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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一:物品所有權屬於原有者

第三章 模型設定

第一節 制度一:物品所有權屬於原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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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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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模型設定

本文模型設定以 Rose (2010) 所設定的理論模型為參考基礎,作為本研究的 第一、二種制度,再加入第三種制度討論台灣民法之規定。5第一個模型設定不 管買方善意與否,皆把物品的所有權判給原有者;第二個模型則是設定若買方是 善意即可擁有物品所有權、若為惡意則物品必須還給原有者;第三個模型台灣民 法規定當買方是善意時,原有者必須付出該物品之價金才可把物品買回,我們將 以賽局模型探討,比較三種制度下物品原持有人與可能的買方雙方策略互動的分 析。以下開始由於制度的不同,分為三小節討論,第一小節討論第一種制度、第 二小節討論第二種制度、第三小節則為第三種制度之分析。

第一節 制度一:物品所有權屬於原有者

假設社會中存在一物品 A ,令物品 A 原持有者為賽局內的參賽者 1;此 物品被偷後在市場上販賣,某潛在買方付出價金 T 購買此物,令買方為參賽者 2。首先物品 A 可能遭到偷竊,參賽者 1 可做出兩種決策:付出努力 C 防止 所有物被偷的決策或不付出任何努力,接下來,參賽者 2 的決策便是於市場中 買還是不買,參賽者 2 買到的物品有可能是物品 A。然而此處討論的是若參賽 2 買到物品 A 是在不知此物為贓物之下或是明知其為贓物還是買下的不同 情形,所以要定義參賽者 2 是否為善意買得者,承襲 Rose (2010) 文章中的設 定,我們視其在買賣之前是否付出代價企圖得知資訊而定,若參賽者 2 付出 e H 企圖得知資訊,我們定義其為善意買得者;反之若參賽者 2 付出 ( 0)eL  有意 不過濾贓物資訊,我們認為其為惡意。在制度一情況下,不論買方是否為善意或 惡意,我們假設法院皆把物品的所有權判給原持有者。

為了使模型表達更完整,我們將所有符號作出明確定義如下:

5  除了加入我國贓物所有權的法律討論做為制度三的分析之外,本文也為了確實比較三制度 的效用高低,而將物品遭到失竊以及法院判決善意第三人的機率,加以顯函數的方式設定。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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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較 參 賽 者 2 善意與惡意在各 U 值下的預期效用,我們可知:當 (1 )

UT  下,參賽者 2 為惡意付出 e 、選擇買之決策;當 L UT (1) 下,參賽者 2 付出 e 、選擇不買之決策,以數線呈現於圖 2。 L

U eL NB

1 T



eL B

圖 2:模型 1 參賽者 2 預期效用數線

由前述可知此賽局可能產生的結果為參賽者 2 惡意且買或惡意且不買,在 這兩種情況下,討論參賽者 1 的預期效用。首先,參賽者 2 惡意且買下,極大 化參賽者 1 的預期效用:

max [ ( ) (1 )( )] (1 )( ) ( )

c   VC   C   VC  VC

上式對 C 一階微分為  ,而二階微分為 0,因此可求解得 C ,0   。1 將 , ,C P 值代入臨界值  T (1)  中,得知實際臨界值將為  T (1)。其 次,當參賽者 2 惡意且不買下,極大化參賽者 1 的預期效用:

max ( ) (1 )( )

c  C   VC

求解得C[0, ]V 均可。為了配合實際決策的臨界值 T (1),我們將要求此時 均衡的防衛投入 C 。 0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整理出結果如下表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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