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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臺灣人法學」的浮現與弱勢 一、運用現代法學的臺灣人異議份子

約自一九二○年代起,某些前往日本內地受教育的臺灣法律 人,已能突破日本殖民統治當局在法學知識上所設置的封鎖線,而 本於臺灣人主體意識,運用來自西方的現代法學,提出有利於臺灣

90 民眾法律新報社,刑法之由來,民眾法律,2卷4期,漢文,頁12-13,1933年4 91 月。

永章生譯,陪審法與一般的常識,民眾法律,2卷4期,漢文,頁14-21,1933 年4月。

92 蘇樹發,法庭詭辯,民眾法律,1卷3期,漢文,頁49-51,1937年12月。該文

作者名字上方已註明「辯護士、法學士」。該期《民眾法律》在版權頁的前 一頁,列出10位「顧問辯護士」,其執業地點分別為臺北(1位)、新竹(1 位)、臺中(5位)、嘉義(1位)、臺南(1位)、高雄(1位),其中3位臺 灣人、7位日本人。不過該期係出版於1937年12月,卻又從「第一卷」開始起 算,令人不解。

93 目前在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及臺大總圖書館皆有收藏一部分《民眾法律》。

人群體的法律論述。就像當時許多亞、非殖民地菁英到了殖民母國 受新思潮的洗禮後,即開始思考自身民族的處境與出路,在日本內 地唸法科雖所接觸者是以日本為中心的法學知識,但卻因而更理解 臺灣人或殖民地臺灣所遭受的差別待遇,故有一部分臺灣法律人將 反殖民統治的因素,納入其法學論述的內涵中。

例如林呈祿早於一九一四年即至東京留學,之前在臺灣則擔任 法院書記官,因此熟習源自近代西方個人主義、資本主義的現代法 律制度的運作。其於一九二○年,在由臺灣人政治異議者所辦雜誌

《臺灣青年》上,發表〈六三問題之運命〉,94以精湛的法學素養 看透日本在臺「六三體制」的政治意涵,從作為全體臺灣人(臺灣 民族)之受託人的立場,深入分析此一問題,提出應採行的方案,

使得整個臺灣人政治反對運動的訴求,從「廢除六三法」改為「設 置臺灣議會」。95關於六三問題,當時臺灣法學界由於與官方關係 密切,對於臺灣憲政問題多傾向於支持既有的統治體制,包括日本 憲法學者市村光惠、總督府判官姉齒松平等人;於日治晚期任教於 臺北帝大的中村哲與園部敏,雖曾提出部分批判意見,但仍不主張 對臺灣特殊體制作徹底的改造。96在這樣的氛圍底下,某些願意投 身政治反對運動的臺灣法律人,成為日治中期以後批判臺灣殖民地 憲政體制的主力;例如一九二一年由林獻堂領銜連署的「臺灣議會 設置請願書」,即是林呈祿主筆。

因此,於一九二○年代初,當日本民法應否直接施行於臺灣成

94 林呈祿(原署名「林慈舟」),六三問題之運命,臺灣青年,1卷5期,頁16-29,1920年12月。

95 其詳,參見王泰升,「鬱卒」的第一代台灣法律人:林呈祿,載:台灣法的 世紀變革,頁79-81,2005年。

96 其詳,參見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憲法史初探,載:台灣法律史的建立,頁 213-222,2006年2版。

為一項法律議題時,身為第一代臺灣法律人的前述林呈祿和在臺灣 擔任辯護士的鄭松筠,都曾從「臺灣人」及「應如何繼受近代西方 法制」的視角,提出頗具法學深度的見解。97兩人曾在《臺灣青 年》發表過一系列的文章,如林呈祿的〈施行民法商法宜置除外 例〉、〈將民法親族規定適用於台灣人之法案的疑義〉,鄭松筠的

〈就民商法施行而言〉等,98在一片由日本人官僚或學者所壟斷的 法學論述中,努力地從被統治者角度發出聲音。然而,這些聲音在 臺灣島內,僅能靠有限的社會運動或少數報紙(如臺灣民報、臺灣 青年)來傳播,並未被國家教育體系所採納,故影響力有限。按這 群屬於政治異議者的臺灣人法學知識菁英,多未擔任公職或進入帝 大的教育體系,包括林呈祿、鄭松筠、黃呈聰、蔡式穀、王敏川等 人,雖在《臺灣青年》、《臺灣民報》均有大量關於憲政、法學的 論著,但其文章連在法律實務色彩較重的《臺法月報》上都看不 到,更遑論出現於其他學術性較重法學期刊,故彼等幾乎是被排斥 於臺灣法學界之外。

二、初試啼聲的臺灣人法學研究者

於一九三○年代後,極少數在臺灣本地接受法學教育的臺灣 人,有機會留在法學教育機構內從事法學研究,但其發展都不順 遂。例如,擔任臺北帝大政學科助手的鍾壁輝曾於一九四○年,在 屬於學術機構刊物的《政學科研究年報》發表〈讀韓非子:刑治主 義或德化主義〉(參見附表)。但鍾壁輝在臺北帝大政學科內並未

97 其詳,參見王泰升,同註2,頁121-122。

98 林呈 祿 ,施 行 民法 商 法宜 置 除外 例 ,臺 灣 青年 , 3卷 4期 ,漢 文 ,頁 21-26,

1921年10月;林呈祿,民法親族規定を臺灣人に適用する法案の疑義,臺灣 青年,3卷6期,日文,頁21-35,1922年9月;鄭松筠,就民商法施行而言,臺 灣青年,3卷4期,漢文,頁17-21,1921年10月。

