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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決方案及策略

一、將地方政府中「所屬機關」之設置,予以精簡、合併、

調整或提高職等

機關與單位之界定,於前已將其區別予以說明,為求地方 行政機關組織發揮自治的功能及內部權責管理上的順暢及明 確,宜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條,將該準則中所稱地 方行政機關,限縮於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等範圍,並將所屬 機關作一整體評估,性質及業務功能相同或類似的機關則予以 精簡、合併、調整,甚至可提昇其機關人員的職等,以提高整 體行政效率。同時,於該準則中有關地方行政機關內部機構,

統一以「單位」之名稱來代替「機關」,將原先所屬機關合併於 一、二級單位之內。此不僅可以擺脫中央政府以所屬機關之名 義而干涉地方行政事務,賦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空間,亦可 簡化地方行政機關組織增加地方行政的效率,達到事權統一,

因地制宜之精神。

二、配套調整地方行政組織架構及準直轄市組織之設立 為簡化地方行政組織,除於修憲過程中將省級之地方行政 組織虛級化外,可考慮將現行鄉鎮市的地方行政組織非法人 化,歸併成為各縣市之所屬機關或派出機關,並以類似美國「市 經理制」之方式,遴派專業人才擔任首長,發揮行政管理之效 能,且受縣市政府管轄而非監督,即將地方行政機關之層級只 分為「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這兩級地方政府。

又鑑於現行有些縣市其人口數遠超過升格直轄市人口的數 目,例如台北縣三百多萬之人口,但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卻 將其縣市政府一級單位設有一定的限制,而無法與直轄市政府 相比,有礙當地政府之發展,而且不盡公平。因此,宜修正準 則中有關之規定,將第十五條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為局、室設置 之人口數基準,在超過二百萬人以上時,準用第十一條直轄市 政府局、處設置數目,同時為避免各縣市政府達到一定人口數 後,便積極爭取改制為直轄市,以獲取更多的資源,造成中央 政府之困擾,應一併修正「行政區域劃分法」來相互配合,以 貫徹精簡組織之效能。

三、增訂地方行政首長人事利益迴避制度

從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中,可以知道賦予直轄市長及各 縣市長相當大人事任免權,市長可依其權限任用符合資格之一 級單位首長以輔佐市政,對於各級地方政府之市長相當有利。

然而,為避免地方首長利用職權圖利,例如「賣官」之行為,

立法院在 89 年 7 月曾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在該 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範地方首長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 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也不得與其服務之機關或 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而地方首長 在執行職務時,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 關係人獲取利益時,應自行迴避等限制。所以,在地方行政機 關組織準則中,宜加入一條文,即「直轄市長及縣市長不得任 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一級單位主管或首長:

(一)直轄市長及縣市長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二)直轄市長及縣市長本人或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三)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現為或曾為其營利事業機構之負責人或 監察人者。

前項之情形,若經證明不足以生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不在此限。」

四、約僱人員制度合理化與法制化

由於人事員額採「總量管制」,各地方政府有其人事員額數 的限制,然有時無法符合實際情況的需求,因此為解決臨時性 的業務工作,行政院乃授權地方行政首長依職權雇用非編制內 人員從事臨時性的工作,目前唯一的法規依據為「行政院暨所 屬機關約雇人員僱用辦法」,論其性質,約僱人員與地方政府之 關係為民法上的僱傭契約,且該辦法並非依法律授權制定之法 規。故在不違反相關人事法規的前題下,各級市長得約聘非編 制內人員為執行公務,此雖為地方自治於人事權自治之具體展 現,但為避免產生約僱人員過度膨脹之弊病,宜加強貫徹地方 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八條有關地方行政機關之聘(僱)用 人員、技工、工友人數及用人計畫,所需人事費用,應循預算 程序辦理,以及地方行政機關增加員額時,應配合預算之編列,

相對精簡現有聘(僱)用人員。同時增加一項規定:「有關聘(僱)

用人員相關事項,由地方議會或民意機關制定聘(僱)用人員 僱用自治條例辦理之。」來約制各級市長將人事任免權當成政 治資源的手段,並且完成約僱人員制度的法制化。

五、建立彈性化的人事員額管制原則 (一)以量的精簡,轉為質的提昇

在精簡組織與員額的前題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 案明定我國中央各級行政機關人事員額總數為 12 萬人,此員額 數遠低於目前中央各機關組織法所規定編制員額預數的 17 萬 2 千餘人。依據世界各國關於精簡政府組織人力的方法,可分為

「積極精簡」和「消極精簡」二種,而我國則參考日本、韓國 的做法以總量控制精簡人力,就目前所規劃的中央政府機關員 額總數 12 萬人,以公務員總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乃遠低於法、

德、英、美等國,已屬相當精簡。

因此,未來無論是中央政府或地方行政機關用人均應先行 評估,就現有預算員額調配、移撥,並以菁英主義為未來總員 額法施行後各機關用人的重要審核原則,以促使公務人員人力 品質的提昇。

(二)平衡中央與地方人事員額之比例

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三條所訂之縣市政府分配 增加員額的計算公式算出各縣市政府總員額數為 36084 人,再 加上該準則第二十二條所定之直轄市總員額數合計最高不得超 過 30800 人,地方級行政機關組織總員額數最高為 66884 人,

二者合計員額數約為中央級行政機關人事員額數的 1/2。

因此,為使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能發揮其功能,並且將中央 與地方人事員額比例的調整作合理的規畫,宜制訂地方政府機 關總員額法,將地地方人事員額最高數額做一界定。

(三)將都市化程度與地方業務特性納入增加員額計算公式 如前所述,在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三條之計算公

式,產生了同級縣市政府的增加員額數相差太大之問題,又其 各縣市政府總員額數未必符合其實際現況與需要,因此該計算 公式宜將該縣市之都市化程度或工商狀況納入考量,即變更為:

5000 人×( ×4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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