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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名詞定義與研究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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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名詞定義與研究範疇 公益組織

第一項

依民法之法人定義成立,唯組織目標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故文獻上 亦常見廣稱為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或非政府組織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在我國,依法人組成型態,可分 為依民法 46 條所成立之公益社團法人,或依民法第 61 條以公益為主要目 的所成立之財團法人。成立要件有三:(1)訂定章程、(2)向主管機關申請設 立許可、(3)向法院辦理登記12。本研究中所探究對象,係合於上述要件,

並完成合法成立要件之法人,同時適用於公益勸募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非 營利團體:即組織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實際投入與社會福利慈善等相 關工作。組織設立章程目的依同法第八條為限:辦理社會福利、教育文化、

社會慈善、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事業。也 就是只有符合該法規定之公益組織,方可依法進行公開勸募活動,向社會 募集資源。

助人工作者 第二項

指在非營利組織內,勞動內容以提供服務給案主為主之工作者。本研 究以工作性質區分,研究目標服務使用者(案主)有最直接接觸及之工作者與 組織間的勞動關係。助人工作者的工作內容以提供直接對案主有接觸性服 務為主,包含:生理、心理、身體照顧……等等,職種如:社工師、教育 保育員、復康巴士司機、生活輔導員、志工、看護員…等非管理職人員。

12 林誠二,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變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57 卷,頁 110-12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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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法人院所中從事醫療工作的醫護人員,因另有專法詳定服務內容及 規範,與其他社會福利給付型之服務體系殊不相同,故不納入本文探討。

服務使用者 第三項

服務的領受者,向政府申請勞務型福利給付獲准的自然人,又稱為案 主;有時其具監護或主要照顧者身份的家屬(案家)也會連帶包括在內。服務 使用者一但同意開始接受服務給付後,相關資料便會列入政府記錄在案。

社會福利公私協力 第四項

各級政府與公益組織合作推動之社會福利工作樣態繁多,本文針對大 量使用勞務型採購提供服務之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服務為主,公私協力方 式為訂定明確服務對象(如:老人、身障者)及服務項目,委由公益組織來辦 理之社會服務。採購方式可依一般性補助或政府採購法之程序,例如:方 案補助、公設民營機構標案、委託辦理案等等,屬勞務類採購;也常依政 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十二款,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將標案設計為限定由 公益組織競標並執行之招標案 13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欲探究勞務型社會福利委外對公益組織內部勞動關係與助人工 作者權益的影響。研究範疇示如圖 1:

一、 概述社會福利轉由公私協力方式推動的脈絡,以及非營利組織與

13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十二款: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得將 資格限定由下列組織投標:(1)社會福利團體、(2)財團法人、(3)公益之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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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作承接服務的現況。

二、 介紹公益組織下的多元人力組成,並整理勞務型福利給付服務的 契約內容,與助人工作者的工作特性。

三、 援引學者見解及實務判決,分析公私協力下發生的問題:損害賠 償責任、與勞雇關係變化等。

四、 利用場域理論,分析造成服務體系傾斜的原因及影響。

五、 從勞動法角度出發,提出健社會福利契約法制上的調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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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組織內部文件等相關資料,以歸納法進行次級資料分析,比對出各權 利主體間的法律關係。並引我國現有二大公共服務:全民健康保險與長期 照顧計劃,比較公私協力下不同的法律定位。另外,挑選實務上出現爭議、

發生訴訟時的法院判決,進行個案評析。

場域理論與力場分析 第三項

第三部份則採納場域理論(Force Theory),進行力場分析(Force Field Analysi)14,以提升公益組織投入勞務型社會給付的效益,同時保障助人工作 者的勞動權益為目標,提出建議。

源自於Kurt Lewin 的場域理論,力場分析的觀點常用來評估各式社會 組織的變遷,其主要的核心概念是:社會系統的穩定是處於動態而非靜態 的狀況,系統中的各組成份子之間彼此力量的持續消長,形成一個我們所 見的穩定狀態。組織中的任何事物都會面臨兩方相對的作用力,且處於平 衡狀態,在這兩股相對的力量中,推動事物產生變革的力量稱為驅動力 (Driving force)或助力;牽制事務保持原狀態的力量稱為制約力(Restraining force)或阻力。一旦力量轉變而破壞了原有的平衡,此時改變(Change)便會 出現。力場分析藉由列出助力、阻力等相對力(Opposing forces),找出組織 所欲改變的範圍中,所有可能影響到組織中重要人物決策的相關人事物。

能更清楚地看到各種角色的影響力,找出促成改變的調整方向。要進行力

14 K. Lewin, Defining the ' Field at a Given Time ', Psychological Review, Vol.50, 3, 292-310,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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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分析有下列幾個循序漸進的步驟:15 一、確認目標

