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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瑞士部分工時勞動契約法制

依據瑞士債法的規定,原則上部分工時勞動關係,與全部工時 勞動關係在私法上是同等對待,但無可否認部分工時勞動關係仍有 某些特別的規則,因為法律規範原本是為全部工時勞動關係量身訂 做,並未考慮到勞工從事部分工時工作86,特別是部分工時勞工可 能因為受僱於數位雇主,而同時存在數個勞動關係87。部分工時勞 動關係在有關兼職與忠誠義務、工資支付、工作時間、例假日與法 定休假、特別的自由時間與不可歸責的勞務給付障礙、特別休假、

勞動關係消滅等方面的實務運作上,產生與全部工時勞動關係的部 分差異性。此外部分工時的特別型態——召喚工作與工作分享,也 存在著特別的勞動關係。在無特別法規定的情形下,瑞士法制是透 過債法中個別勞動契約的規定,來解決部分工時勞工勞動關係所產 生的問題。茲分述如下:

一、兼職與忠誠義務

部分工時勞工往往有受僱於多位雇主的情形,原則上為法律所 容許。部分工時勞工與全部工時勞工一樣都受瑞士債法第321a條第 1項88忠誠義務的拘束。所以在其另外受僱時,不得損害原本契約

86 Portmann/Stoeckli, aaO. (Fn. 36), Rn. 892.

87 Staehelin, aaO. (Fn. 22), Rn. 54 zu Art. 319 OR.

88 瑞士債法第321a條第1項規定:「勞工應謹慎履行其所承擔的工作,而且應忠 誠的維護雇主的利益。」

上勞務給付義務之履行89。瑞士債法第321a條第3項規定:「於勞 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工不得收受報酬為三人給付勞務,只要會因此 違反其忠誠義務,特別是與雇主從事競爭。」90勞工在工作時間外 兼職,只要不違反忠誠義務,在個別勞動契約與集體勞動契約,未 明文限制的情形下,是被容許的91。依照部分工時的性質,無法阻 止勞工為其他雇主,或是多位雇主從事部分工時工作92。雇主僱用 部分工時勞工,從事原本為全部工時的工作,應該可以認識到,該 勞工可能會為第三人提供有報酬的勞務。因為雇主不應認為部分工 時勞工只為他一人工作。不過依事務的性質雇主可以認為勞工只為 其工作時,仍得限制部分工時勞工兼職有償的工作。例如接觸客戶 來源或營業秘密,而具有高度信賴的工作93。此外因為勞工的多個 工作職位,或是在部分工時職位之外的自營作業,對雇主產生競 爭,或是損害到勞工的勞務給付能力時,才不被容許。在實務上,

大部分的部分工時工作,並不存在與雇主競爭的危險94。在有疑慮 時,勞工應告知雇主,有關他所從事的其他工作。雇主如果同意,

就可以排除忠誠義務的違反。因為該項規定為任意規定。雇主的同

89 Boner, aaO. (Fn. 20), S. 71.

90 瑞士債法第321a條第3項在學說上被稱之為「禁止黑工」(Schwarzarbeitsver-bot)的規定。瑞士勞動契約法上的「黑工」是指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工未 經 雇 主 同 意 , 違 反 忠 誠 義 務 , 為 第 三 人 提 供 有 償 的 勞 務 給 付 。 與 公 法 上 的

「黑工」概念的意義不同,後者是指没有公法上的工作許可,或其他規避公 法上的義務而工作。參閱Rehbinder, aaO. (Fn. 43), S. 60; Staehelin, aaO. (Fn.

22), Rn. 35 zu Art. 321a OR; Vischer, aaO. (Fn. 56), S. 158.

91 Rehbinder, aaO. (Fn. 43), S. 59; Egli, aaO. (Fn. 37), Rn. 8 f. zu Art. 321a OR.

92 Vischer, aaO. (Fn. 56), S. 158.

93 Bruehwiler, aaO. (Fn. 40), S. 30; Brunner/Buehler/Waeber/Bruchez, aaO. (Fn. 24), S. 405; Staehelin, aaO. (Fn. 22), Rn. 41 zu Art. 321a OR; Rehbinder/Portmann, aaO. (Fn. 37), Rn. 14. zu Art. 321a OR.

