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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社會福利 需求之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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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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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侯松茂 先生 魏俊華 先生

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社會福利 需求之調查研究

研究生:莊弘明 撰

中華民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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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謝 誌

從台東師院畢業至今也已過了十一個年頭,民國九十六年有機會 再次回到這個熟悉的母校進修,內心感到十分的愉悅,能有這個榮幸 再度進入到東大的學習殿堂,面對不同領域的學習課程,與堅強的特 教師資陣容,相信是我這一生中最難以忘懷的經驗與磨練。

論文得以完成,首先要感謝在這個過程中辛苦且耐心指導的二位 恩師---侯松茂教授、魏俊華教授,他們常在我幾乎擠盡腦汁時,指引 一條明確的方向,讓我可以適時的獲得啟發,整篇論文才得以順利進 行與完成;其次更感謝口試委員張勝成教授,排除因颱風造成的交通 不便,遠從中部繞行一圈來到台東,而在論文的指導上更是提出許多 的寶貴意見,讓整本論文更臻完美。

感謝一同陪我奮鬥三個暑假的同學們,謝謝您們!讓我在特教的 這塊學習領域上每天都可以不斷的吸取新知,接受不同領域的薰陶。

組員們:朱瑛媽媽、滿足、昱綾、玉清,這些日子有您們的支持與幫 忙,讓我的這段求知的旅程,留下永難忘懷的回憶。

最後, 「我的摯愛」老婆-雅芬-,謝謝妳,一直在背後默默替我加 油打氣,在這三年的暑期進修時間,妳的功勞筆墨難以形容,不僅將 家裡的二位小寶貝,亮瑜、亮辰照顧的無微不至,更讓我得以在進修 時毫無後顧之憂,盡其所能完成這充滿挑戰性的學業。謝謝妳,親愛 的老婆!

弘明 2009.08.14

(5)

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社會福利需求 之調查研究

研究生:莊弘明

國立台東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摘 要

本研究旨在瞭解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對於各項社會福利需求之認知、使 用、需求及滿意程度, 共探討五個問題:一、瞭解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之分布 現況;二、瞭解國小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之認知及使用情形;三、瞭解國小特 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之需求及滿意情形;四、分析不同背景變項之國小特教班學 生對社會福利之認知及使用差異情形;五、分析不同背景變項之國小特教班學生 對社會福利需求及滿意度之差異情形。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以提供相關單 位推行福利服務政策之參考。

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以張玲慧所編之「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調查問 卷」,並以九十七學年度下學期就讀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的家長為研究對象, 問 卷共發出 114 份,回收 104 份,回收率為 91.23% 。

本研究經統計分析結果,獲致以下幾項主要結論,茲說明如下:

一、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之分佈現況

(一)主要照顧者八成以上為特教班學生之父母,教育程度偏低。

(二)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之男女比例約七比三,以居住在冬山鄉人數最多,

各鄉鎮人數相去不遠;障礙類別分布以多重障礙類最多;障礙等級分布以重 度及極重度障礙者最多;障礙原因有八成為先天所致。

(三)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家長不同教育程度、居住地區之特教班學生家長,

「學校」皆是福利訊息的主要來源。

二、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之認知及使用情形

(一)認知及使用情形,「醫療復健」方面以「早期療育」服務比例最高;「教 育權益」方面以「適性之教材教法」的比例最高。

(二)「福利服務」方面,各項福利服務使用率皆在五成以上;「無障礙環境」

方面認知及使用情形以「無障礙環境及設施」的比例最高。

三、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之需求及滿意情形

(一)醫療復健之需求及滿意程度最高為「早期療育」;教育權利之需求及滿意 程度最高為「適性之教材教法」,每一項教育相關之社會福利,都有六成以 上家長表示需要。

(二)福利服務以「提供生活補助費」最為需要,「每戶免徵汽車使用牌照稅」

(6)

最為滿意;無障礙環境需求及滿意程度最高為「無障礙環境及設施」。

四、不同背景變項之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之認知及使用差異情形

(一)不同背景變項之特教班學生對於「早期療育」及「特殊教育學生助學金」

之社會福利認知及「優先並免費參加學校辦理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使用 上有顯著差異。

五、不同背景變項之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需求及滿意度之差異情形

(一)不同主要照顧者在「醫療復健」、「教育權益」、「福利服務」及「整體 需求」之社會福利需求上有顯著差異。

(二)不同居住地區學生在「教育權益」、「無障礙環境」及「整體需求」之社 會福利需求上有顯著差異。

關鍵詞:國小特教班學生、社會福利

(7)

A Study on the Welfare Needs of the Elementary School Students’Parents in Special Education Classes in I-Lan

Hung - Ming - Chuang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investigate the issue how different backgrounds affect the cognition, usage, needs, and satisfaction of those parents with children in the special education classes in I-Lan. The data were collected by a questionnaire designed for those parents. The instrument employed was The Welfare Needs of the Elementary School Students in Special Education Classes in I-Lan. The total samples are 114, and the effective samples come to 104 cases.That is the effective ratio is 91.23%.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some suggestions are made for further popularizing the welfare needs of those elementary school students in special education classes.

