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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緒論

1.1 研究背景及動機

經濟體中,各部門所生產的產品在生產、運輸、消費等各階段中,均會排放 汙染。當產品生產、消費均在同一國家時,汙染排放與其清除責任均在同一國家 中。然而現今社會國際貿易往來頻繁,一國消費之商品可由他國進口(或是在國 外設廠生產後再進口),使得雖然該產品由該國消費,卻使汙染排放及汙染清除 之責任由出口國承擔。

汙染排放與汙染清除之責任可分兩種,生產基礎會計原則(production-based accounting principle)與消費基礎會計原則(consumption-based accounting principle)。

首先,生產基礎會計原則是以生產者製造的汙染,由生產者直接承擔自己的汙染 排放。由於生產者在製造產品與運輸、販售產品的過程中,均會排放汙染,加上,

汙染排放若沒有責任的限制,像是低環保標準、法規不足或沒有法規管制汙染排 放,會導致生產者選擇製造汙染排放量大的產品。即使消費者具備環保意識,並 想要選擇低汙染的產品,也將無從選擇。因此,生產基礎會計原則的汙染排放責 任,又可以說是生產者責任(producer responsibility)。但是若將汙染排放的責任歸 屬給生產者,會有以下問題。以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為例,京都議定書規 範產品製造地應負擔其汙染責任,即是以生產者為基礎的汙染排放責任。然而京 都議定書要求簽署國減少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的排放量,是以已開發國家 列為管制的減排對象。但實際上已開發國家多往開發中國家設廠,在當地製造商 品並排放汙染(Bastianoni et al., 2004),低估已開發國家實際上所要承擔的汙染減 量與汙染清除責任。

消費基礎會計原則是以消費者(產品和勞務的最終使用者)為自己購買的商 品,負擔起該產品於所有生產階段過程中累計排放的汙染量。由於生產者製造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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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是為了滿足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因此將汙染排放的責任歸屬給消費者。故消 費基礎會計原則的汙染排放責任,又可稱為消費者責任(consumer responsibility)。

然而若汙染責任由消費者承擔,生產者不用承擔汙染排放的責任,將導致生產者 沒有動機使用乾淨或是有效率的生產方式,降低汙染的排放(Bastianoni et al., 2004)。所以無論以投入、製造產品的一方(生產者)承擔汙染排放的責任,或是使 用產品的一方(消費者)承擔汙染排放的責任,均有爭議或是其缺點。因此本研究 從文獻(Gallego & Lenzen, 2005; Lenzen et al., 2007)中發現,Lenzen 等人想要透過 共擔責任(shared responsibility),將汙染責任重新歸給生產者與消費者,使兩方均 能承擔汙染排放的責任。

以往討論汙染的責任歸屬,多以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為主(Andrew & Forgie, 2008; Zaks et al., 2009; Rodrigues, Domingos & Marques, 2010; Cadarso et al., 2012)。

然而,實際上水汙染的問題,也同樣重要。因為水是人類日常生活與經濟活動中,

不可或缺的資源。此外,台灣降雨時節分布不均、山高坡陡、河川流急、土地面 積狹小,均使台灣存水不易。若水資源受到汙染,不僅會影響民眾所需之用水,

也會減少產業可利用之水資源。

民國 95 至 101 年,台灣綠色國民所得帳(Green National Income Account)推 估空氣汙染、水汙染與固體廢棄物等三類環境汙染的質損值,均以水汙染的質損 最大,超過總汙染質損值之一半,其中又以民國 95 年水汙染質損值 395.3 億元,

佔總質損值 56.68%之比例,如表 1-1 所示。水汙染質損值是以單位減量成本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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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台灣歷年環境品質質損值

單位:億元 95 年a 96 年b 97 年c 98 年d 99 年e 100 年f 101 年g 水汙染 395.3 388.7 385.0 335.0 351.0 305.0 294.0 空氣汙染 280.7 342.4 344.0 313.0 283.0 279.0 232.0 固體廢棄物 21.4 17.5 18.0 15.0 21.0 25.0 23.0 加總 697.4 748.6 747.0 663.0 655.0 609.0 549.0 資料來源:a.行政院主計處(2007,頁 7)。綠色國民所得帳編製報告:民國 95 年。

資料來源:b.行政院主計處(2008,頁 7)。綠色國民所得帳編製報告:民國 96 年。

資料來源:c.行政院主計處(2009,頁 7)。綠色國民所得帳編製報告:民國 97 年。

資料來源:d.行政院主計處(2010,頁 7)。綠色國民所得帳編製報告:民國 98 年。

資料來源:e.行政院主計處(2011,頁 7)。綠色國民所得帳編製報告:民國 99 年。

資料來源:f.行政院主計總處(2012,頁 7)。綠色國民所得帳編製報告:民國 100 年。

資料來源:g.行政院主計總處(2013,頁 7)。綠色國民所得帳編製報告:民國 101 年。

加上台灣為一出口導向的國家,產品除了供應國內廠商與消費者的需求,亦 須滿足國外消費者的訂單,是故汙染排放的責任需由國內廠商、國內外消費者一 起承擔,以圖 1-1 為例說明各部門汙染排放之關係。由圖 1-1 可看到高水汙染 產品與低水汙染產品,此兩種產品的六種銷售流向。一、高水汙染產品多內銷給 本國使用者(即產業作為中間投入、消費者作為最終使用);二、低水汙染產品多 內銷給本國使用者;三、低水汙染產品使用高水汙染產品作為中間投入,再內銷 給本國使用者;四、高水汙染產品多外銷至國外使用者;五、低水汙染產品多外 銷至國外使用者;六、低水汙染產品使用高水汙染產品作為中間投入,再外銷給 他國使用者。前三種狀況均為本國使用產品,汙染留在本國;後三種狀況為他國 使用產品,汙染亦留在本國。倘若以本國產品計算生產者責任,生產者製造的汙 染只由生產者承擔汙染排放的責任,因此只有台灣國內產業須承擔汙染責任,在 後三種情況下,產品非本國使用,汙染卻需本國清除汙染,對本國是不公平的。

此外,若在第三、六種情況下,單以生產者責任計算汙染排放的責任,未計算到 低水汙染產品用高水汙染產品作為中間投入,忽略低水汙染產品其實隱含 (embodied)高水汙染的排放責任。即使高水汙染產品非台灣主要供應出口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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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有高水汙染產品多為國內使用,汙水排放責任由國內廠商與國內消費者負 擔尚為合理的錯覺。但事實上卻是低水汙染產品的直接汙水排放量小、間接汙水 排放量大,將低水汙染產品賣給國外消費者,汙染卻留在台灣。

圖 1-1 以生產者為責任歸屬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環境

經濟體

水汙染

產業 1:高 水汙染產品

台灣產業 與消費者

產業 2:低 水汙染產品

水汙染

中間 投入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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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環境

經濟體 他國產業 與消費者

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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