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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災難危機管理活動的運作

在文檔中 參、政府的緊急搶救措施 (頁 30-33)

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28規定,當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以書面報告中央防救會報召集人有關災害 規模與災情,並提出具體建議。召集人得視災害規模、性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並指定指揮官,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即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作業;

但災害情況緊急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以口頭報告召集人,並於 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29

另為預防災害及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 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並擔任指揮官;而擔任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

28 參見 2001 年 7 月 26 日,行政院 90 台內字第 043360 號函。

29目前,中央已針對各類災害(含風災、震災、重大火災及爆炸災害、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 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寒害、土石流災害、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對災害應變中心設立之時間與成員編組訂有相關規定,使各單位能更迅速 反應處理災害事件。參見(吳俊鴻,2002:125)

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

支援能力」的原則下,全力提供必要的支援,使災難及疫情損害降至最低程度。

資料來源: 2004 國防報告書第 8 篇第 25 章「社會服務」,<http://www.mnd.gov.tw/report /defence/Chinese/93report/Chinese/8-25.htm> 國防報告書第 8 篇第 25 章「社會服務」,<http://www.mnd.gov.tw/report /defence/Chinese/93report/

Chinese/8-25.htm>

民治安」意識,共同防範犯罪。民防工作雖均屬協助、支援救災的輔助性角色,

但世界各國莫不重視其工作。尤其近年來,世界各地火災、風災、水災、土石流 災害、地震等天然、人為災害頻仍,常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飽受威脅,災民流離失 守;又設有戰事發生,在當前高新軍事武器的殺傷力下,戰災的傷害更是平時天 然或人為災害的數倍。尤其在戰爭的「複合式危機」下,國軍當然無法兼顧救災 工作,因此健全的民防體制,才是國人自救保命的最佳保障,也是維護國家安全 的最佳輔助機制。

在民防的工作執行上,譬如 2003 年「桃芝颱風」橫掃中北部時,於各地災 民收容處所,設置警戒哨及機動派出所,確保災民安全;並加強災區巡守工作,

計動員空中警察隊 306 架次、警力 16,690 人次、義警、義消、民防人員 7,268 人 次,救獲及疏散民眾 3,958 人。2003 年 1 月 17 日至 2 月 16 日,配合台、澎、金、

馬地區實施「春安工作」,結合警察、憲兵、警察替代役及義勇民力,全力維持 治安預防犯罪,全期動員民防、義警、義交、山地義勇及守望相助巡守員共 316,607 人次。(張中勇,2003a: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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