K e y w o r d : E l e m e n t a r y S c h o o l S t u d e n t s ’ P a r e n t s i n S p e c i a l Education Classes, Welfare Needs

(8)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5

第三節 名詞釋義---7

第四節 研究限制與範圍---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社會福利之概念---9

第二節 特教班學生福利之相關法令---16

第三節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現況---26

第四節 身心障礙學童社會福利需求之相關研究---41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架構---51

第二節 研究對象---53

第三節 研究工具---54

第四節 實施程序---56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56

(9)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受訪者及特教班學生基本資料---58 第二節 社會福利之認知、使用、需求與滿意情形分析---67 第三節 不同背景變項學生對社會福利之認知及使用情形分析

---89 第四節 不同背景變項學生對社會福利之需求及滿意程度分析

---10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121 第二節 建議---123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127 英文部分---134

附錄

附錄一 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調查問卷---136

附錄二 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調查問卷使用同意書---140

(10)

表 次

表2-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相關法條

---17

表2-2 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的相關 法規---20

表2-3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 相關法規---21

表2-4 特殊教育法之子法中有關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相關法規 ---23

表2-5 宜蘭縣與全國2004~2007年身心障礙人口統計---27

表2-6 宜蘭縣各身心障礙類別在身心障礙人口中所佔的比例---28

表2-7 宜蘭縣2004-2007年身心障礙者人數按年齡與障礙等級分--29

表2-8 宜蘭縣2007年身心障礙者人數按致殘成因分---29

表2-9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人數按年齡分---30

表2-10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個案通報概況---31

表2-11 宜蘭縣醫療資源統計表---31

表2-12 宜蘭縣九十七學年度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統計---32

表2-13 宜蘭縣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班級數---33

(11)

表2-14 宜蘭縣93~96學年度身心障礙類班級教師合格率分析表---34

表2-15 宜蘭縣96學年度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班級師資分析表---34

表2-16 宜蘭縣96年度特殊教育經費編列情形---35

表2-17 宜蘭縣89~96年度特殊教育經費占教育總預算比例---35

表2-18 宜蘭縣社會福利工作人員概況表---36

表2-19 宜蘭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概況---36

表2-20 宜蘭縣身心障礙生活及輔助器具補助情形---37

表 2-21宜 蘭 縣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評 比 成 績 ---38

表2-22 宜蘭縣有關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相關法規---38

表3-1 宜蘭縣國民小學特教班設置概況---53

表3-2 問卷架構---54

表4-1 受訪者基本資料分析表---59

表4-2 特教班學生基本資料---61

表4-3 獲知政府福利服務訊息來源之分析(複選題)---62

表4-4 主要照顧者學歷與福利服務訊息來源之交叉分析---63

表4-5 特教學生居住地區與福利服務訊息來源交叉分析---64

表4-6 醫療復健方面之認知及使用情形---67

表4-7 教育權益方面之認知及使用情形---69

(12)

表4-8 福利服務方面之認知及使用情形---70

表4-9 無障礙環境方面之認知及使用情形---72

表4-10 整體量表需求程度比較分析表---73

表4-11 醫療復健之需求程度分析表---73

表4-12 教育權益之需求程度分析表---74

表4-13 福利服務之需求程度分析表---76

表4-14 無障礙環境之需求程度分析表---77

表4-15 整體福利需求量表之滿意程度比較分析表---78

表4-16 醫療復健之滿意程度分析表---78

表4-17 教育權益之滿意程度分析表---79

表4-18 福利服務之滿意程度分析表---81

表4-19 無障礙環境之滿意程度分析表---82

表4-20 不同主要照顧者對福利需求之認知情形交叉分析---90

表4-21 不同教育程度主要照顧者對福利需求之認知情形交叉分析-91 表4-22 不同性別學生對福利需求之認知情形交叉分析---91

表4-23 不同居住地區學生對福利需求之認知情形交叉分析---92

表4-24 不同障礙等級學生對福利需求之認知情形交叉分析---93

表4-25 不同造成障礙原因對福利需求之認知情形交叉分析---94

(13)

表4-26 不同主要照顧者對福利需求之使用情形交叉分析---95

表4-27 不同教育程度主要照顧者對福利需求之使用情形交叉分析-95 表4-28 不同性別學生對福利需求之使用情形交叉分析---96

表4-29 不同居住地區學生對福利需求之使用情形交叉分析---97

表4-30 不同障礙類別學生對福利需求之使用情形交叉分析---98

表4-31 不同障礙等級學生對福利需求之使用情形交叉分析---98

表4-32 不同障礙原因對福利需求使用情形交叉分析---99

表4-33 不同背景變項學生對福利需求之認知情形交叉分析彙整--101

表4-34 不同背景變項學生對福利需求之使用情形交叉分析彙整--104

表4-35 不同主要照顧者對福利需求之需求程度分析---106

表4-36 不同主要照顧者教育程度對福利需求之需求程度分析----107

表4-37 不同性別學生對福利需求之需求程度分析---108

表4-38 不同居住地區學生對福利需求之需求程度分析---109

表4-39 不同障礙類別學生對福利需求之需求程度分析---110

表4-40 不同障礙等級學生對福利需求之需求程度分析---111

表4-41 不同造成障礙原因對福利需求之需求程度分析---112

表4-42 不同主要照顧者對福利需求之滿意程度分析---113

表4-43 不同教育程度主要照顧者對福利需求之滿意程度分析----114

(14)

表4-44 不同性別學生對福利需求之滿意程度分析---115

表4-45 不同居住地區學生對福利需求之滿意程度分析---116

表4-46 不同障礙類別學生對福利需求之滿意程度分析---117

表4-47 不同障礙等級學生對福利需求之滿意程度分析---118

表4-48 不同障礙原因對福利需求之滿意程度分析---119

(15)

圖 次

圖 2-1 Maslow自我實現理論的需求層次圖---41

圖 3-1 研究架構---52

(16)

第一章 緒論

本章旨在說明本研究的理念與架構,全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研究問題背 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研究假設,第三節為名詞釋義,第四節為研究方 法與步驟。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問題背景

