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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者與用戶之間的關係 .1 對盜接、盜用的防範能力及責任

4. 刑事規制妥適性分析

4.2 電信業者與用戶之間的關係 .1 對盜接、盜用的防範能力及責任

比起消費者,業者擁有專業知識、技術及設備,通常是較有能力控制盜 接、盜用風險的一方。行動通訊方面,因手機與 SIM 卡體積小、易保管,且 目前的技術大致上已能夠藉由 SIM 卡準確地辨識使用者,故較能期待由用戶 加強對於盜接、盜用的防範措施。不過,業者也仍可以透過設計一些機制,

82 這其實是中華電信市話契約本身的疏漏。像是另一家遠傳旗下業者的市話服務契約 就比較完整,內容接近前「4.1.1」所述的手機定型化服務約款,參見「新世紀資通 股份有限公司市話契約」第 46 條:「乙方(按:用戶)發現本業務被盜接、冒用 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 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資料來源:遠傳 電信公司網站:http://promotion.fetnet.net/pmt/007/Onnet%E5%B8%82%E8%A9%B1%

E6%9C%8D%E5%8B%99%E7%94%B3%E8%AB%8B%E6%9B%B8.pdf(最後點閱時 間:2014 年 8 月 14 日)。

來幫助消費者管理門號,避免盜打發生,例如在服務當中提供密碼設定功 能,或於偵測到有異常使用狀況時對用戶提出警示。只是已如前「4.1.1」所 分析的,業者既然不會因為盜打的發生而變得求償無門,那麼可能也沒有強 烈的動力要在這方面提供更多的服務。

市話方面,由於線路很長,故除非是經過家宅內的部分,否則用戶一般 沒有能力防免對線路的侵入或破壞,只能依賴業者加強檢查及維護,而前

「4.1.2」中引用的中華電信市話契約第 45 條也提及了機線設備的維護責任

(原則上由業者負責維護,用戶自行維護的情況較少83)。對線路的管領權 反映出對盜接、盜用事態的防範能力,其實資費的風險分配也應參考這個指 標來認定為宜,若屬透過破壞線路來實現的盜接、盜用行為,所產生的資費 應該由業者承受。只是如前「4.1.2」已提及的,實踐上往往並非如此。

業者接到用戶的盜打申訴時,除非有特殊情事(例如同時有許多在相近 區域的用戶反映遭到盜打,看起來像是有歹徒侵入電信箱犯案的跡象),否 則不一定會主動檢查線路,可能僅以調閱資料的方式查證,便推斷用戶只是 謊稱遭到盜打84。業者向用戶請求電信費用,應由業者舉證電信費用債務存 在,但其實光憑撥打紀錄,是無法確認通話是否是由用戶所發出的,因為縱

83 中華電信的市話服務,通常除每月的基本費外,還會收取 5 元的「建築物屋內配線 月維費」。參見中華電信費率說明:http://www.cht.com.tw/personal/related/basic-calls-rate-0.html(最後點閱時間:2014 年 8 月 14 日)。客戶簽約時可選擇自行維護線路 而不繳交月維費,但障礙發生時,也須自行處理,如果委請中華電信修復,則需按 次收取檢測費、施工費各 200 元及實需材料費,故多數用戶還是會選擇繳交,也就 是由中華電信負責維護。

84 參見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4521 號刑事判決。本件是中華電信發覺遭盜撥電話

多集中於某些交接箱,因此才去檢查。其中中華電信行銷處管理師的陳述可資參 考:「如果這個號碼之前或之後有人打,我們會認為係客戶自己打的,但如果不 是,我們會去查證,不會只依客戶說的認定,我們也維護業者的權益」。言下之 意,業者不是對所有的申訴都會去查證,如果資料顯示該用戶曾撥打過這個號碼,

業者可能連查證都不作,就認定不是盜打。但這樣的邏輯是有漏洞的,因事實也可 能是之前的每一次都不是用戶自己撥打的,全部都是被盜打;或也可能是用戶雖曾 撥打(例如0204 等高額付費電話),但某一次真的是遭到侵入被盜打的。

然是他人透過入侵電信箱來盜接、盜用,也已是循特定的線路來獲取服務,

紀錄上仍會顯示為是某個用戶所撥打,故如果用戶以遭到盜打作為抗辯,這 樣的主張是初步可信的。業者對於證據的蒐集與保全有較高的能力及資力,

例如可擷取每段線路的流量資料,或在電信箱加裝攝影機等等,故事實不明 時,法院應當責成業者加強證據提出,並於證明力不足時由業者承擔不利 益,而非逕作對業者有利的推定,但實務上法院多半還是選擇支持業者的主 張85。即使有時業者也會願意積極查證,並對用戶提供補償,但這只是展現 企業形象或服務精神而已,就算不這樣做,用戶現實上也無可奈何的。

