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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規制作為民事保護不周的彌補 .1 因不安感而生的刑罰需求

4. 刑事規制妥適性分析

4.3 刑事規制作為民事保護不周的彌補 .1 因不安感而生的刑罰需求

發生盜接、盜用電信設備的案件時,犯人時常是抓不到的;就算抓得 到,對方也未必有資力能夠賠償。業者仍向用戶收取被盜打的費用,電信資 費的損失原則上由消費者承擔,如果用戶堅持不妥協,經過一番奔走,可能 爭取到折扣91,但大致上無法免除。為了避免損失,一般人即使欠缺相關知 識,平時也得努力學習、時時小心,負起預防盜打發生的責任92;一旦出了 事,不知如何處理、如何向業者爭取,只好四處打聽詢問93

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才可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不過,

如果爭議金額在10 萬元以下,屬「小額消費爭議」,依消保法第 45 條之 4、第 45 條之5,若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調解,調解委員可提出解決方案,送達該 當事人,如果該當事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便視為調解成立。也就是說,對於消 費爭議的處理,政策上並不希望案件進入法院,故在進行訴訟之前,設計了很多道 替代性的關卡,電信消費訴訟可能是因此才數量銳減。只可惜經去電「NCC 電信服 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詢問,該中心表示他們只是將消費者的問題反映給業者,由 業者主動聯絡消費者解決爭端並回報進展,沒有就各類案件的處理結果追蹤、作成 統計,故不清楚用戶的利益狀態是否有較以往提升。

91 案例參見消費者遺失手機應立即掛失以免影響權益,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網站:

http://www.la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85039 ( 最 後 點 閱時間:2014 年 10 月 14 日)。

92 業者似乎也已習於這樣的關係。例如遠傳電信的「客戶預防國際電話被盜打公 告」,即提醒用戶可怎麼做,以提高用戶端 IP-PBX(SIP Server)設備的安全性。

「減少您被盜打的金額與損失」,http://www.fetnet.net/cs/Satellite?pagename=EBU/

Page/ebMainPageT&c=Page&cid=2041421906774&aid=3000003660242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2014 年 8 月 14 日)。

93 網路上可看見大量這樣的求救文。官方提供的資訊有時也沒什麼幫助,例如臺中市 政府法制局在「我家電話被盜打,請問要如何申訴?」一文中所建議的處理方式,

盜打行為為民眾帶來的困擾,其實大半是來自消費者地位的弱勢,只是 當這種處境無法改變時,焦慮感便轉化為對盜打行為的厭惡憎恨,而期待行 為人被處以重罰。是這樣的情緒,才使得盜打電話在我國社會被看做一種嚴 重的侵害行為,因而應該使用刑事手段規制94。可是,吾人日常生活中,財 產總是不斷受到他人的違法侵害或暴露於這樣的危險當中,若將太多種違法 行為列為刑罰的對象,不只對刑罰權來說將是過重的負擔,並且也會妨害經 濟社會的健全發展95。如果每種侵害利益的行為都依賴刑法處理,那麼民法 上的債務不履行幾乎會完全被涵蓋在內,導致刑法過度膨脹,也破壞不同法 領域之間的分工。

若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上,以全文關鍵字「盜打」搜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刑事判決數量竟是民事判決的十幾倍96,這是一個很弔 詭的現象。國家似乎是透過刑事方面的大力打擊,來安撫在民事關係上未被 善待的被害人。但對盜打行為人施加刑罰,不只無助於填補被害人的損失,

即向業者申請通聯紀錄,「過濾哪幾通電話是被盜打,然後向該電信公司索取電話 被盜用申報書,經該電信公司受理後,轉送電信總局各區電信警察隊偵辦」〔參見 http://www.consume.taichung.gov.tw/ct.asp?xItem=68752&ctNode=6681&mp=122020

(最後點閱時間:2014 年 8 月 14 日)〕。但是,即使向業者申報盜用、請警方偵 辦,依照契約約定,停話前的盜打費用還是照樣要支付。所以,消費者如欲自保,

第一時間應做的其實是辦理停話,但這段說明中卻未提到。至於用戶與業者之間如 何折衝協調、最後會以什麼樣的方案內容達成和解,筆者去電洽詢 NCC 電信服務消 費爭議處理中心及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也都表示無資訊可提供,無怪乎民眾只能 上網打聽。

94 刑罰是用以回應社會的情感需求。隨著晚近現代性(late modernity)的來臨,新的社 會生活型態使人人幾乎都處於壓力及不確定性當中,也帶來文化及感知方式的改 變。人際關係趨於緊繃,造就出了社會福利緊縮及刑罰嚴峻化的現象。相關論述可 參見 David Garland 著,周盈成譯,控制的文化——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第 4 章(2006);謝煜偉,二分論刑事政策之考察與批判——從我國「寬嚴並進的刑事 政策」談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95 參見林幹人,刑法各論,頁 136(2007)。

96 2014 年 8 月 14 日的搜尋結果:刑事判決 224 筆、民事判決 18 筆。

反而可能使其更無力清償債務。雖然刑法上對於財產法益的保護,會隨著時 代的需求而改變97,但這種因制度不健全所引起的對刑罰的渴望,並不是這 個社會真正的需求。對盜打或盜接、盜用電信設備的問題來說,刑罰終究只 有表面上的宣示作用,防範技術的改進、消費者地位的提升、便利的紛爭解 決流程等,對民眾來說毋寧更具實益,也才是政策應該努力的方向。如果相 關機制能夠完備,民眾的無力感因而減少,也就不會再那麼需要刑罰的慰藉 了。