找出想要改善的問題以及目標。一開始會有許多目標可供選擇,逐一 將不可行或無效的剔除,例如:悖離機構價值、達成目標所需的資源太稀 少、範圍過廣難以達成等。最後的目標選項,對於解決問題具有不同的可 能性,也必須具有被採行的機會。目標愈明確,愈能操作化、愈可指出相 關影響因素、可行性愈高。據此,應將目標從分散到限縮範圍,或是分成 階段性的步驟。

二、確認重要人物角色

不論具有正式權威或非正式的影響力,確認出可能在系統中產生作用 的各個層級,如圖 2 進入力場分析之角色確認:

1. 關鍵者(Critical actors):具有採用或拒絕某項改變/方案的權力的組織 成員,稱之為關鍵者。

2. 催化者(Facilitating Actors):這些人的同意與否、或中立的意見,對 於關鍵者都有決定性的影響力;或是必須先取得這些人的同意,才 能進一步影響到關鍵者。

三、確認助力、阻力,並且分析對於影響員工改變的可能性為何、調整助 阻力俾以說服員工接受改變的程度為何

1. 助力(Driving forces):這些因素的增加將有助於組織成員支持某項改 變/方案。

15 G. Brager, & Holloway, Assessing prospects for organizational change: The uses of force field analysis., Administration in Social Work, Vol.16, 3-4, 15-29,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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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阻力(Restraining forces):這些因素的增加,將增強組織成員維持現 況、甚至抗拒改變;反之,這些因素減少,將使組織成員傾向同意 某項改變/方案。

藉由確認目標、區分角色,找出重要人物的功能配置,分析任務與執 行事項,再找出阻力與助力各為何。力場分析能預測帶來「改變」的力量來 源,也是找出改善狀況,未來施力所在的方向。因此利用力場分析的模式,

針對現行的狀況,將可解析多方關係互動下不同力量運作的問題,並提出 建議。對於公益組織在未來參與身心障礙、長期照顧等各項福利服務體系 的發展時,更清楚自己的法律定位與權利義務。

圖 2:進入力場分析之角色確認

(筆者整理) A 政府

D 案主

C 助人工作者 B 公益組織

勞務型福利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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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會福利給付之公私協力

第一節 社會福利給付之法律基礎

我國立國精神之中,蘊含社會福利國的思想,昭示在憲法諸多條款,

如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第 15 條)、保護弱勢與特殊族群(第 13 章、增修條文 第十條第 5、6、7、8、11、12 項)、以及對全民健保、社會救助、福利服 務等等 16,為諸多社會法學者所認同1718

雖然如此,但回顧台灣社會安全法制的發展,卻出現法律異化的現象

-有部份不經國會立法、逕自實行至今;愈到後期,則以通過立法的方式 加以規範,走向法律化 19。郭明政教授指出:即便經過國會立法、有法源 依據的社會立法,依照時代背景的不同,代表的是當時統治者的決定,而 非基於人民意志之選擇。故立法目的除了實現社會理想之外,更多的可能 是為了鞏固政府政權,而強化特定族群、階級的利益,未必能實現扶助弱 勢的社會福利國宗旨。

檢視中央政府近年預算、決算分配內容,可以發現我國社會福利支出

16 與社會福利相關的部份有:第四款(全民健康保險)、第五款(兩性平等、婦女福利)、第 六款(身心障礙者)、第七款(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第八款(軍人福 利)、第十一款(原住民福利)等

17 郭明政,同註 10,頁 98-106,2002。

18 孫迺翊,社會法的憲法基礎,載:社會法,頁 69-93,2015。

19 郭明政,身份─契約─制度─功能:台灣社會安全法制法展之檢討,政大勞動學報,12 卷,頁 457-48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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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佔全年預算比的 23.36%,佔決算比的 23.72%20;在國家的常態性預算項 目中,已成為所有項目之最,甚至高於受憲法保障的教育科學文化預算 21; 可見社會福利在我國國家資源分配的龐大支出。

在各項社會福利中,以服務資源的輸送,也就是勞務型社會福利給付,

最為複雜。勞務型福利給付輸送是以助人工作者付出的勞務作為主要福利 給付內容,具長期延續性,涉及的角色權益較多。下節開始,將簡述我國 社會福利給付的法源與類型,公私協力化的形成,及勞務性福利給付的特 性。

福利請求權基礎 第一項

從憲法中蘊含推動社會福利國的思想起始,我國有各式的社會福利立 法或行政命令,開啟數十年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法定福利服務。民國 98 年起,亦陸續通過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等 施行法,將普世價值中的人民基本權國內法化,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

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22;對人民權利保障的法制日趨完備。不但

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22;對人民權利保障的法制日趨完備。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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