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華民國時期的台灣傷科推拿發展
第一節、 民國時期的中醫傷科推拿(1911-1949)
台灣傷科推拿的習慣傳承與法律管制,除先前清治時期與日治時期的繼受外,
同時也因1945 年底國民政府的接收,依據當時長官公署署法字三十六號(布告),
台灣自1945 年 10 月 25 日起納入中華民國版圖,中華民國的六法體系亦施行於 台灣,至此,台灣開始受到民國時期中國的醫療習慣與法律制度所影響1,因此 在爬梳台灣現代法制對於傷科推拿傳統的規範態度時,便不得不討論民國時期中 國的傷科推拿樣貌,以及清朝走向中華民國時,其由傳統官僚帝制轉向現代化國 家的過程中,所帶來的醫事管理轉變。事實上,在清末之時,清朝已如日暮西沉,
其原有制度上對於醫生的訓練選拔,已呈現有名無實的狀態,清政府雖在最後十 年有意改制,但許多模仿西方制度的衛生政策僅短暫施行或不及施行,即因走入 民國時代而告停止,然而在民國建立後,各地軍閥紛起內戰不斷,北洋政府施政 期間之衛生建設仍舊有限,直至國民政府北伐成功後,完成國家名義上之統一後,
方開始有計劃性的進行衛生政策,並召開中央衛生會議,試圖對整體國家衛生政 策,包含衛生設施、衛生醫事法規、醫學教育等部份,進行現代化、西方化的建 構,但在建構的過程中,國民政府同樣也面臨到西醫與中醫間的衝突,在短短的 三十八年間,就發生了兩次廢止中醫運動,更深遠的來說,這其實是舊有的醫療 體系在走向西方公共衛生醫療體系的過程中,無法避免的問題。而中西醫的衝突 下,不可避免也影響到傷科推拿在醫療體系中要如何存續的難題。
二、大陸時期醫政制度發展
(1). 衛生行政主管機關
1 王泰升,《臺灣法的斷裂與延續》(臺北市: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 年)頁 20‐24。
72
民國元年(1912 年)時,設有內政部衛生司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之後政府 由南京遷北京,便改為內務部警政司衛生科,於民國五年(1916 年)時,方改回衛 生司。民國16 年(1927 年),國民政府奠都南京,仍然為內政部衛生司;民國 17 年(1928 年),改設衛生部,衛生部內設總務、醫政、保健、防疫、統計五司;另 設中央衛生委員會為設計審議機構。民國20 年(1931 年)又改為衛生署,隸屬於 內政部,內設總務、醫政、保健三科。民國29 年(1940 年),衛生署改隸行政院,
組織擴大,署內設醫政、保健、防疫、總務等四處。民國34 年(1945 年)冬季,
衛生署從重慶隨同行政院遷回南京。民國36 年(1947 年)春季,衛生署改為衛生 部,組織擴大,內設醫政、保健、防疫、地方衛生、葯政、總務等司。在此38 年期間,中華民國衛生主管機關之組織,雖說變動頻繁,然而,全國的醫政管理 以及政策提出仍由此一專責機構所掌理2。
(2). 醫藥管理及衛生法規
北洋政府時期,尚未建立起醫藥管理制度,也沒有完善的衛生行政系統,如 醫學學術、醫學教育、醫師管理歸教育部;公共衛生歸內政部警察總署;公共防 疫和海關檢疫歸外交部。此外,由國外教會開辦的醫學教育和醫療機構又有各自 獨立的系統,也不受北洋政府的管轄。因此,醫藥衛生管理處於鬆散狀態,各行 其事,以致於矛盾重重。另外由於軍閥割據、內戰不絕,經濟凋弊,政府無暇顧 及衛生工作,衛生司亦甚少實際工作。
