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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地方政府組織與人事員額問題之研究審查 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廿二日(18:30 至 21:00)

【開會地點】:國立政治大學綜合院館北棟七樓

【主持人】:劉佩怡博士(玄奘大學通識中心講師)

【與會學者專家】:(依姓氏筆畫排列)

張正修博士(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

蔡良文博士(考試院副秘書長)

【會議記錄】:

主持人:

首先謝謝兩位教授專程到政大給予我們指導,這次會議的 目的主要是針對「地方政府組織與人事員額問題之研究」,請兩 位給予我們寶貴的意見。

張正修博士:

個人提出以下幾個思考方向,提供研究單位參考:

一、行政區劃分的問題:各界對於地方制度的前景有許多不同 的思考方向,雖已討論很久但都難以形成共識,這當中牽 涉到鄉鎮市應否廢除的問題,以及台北縣市、高雄縣市、

台中縣市甚至是台南縣市等大都會區應否合併為直轄市的 問題。個人認為若能先就目前的架構歸納出一個方向,再

將各種方案列出並以學理為基礎來作討論,是較可行的處 理方式。

二、地方府會關係的問題:地方行政與立法機關之間的衝突層 出不窮,造成地方公共事務難以推動,其原因在於制度本 身就會讓府會之間很難融合。國內雖然已經推行地方自治 的概念,但綜觀所有相關法規,其規定都是本法在中央主 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這導致地方行政機關的首長權力很大,議會擁有的權力卻 很小,所以議會僅能透過對預算的杯葛來加以制衡;以目 前南投縣的情況為例,彭百顯縣長就遭遇到預算永遠無法 通過的難題。由於議會和地方首長之間存有相當大的摩 擦,地方公共事務就會很難推動,若不能從制度上作改變 並賦予地方議會更大的權力,未來將會有更多的問題出現。

三、地方公務人員的分發的問題:目前制度的規定是由考試院 來分發,地方首長只能接受,可是從中央與地方分權的觀 念來看,地方不應連任免的權力都沒有,這是一個存在已 久大的問題。個人認為德國、法國的制度設計都相當先進,

但考慮到國情不同的因素,國內實施地方自治可參考日本 的那一套方法,日本的制度設計至少在概念上非常清楚,

而我們台灣到現在還沒有辦法做到這樣的地步,許多概念 都還相當模糊。

四、地方組織設置的問題:就管理概念來看,現今的鄉鎮、縣 市政府可以設置的一級單位包括了政風室、人事室以及主 計室,但鄉鎮市政府的組織編制本來就相當有限,這三個

單位一旦設置,其它推行業務的單位的設置勢必受到限 制,這已經不僅僅是「一條鞭」的問題。個人認為此三單 位的人員可以留下,但不要設組織,否則組織設置空間就 會變得很小。本來訂定行政組織準則的目的就是要讓地方 首長有彈性去運用,強迫設置這幾個一條鞭的單位將使他 難以施展。這個問題也造成地方政府與法務部、主計處及 人事行政局等單位間很大的衝突,因為法務部等單位一直 堅持這些組織的設置不能改變。總而言之,這個問題不是 人事行政的問題,而是組織的問題,應要靠內部的溝通才 能解決。

五、主計、人事等權限劃分的問題:個人認為我們可以給主計 處、人事行政局或考試院有很強的監督權,但不應有人事 的分派及調動權,否則一旦發生衝突的情形,地方首長將 很難執行其政策。真正實施地方自治,主計和人事等單位 不應有一條鞭的概念,因為那是共治而非自治。此外需要 考慮的是,地方長期以來養成了依賴中央的習慣,往往缺 少反應能力,現在若要實施地方自治的話就不能什麼事都 依賴中央,地方要有反應及管理的能力。

六、地方自治制度建構的問題:個人認為國人若對於地方自治 存有疑懼,可以分成幾個階段來實施,並考慮建構機械式 的地方自治制度,像法國內政部那樣龐大的行政監督系統 就相當值得參考。此外法國亦有很強力的中央建構系統,

他們行政基礎很強,萬一地方議會發生錯誤可以解散,我 國早期自治綱要實施的時期亦有此種規定,就是跟法國學 來的。

七、所屬機關的問題:早期因一條鞭的關係,設置了像警察局、

環保局、衛生局等附屬機關,但事實上它要受到兩方面的 指揮監督,一邊是縣長,一邊是主管機關。後來是因地方 自治的實施而設立所屬機關,所以說所屬機關幾乎都是以 前附屬機關留下的。像各個位於台北市的公營事業中都有 許多主計人員,由於台北市機關單位都是一級機關,原本 都有人事人員、主計人員的編制,這些公營事業中的主計 人員在民營化之後對地方政府來形成了很大的負擔,造成 每個單位都要各自辦理這些事項而不能統合,這都是以前 機關留下來的問題。

