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台灣銀行業產業概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首先介紹台灣銀行產業的發展和概況,近年來,許多學者研究資本監管對銀行 的影響,但由於學者們對於資本管制與銀行績效的看法並不一致,在此我們討論資本適 足率對銀行績效的關係,利用這些文獻來研究適當資本適足率的標準,接著回顧銀行績 效效率的相關文獻,藉由本章的文獻回顧,深化本論文所探討的議題。
第一節 台灣銀行業產業概況
台灣金融機構在 1980 年前大多屬於公營體系,由於國內資金匱乏和外資短缺,政 府不允許銀行獨立作業,對金融業採取嚴格管制。在 1980 年之後,在金融自由化的趨 勢下,政府金融制度逐漸推動金融自由化,相關部門也陸續放寬利率和外匯的訂定,但 考量金融機構穩定,對金融產業家數採取數量管制,使金融機構經營缺乏效率。
我國於 1991 年開放新銀行的設立、放寬金融業授信標準、鼓勵本國銀行至外國設 置分支等多項改革,銀行家數和分支機構在 1991 到 1993 年間急速增長,由於金融商品 同質性過高,銀行業市場出現飽和的狀況,造成過度競爭的局面,競爭雖會替民眾帶來 利益,但也會產生優勝劣敗的情況,不具競爭力的銀行被迫退出,面對外在併購風潮的 來襲,國內銀行業本身創新能力不足,形成價格競爭力差不易擴大,壓縮金融機構的生 存空間。
台灣進行金融自由化推動,卻忽略金融制度的法制化,為建立紀律規範,導致內部 監理檢查未能落實,例如在 1995 年貣金融機構持續發生擠兌風波、1997 年亞洲金融風 暴、逾放比不斷攀升等危機,經營效率逐漸低落。面對環境、競爭力、獲利減少與資產 泡沫化等營運風險,使資產品質惡化、逾放比率過高,金融危機等問題一一浮現,為提 升銀行的經營效率及競爭力,並擴大其經濟規模(economies of scale),2001 年 11 月政府 通過「銀行修正案」、2001 年 12 月「金融機構合併法」,朝著銀行組織大型化、資本集 團化及經營多角化方向發展,希望提供金融機構之有利環境,透過跨業經營發揮其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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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ergy)結果,金融控股公司對銀行、保險、證劵公司或證卷商有控制的持股,經由股 份轉換的方式重組了台灣金融市場的版圖,朝向大型組織化、經營業務綜合化的發展。
金融機構為何會發生償付能力問題?可能因為外在、內部因素造成,外在因素可能 因為經濟波動,在經濟衰退時導致產生風險,或在金融自由化推動時,未能健全金融監 理體制,強化金融紀律;而內部因素銀行本身經營不善或財務管理不佳等現象,包括存 款利息的支出大於放款利息收入,或從事高風險高報酬等業務,使負債管理持續擴大 等。台灣對銀行的監管措施為:銀行法規指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即依照 BIS 比 率。財政部目前將銀行低於資本適足率的情形分不同程度處分,區分為 8%、6%、4%、
2%,除原本的限制盈餘分配外,增列限制其申設分支機構、限制其投資或開辦新業務、
停止其部分業務及強制其解除經理人職務等處分。若資本適足率低於 2%,更將強制進 行清理、退出市場。將資本等級劃分為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 不足等四個等級,銀行之資本等級劃分標準詳見表 1-3。
表 1-3 銀行之資本等級劃分標準
資本等級劃分 內容 主管機關採取措施
一資本適足 指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八
以上及符合最低資本適足 率要求者
無
二資本不足 指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六
以上,未達百分之八或未 符合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 者
銀行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 份,且不得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 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給付之行為,
可命令銀行及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 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
三資本顯著不足 指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二 以上,未達百分之六者
主管機關除可依資本不足所採取措施 外,得視情節輕重,可解除負責人職務,
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註記其登記、
令銀行處分特定資產、限制或禁止與利 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限制轉投 資、負責人之報酬予以降低、派員監管 或為其他必要處置等規定
四資本嚴重不足 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 二者。銀行淨值占資產總 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者,
視為資本嚴重不足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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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入WTO 之後,開放國外大型銀行進入國內,本國銀行業必頇面對其他外國大 型的金融機構,使國內競爭力更顯不足,合併成了我國銀行業必然的趨勢。為處理金融 機構體質惡化、逾放比過高與資本嚴重不足等嚴重問題,政府於2002年提出第一次金融 改革,又稱「二五八金融改革方案」,以除弊為重點,內容為在兩年內將金融機構壞帳 比率降到5%以下,巴賽爾協定下銀行資本適足率提高到8%以上。對其金融機構管理的 基本策略為:業務從寬,財務從嚴。目的為改善金融業整體資產品質,處理不良債權,
加速逾放比下降,一次金改實施以來,金融機構經營體質及獲利能力已大幅改善,但與 其他國家相較,我國金融機構規模仍相對較小,且同質性高,缺乏國際競爭利基,因此 有必要繼續推動以「興利」為重點的改革,即是二次金改。
目標為建構與國際接軌的金融環境與法規、推動台灣成為區域金融服務中心、強化 金融市場體質,在 2004 年提出二次金改,也就是將金融機構大型化、國際化,增加台 灣金融產業的競爭力。而二次金改有四大目標分別為:第一,2005 年前促成三家金融 機構市占率超過 10%;第二,2005 年前完成公股金融機構的家數為六家;第三,2006 年前國內金控家數減半;最後,2006 年前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到國外上市或引進外 資。到目前所止,二次金改成效不盡理想,例如在官股金融機構的主導權仍是政府,而 民營金融機構上有較多政策性考量等。
二次金改困難重重,需要主管單位重新調整策略與心態,拿出魄力與決心,在官股 金融機構方面,官股銀行的主導權在政府,只要政策明確行使公權力讓民營化的速度加 快;在民營金融機構上,則應該重視市場機制,不要有太多政策性考量,使買賣雙方彼 此談判,評估交易標的本質優劣、市場氣候、交易時機及文化整合問題,以營造一個公 帄、獲利的金融環境。若金融體制順應世界貿易組織要求,因應全權化浪潮的激盪,徹 底執行金融改革的目標,可使台灣金融體制更加完備,使台灣的金融體系將會大放異彩 呈現新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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