醫藥管理方面。民國 4 年(1915 年),中醫界提出國家應實行統一的醫藥管理 的建議,北洋政府未予採納。但同年 10 月北洋政府內政部頒布了一個《管理藥 商章程》,規定藥店、賣藥行商、製藥者均應遵循此章程。章程涉及藥商的執照 管理、葯士的資格管理、藥物的劑型、處方用藥和毒劇藥的管理以及處罰規定等 30 條。民國 5 年(1916 年),北洋政府採納了中華民國醫藥學會湯爾和的建議,開
2 鄭曼青、林品石,《中華醫藥學史》(台北市: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2 年),頁 338‐339。
73
始進行第一次全國醫藥狀況的調查。調查表格發出后,大多省份未予理采,這次 調查以失敗告終。民國 11 年(1922 年)5 月,北洋政府頒布了《醫師(士)管理法令》,
但因規定頗嚴、且醫師開業登記費高,《法令》剛一公布就遭到中西醫界的強烈 反對,北洋政府只得收回成命。民國 14 年(1925 年),北洋政府又公布了一個中 醫《醫士管理規則》,對中醫開業醫生要求較寬,照顧到了廣大中醫開業者的利 益。然而,當該規則發布時北洋政府巳危在旦夕,亦無法付諸實施了。
南京政府成立后,衛生部民國17 年(1928 年)12 月公布了一個試行的衛生法 規《衛生行政系統大綱》,同時還公布了一些有關傳染病預防、環境衛生管理、
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民國18 年(1929 年)時並針對醫療人員的管理,公佈了一系 列的暫行條例,其包含「醫師暫行條例」、「藥劑師暫行條例」、「助產士條例」、「規 定舊醫案原則」等,民國20 年(1931 年)將「醫師暫行條例」改為「西醫條例」,
民國22 年(1933 年)12 月通過「中醫條例」,並於民國25 年(1936 年)正式公佈「中 醫條例」3。民國32 年(1943 年)時國民參政會通過參政員孔庚等提出中西醫待遇 平等的議案,立法院便將「西醫條例」與「中醫條例」合併為「醫師法」。
直至民國37 年(1948 年)時,據統計,國民政府先後頒布了有關衛生行政方 面的法規條例19 個;醫政管理方面的 36 個;葯政方面的 13 個;防疫方面的 10 個;公共衛生方面的16 個;醫學教育方面的 12 個;婦幼衛生方面的 4 個;紅十 字會方面的6 個。然而這些法規、條例因戰亂及其他主客觀條件無法配合之故,
僅在部分地區發揮過一定的作用。
(3). 醫學教育
清末之時,中國除本身擁有之中醫外,西洋醫學亦隨外國人來華而傳入,鴉 片戰後逐漸在各地租界建立西式醫院,早先是使用中國人作為醫療助手,之後便
3 國史館,《中華民國史社會志(初稿)下》(新北市:國史館,1999 年),頁 559‐561。
74
陸續設立教會學校、醫學校以培育西醫人才。民國成立後,西醫教育日漸增加,
當時教育部公布「大學規程」,將醫科分為醫學、藥學二門,修業年限醫學為四 年、藥學為三年,而其他公私立醫學專門學校則按照教育部所公布的「醫學專門 學校規程」以及「藥學專門學校規程」辦理。在民國25 年(1936 年)時的統計,
當時全國的醫校有33 所,其中國立醫校 5 所,軍醫學校 5 所,省立醫校 7 所,
私立醫校19 所。
而中醫方面,自民國初年起亦創辦不少醫校,包含民國6 年(1917 年)上海中 醫專門學校、民國7 年(1918 年)上海神州醫藥專門學校、民國 8 年(1919 年)山西 中醫改進研究會創立專門醫學校,以及隨後設立的上海中國醫學院、蘇州國醫學 校、北平醫藥學校、華北國醫學院、四川國醫學院、成都中醫學校、山東歷城共 和醫道大學、廣東光漢中醫藥專門學校、浙江中醫專門學校、浙江蘭溪中醫專門 學校、浙江紹興的倫德中醫專門學校等皆為當時知名之中醫學校4,在民國初年 至38 年止前後陸續創設之中醫學校有六十餘所,若將講習社計入,則不下百家5, 惟獨當時國家醫學教育政策偏向西醫,因此所設立之中醫學校皆為私立學校。