94 Boner, aaO. (Fn. 20), S. 74.

意並不以明示為限95。依據個別情況得認定,部分工時勞工可以信 賴雇主默示同意其從事有償的工作。例如雇主得知勞工從事有競爭 性的工作,卻未要求他放棄而仍然繼續僱用。

二、工資支付與工作時間

工資支付

雇主為部分工時勞工支付合意的工資(瑞士債法第322條)得 支付時薪、週薪或是月薪,或按件計酬。協議的工資額度與工作時 間有關。有關工資與工資不同的構成部分,部分工時勞工與同一廠 場內的其他全部工時勞工享有同等的待遇96。基於勞動法上的「均 等待遇原則」(Gleichbehandlungsgrundsatz)97,雇主不得恣意或 是無正當理由,排除部分工時勞工請求特別報酬的權利。只要契約 並無特別的規定,部分工時勞工得依比例享有特別報酬的請求,包 括:節慶金(Gratifikation)、旺季加給(Saisonzulagen)、第十三 個月工資、生活補助、忠誠津貼等。如果只對完成全部工時工作 的勞工發放的特別給付(例如中餐補貼),則部分工時勞工不得請 求98

95 Stoeckli, Rechtsfragen der Mehrfachbeschaeftigung des Arbeitnehmers, Sweize-rische Juristen-Zeitung (SJZ) 1991, S. 258 f .

96 Brunner/Buehler/Waeber/Bruchez, aaO. (Fn. 24), S. 404.

97 勞動法上的「均等待遇原則」並非法律所明文規定,而為學說所承認。然而

其成立的基礎在瑞士學說上則有爭論,有認為是基於雇主與勞工之間的默示 協議;也有認為是來自於雇主的照顧義務。參閱Boehringer, aaO. (Fn. 19), S.

226; Portmann/Stoeckli, aaO. (Fn. 36), Rn. 423; Staehelin, aaO. (Fn. 22), Rn. 10 zu Art. 328.

98 Boner, aaO. (Fn. 20), S. 94 f.; Bruehwiler, aaO. (Fn. 40), S. 29; Vischer, aaO. (Fn.

56), S. 44.

工作時間

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時間長短與時段,應依個別勞動契約的協 議 。 部 分 工 時 勞 工 必 須 遵 守 法 定 最 高 工 作 時 間 [ 勞 動 法

(Arbeitsgesetz99)第9條100〕及最低休息時間(勞動法第15條101與 15a條102)的規定。此外也要考慮禁止夜間(勞動法第16條)或星 期日工作(勞動法第18條)103的規定104。此在為單一雇主工作的 部分工時勞工較無問題,在為多數雇主工作的部分工時勞工,其工 作時間是否應一併計算,就可能產生疑問。就勞動法第15條中有關 工作時間中休息時間的規定而言,對個別的雇主仍應個別計算工作 時間105。有關法定最高工作時間與每日連續休息時間的限制,有 學者主張:為多數雇主工作的時間,應全部合併計算106。因為瑞

99 1964年 3月 13日 制 定 , 全 稱 是 聯 邦 產 業 商 業 勞 動 法 ( Bundesgesetz ueber die Arbeit in Industrie, Gewerbe und Handel)。

100 依據瑞士勞動法第9條的規定,在工業廠場的勞工,以及辦公室人員、技術與 其他受僱人,包括零售大企業的銷售人員每週最高工作時間為45小時;其他 勞工為50小時。特定廠場中的群體或個別勞工得依法規命令,在不超過年平 均工作時數的條件下,延長每週最高工作時間4小時。

101 依據瑞士勞動法第15條的規定,勞工每日工作超過5個半小時至少應有四分之 一小時的休息;每日工作超過7小時至少應有半小時的休息;每日工作超過9 小時至少應有1小時的休息;只要勞工未離開工作場所,休息時間視為工作時 102 間。

依據瑞士勞動法第15a條的規定,勞工每日的休息時間,至少應有連續11個小 時;成年勞工一週中可以有一次減至8個小時,只要在兩週內維持平均每日休 息時間達到11小時。

103 瑞士勞動法禁止夜間或星期日工作為原則,但有不少的例外(同法第17條及 19條)。

104 Rehbinder, aaO. (Fn. 20), S. 89.

105 Boner, aaO. (Fn. 20), S. 80.

106 Boner, aaO. (Fn. 20), S. 72; Vischer, aaO. (Fn. 56), S. 42 f.; Streiff/Von Kaneel, aaO. (Fn. 23), Rn. 18 zu Art. 319 OR.

