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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聯合國後兵庫行動時程之預定會議

在文檔中 對環境資源部的期望 (頁 69-74)

第四章  自然災害預防及應變體系

圖3、聯合國後兵庫行動時程之預定會議

  圖3、聯合國後兵庫行動時程之預定會議 

(三)國際會議間共識 

過去十餘年來,國際間召開多次減少自然災害會議,其實也可整理出多項 共識(鄒銘等人,2010): 

1. 關注災害風險與永續發展關係 

2. 關注複合災害風險管理法律、政策制定和體制、機制建設  3. 關注區域脆弱性和減災工程建設 

4. 關注減少災害風險知識的宣傳、教育與意識提高 

5. 關注災害風險確定、監測和評估,並加強災害預警  6. 關注全球氣候變化 

7. 關注複合災害風險管理與災害保險機制  三、我國災害防救及管理體系 

(一)現行災害防救體系 

減少災害風險是一個跨領域、複雜的發展問題。它需要公眾的理解、科學 知識、認真的發展規劃、對政策和法律的執行、以人為本的早期預警系統以及 有效的備災和反應機制(UNISDR, 2007)。 

以美國的體系而言,分為聯邦政府、州政府、郡(市)政府等 3 級,且各級 政府依法規權責進行所屬災害防救工作,包涵減災、整備、應變、復原等各面 向工作,並由聯邦政府設立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 所轄的聯邦危機管理署(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 FEMA),專司全 國災害管理工作之整合與推行。以日本的體系而言,日本災害防救法令相當完 整,防救體系亦分為中央、都(道、府、縣)、市(町、村)等 3 級,平時各級政府 須召開災害防救會議與擬定地域防災計畫,災時則成立災害對策本部指揮與動 員防救工作(熊光華等,2010)。 

我國跟美日兩國相仿,均為 3 級制的防災體系。根據行政院災害防救白皮 書(2011),我國現行的災害防救體系,包括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 三級。針對八八水災後各界的批評,尤其對整個災區資訊無法及時通盤、全面 掌握,欠缺整合統籌分配資源的『對口單位』來統籌運用所有的人力物力通訊 資源,中央政府在整體規劃應變對策,啟動救災人力資源運用機制,及監督各 級政府發揮救災職能之指揮機制均有不足,政府認為有必要再檢討與修正現行 災害防救法,以因應未來全球極端氣候變遷,災害頻率與規模將更加惡化的挑 戰。行政院在  2009  年  11  月  24  日向立法院提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2010  年  7  月  12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  8  月  4  日總統公布該 修正案,正式賦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法源依據,並將消防署更名為「災 害防救署」,同時也授權國防部,可以動用參加教召的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任務,建立全民防災觀念,以及建構整合各項天文、水文資訊的完備預警系統。 

目前各層級政府分別設置「災害防救會報」,其下並設置實際負責執行之 專責機構或單位。此外,於發生災害時,各層級政府應設置「災害應變中心」,

立即應變搶救;各相關行政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內亦須設立「緊急應變小組」。

就災害防救組織的運作而言,行政院設有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各層級政府組 織中,亦設有災害防救會報、災害應變中心與緊急應變小組,其中災害應變中 心與緊急應變小組為任務編組性質,於災害發生時可緊急召集相關人員,整合 各機關災害防救工作,見圖 4(行政院,2011)。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七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 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 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之。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 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 之。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 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 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 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

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內政部災害防救署執行災害 防救業務。」,見圖 5。 

 

   

圖 4、中央與地方政府災害防救體系(行政院,2011)   

   

圖 5、中央災害防救體系(行政院,2011) 

雖然政府在「災害防救法」的架構下戮力推動各項防救災的工作,然而近 年來水災災害並無減輕的趨勢,經濟部在水災災害防救策進計畫(100‐104 年) 中提出 3 個環境、社會及防救災主要因素,分析如表三(經濟部,2010): 

表三、防救災因素檢討  系統(EMIS),未來提昇強 化後,本部提供之資料品

充實經濟發展的基礎並提昇政府效能(沈世宏,2011)。環境資源部預計於民國 102 年成立,防災相關組織,如: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交通

部中央氣象局將併入環境資源部。這樣的調整將環境資源部成為內閣中最大一 個機關,但對於防救災業務是否為佳音,仍有待考驗。 

(二)環境資源部的架構 

依據行政院的規劃,環境資源部主要業務為環境與資源的保護、保育及管 制的規劃、監督、指揮、審議、稽查及執行;業務職掌包括環境保護(空氣品質 保護、水質保護、噪音振動、非游離輻射管制、廢棄物管理、環境整潔及綠美 化促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監測、水利(水資源、水權管理、水文、水 利產業、河川、排水、海岸防護、深層海水、溫泉管理)、下水道、礦業、地質、

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溼地及海洋資源保育、森林保育、氣象、

水土保持、生態保育及環境災害防治(颱風、洪水、乾旱、地震、土石流、森林 失火)等事項,見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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