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鎮與地方聚落的形成
第三節、 劍南地區的支配型態
24 相關唐朝支配體制轉變的討論,參見第三章第三節「劍南地區的支配型態」。
25 《元和郡縣圖志》卷三十三〈劍南道上〉(北京:中華書局,1983),頁 867。
韋君靖刻石所在的地點,現在重慶市大足區的北山,為著名大足佛教石刻重 要的遺址之一。北山石刻早期的造像,大多都集中於該地區南段的底端,時代跨 度從晚唐一直到五代。在韋君靖刻石所記載的這次造像,被認為是整個北山佛教 石刻的開端。並且,數個靠近韋君靖刻石的壁龕,可能就是由韋君靖本人,或是 他的追隨者出資建造。26
現存於北山的一龕觀世音菩薩、地藏菩薩造像,其題記中提到「……乾寧三 年九月廿三日設[齋]。表讚畢檢校司空[守]昌[州刺]史王宗靖造。」27據此,這 尊造像刻鑿的時間點在 896 年(乾寧三年),即為韋君靖刻石完工的隔年。從王 宗靖的官職「檢校司空、守昌州刺史」,以及韋君靖後來加入王建集團來判斷,
王宗靖就是韋君靖無誤。韋君靖可能是與王建結成假子關係的緣故而改名。28另 外,在北山一尊佛教造像的題名,則是看到韋君靖底下一名軍將趙師恪的名字。
29搭配後來北山石刻的規模來推測,韋君靖與他的部將確實推動當地佛教事業的 展開,讓永昌寨成為地方佛教信仰的中心。
至於胡密形容這些造像為當地帶來的影響,是否只是在文學上的修辭,還是 發揮了實際的效果?對照同樣在劍南地區,位於邛州花置寺摩崖造像六號龕,在 798 年(唐德宗貞元十四年)留下的題記,談到造像完成以後,「釋侶瞻仰,州 人護持。天鼓[時]鳴,不憚怒雷之震。法雨常潤,無憂劫火之災。」僧人都會前 來供養這些造像,州人則是尋求庇佑,認為具備有保護雷擊、火災的神力。這些 造像很有可能就是當地人民祈願、祈福的場所。30因此,在永昌寨內的造像或許 如同花置寺的情況一般,正是人們訴諸信仰的所在,明確賦予永昌寨於佛教方面 的機能。
26 Thomas Suchan, The Eternally Flourishing Stronghold : An Iconographic Study of the Buddhist Sculpture of the Fowan and Related Sites at Beishan, Dazu, ca. 892—1155(Ohio,USA:The Ohio State
University,2003),pp17—20。
27 [ ]內的字現在已經無法辨識,為後人所增補,詳見重慶大足石刻藝術博物館、重慶市社會科 學院大足石刻藝術研究所編,《大足石刻銘文錄》(重慶:重慶出版社,1999),頁 12。
28 有關當時藩鎮的義兄弟、假子的結合關係,以及王建方面的改名慣例,詳見栗原益男,〈唐末 五代の假父子的結合における姓名と年齢〉,《東洋学報》38 卷 4 號,(1956,東京),頁 437;另 外,劉豫川在討論韋君靖活動時間的下限,一樣藉著王建穩固東川勢力的時間,與他建立假父子 的規則,證明韋君靖與王宗靖的關係。參考劉豫川,〈《韋君靖碑》考辨〉,頁 79-80。
29 重慶大足石刻藝術博物館、重慶市社會科學院大足石刻藝術研究所編,《大足石刻銘文錄》, 頁 12。
30 該篇題記的全文以及相關討論,詳見肥田路美,〈四川盆地西端州地区の摩崖造像〉,收錄在 奈良美術研究所編,《仏教美術からみた四川地域》(東京:雄山閣,2007),頁 194—205。