隨著近幾十年來社會文明的進步,特殊教育相關的議題已逐漸受到政府單 位、社會大眾、一般教師及特教人員的重視,並且已有逐步的改善與發展。由於 教育是攸關國家、民族盛衰之百年大計的基本工作,也是維繫社會能否長治久安 的樹人大業,更是人類通往人間天堂的捷徑,而特殊教育更是教育系統中最具獨 特功能的一環。所以特殊教育發展之良窳,不但是衡量一國之教育是否達到先進 水準的重要指標,積極且全面的推展特殊教育,更是先進國家教育政策上的重大 趨勢。

根據內政部(2008)社政年報調查指出:截至 2007 年底止,經鑑定依法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人口數已達102 萬 760 人,障礙類別計有 16 類,佔總人口 4.45%,其 中肢體障礙類約佔39.47%,聽障者約佔 10.66%,重要器官失去功能約佔 10.22%

慢性精神障礙者約佔9.52%,智能障礙者約佔 9%,視障者約佔 5.32%,較 95 年底 成長3 萬 9,745 人。102 萬障礙者幾乎就是 100 萬個家庭,以台灣地區每家戶平均 3.12 人口計,幾乎影響了兩三百萬的人口,可見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與照顧是一個 嚴重的問題,此問題之重要,自是不能忽視。又由於近年統計分析,身心障礙者 每年均呈現成長趨勢,因而有愈來愈多的身心障礙者亟待扶助,協同跨越障礙,

保障權益福祉。

然而,所謂身心障礙者權益的保障,其精神是隨著不同的國情和不同的時代 背景而有所不同。聯合國在1981 年宣佈 1983~1992 年為「國際殘障者十年」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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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平等參與」的口號以後,身心障礙者要求與社會其他份子一樣,能夠擁有公 平的生活與就業機會,變成了障礙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標的,亦隨著工作機會的均 等,以展現他們的能力和社會參與,也就成為障礙者積極貢獻社會的目標。如1990 年美國通過身心障礙人法,其立法精神在於,禁止對能勝認工作之身心障礙者的 歧視及減少身心障礙者生活上的障礙,確認身心障礙者基本權利不受侵犯亦規定 就業權利之保障。(黃惠琪,2003)

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福利服務以及基本權利保障方面,從 1980 年訂定「殘 障福利法」開始,至 1990 年殘障福利法的修法,以及 1997 年修正為「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對於障礙者的福利照顧,有越來越周延之立法規範。1997 年特殊教育 法的修訂,第一條即開宗明義,將特殊教育法立法的目的,為使身心障礙者及資 賦優異國民皆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力,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 服務社會能力。從此一條文的立法目的,即可說明我國特殊教育的目的不只是對 於特殊兒童教育權益之保障,更希望透過適性教育,能夠培養健全之人格,發展 身心潛能,提高服務社會能力。

我國經濟發達,國民普遍富裕,知識教育程度水準提高,然而對於身心障礙 者之印象仍多定位為依賴者、無生產力,此種刻版印象之歧視,使身心障礙者無 法積極參與社會活動進而使其被排拒於工作職場之外,無法獲得工作機會以建立 其個人社會地位與尊嚴。因此,若要跟進先進國家的腳步,實應仿效先進國家的 作法,致力保障弱勢族群的經濟安全生活,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最低所得保障,讓 身心障礙者能擁有一個尊嚴的生活。

研究者服務於宜蘭縣國小,為了對縣內國小特教班學生在教育權益、福利服 務、醫療復健及無障礙環境等福利需求上有更進一步的瞭解,本研究針對宜蘭縣 特教班學生家長施以問卷調查,期望獲得國小特教班學生對於教育權益、福利服 務、醫療復健及無障礙環境等福利需求之認知、使用需求及滿意度等瞭解,藉已 規劃特教班學生未來短程、中程、長程福利服務計劃。

(18)

貳、研究動機

促使研究者對國民小學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調查研究動機為下列幾個要項:

一、家庭支援服務的必要

現代家庭因受到社會變遷的影響,其規模從大家庭變為核心家庭,其組成結 構夫婦、夫妻與子女、單親等的家庭越來越多,其功能即經濟、保護、養育、教 育、娛樂、宗教信仰、福利等功能之喪失或減退愈來愈嚴重(江亮演,2006)。

特殊教育法第 26 條規定「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 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這些支援服務涵括:「精神支援」、「經 濟支援」、「資訊支援」、「專業服務支援」、「親職教育課程」以及「生涯規劃」等 六個向度(程婉毓,2005)。根據研究指出,障礙兒的父母對政府各項補助未申請 的原因,主要為「不知道有此補助」,(林雅雯、嚴嘉楓、吳佳玲、卓妙如、林金 定,2003;林雅雯,2003;陳凱琳,2000)顯示相關單位對福利補助的宣導、或 民眾資訊取得管道的不足。由此觀之,即使供給存在,對使用者而言取得資源的 過程,仍存在許多連結上的困難,更遑論尚未建立的資源與供給。統而言之,如 何為這群有多重需求卻受忽略的兒童提出真正的需求,使其能在資源有限的環境 下,亦能得到適切的資源,以切合其需求。易言之,提供相關資訊是迫切且需要 的,教師有義務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教導子女方法、特殊教育諮詢、轉銜服務 的協助外,尤其在社會福利資訊的這個區塊更是刻不容緩,將作為研究者探究動 機之ㄧ

二、相關研究報告的啟發

政府在民國八十六年將「殘障福利法」更名為「身心障礙保護法」,身保法 在理念上是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基本權利為出發點,強調政府責任的多元性,其 內容更呼應了聯合國身心障礙者人權宣言之精神。身保法通過之後最重要的改變 是在於政府政策提供管道的改變( 政策提供輸送的改變),將實施之行政體系依 其目的性質分給不同的部會主管(內政部社會司,1999);也依據身心障礙者不同 的人生階段的發展需要,交由不同性質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負責,因此教育、