4.2.2 相對弱勢的消費者地位

由前「4.1」節中的分析可知,依電信業者與用戶之間的契約關係,在發 生盜接、盜用情事時,實際承受損失的一方往往是用戶。表面上這是基於契 約自由原則,由消費者所作的自願性選擇,但實際上當每家業者都提供差不 多的服務內容時,消費者也根本無從選擇。

不只是在資費風險的分配方面,從契約的其他事項中,也可看出我國的 電信消費者相對於業者,是處於較弱勢的地位。例如賠償責任方面,業者對 電信設備管理不完善,可能對用戶造成額外的困擾及不便86,被盜接、盜用 也算是其中一種,但綜觀整份市話服務契約,卻欠缺業者對用戶的賠償責任 條款,反而只找得到用戶對業者的賠償事由。若業者的機線設備故障,造成 通信錯誤、遲滯、中斷、無法傳輸等情事,可能使用戶蒙受可觀的損失,但 依通行的市話或行動通信契約,效果也只是扣減月租費或另提供等值之電信 服務而已。另外,計費方式方面,市話或手機皆依通話時間計價(除預付型 門號外,還會另收基本費或月租費,但通常可折抵至少部分的通話費),手

85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上字第 78 號、90 年度小上字第 19 號等民事判決的 事實認定。

86 例如實務上曾發生歹徒透過侵入電信箱,而竊聽用戶電話的事例。參見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96 年度簡字第 218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3687 號等刑事判 決。

機通話費尤其高昂87。主流電信業者均未提供包月制的通話費方案供一般消 費者選擇,按時計價也使得一旦發生盜打情事時,用戶的損失很容易變得相 當龐大。

我國法院在受理電信業者與用戶之間關於盜打資費的紛爭時,通常也是 直接照著契約條款來認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未就雙方經濟地位的不平等 及能力的不對等另作調和88。故我國電信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不論在 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幾乎一面倒地對業者有利。近年法院所處理的請求電 信費案件,主張有盜打情事的件數已經減少許多,可能是防護措施的改進所 致89,但也可能只是因為案件都已轉為透過和解或調處、調解解決,處理結 果不得而知90。如果在訴訟外的紛爭解決程序中,仍只是放任消費者獨自面

87 雖然近年已稍微調降,但除非是減價時段、網內互打、或選用高月租費方案,否則 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等主要業者的語音通話基本費率是 0.1393 元/秒,講 10 分鐘就要花費約一餐便當的錢(83.58 元)。

88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簡上字第 254 號民事判決(本件事實是用戶未即時發 現手機遺失。法院認為以通知業者之時作為雙方資費責任分界的約款是公平合理 的)、89 年度簡上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用戶懷疑電話線路被盜接,但由於欠缺專業 知識,對於怎麼發生的講不出所以然。法院便認為不可能被盜接,至於被盜打則是 用戶自己的疏失)等。

89 例如以往最容易被侵入盜接的電信箱,目前據新竹縣刑警大隊表示已採用電腦控

管:「中華電信對於馬路邊的電信交接箱,是採行電腦管控,外人無法隨意開啟,

如強行開啟,即可由電腦管控系統獲知並立即派員處理。」參見刑警大隊最新消 息 , 新 竹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http://www.hchpb.gov.tw/tyhp05/unit_news-1.jsp?newsid=1166(最後點閱時間:2014 年 8 月 14 日)。

90 2013 年底開始營運的「NCC 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主要業務即處理電信消 費糾紛,參見讓你不再當冤大頭!NCC 成立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2013 年 11 月 26 日,東森新聞雲: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26/300601.htm(最後點閱 時間:2014 年 9 月 22 日)。一般案件流程是:民眾先向電信業者陳情、或由該中心 轉達陳情,若業者超過期限未回覆、或陳情民眾對回覆結果不滿意,則可向該中心 申訴(即消保法第 43 條所規定的申訴程序)。該中心會出面協調,督促業者處理,

並依據相關規定,引導雙方達成協議。如果第一次調處未成立,則由 NCC 進行第二 次調處。若消費者對 NCC 的調處結果仍不滿意,可依消保法第 44 條,向各縣市消

對業者,而無支援團體介入調整,則消費者的處境可能比有法庭上公開攻防 的訴訟程序還更堪慮。

4.3 刑事規制作為民事保護不周的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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