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華民國時期的台灣傷科推拿發展
第二節、 台灣戰後的傷科推拿發展(1945 至今)
(1). 衛生行政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在民國 36 年(1947 年)底行憲後,即於中央設立衛生部,其下分設 有醫政司、防役司、保健司、地方衛生司、藥政司、總務司,其中有關醫事人員 的登記、給證事項以及業務督導事項,係由醫政司所掌理,藥物的使用管理、登 記、查驗,藥商的給證管理則由藥政司負責29。
台灣方面,由於接收之初係成立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架構上與同時期其他地 區所採的省政府不同,衛生事務由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辦理,至民國 36 年 5 月 後體制改為省政府,方由省衛生處辦理,因此台灣的醫政事務管理主要由省府負 責30。
民國 38 年(1949 年)中央政府遷臺後,全國衛生行政之管理,初於內政部中 設衛生司掌理,其他業務因編制及預算不足之故,多委由臺灣省政府辦理,直到 民國 60 年(1971 年)時,方正式成立行政院衛生署,其下設有醫政處、藥政處、
食品衛生處、防役處、保健處、企劃室、秘書室,其中醫事人員的登記、給證事 項以及執業管理監督事項由醫政處掌理,藥物的使用管理、登記、查驗,藥商的 給證管理則由藥政處負責31。
在地方部份,省政府下設衛生處,主要在管理下轄之省立醫院、初級人員衛
29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衛生篇(第一冊)》﹝南投縣: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1995 年﹞,頁 89‐92。
30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衛生篇(第一冊)》﹝南投縣: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1995 年﹞,頁 101‐120。
31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衛生篇(第一冊)》﹝南投縣: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1995 年﹞,頁 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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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所、衛生材料廠、及其他衛生機關包括各縣、省轄市之衛生局,而直轄市則設 有衛生局。32地方機關對於醫事人員僅有管理權責,不涉及發照給證事務,而藥 品部分亦只有檢驗、管理權責。
因此與本文所討論議題相關的醫師法、醫師法施行細則、中醫師檢覈辦法、
醫師人員甄訓辦法、醫事人員檢覈辦法、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辦法以及各項藥物 管理法規之主管機關即為衛生署。
(2). 醫學教育
戰後初期,台灣在醫學教育方面,主要承接日本政府所留下之機構,包含臺 北帝國大醫學院的臺大醫學院及附屬醫專等培育醫師之學校,以及各地醫院之護 士養成所,在傷科推拿教育方面,則是接手台灣總督府所留下之台北、台南兩所 盲啞學校,培育按摩人員,此四年期間由於中國各地陷入國共內戰,因此對於台 灣的醫學教育,主要仍維持日人所留,並無太多改變。
中央政府遷臺之初,在可控制的臺澎金馬地區,醫學教育院所僅有前身為臺 北帝國大醫學院的臺大醫學院及附屬醫專33,還有隨政府遷台的國防醫學院34,之 後方陸續於民國 43 年(1954 年)設立私立高雄醫學院35,民國 47 年(1958 年)設立私 立台北醫學院36以及私立中國醫藥學院37,民國 49 年(1960 年)設立私立中山醫學
32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衛生篇(第一冊)》﹝南投縣: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1995 年﹞,頁 101‐120。
33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衛生篇(第二冊)》﹝南投縣: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1995 年﹞,頁 1360‐1363。
34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衛生篇(第二冊)》﹝南投縣: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1995 年﹞,頁 1642‐1643。
35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衛生篇(第二冊)》﹝南投縣: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1995 年﹞,頁 1404‐1405。
36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衛生篇(第二冊)》﹝南投縣: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1995 年﹞,頁 1419‐1420。
37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衛生篇(第二冊)》﹝南投縣: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1995 年﹞,頁 1431‐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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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38,民國 64 年(1975 年)設立國立陽明醫學院39等,至民國 85 年(1996 年)以前,
國內就維持 7 所醫學院,其中 6 所為(3 所國立、3 所私立)西醫體系,1 所為(私立) 中醫體系。
此七所醫學院內部主要設有醫學系、牙醫學系、藥學系、護理學系、醫事技 術學系、復健學系、公共衛生學系等,其中醫學系需就讀七年、牙醫學系為六年,
其他學系為四年方可畢業,而醫學系及牙醫系於畢業後需另行參加國家考試始能 取得醫師證書。
醫事輔助人員部分,早期分別在台北、台中、台南三地設立省立台北醫事職 業學校、省立台中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省立台南高級護理職業學校,主要在 培植一般衛生護理人員、公共衛生護理人員以及助產士40。
此時有關傷科推拿之學校教育,除接手台灣總督府所留下之台北、台南兩所 盲啞學校外,就僅有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醫學系之課程中設有傷科學,其中盲啞學 校主要為輔導盲生習得按摩手法以進入就業市場,並未招收明眼人學習按摩,而 中國醫藥學院則是在學生畢業後,得於分科時選擇成為傷科中醫,惟人數並不多,
因此當時明眼人若欲學習傷科推拿,幾乎沒有學校管道。
二、醫師法的修法問題
(1). 合法醫事人員能力參差不齊的醫療環境
如前章所述,在日治時期總督府雖力圖增加西醫醫事人員,然而在人口增長
38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衛生篇(第二冊)》﹝南投縣: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1995 年﹞,頁 1446‐1447。
