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解釋

為使本研究所討論之內容與方向明確,茲將重要名詞加以界定如下:

壹、國民教育階段

此係指本研究對象任教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

且設有特殊教育班級之學校。

貳、特殊教育組長

特殊教育組長(以下簡稱特教組長),為學校特教行政人員,屬於輔 導處(室)下的一組,負責相關特殊教育業務與執行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會議通過之計畫。

本研究之「特教組長」,係指九十七、九十八及九十九學年度三年中,

曾擔任特教業務主要負責人,辦理特殊需求學生之鑑定安置、教學與輔 導、相關支援服務與特教人力管理等工作,因此,除了兼任特教組長職 務之教師,尚包括兼任特教業務之其他組長或主任(以下稱學校特教業務 承辦人)。

參、角色知覺

角色知覺的定義為個體本身對該角色,在思考社會對該角色的期 望、及觀察同一角色的其他人之實際行為或特質後,經由反省、判斷、

統整、選擇、及組織等心理活動歷程,對該角色所產生的主觀想法,分 為對於理想角色的看法與實際角色表現的評定兩種(郭丁熒,1995)。

本研究所指的「角色知覺」係指研究者自編「國民教育階段特教組 長角色知覺與特教專業知能問卷」角色知覺部分;得分越高,代表受試 者在該向度的評定程度愈高。問卷向度依據競值架構理論領導角色類 型,分為四種組織效能模式及其八種角色:(一)理性目標:「生產者」、

「指導者」;(二)內部過程:「協調者」、「監督者」;(三)開放 系統:「革新者」、「經紀人」;(四)人群關係:「輔助者」、「導師」。

「國民教育階段特教組長角色知覺與特教專業知能問卷」角色知覺 部分採用 Likert 五等量表方式填答。計分方式為以 1 分表示「非常不同 意」至 5 分表示「非常同意」五種程度選項評定應該做到的理想角色類 型;以 1 分表示「完全未實踐」至 5 分表示「完全實踐」五種程度選項 評定目前表現的實際角色情形。

肆、特殊教育專業知能

專業知能是個人從事專業工作時,對於職務上的能力需求,欲成功 執行某一任務,所需具備的知識、技能、態度,以達其成效(Jarvis,1983)。

本研究將專業知能與專業能力兩者,視為相同之概念。所謂專業知 能是指專業領域中的知識、技能與態度,因此,對於特教組長而言,其 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以下稱為特教專業知能)即指與「特殊教育」相關 的知識、技能與態度。將其歸納為三項層面及五種向度:(一)認知層 面:特教專業知識;(二)技能層面:鑑定與課程安排、人力與資源管 理、行政支援及規劃;(三)情意層面:敬業精神與態度。

「國民教育階段特教組長角色知覺與特教專業知能問卷」特教專業 知能部分採用 Likert 五等量表方式填答。計分方式為以1分表示「非常 不重要」至5分表示「非常重要」五種程度選項,評定對特教專業知能項 目的看法,得分愈高,代表受試者認為該項特教專業知能愈重要。

第四節 研究限制

本研究旨在探討臺北縣國民教育階段特教組長角色知覺與特教專業 知能之現況與相關情形,茲將研究限制說明如下:

壹、 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對象為臺北縣公立國中小、高中國中部設有特殊教育班級 之學校中,在九十七、九十八及九十九學年度三年裡,曾擔任學校特教 業務承辦人或特教組長之教師,但未包括私立國中小、私立高中國中部 及達觀國中小(籌備中)等學校。

在抽取樣本發放問卷前,考量部分研究對象具有以下情形:代理代 課教師未再續聘、退休、介聘至他校及其他等因素,而未能繼續服務於 擔任特教組長時之學校。為使問卷能寄達至目前的服務學校以減少樣本 流失過多,應對研究對象之服務學校名冊及現況進行探查詢問,但限於 時間、物力及其數量多寡問題,研究者將此三學年度之縣內外介聘名單 逐一比對,更正九筆服務學校資料,其中四筆為縣內介聘,五筆為縣外 介聘。因此,在推論上須排除上述未列入研究對象者。

貳、 研究地區

以問卷取得研究資料之時間而言,適逢臺北縣改制升格為新北市前 一星期,為符合母群特性及推論適當性,因此本研究仍以臺北縣為研究 地區之名稱,包括14所縣立高中(設有國中部)、59所縣立國中、201所縣 立小學,3所縣立國中小(青山國中小、烏來國中小、桃子腳國中小),共 計277所學校。教育局及特教中心辦理研習及相關業務時考量地區特性及 交通時間,將各校所在視導區劃分為板橋區、雙和區、新莊區、三重區、

三鶯區、文山區、淡水區、七星區及瑞芳區;與新北市之「區」不同。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探討特殊教育組長(以下稱為特教組長)在學校特教行政 的角色、工作職責,及其特殊教育專業知能。全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 為特教組長角色類型與角色知覺,第二節為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理論與 研究,第三節為特教組長角色知覺與特殊教育專業知能影響因素之探討 與分析。最後綜合以上分析結果與相關實徵研究,說明特教組長角色知 覺與特教專業知能研究之立論基礎。

