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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及退出幼稚園教育計劃的行政安排

在文檔中 幼稚園行政手冊 (頁 131-135)

7.1 申請參加或繼續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下稱計劃) 

1. 幼稚園須符合下列準則,才合資格參加或繼續參加計劃: 

a. 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  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非牟利幼稚園;   

b. 根據課程發展議會頒布的《幼稚園教育課程指引》,提供全面的本地課程;以及  c. 有紀錄顯示有關幼稚園達到有關質素要求(即通過教育局進行的質素評核,過往

整體運作水平令教育局滿意。教育局亦會積極考慮其他因素,例如(i)在按表現競 逐的教育局校舍分配/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展)旗下校舍甄選工作中獲分 配校舍的新幼稚園;以及(ii)新開辦的幼稚園而其辦學團體/營辦機構正營辦的幼 稚園均具備優良的質素。 

2. 參加計劃的期限通常為一年,由有關批准生效的學年開始日期起計,至該學年結束 時終止。幼稚園參加計劃的有效期一經屆滿,即自動結束,幼稚園須再次申請繼續 參加計劃。 

3. 教育局會每年發出通函,邀請幼稚園申請參加或繼續參加計劃。   

 

   

7.2 停辦、自願退出、不獲批准繼續參加及被撤銷參加資格  7.2.1    基本原則 

1. 除非獲得教育局同意,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下稱計劃)的幼稚園不得在參加計劃的 有效期結束前提早退出計劃。 

2. 參加計劃的幼稚園如欲退出計劃(包括因有意停辦而退出),須在配合新學年開始的 生效日期前最少九個月,以書面通知教育局。 

3. 參加計劃的幼稚園如沒有遵從或遵守任何計劃條款,教育局可延遲或終止發放全部 或任何資助,或要求該幼稚園在指定期限前按教育局訂明的金額退回有關款項,並 以書面指示或要求該幼稚園按照教育局通知書所載的指示或要求,於指定期限前,

就沒有遵從的事項作出補救和糾正。參加計劃的幼稚園必須遵從該等指示及要求。

教育局亦有權向該幼稚園發出書面通知,在任何教育局認為合適的時間,撤銷其參 加計劃的資格,並停止向該幼稚園發放計劃下的任何資助。 

4. 無論因停辦、自願退出、不獲批准繼續參加或被撤銷參加資格而退出計劃,只要計 劃條款及條件的原意是在幼稚園停辦或退出計劃後繼續生效,不管明文規定或隱含 此意,該條款及條件將依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而且對幼稚園繼續具約束力。 

5. 如因以下事項直接或間接導致、與此相關,或與此有任何關連:

(i) 參加計劃的幼稚園沒有遵守計劃條款任何條文;或

(ii) 參加計劃的幼稚園或其校監、校董會、僱員、代理人或顧問,在計劃的運作或推 行上有疏忽、魯莽或故意不當行為。

參加計劃的幼稚園必須就以下各項向政府作出彌償並使其持續得到彌償︰

a. 政府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法律責任(包括支付補償及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損 害賠償、損失、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政府就其提起的或遭他人提起的任何申 索、訴訟或法律程序而可能支付或招致的一切法律及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並 以十足彌償為準);以及 

b. 任何人向政府威脅會提出、實際提出或提起的所有及任何申索、訴訟、調查、索 求或法律程序(不論了結與否)(以下統稱第三者申索),以及由該等第三者申索引 起載於上文(a)項的各種情況。

7.2.2    「現有合資格學生」 

1. 如幼稚園經教育局同意退出幼稚園教育計劃(下稱計劃),該幼稚園可按「現有合資 格學生」人數,繼續獲發放資助,直至所有合資格班級完結或他們離開該幼稚園為

止(兩者以較早為準)。「合資格學生」是指持有「有效證明書」1而入讀該幼稚園本地 課程 K1、K2 或 K3 班級的學生,而「現有合資格學生」是指該幼稚園在退出計劃之 前的學年,截至教育局指定的生效日期(一般為該學年的最後上課日)已就讀計劃下 合資格班級的合資格學生(例如,某幼稚園於 2019/20 學年退出計劃,在 2018/19 學 年最後上課日已入讀合資格 K1 及 K2 班級的合資格學生,在 2019/20 學年升讀合資 格 K2 及 K3 班級,屬「現有合資格學生」。)所有在退出計劃的首個學年和第二個學 年入讀的新生及轉校生(包括 K1、K2 及 K3 班級),不會被視為「現有合資格學生」。