醫藥衛生考試方面,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考試院即頒佈高等考試藥師考試 條例、高等考試西醫師考試條例、高等考試衛生行政人員考試條例等6,但因國 民政府控制區域僅限於長江中下游地區之故,專技證照考試的相關法規雖建立,
但由考試取得合格證照者仍然不多,民間依然存在大量無執照從醫者,之後又因 中日戰爭爆發,更使醫藥衛生考試推動困難,民國29 年(1940 年)因中日戰爭日 漸擴大,為增加合格醫師數量,故而增設醫師甄別辦法以變通錄取醫師,此一權
4 國史館,《中華民國史社會志(初稿)下》(新北市:國史館,1999 年),頁 578‐579。
5 鄧鐵濤、程之范,《中國醫學通史‐近代卷》﹝北京市:上海人民衛生出版社,2000 年﹞,頁 233‐244。
6 鄭曼青、林品石,《中華醫藥學史》(台北市: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2 年),頁 340‐341。
75
宜辦法,以及其他檢覈管道,也為後來的醫事改革埋下隱患7。
三、中西醫衝突 (1). 第一次廢止中醫爭議
民國元年,北洋政府教育部以中西醫「致難兼採」為由,在新頒佈的《中華 民國教育新法令》,其中醫藥兩門課程均漏列中醫藥。隔年,教育部公佈大學規 程,大學共分文、理、法、商、工、農、醫七類,醫類分醫學與藥學,都沒有把 中醫藥列入其內。等同將中醫排除於醫學教育系統之外,此即為近代史上著名的
「教育系統漏列中醫案」,這也揭開了第一次廢止中醫運動之序曲8。
民國2 年(1913 年),教育總長汪大燮提出廢除中醫中藥,在接見京師醫學會 代表時,公然表示﹕“余決意今後廢去中醫﹐不用中藥。”這使得全國各地中醫團 體發起聯合請願,欲求北洋政府改變政策,但最後只得到北洋政府以將來會另行 頒佈中醫醫藥專門規程為由,未接受請願團之要求,使得此次請願運動以失敗告 終9。
(2). 第二次廢止中醫爭議
民國18 年(1929 年)2 月,國民政府召開第一次中央衛生會議,會議中西醫 全國公會理事長余雲岫提出「廢止舊醫以掃除醫藥衛生之障礙案」,其內容主要 基於四點理由主張廢除:一、中醫理論皆屬空構,無事實可支持。二、中醫脈法 出自緯候之學,屬無稽之談。三、中醫無法預防疾病,判定病類。四、中醫病原
7 國史館,《中華民國史社會志(初稿)下》(新北市:國史館,1999 年),頁 565。
8 奚霞,〈民國時期中醫廢立之爭〉,《炎黃春秋》,第 8 期,頁 66,2004 年。
9 鄭曼青、林品石,《中華醫藥學史》(台北市: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2 年),頁 385‐386。
76
學說阻礙科學化發展。余氏認為,舊醫一日不除,民眾思想一日不變,新醫事業 一日不能向上,衛生行政一日不能進展。此案提出後,引起中醫界一陣譁然,上 海中醫協會聞訊率先通電反對,隨後全國17 省市,242 個中醫團體,281 名團體 雲集上海,於3 月 17 日開會,成立全國醫藥團體總聯合會,組成赴京請願團,
要求國民政府取消議案,衛生部迫於輿論,方承諾此項議案雖經通過,但暫不予
要求國民政府取消議案,衛生部迫於輿論,方承諾此項議案雖經通過,但暫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