第一節 特教組長角色類型與角色知覺

壹、角色理論與角色之定義 一、角色理論

「角色」是社會學理論中之重要概念,角色理論在二十世紀中葉相 當盛行,且角色概念是進行社會學理解重要工具之一(郭丁熒,2003)。

隨著行為科學的發展,而廣泛應用於人類學、人格心理學及精神醫學各 研究領域(高強華,1999)。

教育領域方面,角色理論成為分析教育人員在學校系統中行為之指 引(林明地,2002;郭丁熒,2003;鄭進丁,1986)。本研究旨在暸解 特教組長所知覺到在學校的角色地位以及相對的工作任務,也就是上述 相關的標準責任與在社會系統的行為。因此,藉由以下對角色理論的探 討,做為分析特教組長角色知覺的理論基礎。

社會學者在探討與闡釋角色理論時,主要分為兩個基本的觀點,一 是「鉅觀」的結構功能論(structural functionism)與衝突理論(conflict theories),二是「微觀」的符號互動論(symbolic interactionism)與批 判理論(critical theories)。前者重視社會系統、組織的結構對個人角色

的影響;後者則以個人角色社會化歷程、人際互動來分析。兩者的差別 在於前者視角色為固定和理所當然的地位;後者則傾向視角色是流動 的,可由協商達成共識的(高宣揚,1998)。由以上論點而言,探討特 教組長角色可從社會系統、學校組織結構及其人際互動情形,找出能夠 代表的行為模式與互動情境中應有的表現。

社會科學研究者經常運用角色的概念做為分析社會體系當中某一職 位的動態層面,並以其解釋個人行為的概念架構(張春興,1995)。以 教師角色為例,即先說明教師角色在社會中所處之地位,再描述與教師 這位置有關的所有標準責任與權利,而這些社會基礎的期望就構成角 色。每一角色都有其角色夥伴,而每一類角色夥伴對該角色都各有一組 期望,以教師而言,角色夥伴就包括學生、家長、同事、校長及政府教 育局人員(Marshall,1998)。不論居於何種地位都會被期望扮演某種角 色,因此,個人應對自己工作地位清楚認知,才能表現合宜有度的行為

(陳奎憙,1988)。

二、角色之定義

郭為藩(1971)分析角色理論在教育學上的意義,綜合眾多學者對 於角色之定義,歸納出四點結論:

(一)角色係一套結構性的行為或一組行為模式之表現;

(二)角色涉及某一類的共同行為特性而非個人的行為特性,通常角色 代表了某種社會地位或身份者的共同人格屬性或行為特質;

(三)角色是在社會互動情境中的表現;

(四)角色所涉及的行為期待,是社會結構的一部份。總而言之,角色 即為社會團體對於某一特定類別者所應表現的行為模式之期許。

Biddle(1979)從心理學的研究途徑,就其角色與情境理論,界定 角色是個人或團體在某一情境下的行為面特性,此行為特性會隨時間與 空間而改變,所以成員的角色會在互動的過程中產生與再生,而定義角 色概念成:角色是行為的、角色由人所扮演的、角色是指在某種環境下 所表現的行為。

林清江(1982)認為個人在不同時空環境中,居於不同的地位,其 本身與其他團體對於此一地位的職分及行為形成一系列的觀念,通常被 稱為角色。地位與角色原是一體兩面,地位蘊含著一系列的權利義務關 係,角色則為此一系列的動態面。

張春興(1989)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詮釋角色,有兩種涵義:一是 個人在團體中被賦予的身分及該身分應發揮的功能;另一是指個人在教 育與社會化的歷程中,所具有的行為組型。前者傾向於個人與團體的相 對關係,後者偏指社會期待下個人學到的角色行為。

除此之外,「角色」也同時反映出組織系統內外有關的人們,對居 於某一職位者應表現何種行為所懷的期望(黃昆輝,1995)。而且由於 是一種行為模式,因此必須經過社會化的學習過程。由此可知,角色是 個人必須遵循社會所要求的規範而表現的價值、意識與行為模式。

陳貞芳(1996)針對「角色」一詞之應用與不同研究領域之定義,

曾蒐集國內外學者對角色的定義,並歸納為四大類:

(一)整合的觀點:強調角色的互動關係與其他角色產生交互作用。例 如: 校 長與 主 任、 教 師 學生 、 家長 社 區人 士 ( Blumer,1969 ; Parsons,1961)。

(二)行為的觀點:強調在社會系統或團體組織中特定類別的人,所表 現某一特定之行為模式(Biddle & Thomas,1966;Ebaugh,1988;

(二)行為的觀點:強調在社會系統或團體組織中特定類別的人,所表 現某一特定之行為模式(Biddle & Thomas,1966;Ebaugh,1988;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