4.3.2 他山之石──日本對於電信消費者的保護態度

我國將獲取電話費利益的行為定性為犯罪來處理,這並不是理所當然的 現象,例如日本即沒有對盜打電話的行為採取刑事規制98。日本司法實務理 解國家政策的大方向,即電信是一種公用事業,國家應當營造出環境,讓國 民能夠享受便利、安全的電信服務。從這個角度設想,遂認為電信業者應承 擔一定的公益責任,關於服務方案的設計及品質控管也對業者抱持較高的期 待。故日本實務在處理電信消費紛爭時,會傾向於維護消費者。

97 是與資本主義的歷史發展階段相應,且已經歷過許多次的變化。參見山中敬一,刑 法各論Ⅰ,頁222(2005)。

98 日本法沒有與我國電信法第 56 條第一項相當的刑罰規定,唯一比較相像的是,現行

的「有線電気通信法」第13 條,對於破壞電信設備機能、因而妨害通信之行為的處 罰。「有線電気通信法」的立法目的是維護通信秩序、增進公共福祉,故此一刑罰 規定不是在保護財產法益、處罰行為人藉此獲取財產上利益的行為,而是重視行為 對通信(作為一種社會法益)的破壞。日本並非沒有盜打電話或盜接、盜用電信設 備的問題,但實務上適用條文時,還是會謹守文義界限(甚至吹毛求疵到會根據

「電気通信」的定義,仔細推敲「符号」與「信号」二用語之不同,而認為如果僅 干擾「信号」傳遞、而沒有干擾「符号」傳遞,就不算是「妨害通信」。不過,本 案後來的結論是認為在電話上加裝「magic phone」這種裝置雖不影響通話,但仍干 擾了作為「符号」的「計費資訊」的傳遞,故仍構成「有線電気通信法」第 13 條之 罪。參見東京高等裁判所昭和58 年 11 月 22 日(昭和 58(う)684)判決,資料來 源:裁判例情報,日本裁判所:http://www.courts.go.jp/app/hanrei_jp/search1(最後點 閱時間:2014 年 8 月 14 日),並注意立法目的,故並未將此一刑罰規定挪用於處罰 一般的盜打電話行為。

例如日本電信電話株式会社(Nippon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Corpora-tion, NTT)於 1989 年開辦一種通稱為「ダイヤル Q2」(dial Q)的業務,即 資訊提供者向NTT 申請一組電話號碼,以供一般申裝電話(相當於我國的市 話)用戶撥打,來使用付費的資訊服務,費用由NTT 與一般的通話費一起代 收,扣除線路月租費及代收手續費後再轉交給資訊提供者,類似於我國的 0204、0209 等付費電話。這項服務已於 2014 年 2 月劃下句點,但曾經盛極 一時,並因其中包含許多色情服務、通話費用高昂等而引發過社會問題99

1991 年前後,實務上出現多件類似的案例,都是申裝電話的用戶家中的 青少年撥打了「ダイヤルQ2」服務,家長收到帳單後才發現多出了數十萬日 圓的費用。對用戶來說,這就是電話在不知情之下被同居的家人「盜打」。

跟我國類似的,當時 NTT 的電話服務契約約款第 118 條100,也約定了只要 是由契約當事人的電話線路所撥打,該用戶即須支付通話費用;另外,契約 約款第 162 條,則是約定付費資訊服務的使用者,對於應支付給資訊提供者 的服務費,同意由 NTT 代為收取。但是,在 NTT 對用戶的費用請求訴訟 中,法院往往會作對用戶有利的認定。

首先,與 NTT 簽訂電話服務契約的當事人是家長,但使用「ダイヤル Q2」服務的是家中的孩子,不是家長自己,法院大體上均認為約款第 162 條 不能作為令契約當事人支付非自己所使用之資訊服務費用的根據101,故家長 沒有義務支付使用「ダイヤルQ2」服務的費用。

99 參見「NTT がダイヤル Q2 を終了 25 年の歴史に幕」,MSN 産経ニュース,2014 年 2 月 28 日 , http://sankei.jp.msn.com/economy/news/140228/biz14022820050041-n1.htm(最後點閱時間:2014 年 8 月 14 日)。

100 條文內容參見「ダイヤル Q2 無断利用と通話料」(「理由」部分),獨立行政法 人——国民生活センター,消費者問題の判例集:http://www.kokusen.go.jp/hanrei/

data/200111.html(最後點閱時間:2014 年 8 月 14 日)。

101 參見「ダイヤル Q2 情報料と不当利得」(「解說」部分「1」),独立行政法人

——国民生活センター(按:這是日本的準官方消費者保護組織),消費者問題の判 例集:http://www.kokusen.go.jp/hanrei/data/200110.html(最後點閱時間:2014 年 8 月 14 日)。

其次,即使 NTT 對用戶放棄「ダイヤル Q2」服務費的請求,將請求內 容縮減到只剩「通話費」的部分,這個部分依照約款第 118 條,用戶應是無 法拒絕的,但日本法院還是沒有完全准許。最高裁判所在平成 13 年 3 月 27 日的判決中表示:「ダイヤルQ2」資訊服務與作為日常生活中意思傳遞手段

其次,即使 NTT 對用戶放棄「ダイヤル Q2」服務費的請求,將請求內 容縮減到只剩「通話費」的部分,這個部分依照約款第 118 條,用戶應是無 法拒絕的,但日本法院還是沒有完全准許。最高裁判所在平成 13 年 3 月 27 日的判決中表示:「ダイヤルQ2」資訊服務與作為日常生活中意思傳遞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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