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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內地延長法學」:作為戰前日本法學的支流 一、法制相近以致法學內涵相似

前述以近代歐陸法律為規範內涵的日本「六法體系」,約自一 九二三年起已大量施行於臺灣。於日治後期,雖殖民地臺灣仍維持

「六三體制」,日本內地的法律(指經日本帝國議會協贊、天皇裁 可後公布的法規範)須經勅令的指定始施行於臺灣,但除了有些性 質上屬當然施行於臺灣的法律之外,諸如「有關民事之法律施行於 臺灣之件」、「行政諸法臺灣施行令」、「海事諸法臺灣施行令」

等包裹式以及其他個別式的勅令,已將日本內地大多數的法律延長 其效力至臺灣;且形式上基於委任立法而由總督所制定發布的律 令,實質上通常是準照日本內地相關的法律而為規定。56因此,在 臺灣殖民地的國家實證法內涵其實跟在日本內地者已十分相近。按 戰前日本法學原即以跟著實證法條走的法釋義學為主,當時幾乎均 由日本人所構成的臺灣法學界當然也不例外,在殖民地臺灣的實證 法條已「內地延長」的情形下,出於實用上的便利性,當然傾向於 同步引進日本內地的法學研究成果,而形成堪稱為「內地延長法 學」的學風。

在另一方面,為達成「內地延長」的政策目標,而以日本內地 法律取代原本的殖民地律令,所引發之既有權利如何轉換成新法上 權利,或新制在施行上的疑義等,即成為一九二○年代臺灣法學界 的熱門議題。最鮮明的例子,莫過於《臺法月報》一九二三年一月 以「民法商法施行紀念特大號」為標題,登載約三十篇相關的文

56 已在另文詳論,請參見王泰升,日治時期台灣特別法域之形成與內涵:台、

日的「一國兩制」,載:台灣法律史的建立,頁115-126,2006年2版。

章。57其後許多在臺灣任職的司法官,也陸續發表這類論文。58其 中最著名、堪稱日治時期司法官僚法學代表人物的姉齒松平判官,

即是從探究一九二○年代這項法制上轉換的相關議題開始,59逐步 建立其「以臺灣法制研究為志業」的學術聲譽。60

二、以日本內地法律為法學教育核心的臺北帝大政學科

法學教育機構乃生產法學知識的重鎮,殖民地臺灣於一九二八 年始有第一所法學教育機構。按日本政府自治臺初期即積極培養臺 灣人學習現代醫學,卻一直未培養臺灣人修習現代法學,蓋其不想 讓臺灣人憑藉法學知識來反抗日本殖民者所擁有的國權。61惟臺灣

57 參見臺法月報,17卷1期,頁4-111,1923年1月。

58 例如參見渡邊里樹,民法第六百二條の期間を超えたる贌耕契約の民法施行 後に於ける效力,臺法月報,20卷11期,頁6-19,1926年11月;伴野喜四郎,

除外例を設けて民法親族篇相續篇を本島人に適用するの急務なることを論 す , 臺 法 月 報 ,23卷 1期 , 頁 2-9, 1929年 1月 ; 23卷 2期 , 頁 2-17, 1929年 2 月;23卷3期,頁2-17,1929年3月;23卷4期,頁14-20 ,1929年4月;23卷5 期,頁2-9,1929年5月。

59 時任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判官的姉齒松平,曾針對在法制轉換中具舉足輕重

地 位 的1922年 勅令第407號 「有關施行於 臺灣的法律之 特例」的條文 詳加檢 討,或較一般性先談關於臺灣土地之物權的設定沿革,最後論及日本民法施 行後其法律關係的演變,或先介紹「舊慣」上的合股關係,但強調自1923年 起 , 施 行 日 本 民 法 商 法 之 後 , 須 改 依 「 會 社 」 ( 即 今 之 「 公 司 」 ) 或 「 組 合」(即今之「合夥」)之相關法律處理。參見姉齒松平,臺灣特例大正十 一年勅令第四百七號第八條論,臺法月報,18卷8期,頁53-61,1924年8月;

姉 齒 松 平 , 大 正 十 一 年 勅 令 第 四 百 七 號 第 十 六 條 に 關 す る 一 疑 問 , 臺 法 月 報,20卷6期,頁6-37,1926年6月;姉齒松平,祭祀公業並臺灣ニ於ケル特殊 法律ノ研究,頁219-274、495-496,1934年。

60 就姉齒松平個人的學術定位,已以另文討論之,參見王泰升,同註24,頁221-242。

61 參見王泰升,台大法學教育與台灣社會(1928-2000),載:台灣法的世紀變

人向有培養子弟唸書、甚或當官的傳統,故日本治臺約二十年後的 一九一○年代後期,即有一些年輕的臺灣人,或出身望族或受望族 的栽培,遠赴日本內地接受高等教育,其首選固然是醫科,但有助 於通過國家考試而成為官僚的法科則居次。62這些在殖民母國接觸 具有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思維的現代法學的臺灣青年,將可能對在 臺灣殖民地的專制集權政府心生不滿,少數前往中國就讀者還可能 受中國國族主義影響,相較之下臺灣總督寧願順著「內地延長」口 號而在臺設置帝國大學,以將臺灣學子留在其掌控下的臺灣,還可 培植在臺日本人繼續擔任殖民地官僚。63於一九二八年設置的臺北 帝國大學內文政學部的政學科,在戰前日本「法政一家」傳統下,

