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建議
鑑於本研究所得到的各項發現與結論,本節擬提出建議以作為印度政府處理 境內語言議題時參考;以及印度的語言政策對台灣的啟示。
一、關於印度語言政策的建議
(一) 接受印度的多語現象,制定多語的語言政策
印度豐富的多語言生態是印度最為顯著的特色,針對多語言的社會現象,語 言政策制定宜採取多語政策。接納並尊重各個族群語言的存在,以多語言的規劃 方式,讓邦內部、邦之間、和中央及邦之間的問題,可透過多語言溝通的環境來 解決(Gargesh, 1995; Pattanayak, 1995;張學謙,2006)。多語規劃方式亦能降 低族群間溝通障礙,增進族群文化交流,促進社會和諧。在語言多樣化的印度社 會,採取單一語言的同化政策,難以達到國家統一整合的目標。雖然印度憲法的 語言法規並無明文規定印度的國家語言,但從憲法第 351 條聯邦有責任推廣興地 語的普及率,將印度文化融入興地語來看,試圖提倡興地語以作為國家整合的象 徵非常明顯。事實上,應鼓勵提倡多元主義,讓所有族群的語言並存,同時享有 平等的地位,如瑞士和比利時(Deutsch, 1975: 22-23;施正鋒、張學謙,2003);
因為「真正的國家安全和國家統一只有透過相互尊重,社會正義和多元的世界觀 才能達成」(Aggarwal, 1995: 221;轉引自張學謙,2006:頁 265)。
(二) 所有族群應享有其語言權利
立法保障弱勢族群語言權利是直接且有效的方法。雖然印度人民的語言權利 和弱勢族群的語言權利有受到印度憲法的保障,如第 29 條人民的語言權是受到 保護的,不應受到歧視;第 30 條保障宗教或語言所形成的少數族群有設立教育 機構的權力;第 350 條規定人民向立法機關陳情所使用的語言及提供少數語族的 保護措施,但印度語言流失情況相當危急,有百分之八十的語言將遭受滅亡的命
運(Mohanty, 2006)。政府應當立即展開印度境內所有族群語言流失現況調查,
擬定語言地位規劃,立法使語言權利取得合法地位。
(三) 賦予弱勢語言官方地位
世界上真正只有單一族群、單一語言所組成的國家屈指可數,絕大部分都是 多族群、多語系的國家(Trudgill, 1983;林修澈,1994)。在多語系的國家必然 存在強勢語族和弱勢語族,通常我們判定強勢語族與弱勢語族的標準,是根據人 口數量、政治與經濟權力的強度做區分。弱勢語族在公領域使用母語的權利經常 受到限制,僅能在私領域使用其語言。倘若弱勢語族又不在私領域使用母語,其 下場便是慢慢流失,最後滅亡。
印度憲法的語言法規只承認 22 種官方語言,顯示並非所有語言的權利都受 到政府立法保障。未獲得憲法承認的弱勢語言,在公共領域,如教育、行政、立 法、政府機關等較不具競爭力,不得不向強勢語言靠攏,從而導致語言流失(張 學謙,2007)。應該將印度所有的本土語言視為國家資產,並立法承認其語言地 位,以避免弱勢語言流失的情形發生。因此,Krishan(1995: 98;引自張學謙,
2007)建議「支持弱勢語族語言發展,主張制定鼓勵部落語言的語言政策,恢復 少數語言尊嚴、提供經費和制度性的支持」。Sinha(2005)也建議印度所有的邦郡 應全面發展部落文字、編籑辭典及設計語言學習刊物等等,以防止語言流失持續 惡化。
為了提升弱勢語言地位,黃宣範(2004)整理各國尊重少數族群語言文化的兩 種制度上的方法,分別是憲法上規定弱勢語言為官方語言以及在弱勢族群區內給 予(區域性)官方語言的地位,並當作教學語言。許多國家為了保障境內弱勢語言 的生存與發展,紛紛賦予其官方地位,如愛爾蘭、秘魯、瓜地馬拉、美國、Yahkutsk 等國家皆賦予弱勢語族語言官方地位(施正鋒、張學謙,2003)。賦予弱勢語言官 方地位能提升弱勢族群的語言活力並促進其語言保存,也可強化弱勢族群的群體
認同。
二、印度語言政策對台灣的啟示
台灣和印度都是多族群、多語言的國家,其本土語言亦同樣面臨遭受打壓的 情形。這樣的背景引發了兩國對其語言政策議題的高度關注。以台灣而言,政府 目前負責語言政策規劃的單位為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其設置目的在於將以往
「獨尊國語」的政策模式轉向多元語言政策模式。2003 年國語推行委員會通過
「語言平等法」的草案,法案內容「強調語言平等、語言支持、以及語言交流,
特別是少數族群語言在公共領域的接近權,譬如國家必須提供媒體的支持、公務 人員的語言能力、以及母語受教權。」(施正鋒,2004﹕頁 172)。草案的提出被 質疑有泛政治化的嫌疑,加上執政當局未極力推動法案,使得其他台灣族群的語 言未獲得平等的承認。華語仍舊獨佔鰲頭,閩南語、客語和原住民語因為缺乏語 言地位的承認,生存空間依舊遭受打壓,語言流失的危機仍在。
