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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

在文檔中 第一版序言 (頁 95-98)

在这一章里,也同前面一样,假定劳动力的价值,从而再生产或维持劳动力所必要的工作日部分,是 一个已知的不变的量。

根据这个假设,知道剩余价值率,同时也就知道一个工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为资本家提供的剩余价值量。

例如,假设必要劳动每天是 6 小时,表现为金额 3 先令或 1 塔勒,那末,1 塔勒就是一个劳动力的日价值,

或者说,是购买一个劳动力所预付的资本价值。再假设剩余价值率是 100%,那末,这 1 塔勒的可变资本就 生产 1 塔勒的剩余价值量,或者说,工人每天提供 6 小时的剩余劳动量。

但是,可变资本是资本家同时使用的全部劳动力的总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可变资本的价值,等于 一个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乘以所使用的劳动力的数目。因此,在已知劳动力价值的情况下,可变资本的量与 同时雇用的工人人数成正比。如果一个劳动力的日价值=1 塔勒,那末,每天要剥削 100 个劳动力,就必须 预付 100 塔勒的资本,要剥削n个劳动力,就必须预付n塔勒的资本。

同样,如果 1 塔勒的可变资本,即一个劳动力的日价值,每天生产 1 塔勒的剩余价值,那末,100 塔勒 的可变资本每天就生产 100 塔勒的剩余价值,n塔勒的可变资本每天就生产 1 塔勒×n的剩余价值。可见,

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等于一个工人一个工作 633 日所提供的剩余价值乘以所使用的工人人数。又因为在 劳动力价值已定的情况下,一个工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是由剩余价值率决定的,由此就得出如下第一个 规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等于预付的可变资本量乘以剩余价值率,或者说,是由同一个资本家同时剥 削的劳动力的数目与单个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之间的复比例决定的。

因此,如果我们用M表示剩余价值量,用m表示一个工人每天平均提供的剩余价值,用v表示购买一 个劳动力每天预付的可变资本,用V表示可变资本的总数,用k表示一个平均劳动力的价值,用a′/a(剩 余劳动/必要劳动)表示一个平均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用n表示所使用的工人人数,我们就得出:

m/v×V

M=k×a′/a×n

这里继续假定,不仅一个平均劳动力的价值不变,而且一个资本家所使用的工人已经化为平均的工人。

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并不与受剥削的工人人数按比例增长,但这时劳动力的价值也就 不是不变的了。

因此,在一定量剩余价值的生产上,一种因素的减少可以由另一种因素的增加来补偿。如果可变资本 减少,同时剩余价值率却按同一比例提高,那末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仍然不变。按照以前的假定,如果一 个资本家每天要剥削 100 个工人,必须预付 100 塔勒,而剩余价值率如果是 50%,那末,这 100 塔勒的可 变资本就提供 50 塔勒的剩余价值,或 100×3 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如果剩余价值率提高一倍,或者说,

工作日不是从 6 小时延长到 9 小时,而是从 6 小时延长到 12 小时,那末减少了一半的可变资本 50 塔勒,

也同样提供 50 塔勒的剩余价值,或 50×6 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可见,可变资本的减少,可以由劳动力 受剥削的程度的按比例的提高来抵偿,或者说,所雇用的工人人数的减少,可以由工作日的按比例的延长 来抵偿。因此在一定限度内,资本所能榨取的劳动的供给,并不取决于工人的供给。(202)反过来说,如 果剩余价值率降低了,那末,只要可变资本量或雇用的工人人数按比例增加,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就仍然 不变。

但是,靠提高剩余价值率或延长工作日来补偿工人人数或可变资本量的减少,是有不能超越的界限的。

无论劳动力的价值如何,无论维持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是 2 小时还是 10 小时,一个工人每天所能生产的总 价值,总是小于 24 个劳动小时所物化的价值,如果这 24 个物化劳动小时的货币表现是 12 先令或 4 塔勒,

那就总是小于 12 先令或 4 塔勒。我们前面假定,要再生产劳动力本身,或者说,要补偿购买劳动力所预付 的资本价值,每天需要 6 个劳动小时。根据这个假定,500 塔勒的可变资本,使用 500 个工人,在剩余价值 率为 100%,或工作日为 12 小时的时候,每天生产 500 塔勒的剩余价值,或 6×500 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

