; Marques et al., 2012)

此外,Gallego and Lenzen (2005)一文提出不同汙染均可透過 SR 公式,將汙 染排放的責任歸屬給不同成員。此公式的優點在於無重複計算與部門數的多寡不 會導致汙染歸屬比例改變的問題(Lenzen et al., 2007; Lenzen, 2007),詳細內容請 見 3.2.2 節。加上,由 Leontief 模型跟 Ghosh 模型,雖有隱含責任歸屬的概念,

卻未敘述如何計算出共擔責任,因此 Gallego and Lenzen (2005)的目的,為採用 供應鏈的方式,一層層地拆解找出各部門的責任歸屬。

SR 公式中,生產者與消費者所需承擔汙染排放責任的比例──生產者責任份 額(producer responsibility share)與消費者責任份額(consumer responsibility share),

則在 Wiedmann and Lenzen (2006)和 Lenzen et al. (2007)文中定義。Lenzen et al.

(2007)提及可將家計單位(最終消費者)視為下游部門的一部分,如此一來,家計 單位所歸屬到的汙染責任,如同其他生產者所歸屬到的汙染責任一樣,詳細內容 請見 3.2.2 節。

同樣提出生產者與消費者均需承擔汙染排放責任的有 Rodrigues et al. (2006)。

但 Rodrigues et al. (2006)與 Lenzen et al. (2007)所提出共擔責任,最主要的差異在 於 Rodrigues et al. (2006)將汙染排放的環境責任(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平分 歸 給 生 產 者 與 消 費 者 雙 方 。 又 於 Rodrigues and Domingos (2008) 一 文 闡 述 Rodrigues et al. (2006)和 Lenzen et al. (2007)兩者的差異,可見表 2-2 之比較。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 Rodrigues & Domingos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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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過去文獻(Bastianoni et al., 2004; Gallego & Lenzen, 2005; Rodrigues et al., 2006; Lenzen et al., 2007; Rodrigues & Domingos, 2008)討論責任歸屬與SR之內容 作一對照,如表 2-3。生產基礎為生產者負責汙染責任的概念,為生產者製造出 多少汙染,便需承擔其排放的汙染,亦是IPCC歸屬汙染排放責任的原則。若以 SR的角度計算,生產基礎的汙染排放責任為α, β皆為 0,因此計算生產基礎的汙 染責任即是SR中的生產者責任。本研究又以Gallego and Lenzen (2005)一文提出 的定義為研究方法,SR為生產者與消費者均需負擔汙染責任的概念。而SR可區 分成生產者責任與消費者責任,又生產者責任可從中間投入與最終需求歸屬到汙 染排放責任,而從最終需求中歸屬汙染排放責任給消費者。消費基礎為消費者負 責汙染的概念,為消費者購買一商品,消費者需負擔生產一商品的汙染量,屬於 生命週期分析1(Life Cycle Analysis, 以下簡稱LCA)歸屬汙染責任的原則。而一商 品的汙染量可分成兩個部份來探討,第一部分是生產者製造商品會直接排放的汙 染;第二部分是生產者製造商品時,會需要其他商品作為中間投入,而其他商品 在生產過程也會排放汙染,此部分為間接排放的汙染。因此消費者需承擔商品直 接與間接的汙染量。若以SR的角度計算,消費基礎的汙染排放責任為α, β皆為 1,

因此計算消費基礎的汙染責任即是SR中的消費者責任。

表 2-3 三種責任歸屬之比較

生產基礎 SR 消費基礎

汙染責任由 生產者 100%承擔 生產者與消費者共同承擔 消費者 100%承擔 若是採用責任份額的方

式計算,α 與 β

皆為 0 為 1-(附加價值/淨產出) 皆為 1

汙染責任該由誰承擔的 概念,是根據

IPCC Gallego and Lenzen (2005) LCA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 Lenzen et al. (2007)。

1一個產品從原料製成成品的流程(即供應鏈),又可說是從搖籃(原料)到死亡(成品)的過程(from cradle to de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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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and Forgie (2008)應用 Lenzen et al. (2007)的方法,以生產基礎、消費 基礎與 SR 三種觀點計算紐西蘭各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排放責任。Zaks et al.

(2009)發現巴西因國外消費者的需求,造成亞馬遜流域土地利用的變遷,並在當 地排放溫室氣體。若在京都議定書的架構下,巴西需承擔溫室氣體的排放責任,

因此 Zaks et al. (2009)從生產面與消費面將汙染排放責任分配給巴西與進口巴西 產品的國家。Cadarso et al. (2012)以西班牙為例子計算各部門二氧化碳排放的 SR,

並在文中提及該研究為第一個使用實際的資料來計算 SR。

SR 又可以收入為基礎(income-based; Marques et al., 2012),以及受益者為基 礎(beneficiary-based; Csutora & Mózner, 2014)為觀點來衡量汙染責任。此外,

Lennox and Andrew (2006)使用 SR 的觀點,來歸屬用水的使用權(water use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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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方法架構

本研究採用 Leontief 投入產出模型之架構下,應用 Gallego and Lenzen (2005) 與 Lenzen et al. (2007)SR 的方法,計算台灣各部門的水汙染責任歸屬。本章分成 兩節介紹本研究之研究方法:第 3.1 節為投入產出分析模型之介紹;第 3.2 節說 明 SR 的概念及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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