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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法律經濟學中,對於贓物歸屬問題甚少討論,Levmore (1987) 首開先例,此 項法規的源頭可追溯到古代,過去的法律中敘述了贓物原有者及買方之間產生的 衝突。最早出現相關的規定在漢摩拉比法典之中,其中對買賣奴隸的規定,買方 在進行買賣時必須小心提防,因為發生糾紛時,法律不保障其權益,誤買有主之 奴隸必須無償釋放。此外,在蒙古部落之中對於遺失的牛隻處置也有類似的記 載,即使買方在不知情下不慎買到有主的牛隻,此牛隻仍屬於原主所有。Levmore 認為不同法規對於善意買方的保障程度會影響其行為。

Cooter and Ulen (2000) 討論歐洲及美國法對於贓物所有權界定之不同,在分 析效率性的問題時,採用比較雙方最低成本的方式,比較原有者為保護其所有物 的成本及買方為確保能擁有購買之物的成本,視較低者為有效率應該保障的對 象。然此項分析忽略了互動,事實上一方之決策實會影響另一方的決策。

Ben-Snahar and Harel (1995) 則認為政府對受害者的保護會使均衡偏離效率,若 原有者或買方選擇付出更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反而會使政府的保護無效,所以認 為不保護善意第三者對社會而言較有效率。

Landes and Posner (1996) 討論了藝術品被盜的相關情形,首先做善意買方的 定義,表示若買方付出努力企圖得取藝術品的資訊,便認為其為善意買者。原有 者有更大的能力去抵制購買贓物之買方時,贓物於市場上的價格就越低,即法律 規定保障原有者時,贓物市場價格就較低,此特性可保護藝術品免於被盜。但相 反的,原有者花費心力保護所有物的誘因也會降低,偷竊成本亦會隨之減少,此 其涉及互相決策的影響,使用賽局能更詳盡的分析互動。

另一方面,代理人制度所產生的問題與贓物所有權的討論有相似之處,代理 人主要代理本人之行為,可代表本人與第三者訂定契約,Rasmusen (2004) 分析 了在本人否認代理人以其名義所簽之契約的情況下,法律應不應該保障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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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者,抑或是承認本人否認之行為,怎樣的規定才是最有效率的。結果顯 示法律主要保障善意第三者時較有效率,在第三者為不知情之下,代理人可以代 表本人,簽訂的契約成立。

Rose (2010) 則考慮了原有者及買方的策略互動,分析了買方是否能有贓物 所有權的問題,在法律保障善意買方及不保障之下,對雙方互動的影響,在傳統 文獻中,原有者及買方為保護自己所花費的成本有互相抵換的關係。法律不保障 善意買方會比保障善意買方更有效率,在不保護善意買方下,買方會避免浪費資 源在檢視物品是否為贓物上;在保護善意買方下,買方會付出努力去得知物品的 資訊,原有者亦會付出努力去保護自己的物品。所以在此設定之下,法律不保護 善意買方時,社會的整體效益會較高。

從以上的文獻可知,在社會效率面來說,一般認為不保護善意第三者較有效 率。本文依據 Rose (2010) 所設定的理論模型為基礎,該文運用策略性賽局

(strategic game)模型分析法律對於贓物歸屬權規定的兩個極端,即完全保護原 有者或完全保護善意買方,本文以此基礎再進一步分析,現在很多國家法律規定 並不那麼極端,而是採取雙方都部分保障之下的法規,我國便是採用這樣規定的 國家之一。陳榮隆 (2004) 分析盜贓物之所有權歸屬在學說上有四種不同的意 見:原所有人歸屬說、占有人所有說、2溯及消滅說、3折衷說,4我國基於善意取 得旨在保護交易安全,盜贓物之善意受讓人依民法第948 條取得盜贓物之所有 權,僅被害人可依第949 條之規定可請求回復其物,並於第 950 條設置回復請求 權之限制。然不同於我國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其他討論,多集中在法律繼受、

文字考證或現有體系的整合解釋,張永健 (2001) 則提出用法律經濟分析方法,

2  盜贓物所有權應歸屬善意受讓人所有。 

3  盜贓物所有權應歸屬善意受讓人所有,但權利人請求回復時,則其所有權之取得,溯及於取得 之時消滅。 

4  善意受讓人除對被害人仍處於未取得所有權之地位外,對其他任何人均處於已取得所有權之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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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減少「交易成本」和「增加效率」為判斷標準,分析現制的缺失後認為所有權 歸屬應該傾向「原所有人歸屬說」。又胡馨勻 (2006) 針對民法第 950 條提出其 見解,因民法第 950 條規定原有者付出價金才可取回物品所有權,所以善意買 得者為了保有其所有權,可能會故意失其蹤影或拒不表明其買受該物所支出之價 金,使原有者即使有資力有意願亦無法提出價金償還,兩年期限屆滿後該物便屬 於善意買得者,為避免此種情形,他認為原有者如於二年期間內請求回復其物之 所有權,不應以償還價金為必要,即可知其贊同「原所有人歸屬說」。

本文將採用的是原有者和買者兩方參賽者,在三種不同法規之下,即原有者 可以無條件取回所有物、善意買方可以擁有所買贓物的所有權、原有者付出贓物 之價格予善意買者可取回所有物此三種情形,分析其策略性互動的結果並比較不 同制度之間的效率性,以做為未來贓物所有權法律制定進一步的修改建議。本文 討論架構依序如下:第一章為前言、第二章為文獻回顧、第三章為基本模型設定、

第四章為前一章均衡結果之效率性的探討,第五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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