士法律並未課予勞工說明,或公開其兼職有無違反工作時間,與休 息時間的義務。所以應以雇主知道其勞工在其他時間的工作負擔為 要件107。反之,也有學者認為法定最高工時的規定,是為全部工 時勞工而設計,不適用於受僱於多數雇主的部分工時勞工108。違 反法定最高工作時間或最低休息時間的約定無效;但勞工已提供的 勞務給付,仍得向雇主請求工資給付109

延長工時與加班費

依據瑞士債法第321c條第1項的規定,在約定的或通常的工作 時間之外,有超過工作時數工作(Ueberstundenarbeit)之必要,而 為勞工的能力所許可,並且依照誠信原則是可期待的條件下,勞工 有延長工作時間(以下簡稱延長工時)給付的義務。雇主得經勞工 同意,將適當期間內的超過工作時數的工作,以至少相當的時間予 以 補 休 假 。 若 無 補 休 假 或 其 他 書 面 的 約 定 , 或 標 準 勞 動 契 約

(Normalarbeitsvertrag)110或集體勞動契約的規定,雇主對於超過 工作時數,必須按正常工資加給至少25%的延長工時加給(Ueber- stundenzuschlag;同法第321c條第3項)。

部分工時勞工也同樣適用該條的規定。不過,因為通常從事部 分工時者,都有特別的理由無法從事全部工時,因此在判斷延長工 時給付義務時應有所限制。雇主如果知道,部分工時勞工通常在其

107 Streiff/Von Kaneel, aaO. (Fn. 23), Rn. 18 zu Art. 319 OR. 有學者主張勞工應有 告知是否為其他雇主從事工作的義務,參閱Stoeckli, aaO. (Fn. 95), S. 258 f.

108 Bruehwiler, aaO. (Fn. 40), S. 30, Fn. 22. m.w.H.

109 Boner, aaO. (Fn. 20), S. 73.

110 依 據 瑞 士 債 法 第 359條 第 1項 與 第 360條 第 1項 的 規 定 , 所 謂 的 「 標 準 勞 動 契

約」是指由行政機關所公布,有關勞動關係的成立、內容與消滅,對特定勞 動關係可直接適用的法規命令(Verodnung)。該規定的性質屬於任意法,當 事人得作不同的約定。參閱Geiser/Mueller, aaO. (Fn. 46), Rn. 859.

日常生活中,並無多餘時間可以利用時,部分工時勞工延長工時的 義務就應受到相當的限制111。特別是不可期待勞工因為延長工 時,而違反其他同時存在的勞動契約義務112。勞工必須要及時通 知雇主,有其他工作或其他更強的要求,例如家庭主婦須從事家庭 勞務或照顧子女,以使雇主能夠考慮勞工的個人關係113

本條所謂的「超過工作時數工作」是指,超過合意的或通常的 工作時間範圍。對部分工時而言,此合意的工作時間是指個別協議 的工作時間,而非集體勞動契約,或對全體員工所適用的規定。所 有超過合意工作時間範圍,而為勞務給付的時間,都應算入延長工 時;若未予以補休假,就必須按正常工資給予至少25%的延長工時 加給。114不過也有反對說認為,延長工時加給是對勞工健康可能 受損的補償,部分工時勞工超過合意工作時間範圍,但未達全部工 時的範圍的超時工作,無健康受損之虞,卻給予延長工時加給,這 樣作會造成同一廠場中部分工時勞工,與全部工時勞工的超過工作 時數計算標準不一致,可能導致部分工時勞工與全部工時勞工之間 關係的緊張,以及管理上的問題。然而這種從雇主觀點的考慮,忽 略了部分工時在勞動契約上限定工作時間範圍,原則上不可期待部

本條所謂的「超過工作時數工作」是指,超過合意的或通常的 工作時間範圍。對部分工時而言,此合意的工作時間是指個別協議 的工作時間,而非集體勞動契約,或對全體員工所適用的規定。所 有超過合意工作時間範圍,而為勞務給付的時間,都應算入延長工 時;若未予以補休假,就必須按正常工資給予至少25%的延長工時 加給。114不過也有反對說認為,延長工時加給是對勞工健康可能 受損的補償,部分工時勞工超過合意工作時間範圍,但未達全部工 時的範圍的超時工作,無健康受損之虞,卻給予延長工時加給,這 樣作會造成同一廠場中部分工時勞工,與全部工時勞工的超過工作 時數計算標準不一致,可能導致部分工時勞工與全部工時勞工之間 關係的緊張,以及管理上的問題。然而這種從雇主觀點的考慮,忽 略了部分工時在勞動契約上限定工作時間範圍,原則上不可期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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