(19)

醫療、就業、社會與無障礙措施改善等皆各自成為不同的行政作業流程,就身心 障礙者的權利保障而言,這樣的體制規劃是為豐富其實質的服務,但卻也意味著 身心障礙本人如要獲得相關服務,則必須自己來了解不同體制的流程與規定(王 國羽, 2002)。長期關心身心障礙者權益的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祕書長林惠 芳(2006)表示,特殊教育法每階段的修法,都帶動了對學生更多的權益(教育、

生活、社區參與權等)的維護與保障。因此,當政府提供給身障者其所需的資源,

這些資源是否能夠普及或者是貼近身障者的需求,將作為研究者探究動機之二。

三、身心障礙者學生福利的關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章第一條即指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 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應尊重與保 障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並列出身心障礙者可享有之福利服務,在同法 第十八條亦宣示,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通報系統,發現有疑似本法所稱身心障 礙者應立即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主動協助」並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可見政府立 法本意不只強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也要求主管相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身心障 礙者可享有之教育服務及相關學習等支援。然現有特殊教育班學童及其家長,教 育、文化及經濟上的相對弱勢,間接造成身障學生的照顧與養護的沈重負擔,種 種現實上的困境讓家有身障兒的家庭父母疲於奔命,加上福利資訊的獲取不便,

導致對於相關教育與福利服務認知有限,更不用提及要享有這些教育與福利服 務。而我們身為教育工作者,基於對身心障礙學童之關懷,期望所有福利服務的 立法美意,可以彌補身心障礙學生的不足,將作為研究者探究動機之三。

四、過去教學輔導的經驗

研究者目前服務於國民小學普通班,從過去的教學經驗中發現,班上若出現 身心障礙學生,例如:聽覺障礙、肢體障礙、或者其他障礙類別,這些學生學習 效果常因為身體障礙上的限制,學習效果受到限制,若是透過輔導室的轉介,或 其他相關資源的服務,往往無法獲得正確特殊教育資訊的諮詢,輔具的資源、教 育補具或較適合學生等一些適性教材。

(20)

民國九十五年宜蘭縣舉辦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當時很幸運的被推派到會場 擔任服務工作,在整個競賽的過程中,讓我發現這些孩子在競賽中的拼勁及帶隊 老師的辛勞,看著這些孩子在會場中努力的展現自我,就為了替所屬學校爭取到 一份最高榮譽,然而,政府在整個資源資訊的提供上的確還有一段努力的空間,

回想這些景象也算是目前國內在特殊教育中較令人擔憂的一部分,政府立法保障 身心障礙者的美意,流於形式。因此,統整身心障礙者的教育與福利服務資訊,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與家長明確的資訊服務,將作為研究者探究動機之四。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一、 研究目的

依據上述動機、本研究之目的如下:

(一)瞭解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之分布現況。

(二)瞭解國小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之認知及使用情形。

(三)瞭解國小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之需求及滿意情形。

(四)分析不同背景變項之國小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之認知及使用 差異情形。

(五)分析不同背景變項之國小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需求及滿意度 之差異情形。

根據研究分析結果,提出建議並據以提供國小特教班教師、國民小學和相關 單位執行教育及福利服務政策之建議。

二、待答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提出待答問題,茲條列如下:

(一)瞭解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之分布現況。

1-1 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之主要照顧者為何?

1-2 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之主要照顧者其教育程度為何?

(21)

1-3 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之性別分布為何?

1-4 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之居住地區分布為何?

1-5 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障礙類別分布為何?

1-6 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障礙等級分布為何?

1-7 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之障礙原因分布為何?

1-8 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獲得社會福利之訊息來源為何?

(二)瞭解不同背景變項之國小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之認知及使用 情形。

1-1 國小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之認知情形為何?

1-2 國小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之使用情形為何?

(三)瞭解不同背景變項之國小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之需求及滿意 情形。

1-1 國小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之需求情形為何?

1-2 國小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之滿意度為何?

(四)分析不同背景變項之國小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之認知及使用 差異情形。

1-1 對社會福利之認知情形是否因不同背景變項之國小特教班學生而有所差 異?

1-2 對社會福利之使用情形是否因不同背景變項之國小特教班學生而有所差 異?

(五)分析不同背景變項之國小特教班學生對社會福利需求及滿意度 之差異情形。

1-1 對社會福利之需求是否因不同背景變項之國小特教班學生而有所差異?

1-2 對社會福利之滿意度是否因不同背景變項之國小特教班學生而有所差 異?

(22)

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所涉及之重要名詞,為使具體明確,資界定其意義如下:

一、 國小特教班學生

依教育部(2003)修定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二款所稱特殊教育班,

指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依特殊教育法第一六條第二項 為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專設之班級。依教育部95 年 9 月 29 日修正「特殊教育設 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十條規定「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自足式特教班。二、分散式資源班。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

本研究所指「國小特教班學生」係指九十六學年度下學期就讀於宜蘭縣國民 小學集中式特教班之學生。

二、 社會福利需求

本研究探討之國小特教班學生社會福利需求意指提供特教班學生充分醫療復 健、適性的教育服務、各項生活輔助、福利措施及無障礙環境等。協助特教班學 生及其家庭,獲得滿意的健康、生活水準以及良好的個人與社會關係,進而容許 其發揮所有能力,滿足個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或生存之最低需求,其措施包括「教 育權益」、「福利服務」、「醫療復健」及「無障礙環境」。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之研究範圍,根據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可分為研究內容與研究限制 兩部分,分別說明如下:

一、 研究範圍

(一)研究內容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民小學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之調查,以國內及宜蘭縣現行