第二節、聚落形成的要素:軍事、商業、佛教
在前一節的討論中,看到永昌寨為一處在唐末由藩鎮的力量主導,而形成的 新興聚落。除了作為藩鎮底下的鎮,其應然的軍事、防禦功能,也具備在行政和 佛教上的機能,以及潛藏在交通方面的可能性。同時,軍事、佛教、交通(商業)
三項要素為唐代後期活躍於地域社會的力量。它們主要以鎮、寺院、草市的形式,
分別在社會上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同永昌寨兼具軍事、佛教的性質,這些力量之 間相互結合、影響,甚至看到三者並存於同一個聚落的例子。而這點是否代表軍 事、商業、佛教的力量為地方聚落的共同要素,反映當時地域社會的轉變,為這 一節的核心問題。31
一、軍事與佛教的結合
如同永昌寨這類軍事、佛教(特別是佛教石刻)結合的情況,唐末至宋代這 段期間東川的昌州大足、普州安岳地區,也看到類似的例子。在當地一些鑿有佛 教石窟的山丘,經常被當作天然的防衛據點。而該地居民就在山丘上,建立了軍 事、武裝化的聚落。32他們之所以選擇山丘為居住地點,自然包含山丘本身的地 理條件,可能還與石窟內部刻鑿的佛像,其背後代表的佛教信仰有關。這點涉及 到唐代後期盛行於中國的毘沙門天信仰。33
毘沙門天信仰發源於印度,最初的原型來自當地原有的俱毗羅神。後來,演 變為佛教四天王之一,負責守護北方的多聞天。然後,進一步單獨發展成毘沙門 天信仰。利用現存造像傳達的資訊,整個信仰成形的犍陀羅時期,毘沙門天同時 具備兩種形象。其中一個是專司財寶、幸運、吉祥、豐穰的福神;另一個則是持 有武器、穿著甲冑,有著武人樣貌的護法神。毘沙門天信仰從犍陀羅經過于闐,
傳播到中國的過程中,其軍神和護法神的一面逐漸掩蓋福神的地位,成為毘沙門 天主要的形象。34
在《宋高僧傳》裡面,就記載了一則以毘沙門天為主角的退敵故事。當時為 742 年(唐玄宗天寶元年),唐朝在西域的安西城被大食、康居的軍隊包圍。唐 玄宗傳喚人在長安的不空,希望藉由佛法的力量來解決這次的事件。不空在玄宗
31 穴沢彰子檢討過去唐宋變革論中,關於地域社會結合的原理,認為「錢、人、物」三者為其 中關鍵的要素。「錢」就是經濟力,為以往重視的土地所有制方面之研究。「人」代表維持社會秩 序、得以凝聚人群的正當性,表現在社會救濟、守衛鄉里等行為。「物」則是從武力的角度切入,
著重在地方自衛團體的出現,如唐代後期的自衛義軍,其中特別強調「武器」的重要性。穴沢氏 提出的三點,實際上與這裡談到的軍事、商業、佛教有些相似之處,十分值得參考。詳見穴沢彰 子,〈唐宋変革期における社会的結合に関する一試論-自衛と賑恤の「場」を手掛かりとして
-〉,《中国—社会と文化》14 期,(1999:東京),頁 98—120。
32 Thomas Suchan, The Eternally Flourishing Stronghold : An Iconographic Study of the Buddhist Sculpture of the Fowan and Related Sites at Beishan, Dazu, ca. 892—1155, pp.11-12。
33 有關毘沙門天信仰於唐代的傳入與發展,參考大島幸代,〈唐代中期的毗沙門天信仰與造像活 動―以長安的事例為中心〉,《藝術史研究》第九輯,(2007:廣州),頁 277—290。
