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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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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民國 105 年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的「一例一休」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 統府正式公告後,於去年 12 月 23 日起全面實施。全國的資方、勞方都必 需因應這個勞動時間、人力成本帶來變化的的修正案做調整,新聞媒體幾 乎每日一報。本法實行不過三個月,106 年 3 月 3 日,由不分區立法委員吳 玉琴、臺灣社會福利總盟理事長陳節如、以及臺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理事 長、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的行政處處長,共同在立法院召開「社福團 體特性與勞基法的衝突與解套記者會」記者會,訴求希望能夠把社會福利 團體納入適用勞基法的 30 條之 1,也就是能把社福產業中的「勞工」如:社 工師、教育保育員、生活輔導員、居家服務員、復康巴士司機、庇護工場 作業員……等等成員,都可以比照農、林、漁、牧業的待遇,每日正常工 作時間達十小時,可再加二小時加班(即每日工時上限可以達 12 小時),且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可以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超過二小時),而 不必受一例一休限制 1

此言一出,民眾與媒體的反應,遠不如現在正在公益組織內工作的工 作者來的快速而劇烈。除了勵馨基金會內部員工出面爆料之外2,多個縣

1「社福團體特性與勞基法的衝突與解套記者會」逐字稿,公益交流站,106 年 3 月 3 日,

http://npost.tw/archives/32370 ,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4 月 12 日。

2「在離地獄不遠處扶傷救弱—是勞基法不合身,還是你們太任性?」聯合報,2017 年 3 月 6 日,作者周孟謙引述勵馨員工在該記者會通知網頁上的留言;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510/2323586,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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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社工工會也發佈聯合聲明:社福界勞工普遍工時長,在人力吃緊的狀 況下,又常被組織以「案主需求優先」的情感訴求,犧牲自己的勞動權益。

做為第一線服務者,反對鬆綁勞基法的主張,並要求政府充實社福預算,

改善社福機構的勞動條件;也請這些公益組織中、代表資方的管理階層(吳 玉琴為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的祕書長、陳節如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 會董事長),應該維護勞工權益之基本底線,而不是要求政府放寬勞動條件 標準下限3。過了數日,社會福利總盟再次發佈新聞稿,表示將持續監督 政府部門盤點資源,提供合理委託服務條件,保障服務使用者及提供者最 佳權益4

筆者長年在公益組織內工作,經歷不同職階的轉換,也曾負責處理內 部過勞資紛爭。公益組織內勞動的型態,有著多樣化、不同的人力組成;

自民營化風潮以來,參與公私協力更讓同一組織內部出現因政府委託案而 進行人力任用上的分流,許多勞資問題蘊釀已久。正如自然人無絕對的善 惡,公益組織雖以公益目的為立案出發點,但在作為組織管理者、公私協

「勵馨基金會被爆帶頭剝削員工 紀惠容:網路謠言不實指控」,上報,2017 年 03 月 22 日。報導內採未能辨視之勵馨員工接連在台大 PTT 社工版,指出勵馨對媒體發言內容與 自身工作經歷狀況不合,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4132,最後瀏覽 日 2017 年 3 月 23 日。

3 「社工工會:勿走解套回頭路 積極落實勞基法」,蘋果日報,2017 年 3 月 3 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03/1068639/,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3 月 8 日。

4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回應各界聲明,2017 年 3 月 9 日,http://ppt.cc/uXMcT,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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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案承接者角色時,成為資方、雇主,就會有不同的考量與決策模式。即 便組織最初的設立的目的為善,也不意謂在內部管理上的手段,是合法合 情合理;對待組織內的員工,也未必能做到兼顧公平正義。

以目前隨著人口高齡化而有發展急迫性的長期照顧體系為例:相較於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體系,長期照顧中的居家服務員,其學經歷門檻低,同 職能的工作薪資待遇遠不如醫療院所,但工作中與案主的相處與貼身接觸 的服務時間卻相當長,與醫護相較有過之而無不及。但第一期長期照顧計 劃自 96 年起推動已歷十年,現今出現與醫療體系問題相似的問題:有工作 缺額但無人願意應徵,基層服務永遠人力不足,勞動市場長期呈現事求人 的狀態。主事者或歸因政府方案、公益組織所給薪酬不高。但以工作者不 需具備高學經歷薪資水準(年滿 16 歲,國小以上學歷),月薪資待遇可達到

