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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育、思想、民政管理

第二節 司法與貨幣

1964 年至 1982 年間,美斯樂村民一直是由五軍軍方所管轄,管理的層面包 山包海,像一張無縫的網一樣組織管理著村民。司法也不例外,美斯樂村的司法 直屬於軍部的軍法科,舉凡村中民事、刑事、行政、軍法等一切大小糾紛訴訟,

均在軍法科的管轄範圍。美斯樂軍隊統治的主要特點,就是實施軍事法律,並不 時宣布緊急戒嚴狀態。

美斯樂的司法法源源自民國 36 年 12 月 25 號頒布的中華民國憲法,最高執 法者為戴炳然法官。戴炳然法官,中國大學法律系畢業學生,畢業後在家鄉法院 當官,1949 國共變天,他一路追隨軍隊到泰北,最後逝世於美斯樂。

圖 3-2- 1、戴炳然

(資料來源:撒光漢《異域相片集》,頁 252)

審理程序方面,村中發生糾紛,首先呈報村組長,若此處非村組織管轄範 圍,則交由各師團處置。在村組長排解下,小型糾紛、吵架、鬥爭、民事訴訟一 般都可化解,通常排解的方式多以罰款為主。若村組長難以排解的糾紛,則向上 呈報警備部,由警備司令裁決,若情節重大,影響軍風、民情、善良風俗,警備 部會交由司法最高機關──軍部的軍法科審理,經過三審裁決後,將判決呈報最 高長官段希文將軍。段希文仁厚,常將案子暫緩,轉交軍法科再查,最後罪證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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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主要經貿往來也是對緬甸較多,例如:替商賈、馬幫護運、抽稅,或是發 展部到緬北發展,招兵買馬等等。對此美斯樂村民所使用的貨幣是以英國殖民緬 甸時期發行的「老盾」或是金條為主。央朝廷師長所記錄的帳本,大批的軍購、

糧食採買以「盾」為單位,而較小金額的士兵工資則是以泰銖為單位。

圖 3-2- 2、央朝廷帳簿

(資料來源:朱茂林先生提供)

由於老盾屬銀幣,幣值較高,對金額小的商品買賣非常不便,1966-1969 年 間一老盾可換 10 泰銖,5 泰銖即可買一大桶米,可供一家五口吃數個月。241對 此段希文在 1966 年自行印製發行小面額的流通券,以 1、5、10 元三個面額為主,

由補給處發放,供美斯樂村民使用,小面額流通券亦可換成泰銖,這對美斯樂境 內從事小吃業、零售業的商販非常方便。通常軍部以泰銖發薪水給士兵,軍人向 村民買東西則找回紙幣。

流通劵的發行可控制部隊的金條不外流,穩定財政免於受到外界貨幣貶值

241 張藻先生訪問記錄,2013 年 1 月 10 日於泰北美斯樂張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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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響,在危機的時候還可以達到周轉的目的。以戰略的考量,若有敵對勢力向 美斯樂輸入大量貨幣,可能造成美斯樂經濟出現通貨膨脹的危機。

紙幣發行 2-3 年漸漸出現弊端,隨這美斯樂村民活動範圍的擴大,這僅供美 斯樂村內使用的貨幣顯得非常不便,尤其是軍隊上緬甸從事護運、保鑣工作時,

貨幣形同廢紙,於是不久這項制度便廢除了。

雖然段希文所發行的貨幣流通時間很短、流通範圍也不大,但由此可以看 出,段希文控制美斯樂村經濟的方式、以及其強大經濟權力、百姓對段希文的非 常信任。筆者在田野調查中,有村民提及此貨幣曾氾濫一時,負責印製鈔票的人 一度無度印製,供自行花用,另有傳出假鈔的現象,但村民倒也睜一隻眼閉一隻 眼。242

242 周玲玲老師訪問記錄,2013 年 1 月 11 日於泰北美斯樂周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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