(23)

法令明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福利服務需求內容為探討之依據,探討特教班學生不同 個人背景變項是否影響其福利需求之認知、使用、需求及滿意程度。

(二)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對象是以宜蘭縣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學生,問卷調查之填答是以特 教班學生之家長或主要照顧者為主。

二、 研究限制

(一)在研究對象方面

本研究限於人力財力及時間研究對象僅以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之家長或主 要照顧者為主,未包含安置於普通班級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故無法推測其 他特教學生之福利需求是否有差異。

(二)在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雖然短時間內可取得大量資料,但問卷所得結果受 限於研究者所設定範圍,而非受試者主動表達的意念,受試者填答時,也可能受 到個人內在主觀態度的影響,或外在社會期望的引導,而影響填答內容。

(2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擬先探討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之相關概念,分析身心障礙者福利需 求相關母法及子法中具體福利項目,進而分析宜蘭縣國小特教班學生社會福利現 況,最後,深入分析身心障礙者教育與福利服務之相關研究,以作為進一步調查 研究之基礎。

第一節 社會福利之概念

社會福利的起源很早,在西方來說,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就有福利思想 了。古希臘的幸福論就認為幸福是跟別人共享得來的,富者要達到幸福,是應該 施捨一些財富給窮人的(白秀雄,1976)。

一 、社會福利之定義

而社會福利一詞首見於 1941 年羅斯福總統與邱吉爾首相所擬定之「大西洋憲 章」,及 1945 年所簽訂之「聯合憲章」。至今國際間對於社會福利一詞之定義、範 圍及名詞用語迄無共識(蘇郁婷,2005)。

整理各學者對於社會福利之定義如下:

Romanyshyn 於 1971 認為社會福利是一套制度與服務,可促進人類幸福,使社 會秩序運作順利;包括治療、預防社會問題、發展人力資源與提升生活品質直接 相關之措施及方法(引自蘇郁婷,2005)。

徐學陶(2001)認為社會福利是一有組織、有體系的福利措施,其目的在協 助個人、團體及社區,預防或解決他們可能或已經遭遇的社會與經濟方面的問題,

進而增進人們物質、精神與社會生活的最大幸福。

行政院研考會認為我國社會福利係以傳統之仁愛及民生主義思想為基礎,針 對社會現實與未來變遷,配合社會資源之運用,所推行的各種政策與措施;其目 的在於預防、減輕、或解決社會問題,及而增進個人、家庭、團體及社區的福祉,

提升民眾生活品質,促進國家建設的整體發展(王國民,1989)。

社會工作辭典(1990)提及所謂社會福利是指政府與民間機構所提供各項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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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的措施,主要目的是在預防、減輕及解決社會問題,以增進個人、社區、群體 的福利。

林萬億(1997)表示社會福利是指協助個人與團體獲得滿意的健康、生活水準 及個人與社會關係,進而容許其發揮所有能力,增進滿足家庭與社會需求的福祉 之有組織化的活動與體系。亦即社會福利包括健康照顧、經濟安全及社會服務。

王正(2001)就狹義且有共識的定義而言,社會福利主要核心項目有社會保險、

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社會津貼。

李月香(2001)提及社會福利最廣義的定義,舉凡賦稅、國防、教育、健康照 護、住宅、公共救助等,任何可以增進國民生活福祉的作為,均可視為社會福利。

唐文慧、王宏仁(1994)認為社會福利最廣義的說法是指一切福國利民的措施。

一般來說,是指由公私立團體或機構,依據有關法令,運用有目的之組織及有系 統之方法,提出有關公共福利之社會服務,包括設置各種社會調整性設施,提供 醫療照顧、公共衛生服務、國民住宅、社會給付、康樂設施與文教服務等,以協 助個人與其社會環境之相互適應,獲得生活上與健康上的適當滿足,充分發展其 才能,提高其人格與尊嚴。

綜上所述,社會福利是一套運用社會資源的制度與服務,用以協助個人與團 體獲得生活上與健康上的適當滿足,可促進人類幸福,使社會秩序運作順利。而 其範圍涵蓋廣泛,舉凡任何可以增進國民生活福祉的作為,均可視為社會福利。

二、社會福利之範圍

社會福利之範圍及內容可依據服務對象或其解決問題之特質來界定。服務對 象如老人、殘障、婦女、兒童、勞工;解決問題之特質如英國對於貧、愚、懶、

髒、病等人類社會五害而發展出的保險支付、教育、就業、國民住宅及全民健康 服務等(蘇郁婷,2005)。

國民生活所涵蓋的層面很廣,基本上可以涵蓋健康、經濟與精神三個層面,

所以社會福利的範圍也以這三個層面為保障的基礎。各國社會福利制度的內涵雖 有不同,但是基本上都涵蓋健康保障、經濟保障與精神保障三種福利措施。在健 康保障方面,大都涵蓋健康保險、醫療補助及各種衛生保健措施。在經濟保障方 面,大都實施失業保險、年金保險及社會救助等措施。在精神保障方面,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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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各種福利服務,保障國民的精神生活(劉人瑋,2004)。

我國社會福利之方針,強調社會福利旨在保障國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公平 正義,尊重家庭價值、個人尊嚴與族群平等,以民眾需求為導向,以預防、消除 或減緩社會問題為目標,本權利全等及城鄉均衡之原則,兼顧家庭及社會責任,

並與經濟相輔相成,以促進國民福祉(內政部,2002)。因此,在法律上及政府行 政業務上,均明確訂定社會福利範疇。說明如下: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 民之老弱殘障,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明 示社會福利之對象為老弱殘障,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而中華民國憲法增 修條文第 10 條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 及醫療保健等社會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若依我國現行之「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區分,「社會福利支出」