該幼稚園應在收生時讓家長知悉退出計劃的決定,解釋因新生不屬「現有合資格學 生」而須繳付全額學費,並就家長的關注事項作出合理及適當的跟進。 

2. 如幼稚園被撤銷資格,或申請繼續參加計劃但不獲批准,除非該幼稚園已停辦,否 則該幼稚園可按「現有合資格學生」繼續獲發放資助,就這些幼稚園而言,「現有合 資格學生」是指該幼稚園在教育局指定的生效日期以前,已就讀計劃下合資格班級 的現有合資格學生及已獲錄取入讀下學年合資格班級的所有合資格新生,直至所有 合資格班級完結或他們離開該幼稚園為止(兩者以較早為準)。

3. 有關幼稚園在按照上述情況獲發放資助期間,仍須遵守計劃條款的所有規定,例如,

每年遞交經審核的帳目;原則上不得就半日制學額收取學費;須接納教育局因應其 開支及已使用的政府資助,就核准學費所作的任何調整;學費不得超過教育局就計 劃訂明的學費上限等。

7.2.3  行政及財務事宜 

1.  無論因停辦、自願退出、不獲批准繼續參加或被撤銷參加資格而退出幼稚園教育計 劃(下稱計劃),幼稚園必須:

a. 按教育局的要求,以及指明的格式及日期,提交經審核帳目。每套帳目均須由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審核,並須真實而公平地反 映參加計劃的幼稚園在截至幼稚園停辦日、自願退出、不獲批准繼續參加或被 撤銷參加資格而退出計劃日的財務狀況,包括資產負債、營運收入及支出和各 項資助帳的結餘。參加計劃的幼稚園如已停辦,應在停辦日期起計四個月內將 一份完整的經審核最後帳目(涵蓋期間為截至及包括學校營運的最後一天)送交 教育局;

b. 在教育局以書面訂明的期限內,按經審核帳目所載的金額,全數歸還各項資助 的未用款項,或按教育局以書面訂明的期限和金額退回有關款項;

c. 在退出計劃後的七年內,須確保在接獲合理通知後,政府及其授權代表(例如教 育局人員及其代理人和審計署署長及其代理人)可獲取所有或任何帳目、紀錄、

       

1  「有效證明書」指教育當局發出的「幼稚園入學註冊證」或「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 

資料及文件,以作審核(包括衡工量值式審計)、查閱、核實、影印或其他用途,

用以管理及監察計劃的運作;

d. 按教育局的安排處理以政府資助購買的物品。在一般情況下,有關幼稚園應把 物品移交其他計劃下有需要的幼稚園,或在未能找到合適幼稚園接收物品的情 況下,把有關物品捐贈慈善機構,並向接收物品的幼稚園或慈善機構索取正式 收據,以及向所屬學校發展組或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提交收據的經核 證無誤副本,以作紀錄。若幼稚園因自願退出、不獲批准繼續參加或被撤銷參加 資格而退出計劃,可在所有「現有合資格學生」離校後,才按上述規定處理以政 府資助購買的物品。自願退出、不獲批准繼續參加或被撤銷參加資格而退出計 劃的幼稚園,如繼續以非牟利模式營辦而欲保留以政府資助購買的物品供日常 運作之用,須事先徵得教育局書面批准。幼稚園須把這些物品分開記錄在「幼稚 園計劃帳」下,不應隨意售賣或轉讓以獲取利潤。

   

在文檔中 幼稚園行政手冊 (頁 13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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