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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制度對於外籍勞工自行到案動機及逃逸動機之影響

第四章 現行自行出國及具保制度對於外籍勞工逃逸及自行到案動 機之影響

第二節 具保制度對於外籍勞工自行到案動機及逃逸動機之影響

壹、具保制度可能降低外籍勞工自行到案之動機 一、具保制度可能降低外勞自行到案動機之原因:

1、不需收容得以非法工作之可能性提高:

因具保制度僅需符合一定條件,逃逸之外籍勞工即得以免予收容,而在外不須受 移民署執法人員管束,如此可能使該受具保之逃逸外勞得以在等待出國時間內,

尋覓打工機會、非法工作。

2、具保資格、條件較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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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現行自行出國及具保制度對於外籍勞工逃逸及自行到案動機之影響 依據入出國移民法第 38 條第 2 項之規定,移民署得給予被查獲當事人替代收容

處分,將其責付具保予適當人員,而具保人條件僅須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 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等,

而在期間內則視狀況遵守各治安單位所訂定相關事項(如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 勤隊報告生活動態、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提供可隨 時聯繫之聯絡方式,於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覆等),並未限定須與受具保人 有相當之親屬關係等,具保條件較為寬鬆。

3、具保人實際不須擔負責任:

逃逸外勞經具保責付在外,若有違反具保條件甚或與各查緝承辦機關失聯者,

具保人實際並不須負擔該外勞失聯之任何責任,故即使外勞具保在外再度行蹤不 明,亦不需承擔任何風險,此種結果可能使未來以賺取傭金為目的之「專業具保 人」出現,使外勞遭查獲具保後再度逃逸之現象更為氾濫。

4、違反具保條件並無處罰規定:

根據入出國移民法之規定,雖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者,移民署相關單位於逃 逸外勞再度行蹤不明時得沒收其保證金,但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處罰規定,加以具 保資格、條件寬鬆,造成具保容易、違反時無相關處罰規定之現象,致使外勞遭 查獲具保後再度逃逸之現象增高。

5、保證金金額低於再度逃逸誘因:

根據入出國移民法規定,逃逸外勞遭查獲後得指定相關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 相當金額之保證金而免予收容,但繳納保證金部分,根據內政部移民署 104 年 4 月 2 日公布之「收容替代處分之保證金繳納及管理作業要點」,其中提及「本法第 三十八條第二項收容替代處分之保證金繳納金額,定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六 萬元以下」,顯示保證金最高金額為新台幣六萬元,但其具保在外若又非法工作,

可能僅需幾個月時間就能賺足新台幣六萬元,顯示保證金金額低於再度逃逸誘 因,無法實際發揮嚇阻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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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現行自行出國及具保制度對於外籍勞工逃逸及自行到案動機之影響 根據上述原因,逃逸外籍勞工可能因心存僥倖心態,認為即便遭查獲仍有機會

獲具保而免予收容(如自行到案得自行出國免收容之相同效果),因而降低其自行 到案之動機。

二、具保制度可能衍生之問題:

1、具保在外仍繼續從事非法工作:

逃逸外籍勞工遭查獲後,尋覓適當人員具保後即得免予收容,而其在外等候辦 理返國證件及手續期間,即有繼續在外從事非法工作之機會,且經具保者為遭查 獲而非自行到案,其繼續從事非法工作之意願仍相當高,衍生具保制度反將使其 更便利從事非法工作。

2、具保後再度逃逸:

具保對象為遭各治安機關查獲之包含逃逸外勞在內之逾期停居留外國人(自行到 案者本可自行出國不需具保),其本無回國之意願,而透過具保制度逃逸外勞仍能 繼續在外自由行動,不須受移民署收容單位管制,造成其再度逃逸、失聯之機會 及便利性皆增高。

3、社會觀感較不佳:

外籍勞工逃逸後經由具保即能免予收容,對於逃逸外籍勞工雇主、仲介業者而 言,外勞逃逸後仍能經由具保或提供保證金之方式免予收容,雇主及仲介心理上容 易產生不平衡之心態;另逃逸外勞經治安機關查獲後,仍能在外自由活動,則難免 容易使民眾產生是否該外勞將再度逃逸之負面想法,社會觀感較不佳。

貳、具保制度可能增加外籍勞工逃逸之動機

一、具保制度執行後每月新增外籍勞工逃逸人數增加: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我國每月新增逃逸外勞人數數據,製作以下趨勢圖表示 (詳見下圖 4-2),而根據該資料顯示,顯見我國每月新增逃逸外勞人數之自民國 104 年 2 月份開始出現大幅度之增加(自 1,049 人次增加為 2,984 人次,此後皆維持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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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現行自行出國及具保制度對於外籍勞工逃逸及自行到案動機之影響 餘人次之新增逃逸人數);而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 104 年 2 月 5 日修正施行,具保 制度開始出現並由移民署各執法單位運用於實務上(現行實務上經查獲之行蹤不明 外勞,若各專勤隊認暫不予收容為宜時,得開立替代收容處分書,將其責付予指定 之具保人或繳納保證金並配合相關事項,而免予收容),每月新增逃逸外勞人數亦於 民國 104 年 2 月出現明顯上升,顯見與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具保制度正式運用於 查處實務有關。

圖 4-2、104 年每月新增逃逸人數統計圖

二、具保制度可能增加外籍勞工逃逸動機:

外籍勞工逃逸遭查獲仍能具保而免予收容,對於外籍勞工而言,其可能會產生僥倖 心態,認為縱使逃逸之後遭查獲仍能具保免予收容,逃逸在外又能免受相關法規規 制,得以自由賺取生活費用,誘因明顯大於繼續留任原職,可能對外籍勞工逃逸動機 產生增強之作用;而根據統計資料顯示自民國 104 年 2 月開始,每月新增外勞逃逸人 數有顯著上升之現象,雖然亦無法排除其他我國經濟、政策、法規及外勞原生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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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現行自行出國及具保制度對於外籍勞工逃逸及自行到案動機之影響 政策改變因素之影響,但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外勞具保政策執行並經由遭查獲具保 外勞口耳相傳,造成外籍勞工逃逸動機之增強,可能亦係重要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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