34 田辺勝美,《毘沙門天の起源》(東京:山喜房佛書林,2006),頁 31。
的請願之下念誦《仁王經》,於是有神兵五百名出現於宮殿內。數日後,毘沙門
為了避免被政府視為盜賊而討伐,反之後晉政權也需要對抗契丹的武力,孫
孫儒與楊行密產生衝突的開端,為 887 年(唐僖宗光啟三年)原先隸屬於秦宗權
是接受部下袁襲的建議,坑殺高、丁兩氏駐紮在法雲寺的數千名士兵。51這點就 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頁 1015、1016。
53 陳谿,〈彭州新置唐昌縣建德草市歇馬亭鎮并天王院等記〉,分別收錄在《全唐文》卷八百四、 市歇馬亭鎮并天王院等記〉,頁 4270-1—4271-2。
三、軍事與商業的關係
書》的記載,押官為唐朝軍隊、軍鎮編制中的分隊長。所以,「當村押官」可能
從建德草市的鎮到唐武宗的詔書,不論是藩鎮和中央都想利用鎮與巡檢組織,
保持對於地域社會的控制。而且這些組織至少在維持治安方面,有取代原有州縣 行政組織的傾向,或是更靈活補強原先州縣不易控制的地區。如同建德草市看到 的情況,代表州縣組織的郵亭遭到廢置以後,藩鎮底下的鎮就取而代之,成為地 方上新的治安機構,展現了州縣、藩鎮兩者之間力量消長的縮影。
四、商業與佛教的連結
完成草市、鎮的建設以後,吳行魯將目光放在經歷會昌毀佛,被朝廷廢止的 寺院上面。由於唐武宗在位期間,唐朝規定各州只能留下數所寺院,導致當地社 會缺乏尋求信仰的場所,因此吳行魯決定就地重置一所靈巖報恩院:
復置靈巖報恩院,修北方天王及侍從。奇工妙飾,相好無雙。高墉環舍,
門廡揭立。又度僧主持,行道無有虛日。斯人也,非只豐足,而永逃夭枉 之患。69
設置靈巖報恩院的同時,吳行魯修築一尊北方天王,即為毘沙門天與其侍從的塑 像。另外,吳行魯招來僧人執掌寺院的事務,向當地的人們傳播佛法,填補先前 失去的宗教生活,與草市一起滿足物質、精神兩方面的需求。而吳行魯復置靈巖 報恩院的背後,實際上包含了 847 年(唐宣宗大中元年)朝廷放寬對佛教限制、
吳行魯個人的佛教信仰,以及佛教與商業結合三個層面的脈絡。
首先,過去在會昌毀佛的時候,唐朝規定定額的寺院之外,其餘的寺院全部 毀棄,總共拆除寺院四千六百多所,蘭若、招提四萬餘所。70不過,唐宣宗繼位 以後,唐朝隨即於 847 年宣佈停止前代唐武宗朝頒布的禁令,恢復會昌年間被毀 壞的寺院,要求相關單位不得制止。71正是因為唐朝沒有制定嚴格的規範,到了 852 年(唐宣宗大中六年)很快又出現度僧浮濫、寺院過多的問題,使得中書門 下上奏希望確定一致的標準,控制僧尼、寺院的數量:
自後應諸州准元勅置寺外,如有勝地名山、靈蹤古跡,實可留情。為衆所 知者,即任量事修建,卻仍舊名。其諸縣有戶口繁盛、商旅輻輳,願依香 火,以濟津梁。亦任量事,各置院一所,於州下抽三五人住持。其有山谷 險難,道途危苦,羸車重負,須暫憩留。亦任因依舊基,卻置蘭若。72 有關寺院方面的規定,除了各州應有的敕額寺院,著名的佛教聖地也允許保留、
修築寺院。假使地方各縣有戶口眾多,或是商旅頻繁往來的地點,允許設置院一 所,不過由州方面指派僧人來管理這些寺院。另外,在各地的山谷險峻、交通不
修築寺院。假使地方各縣有戶口眾多,或是商旅頻繁往來的地點,允許設置院一 所,不過由州方面指派僧人來管理這些寺院。另外,在各地的山谷險峻、交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