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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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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妥當?容有討論之空間。甚值研究的是,為何「監督不周」不能 構成一個行為(消極不作為),而使法人該當行為主體22?除了法人 本身有無犯罪能力、可否歸責之外,法人可歸責基於哪些理由?應 用何種方式處罰法人?而處罰時可涉及哪些人?若不可歸責法 人,理由又為何?若否定法人得成為歸責主體,又應該採取何種規 制措施以因應刑事責任上的需求?本文將對此提出評析。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本文擬先說明法人的起源及功能,並整理法人是否有犯罪能力 之學說爭議,及我國實務見解與英、美、及歐陸刑事歸責體系主要 國家立法例之比較,進而討論從刑法中指導性原則下觀察,對於法 人犯罪能力作一評析。

其次,藉此釐清法人與代表人之間的關係,畢竟法人是透過自 然人所組成之機關決定其行為,若不一併解決法人背後自然人之責 任,仍無法界定法人之責任。再者,是對於法人之處罰方式,以刑 罰來威嚇一個沒有反省能力的組織是否可達到一般預防之預期目 標,處罰法人雖然是有目的,但有何實益?是否符合經濟效益?法 人處罰無法用傳統生命刑與自由刑,多半還是以罰金,但這樣跟傳 統行政罰似乎並無不同,為何要特別藉助刑罰?基此,本文亦從法 人處罰方式出發,來評析法人處罰之可能性。另就法人犯罪之原因 與類型(法人領導階層的個人犯罪行為或者透過法人整體的犯罪)

一併探討。並從犯罪學角度切入,找出發生法人犯罪的原因,再利

22 林志潔,公司犯罪防制之省思與展望,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1),2008 年 12 月,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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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人犯罪的成因,檢討對法人的制裁是否能夠有效消除法人犯 罪。

基於前述研究動機,本文之目的如下:

探討法人犯罪概念。析言之,針對法人的定義、法人制度的起 源、在現代社會的功能及意涵、法人犯罪的原因與類型及法人是否 有犯罪能力進行分析。

比較各國法人犯罪的討論,並論述我國現況。即論述與比較英 美刑事歸責體系、歐陸刑事歸責體系(如德、日、法、中國23等國 家)及國際組織針對法人犯罪立法例之探討。同時,以此基礎針對 我國對法人犯罪做法與現況加以論述並比較,以供我國立法之參 考。

闡述法人在刑事責任上的學說,並論及法人犯罪的處罰方式,

兼論我國針對法人犯罪的處罰現況。回顧檢視刑事制裁之歷史手 段,然後討論刑事制裁手段能否威懾法人犯罪?可否考慮其他制裁 手段?再從法律經濟學家角度檢視刑事制裁手段能否抑制法人犯 罪?

實際上,法人犯罪,有以下三爭議問題亟待解決:一、法人與 自然人有別。二、難以突破自己責任原則。三、附屬刑法處罰法人,

恐會紊亂刑法之理論體系。本文將綜合全部論述針對此爭議,提出 一解決辦法,以資為我國未來修法之參考及建議。

23 有鑒於兩岸往來日益密切,特別是經濟交流益深。此一情勢下,不論是在經濟犯罪、食品安 全(如過去毒奶粉事件)等方面,其法人所對我造成的傷害頻率與影響遠較過去加深,是故有必要 討論其對法人犯罪的相關概念與做法,以茲我國立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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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本文乃針對刑法法制的研究,所採研究方法有二,即包括文獻 分析法與比較研究法,茲述於下:

本文所分析之文獻,包括:相關理論或學說、一般專書論著、

研究報告、學術期刊、學位論文、研討會資料、司法機關裁判與行 政機關解釋等。以此等文獻加以整理、分析、比較,俾為我國立法 與修法之參考建議。

本文將比較英美刑事歸責體系國家如美國、英國,與歐陸刑事 歸責體系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中國,對於法人犯罪之立法例、

學說和實務的發展現況與重點,以求了解法人刑事責任的爭點與未 來趨勢,並成為我國之借鏡。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本文有關法人部分的研究範圍包括:一、法人犯罪概念之建構 與刑事責任。二、我國現況。三、英美刑事歸責體系國家之立法例 及得失。四、歐陸刑事歸責體系國家之立法例及得失。五、提供立 法建議。

本文比較的國家範圍為英美刑事歸責體系國家與歐陸刑事歸 責體系國家。針對該等國家法人犯罪部分進行比較,以做為我國之 參考,並提出建議。我國有關法人犯罪的相關法令,作為分析我國 現行有關法人犯罪規定的對象。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本文架構 本文架構 本文架構 本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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