乃是以法律學為主、兼顧經濟學和政治學的法學教育機構,且偏重 於培育政府或企業內的行政人才。64不過此後,大多數的臺灣人學 生仍偏好前往日本內地接受法科教育,65此一方面使其得以將更原

革,頁111,2005年。

62 參見吳文星,日治時期臺灣的社會領導階層,頁107,2008年。

63 參見吳密察,台灣近代史研究,頁169,1991年。

64 臺北帝大採取日本以講座制為核心的學制;具有教學與研究雙重功能的「講

座」,係大學的基本單位,集若干講座為「學科」,若干學科為「學部」。

大 學 即 由 大 學 院 ( 相 當 於 今 日 之 「 研 究 所 」 ) 與 學 部 所 組 成 。 文 政 學 部 自 1928年起,即設置文學科、史學科、哲學科以及政學科;其中又以政學科規 模較大,設置有10個講座,其中屬於法律學領域者有7個,分別是憲法、行政 法、法律哲學、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

商法等講座。另外尚有政治學政治史、經濟學、經濟學等3個非法學領域 的講座。王泰升,同註61,頁112-113。

65 臺北高等學校第1屆至第18屆畢業生中,有志於就讀大學內文政學部者,屬於 臺灣人者有57人(40%)前往京都帝大,37人(26%)前往東京帝大,僅有35 人(25%)留在臺灣進入臺北帝大,另有13人(9%)前往日本內地前揭兩校 以外的大學。臺北高校畢業生中屬日本人者的情形,與屬臺灣人者差不多。

參見徐聖凱,日治時期台北高等學校之研究,頁182,2008年。

汁原味的日本法學帶回臺灣,另一方面則激發出後述的「臺灣人法 學」。

臺北帝大政學科雖位於臺灣,但與其他日本帝國大學一樣是以 日本內地的法律及法學為教學研究核心。臺北帝大政學科的法學教 師均來自日本內地,不曾有臺灣人能站上其講壇;且通常以戰前日 本法學大家所撰教科書作為教材,在屬選修的各科「講讀」或「演 習」課程裡,頗多以德文、英文、法文等原典為教材,或以日本法 院判決例為討論素材。透過上述教學,所強調的是日本法制或現代 法學的訓練,蓋其絕大多數的學生來自日本內地,且畢業後並非均 留在臺灣,而是經常前往日本帝國各地及其勢力範圍(如滿洲國)

就業,連在比例上居少數的臺灣人學生亦有許多人到臺灣以外的日 本帝國勢力範圍尋求更好的發展機會。66也因此較為流行的學風,

仍是對行政或司法上解釋適用最實用的法釋義學。

臺北帝大政學科與其說是臺灣殖民地的,還不如說是日本帝國 的法學教育機構,其能生產、傳播多少與臺灣殖民地有關的法學知 識都成問題,更遑論與臺灣人有關的法學知識。約自一九二○年代 後,日本內地存在著重視對法院具體判決為解析,以及稍後強調以 經驗科學方法檢視法社會現象的末弘法學。67從臺北帝大政學科在 教學上相當注重法院判決例的討論而言,其似乎亦跟隨該學派。不 過,作為末弘法學倡議者的末弘嚴太郎,於二次大戰期間曾經配合

66 關於教學內容及學生的背景與就業,參見王泰升,同註61,頁150-152、220-222、257-258。臺灣人在臺灣服公職者,經常無法一展長才,薪水還比從事同 一 工 作 的 在 臺 日 本 人 低 , 但 如 果 其 前 往 滿 洲 國 或 日 本 控 制 下 的 中 國 等 地 任 職,此一不公的情境將可獲得相當大的改善。參見鄭麗玲,戰時體制時期台 北帝大的「學生生活調查」,臺灣風物,61卷1期,頁74-75,2011年3月。

67 參見山中永之佑等著,堯嘉寧等譯,同註4,頁382-382;潮見俊隆、利谷信義 編,同註36,頁345-351、358-361。

日本國家政策,為了理解中國民眾是在怎樣的法的慣行下為社會生 活,而進行「華北農村慣行調查」。68臺北帝大政學科教師們若欲 依循末弘法學的研究取徑,追問法的慣行與人民社會生活之間的關 聯性,則在手邊即有現成的,由岡松參太郎等日本法學者就臺灣民 眾所提出之具高度學術價值的舊慣法學論述。然而,竟無任何一位 臺北帝大政學科的法學教師,曾本於末弘法學而承繼日治前期舊慣 法學以闡釋法與習慣/社會之關係。按這些教師全係日本人,對不 屬於其自身文化的臺灣人「舊慣」欠缺情感,亦難以體會一般的臺 灣人或高山族原住民因「法的慣行」與國家法律相衝突而生的困 境,故縱令還有極少數人研究殖民地臺灣的「舊慣」,但其出發點 也總是為了還殘存的司法或統治上需求(參見後述)。臺北帝大政 學科之未能承繼具有臺灣在地特色的舊慣法學,使其錯失了據以發 展出在日本帝國、東亞社會、甚或全球法學界具有獨特性研究的機 會。此與同校醫學部不但延續日治初期關於臺灣具在地特性之疾病 的研究,還有臺灣人教師杜聰明專研鴉片、蛇毒及漢醫學等臺灣本 土議題並受國際學界肯定,69有著相當大的差異。

三、日本法律及現代法學理論的研究為主、臺灣在地法律問題

三、日本法律及現代法學理論的研究為主、臺灣在地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