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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所涉及之重要名詞,為使具體明確,資界定其意義如下:

一、 國小特教班學生

依教育部(2003)修定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二款所稱特殊教育班,

指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依特殊教育法第一六條第二項 為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專設之班級。依教育部95 年 9 月 29 日修正「特殊教育設 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十條規定「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自足式特教班。二、分散式資源班。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

本研究所指「國小特教班學生」係指九十六學年度下學期就讀於宜蘭縣國民 小學集中式特教班之學生。

二、 社會福利需求

本研究探討之國小特教班學生社會福利需求意指提供特教班學生充分醫療復 健、適性的教育服務、各項生活輔助、福利措施及無障礙環境等。協助特教班學 生及其家庭,獲得滿意的健康、生活水準以及良好的個人與社會關係,進而容許 其發揮所有能力,滿足個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或生存之最低需求,其措施包括「教 育權益」、「福利服務」、「醫療復健」及「無障礙環境」。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之研究範圍,根據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可分為研究內容與研究限制 兩部分,分別說明如下:

一、 研究範圍

(一)研究內容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民小學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之調查,以國內及宜蘭縣現行

法令明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福利服務需求內容為探討之依據,探討特教班學生不同 個人背景變項是否影響其福利需求之認知、使用、需求及滿意程度。

(二)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對象是以宜蘭縣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學生,問卷調查之填答是以特 教班學生之家長或主要照顧者為主。

二、 研究限制

(一)在研究對象方面

本研究限於人力財力及時間研究對象僅以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之家長或主 要照顧者為主,未包含安置於普通班級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故無法推測其 他特教學生之福利需求是否有差異。

(二)在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雖然短時間內可取得大量資料,但問卷所得結果受 限於研究者所設定範圍,而非受試者主動表達的意念,受試者填答時,也可能受 到個人內在主觀態度的影響,或外在社會期望的引導,而影響填答內容。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擬先探討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之相關概念,分析身心障礙者福利需 求相關母法及子法中具體福利項目,進而分析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社會福利現 況,最後,深入分析身心障礙者教育與福利服務之相關研究,以作為進一步調查 研究之基礎。

第一節 社會福利之概念

社會福利的起源很早,在西方來說,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就有福利思想 了。古希臘的幸福論就認為幸福是跟別人共享得來的,富者要達到幸福,是應該 施捨一些財富給窮人的(白秀雄,1976)。

一 、社會福利之定義

而社會福利一詞首見於 1941 年羅斯福總統與邱吉爾首相所擬定之「大西洋憲 章」,及 1945 年所簽訂之「聯合憲章」。至今國際間對於社會福利一詞之定義、範 圍及名詞用語迄無共識(蘇郁婷,2005)。

整理各學者對於社會福利之定義如下:

Romanyshyn 於 1971 認為社會福利是一套制度與服務,可促進人類幸福,使社 會秩序運作順利;包括治療、預防社會問題、發展人力資源與提升生活品質直接 相關之措施及方法(引自蘇郁婷,2005)。

徐學陶(2001)認為社會福利是一有組織、有體系的福利措施,其目的在協 助個人、團體及社區,預防或解決他們可能或已經遭遇的社會與經濟方面的問題,

進而增進人們物質、精神與社會生活的最大幸福。

行政院研考會認為我國社會福利係以傳統之仁愛及民生主義思想為基礎,針 對社會現實與未來變遷,配合社會資源之運用,所推行的各種政策與措施;其目 的在於預防、減輕、或解決社會問題,及而增進個人、家庭、團體及社區的福祉,

提升民眾生活品質,促進國家建設的整體發展(王國民,1989)。

社會工作辭典(1990)提及所謂社會福利是指政府與民間機構所提供各項有系

統的措施,主要目的是在預防、減輕及解決社會問題,以增進個人、社區、群體 的福利。

林萬億(1997)表示社會福利是指協助個人與團體獲得滿意的健康、生活水準 及個人與社會關係,進而容許其發揮所有能力,增進滿足家庭與社會需求的福祉 之有組織化的活動與體系。亦即社會福利包括健康照顧、經濟安全及社會服務。

