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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量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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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appointment of compliance monitors)。然而,在某些案件中,

國家機關可採取行政措施以防止不法行為或社會損害。例如,聯邦 金融局(federal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可以因為經理人連續 違反銀行法,而解散銀行。並在國家委員會下設管理組織,如果公 司涉及違反公眾福祉的非法行為,得將公司解散。但實務上並不常 見。自 1945 年後,只有一家有限公司依照這些法令被解散。主要 原因是因為比例原則,可以解釋此現象,因為解散為嚴厲之制裁方 式,而罰鍰較不嚴厲,在最小侵害原則下,罰鍰就能夠適當的預防 將來之犯罪。在德國公司可以締結公共契約,但是因為公共契約(公 法契約)事關公共利益,所以應該讓值得信賴之公司來締結。因此,

如果法人犯罪已經讓政府對其信賴產生質疑,即可能會被排除在參 與締結契約之列。因為公司被排除在公共契約之外,將會達到預防 的效果。然而,這種排除資格是導源於公司欠缺可信賴性,因此並 非刑事制裁而僅是預防措施,類似保安處分332

參、 量刑原則

為了犯罪預防之功能,罰鍰的總額計算是有其重要性,而且也 必須符合一般法律之原則。罰鍰是由兩個因素所組成:懲罰性與不 法得利。在不法不法不法不法得利得利得利得利的的的的因素方面因素方面因素方面因素方面,罰鍰具有與沒收令相同的功能,

是要剝奪你的不法利益,一般說來,所謂不法利益是透過不法行為 之獲利扣除支出成本而計算出來(淨利原則)。不同於淨利原則,

毛利原則隱含罰鍰的另外一項功能,即懲罰功能。如果法院無法確

332 Martin Böse, supra note 11, at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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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計算出不法得利,則法院可以不用精確大概估計出罰鍰金額。可 以確定的是,在決定罰鍰數額時,也必須考慮被害人或機關補償請 求。至於懲至於懲至於懲罰至於懲罰罰性因素方面罰性因素方面性因素方面,犯行嚴重性、罪責、犯罪者經濟地位等性因素方面 都必須納入考量。但是為了避免危及公司之存續,一般說來,罰鍰 之數額不會過高333

因此公司罰鍰之數額多少?決定於法人代表之犯行,而犯行的 嚴重度,則取決於保護法益受侵害的程度、時間長短、犯行結果、

行為態樣等要素。因為公司的罪責是取決於其代表人之行為,所以 故意或是重大過失都會是加重事由334。然而,公司的罪責還是不同 於自然人的罪責,根據歸責理論,代表人的行為會被視為公司的整 體意志,因此,如果是犯行是不違背公司內部一般性的政策,那麼 犯行就會變得特別嚴重。反之,如果犯行並非公司一般性的政策,

犯行的嚴重性就會降低。而欠缺監督機制也會加重犯行的嚴重性,

因為公司責任並非只是基於犯罪行為,也是基於負責人無法妥適監 督。還有連續之犯罪行為也是加重事由的一種,因公司面臨起訴 後,卻仍無法建立妥當的犯罪預防措施,所以必須加重處罰。而在 減輕事由方面,建立適當的履行義務體制可以算是減輕事由。但是 反對者認為,公司罪責應該取決於代表人之犯行,與體制性的履約 機制無關。但是反對者的這種說法,忽略了公司罪責是取決於公司 整體法律義務的違反,換言之,就算適用歸責模式,代表人履行義 務的行為也應該納入考量。在建立履行義務機制後,公司就表達避 免犯罪以及履行「違反秩序法」義務的意願,所以有效的履行義務

333 黎宏、單民,同前註 312,14 頁。

334 黎宏、單民,同前註 31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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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主體以具有自由意志之責任能力者為限。337」學說上除了少數 學者對於法人犯罪持肯定說外,通說仍否定法人犯罪能力。日本不 論舊刑法或現行刑法第 38 條、第 41 條均規定科刑對象限於有責任 意思之責任能力人,可視為否定法人犯罪能力之立場338。但為解決 法人犯罪問題,仍透過行政法規設立兩罰或代罰制,進而對法人追 究責任。此與刑法總則有別,故稱為行政刑法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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