範圍包含「社會保險支出」、「社會救助支出」、「福利服務支出」、「國民就業支出」、

「醫療保健支出」、「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退休撫卹支出」、「債務支出」、

「一般補助及其他支出(如軍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榮民安養)」(行政 院,2006)。

另從行政法的觀點來看,我國社會福利依不同的法令亦有不同的服務範圍。

例如:憲法第十三章第四節社會安全的規定、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這些相關法案及其附屬法規,構成我國社會 福利最主要的法源(蘇郁婷,2005)。

三、政府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政策之概況

1、我國社會福利制度之演變

根據內政部 91 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分組報告中社會福利政策之回顧與展望,

將我國自台灣光復以來社會福利的演進分成下列四個階段(內政部,2002):

(一) 第一階段:民國 34 年至 53 年

當時政府播遷來台,所依循的社會福利政策是 34 年在大陸通過的四大政策綱 領,及民族保育政策綱領、勞工政策綱領、農民政策綱領及戰後社會安全初步實 施鋼領。這一時期主要的社會立法與措施以職業別的軍、公教、勞工保險,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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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社會救助為主。

(二) 第二階段:從民國 54 年至 67 年

此時期台灣以邁向以製造業生產出口為導向之工業社會,而有本土化社會政 策的制定。民國 53 年中國國民黨第九屆二中全會通過「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 -加強社會福利措施,增進人民生活實施方針」。次年行政院通過此項政策,成為往 後幾十年我國社會政策的主要依據。

(三) 第三階段:民國 68 年至 78 年

民國 68 年中國國民黨通過「復興基地重要建設方案」,民國 70 年又重申貫徹

「復興基地民生主義經濟建設方案」作為社會政策推行依據。在立法上,民國 69 年公布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社會救助法、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71 年 公布公務人員眷屬及病保險條例、民國 72 年職業訓練法、民國 73 年勞動基準法、

民國 78 年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少年福利法等。行政院開始規劃全民健康保險。

(四) 第四階段:民國 79 年至本世紀初

行政院在民國 83 年通過「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及「社會福利綱領實施方案」,

成為民國 83 年以後,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的主要依據。在政策綱領中強調自助、以 家庭為中心、專業化;社會保險取向,以及公私夥伴關係的社會福利。十年間,

社會立法比過去四十年還多,社會福利支出也大幅成長,可說是社會福利的黃金 十年。

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經過上述四個階段的演進,目前已有更趨完整的制度內 容。

2、政府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政策之概況

我國身心障礙福利工作之推展,從民國六十九年第一個相關法令「殘障福利 法」之通過,經過民國七十九年與八十四年的兩次修正,以及民國八十六年的「身 心障礙保護法」的通過,一路走來,雖非平順,但整體大環境卻不斷的進步,各 個階段均有其發展重點,卻也都面臨了不同的問題。(李文秀,2004)

民國八十六年前的「殘障福利法」,當時的身心障礙福利措施包括了:經濟安 全、醫療復健、就學、就業、就養、無障礙環境、家庭支持、休閒等幾個重要方 向。周月清指出(江亮寅,1999)雖然政府提出了很多福利措施,卻因為未顧及身 心障礙者的多元需求,而產生了供需之間質與量的落差,同時又因為各項福利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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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被獲知率偏低,以及各項補助的申請程序複雜,讓申請者望而怯步;另一方面 是在「殘障福利法」中使用了救濟的用詞,在福利的給予必須經過資料調查,對 身心障礙者形成標籤或烙印的人格傷害;最後是機關組織的人員流動,導致無法 投入高品質的專業人力,難以發揮整體政策的服務功能。

民國八十六年修正「殘障福利法」為「身心障礙保護法」後,規定社會福利 供給的面向包括:經濟補助、醫療復健、教育權益、促進就業、福利服務及機構 安置等。而供給方式:一方面透過政府直接提供,包括機構照顧、生活補助、就 業訓練與生活津貼;另一方面則是透過民間團體的間接提供,包括委託收容及居 家服務、社區服務等委辦計畫(萬育維,2002)。

茲整理內政部社會司 91、92 年之身心障礙者社政年報,就整體身心障礙者的 福利措施,以身心障礙保護法所規定的內容,列舉較重要的分述如下(內政部社 會司,2002、2003):

1、強化身心障礙人口基本資料管理:為因應管理日益增加龐大之身心障礙者 基本資料及促進地方政府業務電腦化以提升其服務效能,內政部自八十二年即規 劃建置完成「身心障礙人口基本資料管理系統」,八十三年全面推廣譜及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廣為運用。一方面可查核身心障礙者建檔資料之正確性,另一方面 可將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資料處理作業全面資訊化,以提升整體作業效益。

2、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及輔助器具補助:為了落實地方自治的精神,

自九十年度有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身心障礙 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補助等計畫型補助經費改由行政院主計處設預算給地方政府依 職權辦理。

但許多曾領取補助之身心障礙者與家庭,因九十年度地方政府申請門檻大幅 提高,而陷入需求未變但卻無法合法取得補助之困境(高佩瑾等,2002)。

3、在生活補助方面:政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及保障其經濟生活,依據「身 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8 條第 2 項法規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 助辦法」,對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2.5 倍且未經政府 補助收容安置之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提供生活補助經費。另為落實政府照顧弱勢 族群之政策,自93 年 1 月起調高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給付標準每人每月 增加1 千元,以協助渠等改善經濟生活現況並促其自立更生。95 年度生活補助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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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金額總計為141 億 2,015 萬元,平均每月受益人數達 28 萬 9,517 人。

4、在托育養護補助方面:對於經政府轉介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身心障 礙者,其所需托育養護費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