王正(2001)就狹義且有共識的定義而言,社會福利主要核心項目有社會保險、

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社會津貼。

李月香(2001)提及社會福利最廣義的定義,舉凡賦稅、國防、教育、健康照 護、住宅、公共救助等,任何可以增進國民生活福祉的作為,均可視為社會福利。

唐文慧、王宏仁(1994)認為社會福利最廣義的說法是指一切福國利民的措施。

一般來說,是指由公私立團體或機構,依據有關法令,運用有目的之組織及有系 統之方法,提出有關公共福利之社會服務,包括設置各種社會調整性設施,提供 醫療照顧、公共衛生服務、國民住宅、社會給付、康樂設施與文教服務等,以協 助個人與其社會環境之相互適應,獲得生活上與健康上的適當滿足,充分發展其 才能,提高其人格與尊嚴。

綜上所述,社會福利是一套運用社會資源的制度與服務,用以協助個人與團 體獲得生活上與健康上的適當滿足,可促進人類幸福,使社會秩序運作順利。而 其範圍涵蓋廣泛,舉凡任何可以增進國民生活福祉的作為,均可視為社會福利。

二、社會福利之範圍

社會福利之範圍及內容可依據服務對象或其解決問題之特質來界定。服務對 象如老人、殘障、婦女、兒童、勞工;解決問題之特質如英國對於貧、愚、懶、

髒、病等人類社會五害而發展出的保險支付、教育、就業、國民住宅及全民健康 服務等(蘇郁婷,2005)。

國民生活所涵蓋的層面很廣,基本上可以涵蓋健康、經濟與精神三個層面,

所以社會福利的範圍也以這三個層面為保障的基礎。各國社會福利制度的內涵雖 有不同,但是基本上都涵蓋健康保障、經濟保障與精神保障三種福利措施。在健 康保障方面,大都涵蓋健康保險、醫療補助及各種衛生保健措施。在經濟保障方 面,大都實施失業保險、年金保險及社會救助等措施。在精神保障方面,主要是

透過各種福利服務,保障國民的精神生活(劉人瑋,2004)。

我國社會福利之方針,強調社會福利旨在保障國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公平 正義,尊重家庭價值、個人尊嚴與族群平等,以民眾需求為導向,以預防、消除 或減緩社會問題為目標,本權利全等及城鄉均衡之原則,兼顧家庭及社會責任,

並與經濟相輔相成,以促進國民福祉(內政部,2002)。因此,在法律上及政府行 政業務上,均明確訂定社會福利範疇。說明如下: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 民之老弱殘障,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明 示社會福利之對象為老弱殘障,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而中華民國憲法增 修條文第 10 條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 及醫療保健等社會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若依我國現行之「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區分,「社會福利支出」

範圍包含「社會保險支出」、「社會救助支出」、「福利服務支出」、「國民就業支出」、

「醫療保健支出」、「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退休撫卹支出」、「債務支出」、

「一般補助及其他支出(如軍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榮民安養)」(行政 院,2006)。

另從行政法的觀點來看,我國社會福利依不同的法令亦有不同的服務範圍。

例如:憲法第十三章第四節社會安全的規定、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這些相關法案及其附屬法規,構成我國社會 福利最主要的法源(蘇郁婷,2005)。

三、政府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政策之概況

1、我國社會福利制度之演變

根據內政部 91 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分組報告中社會福利政策之回顧與展望,

將我國自台灣光復以來社會福利的演進分成下列四個階段(內政部,2002):

(一) 第一階段:民國 34 年至 53 年

當時政府播遷來台,所依循的社會福利政策是 34 年在大陸通過的四大政策綱 領,及民族保育政策綱領、勞工政策綱領、農民政策綱領及戰後社會安全初步實 施鋼領。這一時期主要的社會立法與措施以職業別的軍、公教、勞工保險,以及

傳統的社會救助為主。

(二) 第二階段:從民國 54 年至 67 年

此時期台灣以邁向以製造業生產出口為導向之工業社會,而有本土化社會政 策的制定。民國 53 年中國國民黨第九屆二中全會通過「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 -加強社會福利措施,增進人民生活實施方針」。次年行政院通過此項政策,成為往 後幾十年我國社會政策的主要依據。

(三) 第三階段:民國 68 年至 78 年

民國 68 年中國國民黨通過「復興基地重要建設方案」,民國 70 年又重申貫徹

「復興基地民生主義經濟建設方案」作為社會政策推行依據。在立法上,民國 69 年公布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社會救助法、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71 年 公布公務人員眷屬及病保險條例、民國 72 年職業訓練法、民國 73 年勞動基準法、

民國 78 年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少年福利法等。行政院開始規劃全民健康保險。

民國 78 年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少年福利法等。行政院開始規劃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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