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宗教福利機構亦隨著社會變遷的發展,而適時地修正它原有的組織色彩 與工作目標(吳正煌,1996)。以台灣兒童基督福利會為例,該機構已於民國 72 年更名為「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Chinese Children’s Fund,亦簡稱 CCF),如此 一來,使得宗教性質的機構色彩從原有的顯性轉為隱性、潛存的社會意義。不過,
值得注意的是,宗教福利機構的轉型除了回應組織內部原有的服務宗旨以外,包 括政府的態度認知以及教會福利機構經費來源的穩定性等等的外在結構條件,也 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準此,對於宗教福利機構各種議題的論述,可能不能過於突 顯組織目標的轉型與變遷,因為,像是政教之間的互動關係等等的結構性條件反 而是主導宗教福利機構組織發展的牽制力量。官有垣(2000)認為在非營利組織 與政府關係的議題上,最常見的論點是在社會福利私有化過程中,非營利組織在 接受政府方案委託與公共資金時,是否會降低組織自主性,與扭曲組織原有的使 命?或者是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資源,將可使組織更有發展性而無損組織原有使 命?此議題與早期學者論述「依賴理論」或「依賴發展理論」相類似,現在由國 家發展轉到非營利組織發展的論述上,轉化為「影子政府」、「夥伴關係」等相關 概念。自 1970 年代中期以來,由於石油危機的發生而導致經濟不景氣,福利服務 的契約化成為歐美福利國家的替代策略。以美國為例,政府偏好以購買服務契約 的方式,透過民間志願性部門遞送各種福利服務給需要的案主,每年用於契約外 包的政府經費不下百億美元。而這種政府依賴非營利機構遞送公共服務的方式常 被稱為「第三者政府」(third-party government)、「影子國家」(shadow state),以 及「福利的混合經濟」(mixed economy of welfare),意謂政府把經費提供與服務遞 送的角色做某種程度的分開,人民既獲得公共服務的照顧,而政府的規模又不至 於擴大。簡言之,即是公共服務的「去政府化」(degovernmentalization)(Terrell and Kramer, 1984;Salamon, 1987;Wolch, 1990;引自官有垣,2000)。
自 1980 年代迄今,政府公共服務「民營化」(privatization)已成為歐美先進 國家重要的政策理念,政府事務發展在民營化的指引下,深深影響了人民政治及 經濟生活(Moe, 1987;Savas, 1987;引自官有垣,2000)。官有垣(2000)認為政 府公共服務「民營化」的種類很多,目前歐美各國政府最普遍採行的方式為「購 買服務契約」(purchase of service contracting, POSC)或簡稱「簽約外包」(contracting out),即政府將部份或全部財貨或服務委請民間營利或非營利機構提供生產,如教 育、藝術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非營利社會福利機構在「購買服務契約」
的架構下成為公共政策的執行者之一,政府部門與非營利部門的互動因而日趨密 切。部門之間界域的重疊和模糊,使得不少制度規範與功能不再是哪一個部門可 以延攬,因而形成彼此之間的依賴。在社會服務的領域中,政府機構與非營利組 織之間的購買服務契約的互動,有中高程度以上的「資源、政治,以及行政的互 相依賴」(Salamon, 1989;Saidel, 1994;引自官有垣,2000)。再加上福利國家的 政府科層組織,在福利服務的執行能量上的自我縮減,然而民眾的福利需求卻不 降反升,同時服務遞送的地方化與分權化又成為一股風潮,以上均說明了政府與 非營利組織之間互賴關係的重要性。
藉由這種社會福利服務民營化的發展趨勢,也使得宗教福利機構與官方政府 兩者在社會服務輸送過程中的互動關係產生了明顯的變化。像是從過去由宗教福 利機構所主導的替代性與主要性的角色職能,演變成為官方政府與宗教福利機構 之補充性或合作性的夥伴關係型態。
以台灣的本土民間福利環境而言,許多宗教團體、善會組織基於宗教精神與 倫理所從事的救濟事業,可說是中國數千年來綿延不斷的傳統。在這個傳統基礎 上,慈善團體的目的事業多集中於急難救助、冬令救濟、施棺捐米、天災救助、
低收入戶救助等救急濟貧活動上(官有垣,2000)。而這些活動大抵與地方政府推 行的社會救助措施相仿甚至重疊。因此,慈善團體不管在法令規範、服務性質及 活動領域上都與地方縣市政府有密切關係。