100 塔勒的资本,每天使用 100 个工人,在剩余价值率为 200%,或工作日为 18 小时的时候,只生产 200 塔勒的剩余价值量,或 12×100 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量。它的总价值产品,即预付的可变资本的等价物 加剩余价值,在任何一天都决不能达到 400 塔勒或 24×100 个劳动小时的数额。平均工作日(它天然总是 小于 24 小时)的绝对界限,就是可变资本的减少可以由剩余价值率的提高来补偿的绝对界限,或者说,就 是受剥削的工人人数的减少可以由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的提高来补偿的绝对界限。这个非常明白的第二个 规律,对于解释资本要尽量减少自己所雇用的工人人数即减少转化为劳动力的可变资本部分的趋势(以后 将谈到这种趋势)所产生的许多现象,是十分重要的,而这种趋势是同资本要生产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量 的另一趋势相矛盾的。反过来说,如果所使用的劳动力数量增加了,或可变资本量增加了,但是它的增加 和剩余价值率的降低不成比例,那末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就会减少。

第三个规律是从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取决于剩余价值率和预付的可变资本量这两个因素而得出来的。

如果剩余价值率或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已定,劳动力价值或必要劳动时间量已定,那末不言而喻,可变资 本越大,所生产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也就越大。如果工作日的界限及其必要部分的界限已定,那末,一 个资本家所生产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显然就只取决于他所推动的劳动量。但根据以上假设,他所推动 的劳动量取决于他所剥削的劳动力的数量,或他所剥削的工人人数,而工人的人数又是由他所预付的可变 资本量决定的。可见,在剩余价值率和劳动力价值已定的情况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同预付的可变资本 量成正比。

但是我们知道,资本家把他的资本分成两部分。他把一部分投在生产资料上,这是他的资本的不变部 分。他把另一部分转化为活的劳动力,这一部分形成他的可变资本。在同一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在不同生 产部门中,资本划分为不变部分和可变部分的比例是不同的。在同一生产部门内,这一比例是随着生产过 程的技术基础和社会结合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无论一定量的资本是怎样分为不变部分和可变部分,无 论后者与前者之比是 1∶2 或是 1∶10,还是 1∶x,刚才确定的规律都不会受到影响。因为根据前面的分 析,不变资本的价值虽然再现在产品价值中,但是并不加入新形成的价值产品。使用 1000 个纺纱工人,当 然比使用 100 个纺纱工人需要更多的原料、纱锭等等。但是不管这些待追加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是提高,降 低,还是不变,也不管是大是小,都不会对推动这些生产资料的劳动力的价值增殖过程有任何影响。因此,

上面确认的规律就具有这样的形式:在劳动力的价值已定和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资

本所生产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同这些资本的可变部分即转化为活劳动力的部分的量成正比。

这一规律同一切以表面现象为根据的经验显然是矛盾的。每个人都知道,就所使用的总资本两个部分 各占的百分比来说,纺纱厂主使用的不变资本较多,可变资本较少,面包房老板使用的可变资本较多,不 变资本较少,但前者获得的利润或剩余价值并不因此就比后者少。要解决这个表面上的矛盾,还需要许多 中项,就象从初等代数的角度来看,要了解 0/0 可以代表一个真实的量需要很多中项一样。尽管古典经济 学从来没有表述过这一规律,但是它却本能地坚持这一规律,因为这个规律是一般价值规律的必然结果。

古典经济学企图用强制的抽象法把这个规律从现象的矛盾中拯救出来。以后(203)我们会看到,李嘉图学 派是怎样被这块拦路石绊倒的。“确实什么也没有学到”的庸俗经济学,在这里也象在其他各处一样,抓住 了现象的外表来反对现象的规律。它与斯宾诺莎相反,认为“无知就是充足的理由”。

我们可以把社会总资本每天所使用的劳动看成一个唯一的工作日。例如,假设工人人数为 100 万,一 个工人的平均工作日为 10 小时,那末社会工作日就是 1000 万小时。在这个工作日的长度已定时,不管它 的界限是由生理条件还是由社会条件决定,只有工人人数即工人人口增加,剩余价值量才能增加。在这里,

人口的增加形成社会总资本生产剩余价值的数学界限。反之,在人口数量已定时,这种界限就由工作日的 可能的延长来决定。(204)在下一章我们会看到,这个规律只适用于以上所考察的剩余价值形式。

从以上对剩余价值生产的考察中可以看出,不是任何一个货币额或价值额都可以转化为资本。相反地,

这种转化的前提是单个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手中有一定的最低限额的货币或交换价值。可变资本的最

这种转化的前提是单个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手中有一定的最低限额的货币或交换价值。可变资本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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