針對身心障礙者家庭收入情形,核予4 分之 1、2 分之 1、4 分之 3 或全額不等之 補助 。另並針對身心障礙者年滿 30 歲或年滿 20 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 65 歲以 上及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並接受政府安置於機構者自96 年度起降低繳費 額度,以減輕障礙者家庭長期照顧負擔。95 年度補助經費計 35 億 3,575 萬餘元,

平均每月受益人數達2 萬 3,771 人。

5、在輔助器具補助方面:政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運用輔助器具克服生理機 能障礙,促進其生活自理能力,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9 條規定,訂定「身 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以補助身心障礙者購置包括點字機、輪椅、柺杖、助行器、傳真機、移位機、居 家無障礙設備、移位機、電腦輔助器具、助聽器……等生活及復健輔助器具。95 年度補助經費計5 億 2,469 萬餘元,平均每月受益人數 4,235 人。

6、在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方面: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44 條第 1 項 規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政府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補助其 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但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負擔」,本部 依本法同條第2 項據以訂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對身心 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私立學校 教職員保險、軍人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等社會保險所需自行負擔的保險費,按照 其障礙等級予以補助。該項補助經費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

但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由中 央政府負擔。

7、在醫療復健方面:為適時提供療育與服務,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各級政府對於六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現通報系統;第十七條規 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整合醫療資源,辦理嬰幼兒健康檢查,提供身心障礙者適 當之醫療復健及早期醫療之服務;第十八條規定設立或獎勵設立醫療機構或輔助 器具之研究發展,以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醫療復健服務。

8、在促進就業方面: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各級政府應依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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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者之障礙類別及等級,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第三十條規 定,對於具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第三十一條針對各公、私立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在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 障礙者人數,有「定額進用」之強制性規定。均在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

9、在教育權益方面: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 障礙者人口調查資料,規劃設立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記或以其他方式教育部 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第二十一 條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各級學校亦不得因其障 礙類別、程度、或尚未設置特殊教育班(學校)而拒絕其入學。而特殊教育法明 列特殊兒童相關教育服務措施,並在第 1 條開宗明義:「特殊教育在於使身心障礙 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 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保護身心障礙者之受教權。

社會福利政策最根本是要解決社會問題,而上述相關法令的落實尤其重要。

所以在規劃社會福利政策必須注意公正的原則、最終受益是個人的原則、最弱勢 者受益最大的原則、廣泛分配的原則、連續性的原則、國民自主的原則及緊急的 原則。(蔡茂寅,1999)針對上述最弱者受益最大之原則,對於身體或心理上有障 礙之身心障礙者而言,因其先天上居於弱勢,更需要國家提供公平、合理的生活 機會,將生理或心理之不力減至最低,使之能回歸社會, 過著與一般人相同水準 之生活。

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福利政策是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規定為主,這 些社會福利的提供,是否能讓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達到需求的滿足,有賴相關研 究加以證實。

(31)

第二節 特教班學生社會福利之相關法令 壹、 特教班學生社會福利需求之相關母法

目前國內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法案茲將分為教育、社會福利二方面,在教育方 面主要為「特殊教育法」,在社會福利方面主要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另還包 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社會救助法」 以及其他相關法令,這些法令的制定將 推動改革教育及社會福利更加的落實(陳麗如 2003)。

身心障礙學生福利的重要法源包括: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等主要 法源,值得一提的是身心障礙保護法於2007 年產生重大變革,政府為顧及身心障 礙者權益,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期望藉由透過修 法,能夠對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有更綿密的保障。研究者係將法案中與特教班學生 福利需求之具體內容,茲將分別說明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從 2007 年政府茲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定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後,國內對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將更完善。身心障礙者的權益 及福利依賴法案條文的制定才能受到真正的保障。

表2-1 為研究者摘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訂應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權益 服務的相關法規,表中列舉法條內容及權益、福利項目,作為後續分析之基礎:

(32)

表2-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相關法條

條文 條文內容 福利內容

16 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 接受教育、應考…醫療等 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18 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以掌握身心 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

初步需求評估提供協助 服務或轉介相關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27 條

教育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 劃特殊教育班…以維護受教育之權益。學校對於 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拒絕其入學。

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 上下學者,政府免費提供 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應 補助其交通費。

28 條 教育機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解決其教 育相關問題。

主動協助接受醫療、社政 等身心障礙學齡者 29 條 教育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條件,優惠

其本人及其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

優惠其本人及其子女受 教育所需相關經費

30 條

教育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 依其障礙類別…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及相 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

提供各項之專業人員、特 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 器材及相關教育資源

31 條

教育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提供課後照 顧服務…等服務。公立幼稚園…辦理身心障礙幼 童學前教育…並獎助民間幼稚園…課後照顧身心 障礙兒童。

獎 勵 民 間 設 立 學 前 機 構、視覺功能障礙者圖書

38 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 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 礙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身心障礙人數,不得低於 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39 條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 洽請考試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並 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 合理限制。

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 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 不合理限制

40 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 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 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 基本工資。

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 酬之原則,核發之正常工 作時間薪資

56 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 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場 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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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續)

條文 條文內容 福利內容

58 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 證明,應予半價優待…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 者以一人為限。

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憑證 明半價優待

59 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 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 者,應予半價優待。

風景區、文康設施憑證明 半價優待

60 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 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 入公共場所…及其他公共設施。

合格導盲犬陪同自由出 入公共場所

61 條

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提 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所需 之服務。

政府機關設立聽覺或言 語功能障礙者服務窗口

62 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人口特 性及需求,推動或結合民間資源設立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提供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 服務。

依人口特性設立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

67 條

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 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政府應保留一 定比率優先核准。