39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衛生篇(第二冊)》﹝南投縣: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1995 年﹞,頁 1458‐1459。
40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衛生篇(第二冊)》﹝南投縣:臺灣省文獻委員 會,1995 年﹞,頁 1463‐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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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合法漢醫消減速度快於總督府醫學院培養醫師的情形下41,台灣受過正規醫 學教育訓練之醫事人員始終趕不上民間之需求,加以西醫藥費較高、民眾難以負 擔,進而造成民間一直存在有非醫事人員販賣藥物以及從事傳統醫療,或者以密 醫身份進行西醫的療法42,而到了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後,此一問題仍未獲得解決。
在民國 34 年(1945 年)10 月 25 日起,中華民國法律施行於臺灣43,在醫療方 面,民國 32 年(1943 年)所頒行的醫師法也就一體施行於臺灣,當時候的社會狀 況因政權交接而較為混亂,在國民政府接手總督府所留下之衛生行政制度及醫療 管理體系的過渡期間,民間傳統醫療便趁勢而起,而在總督府自然消滅政策下,
幾乎奄奄一息的台灣漢醫,也開始依據醫師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申請檢覈取得中 醫師資格:
「醫師法第三條:
中醫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亦得應醫師檢覈:
一、曾向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領有合格證書或行醫執照者。
二、在中醫學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三、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 」
一時之間,許多台灣漢醫便於報刊上刊登「銘謝某某名醫」作為「卓著聲望」
的證明,以此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試圖取得中醫師資格44。這也造成當時中醫 師資格管理上的混亂。
41 張秀蓉編註,《日治臺灣醫療公衛五十年》(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2 年)頁 447。
42 丁崑健,<日治時期漢醫政策初探‐‐‐醫生資格檢定考試>,生活科學學報,頁 101,2009 年,
頁 100‐104。
43 王泰升,《臺灣法的斷裂與延續》(臺北市: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 年)頁 20‐21。
44 吳基福,《中國醫政史上的大革命》﹝台北市: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980 年﹞,頁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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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日戰爭以前,合法醫師不足的問題,亦不斷困擾著國民政府,戰爭期間,
即為了增加醫師而臨時設置醫師甄別辦法,對日作戰勝利後的國民政府,因有感 於各省醫療人員不足,在原有的醫師考覈制度外,又另設醫師人員甄訓辦法,其 內容主要規定:「凡在大陸淪陷地區執行業務有年未具法定資格之醫事人員,應 依本法參加甄訓,以取得醫師資格;前項甄訓之辦理,以一次為限」,此一辦法 的施行,同樣使西醫師得以類似醫師法第三條第三款的模式,取得醫師資格,只 要在各省稍具經驗,不論年齡、學歷,只需繳交保證書及資歷證明一張,即可取 得甄訓醫師資格。總計由民國 36 年(1947 年)公布起,自 42 年(1953 年)止,共甄 別了九百五十位醫師。
事實上,在中央政府遷臺後的三、四年,為了重新整理醫事人員資格,即有 大量檢覈醫師之情形:
年 別 醫 師 中 醫 師
人 數 累 計 人 數 人 數 累 計 人 數 民國 39 年 1110 1110 781 781
民國 40 年 2574 3684 556 1337 民國 41 年 1365 5049 318 1655 民國 42 年 394 5443 100 1755 民國 43 年 215 5658 106 1861 民國 44 年 236 5894 40 1901 民國 45 年 215 6109 146 2047 資料來源: 衛生署 臺灣歷年醫事人員核準給證人數及累計人數
中央政府播遷來台後,只要符合醫師法第二條之情形: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文或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 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醫師證書經衛生署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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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即可驗發醫師證予臺灣本省醫師以及外省來台的醫師,以及一部份透過前述 醫師人員甄訓辦法申請醫師資格者,而中醫則是以醫師法第三條的情形處理。這 造成了幾個問題,包含西醫執業者來源本身就存在差異,中醫者缺乏學校教育者 較多,民間培育品質落差大,使得早期臺灣合格的醫事人員就存在參差不齊的現 象。
(2). 密醫問題的管制
在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後,日治時期已存在的密醫問題並未因此消散,反而因 合格醫事人員培養過慢且素質參差不齊、國家行政管制力度下降、以及法規罰則 輕微等原因,使得密醫現象在一九七零年代以前與日治時期相比,有過之而無不 及,據早期的文獻指出,台灣存在的密醫約有近萬,公然行醫者亦大有人在,擅 自開立猛藥、毒藥、興奮劑、抗生素、注射藥品等45,當時密醫的類型其實也相 當多樣化,有自稱祖傳密方的江湖郎中販售藥物、在醫療診所當過助手者或檢定 不合格的「醫師」為人看診注射、無照產婆為人接生、打拳賣藥的武師為人拔牙 接骨、打胎密醫、廟宇藥籤、乩童開藥、神壇鎮煞等,皆為戰後存在於台灣社會
在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後,日治時期已存在的密醫問題並未因此消散,反而因 合格醫事人員培養過慢且素質參差不齊、國家行政管制力度下降、以及法規罰則 輕微等原因,使得密醫現象在一九七零年代以前與日治時期相比,有過之而無不 及,據早期的文獻指出,台灣存在的密醫約有近萬,公然行醫者亦大有人在,擅 自開立猛藥、毒藥、興奮劑、抗生素、注射藥品等45,當時密醫的類型其實也相 當多樣化,有自稱祖傳密方的江湖郎中販售藥物、在醫療診所當過助手者或檢定 不合格的「醫師」為人看診注射、無照產婆為人接生、打拳賣藥的武師為人拔牙 接骨、打胎密醫、廟宇藥籤、乩童開藥、神壇鎮煞等,皆為戰後存在於台灣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