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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多元型態之中介教育

在文檔中 壹、非營利組織 (頁 31-36)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的直轄市自治事項「直轄市社會教育、體育與 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與第十九條的縣市自治事項「縣(市)公益慈善 事業及社會救助」、「教育基本法」第七條「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 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 法進行財務監督。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

一、中途教育之類型

教育部(2003,2004)「國民教育法」第十四條「國民教育階段,對於資賦優 異、體能殘障、智能不足、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應施以特殊教育或技藝訓練;

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

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 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 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 條「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 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

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等法規,皆將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工作隸屬於 地方政府權責(學生之追蹤輔導、鑑定安置、復學、學籍及學習皆須依地方政府 規定辦理,並透過其行政機制運作)。而中輟生復學後,或有不適應原班原校課業 者,或有因家庭經濟因素無法就學者,或因觸犯法令受法院裁定安置者,為提供 此類中輟復學生於回歸原校或社區前不致中斷學業。教育部(2004)協助地方政府 籌設「多元型態中介教育措施」,提供轉銜適應的中介教育,但仍以回歸一般教育

(原學區原校)或社區為目標,故學生學籍仍屬原學區學校,而此類措施屬暫時 性,非常設性,主要係結合學校及專業或社區資源,強化中輟復學生之輔導或適 性課程。

教育部(2004)於「多元型態中介教育措施」中提到,另部分因違反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受法院裁定施以兩年特殊教育之學童,多有中輟或中輟之虞,

並為避免受法院裁定安置期間學業中斷,依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教育部與內 政部聯合協調地方政府設置專收此類個案之中途學校,提供安置輔導及適性教 育,故「中途學校」係專指依該條例設置者,目前相關設置及運作事宜,由教育 部成立之「中途學校跨部會指導委員會」統籌督導之。民國九十三年度教育部協 助地方籌設之「多元型態中介教育措施」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類:

(一)安置體系之教育型態

此類代表為慈輝班,它為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開辦之慈輝專案,省精簡後,

業務移由台灣省政府文教組主管,教育部協助之。此類中途班係專收家庭變故、

經濟困難之中輟學生,提供住宿及生活輔導、多元另類適性教育措施,民國九十 五年全台灣之慈輝班(含籌建中)有 10 所,基於慈輝班屬跨縣市收容性質,且現 階段未達飽和,所需經費龐大等多項考量,不再增設。

(二)學校體系之教育型態

此類代表為資源式中途班和中途學校。所課.資源式中途班為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遴選有熱誠有意願的中小學校,比照特殊教育資源班,設置資源式中途班,

提供中輟學生多元另類適性課程,無住宿。民國九十三年度全國資源式中途班共 計 79 班。

至於中途學校是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與教 育部聯合協調地方政府或該部所屬福利機構與中小學合作設置,分為福利機構與 中小學合作之合作式中途學校及由中央協助地方政府整合相關資源籌設之學校型 態之輔導機構,簡稱獨立式中途學校,目前合作式中途學校有三所已設置,獨立 式中途學校亦有三所,其中仍有一所尚在籌建中,預計完成後,最大收容量為 689 人。中途學校之籌設,阻力大且經費資源龐大,安置之個案量不定且具流動性,

加上安置因法院裁定而具強制性,故協調各中途學校採跨縣市分區收容,以目前 籌設及安置現況,已可因應階段性需求,暫不再增設,以強化其運作為主要目標。

(三)學校與非營利組織合作體系之教育型態

合作式中途班: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轄區內民間團體(包括宗教團體)

資源,協助提供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及另類適性課程,九十三年度向教育部申請補 助之合作式中途班共計 14 所。

教育部(1998)為了因應教育的新變革,擴大民間資源的投入與參與,以創造 教育的新面貌,教育部於 1998 年提出「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強調「促成學校 轉型、鼓勵民間參與、整合學校內外的教育體制」等理念。這些政策的制定正是 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教育參與所提出的正面回應。朱台深(2004)認為政府為因應 全國中小學生於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的問題,與民間團體合作訂定「教育部補 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團體辦理追蹤、安置與輔導中輟生實施要點」,此政策 目的即是為了能夠有效追蹤、安置與輔導中輟生復學。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擬定「合作式中途班實施原則」,明確 要求從事合作式中途班的學園必須與學校更緊密的合作,分享彼此的經驗與資 源,共同為「不適應學校生活」的學生,創造可以學習及發展的機會。合作式中 途班是一民間團體與教育單位合作的計畫,在社區中提供無法適應學校生活的中 輟生一個替代的去處(廖光宇,2005)。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與教育部補助教育有關

的經費,其餘由民間團體自籌;目前是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負責整合計畫,向教育 部申請經費,即市政府教育局有督導之責任。

合作式中途班必須妥善進行經費管理、處理日常帳務,也必須統整學生的教 學與輔導成果。合作式中途班與學校的聯繫都是透過學校的輔導室,其對學校負 責的項目有:學生的出缺席、操性成績與輔導成效等,都必須定期交予學校,讓 學校有依據登錄學生成績,瞭解學生在學園的情況(陳柏州、劉庭君、蔡季娟、

簡里娟採訪整理,2005)。依照實務的需求,合作式中途班也可以召開個案研討會 議或行政協調會議,使其與學校之間的聯繫更加緊密;會議的召開亦可視學校的 要求,請教育局協助發文。台北市政府規定學校必須針對每個中輟生召開鑑定、

安置、輔導會議(簡稱鑑安輔會議),由該會議討論決議後,才能轉介中輟生至合 作式中途班就讀。此研究之研究對象「乘風少年學園」即屬於「學校與非營利組 織合作體系之教育型態」之「合作式中途班」類型。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乘風 少年學園從 1989 年成立時與台北市警察局的少輔組接洽並安置中輟生就讀,逐漸 轉變為和學校合作,並安置學校轉送之中輟生個案。目前合作式中途班安置之中 輟生對象仍以「不適應學校生活」為原則,其他並無明確的分類。

台灣中輟生輟復學數據民國 94 年 8 月 1 日至 95 年 6 月 30 日止,總輟學人數 是 7452 人;總復學人數是 5531 人。目前中途班(校)是 106 所(資源式 76 所;

合作式 18 所;慈輝班 10 所;獨立式中途學校 2 所)。(詳見圖 2-6)

圖 2-6 台灣中輟資源分布圖

因著政府所制定的相關法規,使得各縣市之非營利組織能夠與學校合作,從 事於中輟生之社會服務事工,也因著政府對教育由中央管理,漸漸經由教育權外 放的概念與實際政策作為,讓許多非營利機構能夠從事對中輟生實施「另類的中 介教育」;研究者相信此舉除了能夠減輕政府的施政負擔外,對於無法適應一般學 校生活之青少年學生而言,另類的教育內容與方式,或可符合此不同特質與學習 興趣之中輟學生另一教育選擇。長遠看來,研究者相信能夠減少社會問題的發生 機率。

在文檔中 壹、非營利組織 (頁 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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