被接納為法學教師,其於一九三二年畢業(第二屆)後先擔任副 手,但一直到一九四○年,當同屆畢業生山下康雄已返校任講師之 時,才升任助手,但再經兩年後就離職,進入報社工作。此外,屬 臺灣人的第四屆畢業生王燮村(王野高光)、第五屆畢業生林德 旺、第六屆畢業陳加溪、第七屆畢業生張松標,均於畢業後擔任副 手,卻都始終未能擔任助手。按臺北帝大政學科共培育了四十位臺 灣人畢業生,卻沒有養成任何一位講師級以上的大學教師。99何以 相當多臺灣人畢業生循留校任教的管道都未能成為授課教師,日本 人畢業生走留校任教之途者少卻都能如願成為教師,其間是否有族 群上的歧視,啟人疑竇。100

另一方面,到日本內地唸法科的臺灣人,也可能在回臺灣後在 學院外進行法學研究。曾在東京帝大受業於日本的法制史大家中田 薰的戴炎輝,於返臺後雖擔任辯護士,但於日治晚期仍致力於法學 研究,其作品主要是關於臺灣(與中國)的村庄、街庄地方制度以 及家族祖先祭祀公業的研究,101且在前述的《臺法月報》上發表

99 王泰升,同註61,頁177;陳昭如,同註80,頁34-35、45;鄭麗玲,同註66,

頁76-77。臺北帝大設有「副手」制度,為職員以外的名額,為使學生於大學 畢業後繼續在校研究而制定此制度。見松本巍著,蒯通林譯,臺北帝大沿革 史,頁19,1960年。

100 按臺北帝大政學科內法學教師的最高學歷大多是法學士,且不少是畢業自東

京帝國大學法學部。假設臺北帝大政學科的臺灣人畢業生因不夠優秀或太過 年輕,而無法留校擔任教職,則自1920年代起已有不少臺灣青年就讀於東京 帝大或京都帝大的法科,當中難道皆無具有返鄉任教之志者?能夠在對臺灣 人不利的臺灣初級、中級教育中與日本人學生並駕齊驅,再脫穎而出進入東 大或京大者,其資質能謂不優秀嗎?但至1945年為止竟沒有一位臺灣人法科 畢業生能進入臺北帝大政學科任教。

101 參見王泰升、堯嘉寧、陳韻如,戴炎輝的「鄉村臺灣」研究與淡新檔案——在 地「法律與社會」研究取徑的斷裂、傳承和對話,法制史研究,5期,頁264-267,2004年6月。

過關於養子法、招婿、合會等臺灣人習慣的文章。102這些法學研 究之被接受,多少還是因當時國家實證法上臺灣人身分事項依習慣 法處理之故。

從事法學研究的臺灣人,是否將其族群背景反映在所建構的法 學知識上,是一個令人感興趣,但卻也是不易回答的問題。例如,

根據歐陸法學概念,應如何說明臺灣漢人固有的祭祀公業的本質?

雖當時包括姉齒松平在內的多數法界人士支持國家實證法上既有之

「習慣上法人」的定位,但身為臺灣人的戴炎輝卻主張「總有 說」,亦即祭祀公業性質上屬於德國法上的「總有」。然而,身為 日本人及學院內法學者的坂義彥,也同樣主張「總有說」。若戴炎 輝之主張「總有說」是純然出於保障臺灣人/臺灣民族之動機?何 以在族群上非屬臺灣人的坂義彥亦採同說?103或許上述總有說的 主張,只不過反映當時法學知識之受到德國法學宰制爾,並沒有太 多族群經驗或認同等因素涉入其中?這也可解釋為什麼前述那群對 抗總督府的臺灣人法學知識菁英,與許多在臺灣的日本人司法官僚 一樣,對祭祀公業傾向於持負面見解。104

102 參見戴炎輝,近世支那竝臺灣の養子法,臺法月報,31卷7期,頁49-63,1937 年7月;31卷8期,頁67-77,1937年8月;31卷9期,頁15-25,1937年9月;31 卷10期,頁35-40,1937年10月;戴炎輝,招壻婚に就て,臺法月報,32卷3 期,頁21-27,1938年3月;32卷4期,頁22-30,1938年4月;32卷5期,頁30-38,1938年5月;32卷6期,頁35-43,1938年6月;戴炎輝,臺灣舊慣上の合會

(賴母子講),臺法月報, 33卷3期,頁33-40,1939年3月;33卷4期,頁28-37,1939卷4期;33卷5期,頁33-45,1939年5月;33卷6期,頁31-43,1939年 6月;33卷7期,頁23-27,1939年7月;33卷8期,頁36-40,1939年8月;33卷9 期,頁26-33,1939年9月;33卷10期,頁49-51,1939年10月;33卷11期,頁 37-39,1939年11月。

103 參見曾文亮,台灣法律史上的祭祀公業,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80-82,1999年。

104 吳豪人教授認為這群對抗總督府的臺灣法律人,擬以對於現代性的擁護,來

於日治晚期,較明顯展現臺灣人意識且由政治異議者所形塑的 臺灣人法學,隨著一九三○年代日本逐步進入戰爭狀態,105連很 有限的發聲管道都漸次消失。例如,由林呈祿主編的《臺灣民 報》,一九三二年起成為日報而改稱《臺灣新民報》,並自許為臺 灣人的喉舌;然而在嗣後的皇民化運動中,其漢文版自一九三七年 六月一日起被取消,一九四一年被迫改稱具有「大東亞戰爭」意 涵的《興南日報》,更於一九四四年被命令與其他報紙合併而停 刊。106趁勢而起的,就是下述法西斯化的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