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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法(條例)施行後之實務上見解

日本於一九九九年始完成中央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在此之 前地方政府則自一九八二年起陸續制定資訊公開條例71,但因地方 政府不涉及國防、外交事務之處理,所制定條例中並未將國防、外 交資訊列入限制公開事由中,故於二○○一年資訊公開法施行前,

鮮有受矚目之國防、外交資訊公開請求事件;即使資訊公開法施行 後,至今所累積判決仍不多見,實務上見解以審查會之建議為主 軸。以下就有關涉及國防機密及外交機密之公開請求事件分別介紹 其重要之審查會建議,及僅見之判決,並整理分析實務上對國防或 外交資訊如何認定限制公開事由之該當性。

一、保密之必要性

代表性案件為請求公開沖繩市保有潛水艇作戰中心建築工程之 計畫通知書及添附圖事件72;此事件法院認定係爭資訊欠缺「保密

70 松井茂記,同註33,頁358;宇賀克也,同註68,頁72。

71 日本資訊公開制度最早為山形縣最上郡金山町於1982年制定資訊公開條例,後 經過將近20年全國有超過四分之一地方自治團體訂立條例法制化後,中央政府 位 階 之 「 行 政 機 關 保 有 資 訊 公 開 法 」 始 於1999年 5月 4日 完 成 立 法 , 2年 後 之 2001年4月1日開始施行。

72 那霸地院平成元年10月11日決定,判時,1327号,頁14。本事件雖為地方資訊

公開條例之事件,但因其為情報提供人之第三人國家請求撤銷並停止因機關委 任事務而保有資訊之地方自治團體所為之資訊公開處分,其中涉及資訊提供 人等第三人之國家能否提起如此訴訟?其當事人適格之問題?國家請求停止 執行﹐ 是否 為 制度上 所許 可 者。 因機 關 委任事 務而 保 有資訊 之地 方 自治團 體,是否得公開資訊;形式上未被指定為機密之資訊,於被請求公開時,能 否主張 其為 應 受保護 機密 而 不予公 開; 故 極受矚 目。 請 參閱棟 居快 行 ,同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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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必要性」非該當於那霸市資訊公開條例第六條第一號規定:依法 令被明白課予守密義務之資訊;將國家請求撤銷那霸市公開糸爭資 訊處分之訴予以駁回。其主要理由為:糸爭資訊雖該當於地方公務 員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自衛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禁止該當 公務員等洩漏之「職務上得知之祕密」,屬所謂「法令秘」;但其 實質內容仍須為有保護價值之「實質祕」;但本件系爭資訊事前未 被指定為機密,於形式上要件已欠缺,先間接證明其實質上無保密 之必要性。再進一步就實質上要件作審查後,參加本件作戰中心 建設工程人員達一萬數千人,防衛設施廳與建築業者間對工程之相 關事項卻未採任何特別保密約定措施,工程人員均知悉此為潛艇作 戰中心建築物,系爭資訊要難具有「非公知性」。又國家所主張 之系爭建築計畫圖所記載建物地下室之牆壁構造及厚度,得相當程 度推定其抗爆強度;另依地下室之設施及機材等配置資訊之記載,

將使入侵者容易找到攻擊目標,進行破壞活動;此外,包含於計畫 書中電腦中央處理設備、設置之機械室所連結電子負荷容量等資 訊,敵人可藉此推知中心電腦及電子機械處理能力,而進一步得知 本作戰中心之規模及能力,而致使作戰中心安全性受到威脅,妨礙 防衛行政之執行。對此,法院則以依係爭計畫書記載,該當地下室 建築並未使用任何特殊材質,並無異於一般建築,係未達到有抗爆 性問題之普通建物;又其房間格局亦極為一般,無複雜難解之處,

故系爭建築圖所載資訊即使公開,能否構成國家主張之使敵方攻擊 相當程度簡單、效果化令人質疑。且國家對上述資訊之重要性,對

21, 頁 181; 金 城 睦 、 加 藤 裕 、 那 霸 市 情 報 公 開 取 消 訴 訟 の 經 緯 と 今 後 の課 題,法時,67卷9号,頁84,1995年,8月。山內敏弘,那霸市「防衛」情報公 開取消訴訟判決の意義と課題,法時,67卷9号,頁67,1995年,8月;岩村智 文,防衛情報公開訴訟の課題,法時,64卷12号,頁28,1992年,11月。本文 因篇幅及題目關係,僅針對就法院之見解予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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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艇作戰具體上之假想敵為何?能實現戰鬥能力之程度為何?均 止於抽象理論說明,未舉出任何具體事實佐證,以證明其公開將使 防衛行政上明顯產生特定障礙。又即使連接全體地下室之變電器容 量規格被知悉,而設置於其中有意義之電腦消費電力精準度仍無法 推知,故難以認定本件係爭計畫書、圖資訊有保密必要性。本件訴 訟前後經過六年審理法院才作出判決,其原因即在於係爭計畫書、