$27,276~$30,106 的現況 5,亦高於基本薪資甚多,然而本國藉勞動人口願 意投入工作者,仍然稀少;有長時間需居家照顧需求之家庭,幾乎以聘請 外籍看護工為照顧主力,外勞聘雇人數年年增加。從訓練源頭來看,報酬 較基本薪資高、學經歷限制低,但接受職訓、取得證照之後,卻不願以居 家服務工作為職業的比例,也相當的高6。招募不易、流失率高、待遇差、

5 按勞動部 104 年 7 月「職類別薪資調查」:受僱之「健康照顧人員(含看護)」,平均每人 月經常性薪資為新臺幣 27,276 元、非經常性薪資為 2,830 元,總薪資為 30,106 元。

6 按勞動部近 10 年勞動統計調查:104 年勞動部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結訓 5,837 人,訓 後就業率 67.2%;等於結訓不到三個月,就有 32.8%不進入相關工作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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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地位無法提升,成為服務體系推動的長態問題 7。提升目前政府政策對 改善人力不足的問題,大多以提出薪資的提升,或加強訓練人力等為主張8, 但對忽略更多在實際就業上發生的風險,造成人力流失的隱藏因素,例如:

工作上發生過失,則損害賠償責任重至傾家蕩產;而工作權益遭受侵害的 求助無援、同工不同酬、職業場所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認定……等等 問題。

審酌勞動契約的對等性,勞工有提供勞務、忠誠勤勉之義務;而雇主 除了工資給付外,保護照顧義務是同等重要的給付義務內容 9。當工作的風 險過高,而相對報酬卻無法提升,雇主又未盡分擔風險和保護照顧義務,

就形成一個權利義務不對等的、結構上有重大缺陷的職業,這樣的工作機 會自然在勞動市場上相對減值。因此,本研究從勞動法的角度出發,以提 升勞工權益、促進人力發展為目標,試著分析公益組織中各類型勞務服務、

尤其是社會型勞務給付中的狀況與需求,為第一線服務人員建立更完善的 保障,創造讓更多人能更安心投入的工作環境。

其次,社會福利服務需求在台灣的發展與日俱增,人民期待國家能給 予家庭更多的協助,藉由公私協力以提高服務能量已是長期的政策走向,

如:長期照顧、身心障礙者服務等等,其中大部份屬於勞務型社會福利,

服務內容與流程,比現金、實物給付複雜,包括更多自然人、法人的參與。

7 邱泯科、徐伊玲,老人居家照顧服務員考訓現狀與工作困境之探討,社區發展季刊,110 卷,頁 284-300,2005。

8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劃 2.0(106-115 年)核定本,p98-110,2016。

9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頁 74,2015,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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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維護生活基本尊嚴為目的出發的各式福利服務立法,也還有許多尚無 法律依據之社會福利給措施因循推動中10,更大量、更多樣化,更多不同 對象所需的勞務型福利給付業務的外包業務繼續增加,無論中央或地方政 府,都愈來愈依靠大量的與公益組織的合作,更多的助人工作者的參與。

雖然已有研究文獻探討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互動的探討,但實證研究相對不 足 11;而在公益組織內工作的各式勞動者權益,也顯少有相關研究從勞動 法角度進行剖析。探究因政府方案延生出的特殊僱用狀況、以及組織、勞 務提供者與服務使用人之間的三方法律關係,更是所見者稀。

本文主要目的在分析現今公益組織下,各式的勞力組成,以及不同關 係下發生不同的勞動法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其次收集實際資料與判例佐證,

期能在呈現各方利益衝突下的阻力,並提出可行推動的助力為何。藉由本 研究釐清實務上發生的法律爭議與關係,分析結構上與制度設計上的問題,

檢視在公私合作福利輸送體系中的每個角色,才能跳脫目前勞資的困境,

建構一個較完善健全基礎制度,提升人力品質和服務能量,有利未來更多 公私合作福利給付的運作與發展。

10 郭明政,社會安全制度與社會法,頁 997,2002。郭老師認為給付行政應予權利化,並 遵守法律保留與依法行政原則;但現況是已有不少實行中社會福利給措施是缺乏法源的。

11 林淑馨,台灣非營利組織與地方政府協力的實證分析:以六縣市為例,政治科學論叢,

69 卷,頁 103-14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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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名詞定義與研究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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