相較於台灣躑躅不前的境況,印度政府逐步對境內的語言政策做修正,從 1961 年憲法上只承認十四種官方語言,1967 年追加 Sindhi 語成為第十五個官方 語言,1992 年有十五個官方語言,到了 2003 年印度境內的官方語言已多達 22 種。官方語言的數量不斷向上擴充,逐步由單語同化政策邁向多元語言政策。印 度的經驗或許能成為政府在制定語言政策時仿效的對象,筆者擬提出幾點印度的 語言政策經驗以供參考。
語言權是靠積極爭取而來:印度的語言運動通常採取相當激烈的抗爭方式 (如自焚)迫使政府讓步妥協,最終獲得政府承認其語言地位;相較之下台灣的語 言運動則溫和許多,並缺乏執政當局積極有力的相挺,導致語言平等法的推動窒 礙難行。語言運動的成功要件不在於人數的多寡,決定勝利的關鍵因素在於積極 爭取。人口只有一百二十萬的博多族,花了 40 年的時間,終於使博多語列入憲 法第八附則語言即為明證。此外,單靠語言運動來爭取語言地位還是不夠,需要
有完善的語言規劃配合進行才能成功。因為能成為印度的附則語言皆有文字、文 學的書寫傳統,所以不能忽略書寫傳統的重要性。
賦予弱勢語言官方地位的重要性:印度弱勢族群為了讓族語有發聲的管道,
紛紛用語言抗爭運動的方式來達到承認其官方語言地位的目的。弱勢族群的語言 獲得官方地位的承認,就可享有政府所提供的語言制度性的支持,如此一來弱勢 語言的權利便可受到保障。威爾‧金里卡(2004﹕頁 156)指出﹕『當今世界,
除非在公眾生活中使用,否則一種語言很難長存,這一點證據確鑿。因此政府決 定哪些語言為官方語言,實際上就是決定哪些語言將繼續存在,哪些語言將死 亡』。的確,弱勢語言能在公領域使用,可以提升族語的語言活力,延續語言的 生命力。
採取多官方語言政策:印度憲法承認 22 種區域主要語言為官方語言的做法 值得台灣效法。長期以單語政策為主導的台灣,認為多種官方語言將造成語言溝 通不良、擾亂社會祥和、政治衝突,甚至會嚴重影響到國家的整合。因此,當台 灣的語言平等法列舉出 14 種國家語言時,引起許多反對聲浪。事實上,世界上 大約有四分之一的國家擁有兩種以上的官方語言,舉例來說:1)加拿大以法語和 英語為官方語言;2)南非憲法承認 11 種官方語言;3)比利時以法、佛來明語(荷 蘭語)為官方語言;4)以色列以希伯來語和阿拉伯語為官方語言;5)瑞士以法語、
德語、義大利語與羅曼西語為官方語言;6)新加坡有三個官方語言;7)香港有兩 個官方語言(英語及粵語);8)菲律賓有兩個官方語言(英語及塔卡洛語);9) 芬蘭有芬蘭語和瑞典語;10)巴拉圭有兩個國語;11)Zaire 有四個非洲語言作為 國語(Lingala,Swahili,Tshiluba,Kikongo),但是只有一個官方語言(法語);
12)海地則以海地克里歐語和法語作為國語,法語為唯一的官方語言(Crystal, 1987:頁 550;引自施正鋒、張學謙,2003:頁 57-8)。上述國家的多官方語言 政策是台灣值得效法的模式,並從以往視多語現象為社會問題,轉而將其視為國 家資產。
三、未來研究的建議
(一) 在研究變項方面
本研究的問卷設計,僅著重在受訪者對現行語言政策的看法,並未針對不同 背景變項的印度學生,其語言政策態度有顯著差異做研究假設,如性別、族群、
居住地、母語、語言使用情形等。未來研究語言政策相關議題時,應納入後續研 究,做進一步的探討。
(二) 在研究對象方面
本研究受到有限的人力、時間、物量的限制,僅將大學以上在學學生列為研 究對象,未來可考慮將研究範圍逐一分類如印度大學生、研究生、博士生,甚至 延伸至一般社會人士。
(三) 在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採問卷調查法為主,未來如繼續研究相關議題,可以考慮加入訪談方 式讓研究有更深入的發現。
(四) 在研究工具方面
本研究所使用的研究問卷,是研究者參考相關文獻及學者的研究問究所編制 的,內容可能有不盡完善之處,期望後續研究者能發展更適切的研究工具,以對 印度學生對於語言政策態度做更客觀且有效的評估測量。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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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岸 (1996)。〈語言政策與台灣獨立〉,收於施正鋒編語言政治與政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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