八、都市制度的問題:目前台灣人口達到五萬的都市超過九十 個,其中板橋市人口已達五十幾萬,中壢亦已經是桃園的 一個都會圈,像台中的大里、豐原、太平這些地區人口也 都超過十萬,卻均用縣轄市的制度來處理,造成都市問題 沒有辦法解決,而人員又不斷在增加。此一問題應由中央 來解決,因為按照組織來講跨級的要由中央來統籌,但是 中央又無明定責任的歸屬,造成問題的複雜化。此外,個 人認為國內都市體制最大的缺點,在於都市一旦發展之後 就被獨立成直轄市或省轄市、縣轄市,造成人口的集中化,

此種制度若不改變將會造成很大的問題。

蔡良文博士:

個人對於這篇文章的意見可分成下列幾點來說明:

一、地方人員素質不佳的問題:用考試來分發的人員素質並不 會差,因為錄取率僅有 3%到 5%不等,但這些人員一直都會

想往中央跑,造成地方人員的素質長期以來一直無法提 升,因此會有在縣市服務五年才能請調的規定。常任文官 制度往往流於僵固,造成首長想做事卻無人可用,年輕的 進來一下又要走,留下來的又是一些和地方派系勾結或是 不願意接受挑戰的。此一情況目前已逐漸改善,因在精省 之後職務列等大幅提高,讓很多人願意下鄉,簡單的來說 本來縣市的一級主管是九職等,現在提升為十職等或十一 職等,而副縣市長本來是沒有的,現已設置一名並比照十 二職等;縣市首長在用人方面亦更具彈性,至少可有五個 機要人員,讓他能夠找一些比較特殊的人才。在制度上的 職務列等以及放寬人事任免等問題,漸進來說都是可以改 進的。

二、文官長制度的重要性:目前很多縣市的局處首長都只有高 中學歷,當局處首長的專業認知不足、對文官體制發揮不 了功能時,對人事、主計等事項就會有誤解、排斥。所以 我們一直倡導各級縣市政府要設有主任秘書,這樣等於是 設立一個文官長制度。文官長制度對於整個人事法制和相 關法制和專業知能上面都能有所因應,至少在面對不同縣 市長時,仍然不會受到影響能很具體的發揮。譬如說所有 的人事、政風、主計單位都無法刁難考試院,因為我們對 法制的瞭解比他們更清楚,專業知能也更充足,由此可見 文官長制度的重要性。

三、個人對於約聘顧人員的問題的一些感想:約聘顧人員在一 個機關裡面大約只佔百分之五而以,比例並不是非常大,

人數也不是很多,真正多的是臨時的約聘人員;那臨時人

員的經費是從何而來的呢?主要是從業務經費而來。目前 有好幾個縣市長從中央立法院轉任到縣市長單位去,常說 發不出薪水,其實這裡面是有學問的:若把人事費編的很 少,業務費編得很大,就可以選取一些臨時的約聘人員,

這些人員的薪水又可以從業務費裡面付;人事費地方發不 出來,中央一定得付,這就是編領預算的技巧問題。如此 一來人事又可以調整,業務又可以推動,又能達成業績目 標。

四、就文章內容部分,個人提出下列較具體的說明:

(一)關於各級組織落差很大或是人事員額差距太懸殊的問題,

我基本上的看法是,這個有時候各級政府的組織結構有落 差,應該是屬於一種正常的現象。本來政府存在就是為民 服務,故組織結構的規模取決於他所需服務人數的多寡。

建議在前言應該提出張教授之前所提的都市制度的問題,

要不然我會覺得本研究基本上出發點就有偏差。

(二)再來是文章內容的部分,個人對此提出一個粗淺的看法,

文中提到它有不符實際需求,那應把它不符實際需求具體 的原因加以說明,以避免使推論過於空洞。其次是直轄市 的部分,它除了是自治團體之外,又具有執行中央委辦事 務的義務,因此它事實上也有派出機關的性質,由此可見 直轄市的性質是跟目前縣市政府的性質是不一樣的。那未 來縣市政府是不是能夠提升仍有問題,因為縣市政府還沒 有完全發揮地方自治的精神。我們只能說它在這方面的法 治能力還有相當待改善的空間。地方自治已經實施那麼多

年,但很多地方制度法授權給它的事項,它還沒有完全的 去發揮運用,很可能是因為一些潛藏的原因。若是人才欠

年,但很多地方制度法授權給它的事項,它還沒有完全的 去發揮運用,很可能是因為一些潛藏的原因。若是人才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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