就五十年來台灣地區社會福利的發展歷程來看,政府依舊還是扮演主要服務 供給者的角色。教會抑或福音機構除了光復初期以外,其餘的發展階段都是只有 在政府照顧不到或有所忽略的時候,才扮演主要、顯著性的角色。像是關懷原住 民而設置的宗教福利機構(比如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花東社區發展中心以及世 界展望會的計畫區工作模式)、分擔偏遠地區的醫療服務(比如馬偕東部分院、埔 里基督教醫院)以及對於特定弱勢族群的關懷(雛妓救援保護)(台灣基督長老教 會總會,1995)。總之,從早期民國三○、四○年代匱乏環境的「經濟因素」到後 期社會福利政策與社會工作教育被當作一種社會控制手段或合法化工具的「政治 因素」的結構性條件當中,解釋了何以西方宗教福利機構的社會關懷會由興盛演 變到緩和的發展態勢。同時這也說明了宗教福利服務的範圍與施為;總結地說,
還是必須取決於政權本身的性質、政府社會福利政策的定位以及政權對於宗教福 利服務範疇的認知。
弔詭的是,西方宗教教會福利機構對於社會的影響和給予人們的印象並不深 刻,可能的理由之一就是這些教會福利機構對於教會本身的增長並無直接的關 係。相較之下,本土宗教福利機構的社會服務工作則有助於宗教勢力的提升,像 是佛教慈濟功德會各項志業的推展就明顯地有益於慈濟(佛教)勢力的擴張。對 西方宗教來說,教會組織與福利服務兩者的結合,基本上是相應於長期以來台灣 地區政經與社會文化的關係網絡,而出現的一種相互回應與反覆建構的歷史過程。
自 1970 年代所謂「福利國家危機」(the crisis of the welfare state)產生以來,各 種替代方案的福利服務活動不斷地被提出來討論(Pierson, 1991;引自王順民、郭 登聰、蔡宏昭著,2000)。這些制度的討論,逐漸使得人們對於福利活動的理解漸 趨豐富,福利提供的概念也由國家提供服務的「福利國家」概念轉變為由非營利 組織提供服務的「福利社會」的概念。如此也避開了關於非營利組織興起的「國 家論」與「市場論」的辯論,也順勢跨越了傳統討論「公私領域」的二分的自我
侷限,同時也豐富了社會福利的概念架構與理論意涵(張世雄,1994)。就理論層 次的思考或客觀事實的呈現都可以看出:宗教福利服務對於社會安全的構作與貢 獻,有其實質性的影響(詹火生,1987)。事實上,慈善工作本身就帶有宗教傳統,
而且是直到近代社會工作專業建立之後,「宗教」與「社會工作」才正式分離(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1989)。不過,即便如此,宗教倫理或宗教社群與福 利服務組織彼此之間始終還是保持著密切的親和關係(Garland, 1994;Leiby, 1985;Netting, 1984;引自王順民、郭登聰、蔡宏昭著,2000)。
總地來看,天主教與基督教對於整個台灣地區志願福利的發展是扮演著相當 重要的角色與功能(王順民,1991;張隆順,1987)。以福利服務(human service)
的項目為例,舉凡對於殘障、兒童、老人、婦女以及特定族群(如原住民、勞工、
農民、漁民等),西方宗教團體所提供的服務方案,不僅在觀念做法上因地制宜、
有所創新,同時也較能掌握到變遷社會的福利需求。然而,國內現有對於宗教福 利服務的研究取徑,無論是學術上的論述還是實務工作上的需要,往往還是僅止 於停留在有關宗教福利服務的現況描述或公益慈善活動的表揚,以致於忽略了宗 教福利服務階段性發展的特色及其所內蘊的脈絡性意涵(contextual implications)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1996;王培勳等編,1983)。如此一來,不僅無法彰顯宗教 社會服務實存的構作意義,甚至於反而加諸宗教社會服務不必要的道德期許與社 會壓力。所以在研究宗教性非營利組織的重要性時,應該要從「整全多層」的界 面出發,包括對於宗教組織與福利服務的歷史性結合、個別宗教福利服務的結構 性意涵以及私有化或福利多元主義等概念之於公部門與宗教自願部門的互動內涵 等等議題,作更深入的思考。
第三節 中輟生的另類教育-中介教育
台灣社會日趨多元複雜,價值觀改變甚至於低落沈淪,青少年的偏差行為似 乎也跟著時代趕流行,使得中途輟學成為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之一。
造成學生中輟的原因很多,不外乎個人、家庭、學校、同學、社會等因素。
然而,由於國中中輟生尚屬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因此學校因素的討論似乎較為眾 人所注意。中輟學生普遍會面對的教育問題有(朱台深,2004):對學校課程不感 興趣、沈重升學壓力的逼迫、未能妥善安排適應「個別差異」的教學與輔導、不 滿意學校的管教態度、對學校無歸屬感、經常缺曠課、有轉學或更換學校的經驗 等。
中輟生多半除缺乏學習動機,且是犯罪的高危險群,如相關研究中發現中輟 與犯罪行為間存有高度的相關性(鄧煌發,2000;引自程秋梅、陳毓文,2001)。
如果仔細觀察兩者間存在的相關性內涵則可以發現:輟學率與犯罪率乃同樣肇因 於不良的社會結構,兩者存在的只是共變關係,不是因果關係(周愫嫻,2000;引
如果仔細觀察兩者間存在的相關性內涵則可以發現:輟學率與犯罪率乃同樣肇因 於不良的社會結構,兩者存在的只是共變關係,不是因果關係(周愫嫻,2000;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