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性評估之特定條 件始可申請動物試驗
第六節 化粧品管理重要新制
政策起源
化粧品的使用安全與民眾息息相關,相關管理法規應與時俱進,105年11月9日 總統令頒布,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禁止化粧品業者於國內以動物進行 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之安全性評估,但若成分廣泛使用又無可取代,或具評估資料顯 示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化粧品業者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可進行動物試驗,
並自108年11月9日起施行。
又為保障消費者健康,確保化粧品中天然植物來源成分安全,並促進我國管理 制度與國際接軌,修正我國現行規定,將黃樟素等15種成分列為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 分。
另市售指甲用化粧品係施用於指甲表面,正確使用下不應接觸皮膚或呼吸攝入,
然因其多含有機溶劑,過去曾有因不當使用導致皮膚、指甲病變的案例,保存及使用 時亦有導致人員吸入過量有機溶劑之疑慮。為保障民眾使用該類產品之安全,爰參酌 美國、歐盟對於指甲用化粧品之加刊事項規定,訂定該類產品加刊相關事項。
施行措施
一、為配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於10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本署爰擬具「化粧品或化 粧品成分動物試驗申請辦法草案」,經105年12月26日召開草案討論會議後,於 106年2月2日預告草案,並於106年9月14日發布訂定「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 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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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加強保障消費者化粧品使用安全,並促進我國管理制度與國際接軌,本署於 106年2月2日預告訂定「樟黃素等17種成分為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草案,經 蒐集各界意見後,再次於106年8月15日預告訂定「黃樟素等15種成分為化粧品 中禁止使用成分」草案,並於106年12月8日公告。
三、鑒於指甲用化粧品容易因不當使用而發生意外,為保障民眾使用添加有機溶劑之 指甲用化粧品之安全,本署於105年11月8日召開化粧品產業溝通會議討論後,於 106年5月26日公告訂定「添加有機溶劑之指甲用化粧品加刊事項規定」。
成果效益
一、 106年訂定「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黃樟素等 15種成分為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及「添加有機溶劑之指甲用化粧品加刊事項 規定」等化粧品管理新制。
二、本署於106年12月8日公告訂定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 而陳列含有黃樟素、馬鞭草油、木香根油、無花果葉萃取物、蔔芥(尖尾姑婆 芋)、蒟蒻、海芋(姑婆芋)、長春花、牛心茄子、毛茛科毛茛屬植物、野百 合、白薯茛(大苦薯)、鉤吻、狼毒、打破碗花等特定種別成分的化粧品,並自 107年7月1日生效,保障消費者使用化粧品安全。
三、「添加有機溶劑之指甲用化粧品加刊事項規定」規範,凡添加有機溶劑之指甲用 化粧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建議加刊「注意通風、遠離火源及熱源、孕婦及 12歲以下孩童避免使用、避免沾染皮膚、眼睛及吸入、產品屬外用,若誤食請送 醫處理」等相關事項,以保障民眾使用該類產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