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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與孝弟來演示其倫理思想,伊川始終堅持在天理的高度,透過建立一 形而上的根源道體,以承認並肯定現象之紛紜實存的價值與意義,再由 現象實踐中去推證、具現此至善之性體仁體。從邏輯上說,這種演示具 有某種宇宙發生論的論證意味,可謂初步拓展了「理一分殊」的形上學 意蘊,對後之學者具深刻的啟發120。伊川把儒家的仁義之道放入形上理 境的視野中,實欲說明儒家的倫理道德即是天理,天理即在發用中,其 根源與踐履、體與用是並列並重的。這種論證思維,即是伊川之「理一 而分殊」、「分立而推理一」的另一表述,此進路方式之意義在於,使儒 家之倫理道德獲得了一種合理性、永恒性的理論認定,從而使人在現實 中有了應該嚮往與努力的方向,得以開展出生命的意義與價值。
第四節 「分立而推理一」的道德踐履
從內在思想理路來看,伊川既從「體」也從「用」的角度對《西銘》
進行創造性的解釋。他認為《西銘》是以仁為核心思想,內容在體現儒 家萬物一體的精神,其所謂「老幼及人」的推己及人表現,即是仁愛之 心的發露。人能把握此仁理,順理而行,在不同的分位、分際中表現不 同的道德行為,盡個別的道德理分,是為義之處。所以在「理一」下又 說「分殊」,由內而出、安而行之,層層推擴,形成一條由上而下的思 理,就此而說「理一而分殊」。另方面,「理一」既貞定、指引了「分殊」
的流行方向,也必然肯定「分殊」的意義與價值,因而使現實中等級秩 序的道德實踐有了合理性,而成為人在具體情境中所當依循的行為規 範。依此,伊川又有由下向上推之思理,而有「分立而推理一」的求仁 方法。
120 伊川提出的「理一而分殊」命題,似乎已由倫理維度轉向具有形上學的意趣。然,筆者以為,
真正以體用關係探究「理一分殊」者為龜山,而明確對該命題從形而上之存有學立場進行探究者 則待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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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說「理一而分殊」主要是立足於形上的存有立場,強調天理 實體的絕對性與普遍性,由此來論證現實社會中一切道德實踐的合理性 與永恒性;說「分立而推理一」則側重於現實存在的工夫立場,強調實 際分殊的特殊性與必要性,以具體的推施之用來使形上存有之理的道德 普遍性獲得理解與實現。前者,整體上屬一直貫順成的義理模式,在伊 川標舉天理論的思想邏輯下是可以理解的;後者則側重實際經驗內容的 工夫模式,主張由下學而上達的哲學路徑。是以,「理一」是必須通過
「分立」的方式來得以具現。論「分立」也就不能只在內在上說,而是 必須落在居敬涵養與窮理格物的後天工夫上,那麼人對「心」的把握就 顯得重要了。茲先述主體自覺之必要與推心及人,再就居敬、窮理以明
「分立而推理一」的道德踐履。
一、主體的自覺性
(一)道心與人心
依伊川之純粹存有論的思理,其所理解之性理並不能起用,具體的 發用是落在屬於氣的心上說。而氣有善與不善,心既屬形而下之氣,必 然受到氣稟之清濁、厚薄、智愚、賢不肖等之限制,因而也限制了人的 道德實踐。那麼,心就有如理或不如理的兩種可能。對此,伊川曾說: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心,道之所在;微,道之體也。心與 道,渾然一也。對放其良心者言之,則謂之道心;放其良心則危 矣。121
在他的思想中,「道」相當於「理」,於此,他先解釋心為道之所在,又
121 《程氏遺書》卷第 21 下,頁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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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心與道渾然為一,則似指此心為一個與道、理合一之至善的、本善的 道德心。由此而說,它對「放其良心」者而言,則謂之「道心」,言下 之意,「道心」即是指不「放其良心」者的心,人不「放其良心」,其心 自然能如理合道。依此,相對的,「放其良心」者便是不一定能如理合 道者,其心便可謂之「人心」。換言之,伊川所理解的心有「道心」與
「人心」兩個面向,道心的表現必能如理合道,是為善;人心的表現則 不一定能如理合道,也不必然是善,所以說放之則「危矣」。故說,伊 川論「心」實有如理、或不如理的問題,如理的「道心」是從價值存有 的脈絡思辨,此心與道渾然是一,而不必然如理的「人心」則是從現實 存在界的現象而說。
又前曾述,伊川「心」有已發、未發兩個狀態。他認為心在未發時,
因不受外在之牽累影響,所以是處在一個善的狀態;心若發用則成為 情,情在外物的影響下則可能有善或不善的情形。因此,他主張應時時 作工夫以涵養此未發的心,使心皆能如理合道,則發動之情亦皆為善 情。如此看來,能施以涵養工夫者即是不「放其良心者」,其心即是能 如理合道的「道心」,具體發動的情即為善情;反之,不能涵養此心者 即屬「放其良心者」,其心容易走作不定,不能如理合道,此即為「人 心」,其具體表現則可能為不善之情事。所以,放不放其良心?施不施 以工夫?關涉到道心與人心、善與不善的表現,而此中關鍵更在人的自 覺性與能動性。孟子有言曰:「學問之道無他,求其放心而已矣。」122而 伊川在詮釋《周易》「復」卦時則說:
故復為反善之義。……不遠而復者,君子所以修其身之道也。學 問之道無他也,唯其知不善則速改以從善而已。……復者,復於 禮也,復禮則為仁。123
他結合了《孟子》與《易傳》,以「復」解釋孟子的求放心,換言之,
122 《孟子.告子上》十三經注疏本,頁 202。
123 《程氏易傳》卷第 2,頁 81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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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放心即是反善的工夫,再具體地說,人能約已放之心反復於禮,克己 復禮,則仁在其中矣。此見,兩人皆立足於自我的主體性而論,其所謂
「求其放心」或「知不善則速改以從善」的「學問之道」實即一治心的 工夫,是一種從內向外,由下向上的路徑,都在求如何能使心合道如理,
可謂殊途同歸,有異曲同工之妙。而伊川由對《周易》的詮釋,創造性 的以「復」來解釋這個過程,使復卦擁有不同意義的詮解,另方面正也 體現出人主體的自覺性,人有此知善與不善的自覺能力,反善才有可能。
(二)理不障人,人自障
相同的思維,亦可見於伊川對釋氏「理障」的批評。《遺書》中有 段對話:
問釋氏理障之說。曰:「釋氏有此說,謂既明此理,而又執持是 理,故為障。此錯看了理字也。天下只有一箇理,既明此理,夫 復何障?若以理為障,則是己與理為二。」124
事實上,伊川之論「理」是就道德的層面,賦予它倫理綱常的實質內涵,
主張的是要從日常的分殊實踐中去體現那個實有的理,與佛教之立論於 宗教層面,以因緣所生法,對現實萬有採虛妄不實的觀點大異其趣。於 此,伊川從自己的哲學立場,批評佛教把理與己分為二才會有「理障」
之說。
按伊川認為,天下只有一箇理,惟聖人之心,能「合內外、體萬物」
125,他曾順著孟子語意而說:「孟子言:『盡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則 知天矣』。心也、性也、天也,非有異也。」126把心、性、天視為無異,
124 《程氏遺書》卷第`8,頁 196。
125 《程氏遺書》卷第 3,頁 66。
126 《程氏遺書》卷第 25,頁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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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一人之心即天地之心,一物之理即萬物之理。」127、「物我一理,
才明彼即曉此,合內外之道也。」128從本體處看,我與物同體無對,物 我之間相通無礙,內外合一,故既明此理即得此理,無所謂隔或障。理 既不障人,是人自障。那麼,人的盡與不盡心、人的務實與努力就顯得 至為要緊了。所以伊川也曾感慨:「理與心一,而人不能會之為一。」129 意指理與心應是一,然人常不能會之為一,可知人才是能否使心與理合 一的主要關鍵。
整體而言,伊川之論「心」是採取積極而肯定的態度,其心有道德 的與形上的意義,但現實中,人當如何使心皆如理合道,並穩固、肯認 性理之絕對性與普遍性?伊川轉向重視治心的工夫上,主張居敬涵養、
窮理格物,期使從不善返回善、從存在之然以窮究所以然之理,此即其 所謂「分立而推理一」。人能盡心、盡分,就能制止(防止)過多的私 心與人欲,能止私勝意即能不偏不黨,不偏不黨則能使人近於仁、體仁 悟仁,乃至好惡之情皆能得其正,則仁理之義便得明著顯露出來,所以 實踐這求仁的方法關鍵還在於人的身上。
誠如牟宗三先生所說:「道德的本心天理不能空掛,停在抽象的狀 態中,亦必須在氣動中而為分殊的表現,亦必須在意而無意、念而無念 中作具體的呈現。作分殊的表現,具體的呈現,始有真實的道德行為可 言。否則,本心天理只是抽象的『體』,而沒有成為道德行為之『用』。」
130重視、肯定現象界,把握顯象面的「分殊」,是儒家的共通義。因此,
即便伊川對佛教的思辨型式有所參稽擷取,即便我們取佛學理事關係、
一多邏輯對伊川「理一而分殊」命題的思辨模式進行比對論析,尤需明 白伊川的核心思想仍在儒家的道德倫理問題上,其著眼點、或說施力點 猶在現象實存的「分殊」中,人只有從具體分殊的後天工夫中來落實,
才能通之以道,體現仁道的精神。
127 《程氏遺書》卷第 2 上,頁 13。
128 《程氏遺書》卷第 18,頁 193。
129 《程氏遺書》卷第 5,頁 76。依牟宗三先生分判,此條當為伊川語。參見氏著:《心體與性體》
第二冊,頁 337。
130 牟宗三先生:《心體與性體》第一冊,頁 65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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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仁愛的實踐原則
「分立」的關鍵在於主體的努力自我實現,使人的活動表現朝向一 個合宜的、理想的向度,進而使心與理能會而為一。而這個朗現如理而 發之心、使良心與天理合一的過程,即是一「推」的踐履過程。在一般 性概念中,「推」是指向前或向外用力,而在儒家的義理思想裏,即指
「分立」的關鍵在於主體的努力自我實現,使人的活動表現朝向一 個合宜的、理想的向度,進而使心與理能會而為一。而這個朗現如理而 發之心、使良心與天理合一的過程,即是一「推」的踐履過程。在一般 性概念中,「推」是指向前或向外用力,而在儒家的義理思想裏,即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