圖無法提出於公開法庭作為證據,以進行迅速審裡、辯論;法院在 訴訟過程中曾八次對原告及被告要求以書面釋明其主張內容,特別 是對國家主張限制公開之根據及理由,於限制公開之資訊實質內容 不曝光之限度內,要求儘量為個別具體之說明,故於審理上極為耗 時;最終法院仍以國家始終無法就系爭資訊公開將對國防安全上發 生之特定具體損害作出確實說明並提出佐證,為未盡舉證責任而判 決敗訴,學者對此判決雖有批評,但大多持贊同之立場73

二、有相當理由之判斷

如前所述,本項限制公開事由於立法時,即對審查會或法院審 理防衛、外交資訊是否該當本項事由時,以行政首長對系爭資訊公 開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外交利益之虞而為限制公開之認定,是否有

「相當理由」為審理之對象;即在尊重行政機關首長所為第一次判 斷之前提下,審查其認定是否為被容許範圍內具有合理性之判斷74。 而所謂「相當理由」究竟何指?學者有不同見解,至今日仍被認為 有再討論之餘地,應待更多判決案例之累積後方能有定論75。本文

73 三宅弘,「秘密」を自治体レベルでも開示させること,法学セミナー,487 号,頁57,1995年7月;棟居快行,同註21,頁181;山內敏弘,同註40,頁 17。

74 同註60,頁136。

75 渡井里佳子,報償費に関する行政文書の公開,季報情報公開‧個人情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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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就至今由審查會及法院所作出有限之建議、判決中,對「相當理 由」有無之判斷基準,整理分析說明如下。

國際慣例上不公開者

例如日本外交部長與澳洲外交部長之會談記錄,審查會以:一 般二國間會談,不僅只涉及二國間存在之懸案問題,通常亦對與他 國間之懸案問題或二國所保有有關國際情勢、第三國國內情勢之情 報等進行說明或意見交換,在此過程中,會談人員通常為於量本國 利益及對手國或關係國等主張下,謀求實現對國家最有利之外交政 策,以進行坦率之意見交換。又二國間之會談記錄,係今後外交政 策企劃立案有用之資料,依當事國雙方各自立場所作成者,反映各 自政策重點所在,交涉談判上之讓步或要約等,另會談當時之氣 氛、印象或評價分析、判斷等亦同被記載其中。特別是近年所舉行 者,牽涉今後二國間或關係國間發展中仍待交涉解決之問題及國際 合縱連橫情勢,無不為國家對外關係上具有戰略意義之敏感機密資 訊,在諸外國一般外交慣例上均未有將該當記錄原原本本公諸於世 者;因此行政首長認定本件系爭資訊公開,將有損害日本與澳洲及 其他關係國間信賴關係之虞,依本項而為限制公開之判斷為有相當 理由77

雙方當事國間合意應予保密者

如美、日間有關彈道飛彈防衛事項簽訂之備忘錄等公文書78

22号,頁27,2006年9月;大橋洋一,行政法現代行政過程,頁102-103,2004 年2版。

77 公開審查會,平成14年11月15日,答申(平成14年之答申未有編號)。

78 公開審查會,平成18年5月22日,答申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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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間有關美國海軍移防回國之協議等公文書79;日本眾議員與 俄羅斯安全保障會議事務局長間之會談記錄80;防衛廳為派遣自衛 隊至伊拉克編印「伊拉克手冊」時,參照記載有外國以不公開為前 提所提供情報之公文書81等公開請求事件;審查會於實際檢視相關 公文書記載之內容後以:美、日間有關彈道飛彈協防備忘錄等資訊 中,包含有二國間對防衛合作範圍詳細且具體之同意事項、二國間 意見交換之概要、會議參加者之姓名、職稱、舉行日、時、場所 等,如予以公開,可得知日美雙方現以何等層級進行協商,則進一 步據以推測出二國間對彈道飛彈防衛合作事務之進展程度及具體架 構;對以威脅日本和平、安全為目的之敵對國或團體而言,將使其 易於進行危害國家安全之行動,而影響國家安全之保障;且協商之 目的原為雙方得自由交換意見及充分討論,而以不公開為前提所進 行者,如予以公開亦將影響兩國間之信賴關係;故行政機關首長認 定係爭資訊該當於本項限制公開事由,為有相當理由,並未違法。

又同性質之美國海軍移防協議事件,審查會亦以:此為美、日 兩國間為沖繩美軍基地之整理、統合、縮小等問題而進行之協議,

自協議內容、性質觀之,為除雙方同意公開之內容外,其餘為以不 公開為前提下進行之真誠意見交換;且有關沖繩美軍基地諸多問 題,現今美、日間仍處持續進行交涉、折衝狀態中,如將雙方協議 具體內容公開,可能損及美、日間信賴關係,導致今後雙方間意見 交換、交涉流於形式討論,無法坦率交換意見,損及日本外交上之

自協議內容、性質觀之,為除雙方同意公開之內容外,其餘為以不 公開為前提下進行之真誠意見交換;且有關沖繩美軍基地諸多問 題,現今美、日間仍處持續進行交涉、折衝狀態中,如將雙方協議 具體內容公開,可能損及美、日間信賴關係,導致今後雙方間意見 交換、交涉流於形式討論,無法坦率交換意見,損及日本外交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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