身心障礙者申請購買國 民住宅…政府應保留一 定比率優先核准

72 條 對於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依法 給予適當之減免。

身心障礙者稅捐依法減

73 條 身心障礙者加入社會保險,政府機關應依其家庭 經濟條件,補助保險費。

身心障礙者加入社會保 險,政府補助保險費

74 條

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 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 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 報導。

傳 媒 不 得 以 歧 視 性 稱 呼、報導身心障礙者

75 條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遺棄…易發生危 險或傷害之環境、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強迫或 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其他對身心障礙者…不正 當之行為。

提升身心障礙者人權措

(34)

二、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以美國的公法94-142 所重視的六大原理(需拒絕、個別化教育計畫、非歧視 的評量、最少限制的環境、家長參與、及法律訴訟的過程 due process)針對特殊需 求要給予的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related services),範圍就很大,舉凡經濟協助、

交通服務、職能治療、職業輔導、輔助科技等,都是近年來在特殊教育現場所涵 蓋的特教思潮、政策、人性化安排必備的特教工程。反觀國內的特殊教育法 33 條 中,亦概括這些要件能與世界接軌。

表2-2 為研究者引自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中,明訂應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 福利服務的相關法規,表中所列舉的法條內容及福利項目,作為後續分析之基礎:

表2-2 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的相關法規

條文 條文內容 福利內容

第 5 條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適 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對身心障礙學生,應配 合其需要,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教材教法課程適合學生 身心特性及需要

第 17 條

…特殊教育學校(班) …設施之設置,應以適合個 別化教學為原則,並提供無障礙之學習環境及適 當之相關服務…

注重個別化教學、無障礙 環境及適當的相關服務

第 19 條

接受國民教育以上之特殊教育學生,其品學兼優 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政府應給予獎助;家境清 寒者,應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教育補助費。

特殊表現者、家境清寒 者,政府應給予獎助或助 學金、教育補助費

第 21 條

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各級學校不得 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其入學;其升學輔導辦法…

學校入學試務單位應依考生障礙類型…提供考試 適當服務措施…

應依考生障礙類型、程 度,提供適當服務措施,

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 由拒絕其入學

第 22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診斷與教學工作,應以專業團隊 合作進行為原則,集合衛生醫療…等協助;身心 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 教育…定之。

應 以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進 行,共同提供學習、生 活、就業、轉銜等服務

第 24 條

就讀特殊學校 (班) 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 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 礙環境…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實 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 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 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 支持服務

(35)

表2-2(續)

條文 條文內容 福利內容

第 25 條

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機會,各級 政府應由醫療主管機關召集…共同規劃及辦理早 期療育工作。對於就讀幼兒教育機構者,得發給 教育補助費。

政府及醫療單位共同規 劃早期療育工作,幼兒得 以發放教育補助費

第 2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 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 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學校提供特殊教育學生 家庭資訊、諮詢等服務

第 27 條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 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 教育安置。

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邀 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

第 31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 理各項權益申訴事宜,應聘請專家、學者、相關 團體、機構及家長代表為諮詢委員,並定期召開 會議。

提供申訴服務

細則 第 6 條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入 學 年 齡 向 下 延 伸 至 三 歲 事 項,…縣 (市) 政府應普設學前特殊教育設施,

提供適當之相關服務。…縣 (市) 政府…應視需 要提供教育補助費。

學前特殊教育提供教育 補助費

細則 第 12 條

…學區無合適特殊教育場所可安置者,得經其主 管鑑輔會鑑定後,安置於適當學區之特殊教育場 所。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提供交通工 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其 交通費。

細則 第 17 條

…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應由各級學 校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必要時,應依據家長之個 別需要調整服務內容及方式。

學校提供家庭支援服務

細則 第 18 條

…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 相關服務計畫…

專業團隊擬定個別化教 育計畫

(36)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施行細則

政府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將「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 合併修正 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其立法目的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 權益,增進其福利」。 其條文中所談到的對象亦包括研究者所探討的國小特教班 學生,因此,研究者將加以探討分析本法所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福利需求項目,(如 表 2-3) :

表 2-3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相關法規

條文 條文內容 福利內容

第 4 條

政府…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維護兒童及少年健 康,…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所需服務 及措施。

協助早期療育、身 心障礙重建等服務 措施

第19 條

…政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福利措施:一、

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七、早產兒、重病兒童及少年與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 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十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

建立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通報系統、補 助無力支付發展遲 緩兒童醫療費用、

辦理課後服務

第22 條

各類兒童…、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 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建立疑似發展遲緩 或身心障礙兒童檔 案視需要提供轉介 等服務

第23 條

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 面之特殊照顧。父母…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

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特殊照顧。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

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 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辦理早期療育等各 項服務

施行 細則 第5 條

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 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提供必要之治療、

教育…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

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專業人員提供早期 療育相關服務

施行 細則 第6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 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 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 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疑似異常或可預期 有發展異常情形,

經衛生主管機關認 可醫院評估確認,

發給證明。

(37)

四、社會救助法及其施行細則

社會救助法於97年1月16日修訂公布,其立法的目的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 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對於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特別予以許多優惠的 補助。該法案第十二條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主管機 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之補助」。社會福利制度的 發展無疑地是從濟貧開始,也就是從社會救助發展起,再進入到社會保險體系的 建構(行政院,2006)。

五、使用牌照稅法及所得稅法

政府在身心障礙者車輛的使用上依照牌照稅法、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皆有 詳細規定。牌照稅法第 7 條規定,凡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所使 用之交通工具或因身心障礙情況,導致無駕駛執照者,一律免徵牌照稅,每戶以 一輛為限(財政部,2005),另所得稅法第 17 條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扶養殘障子女,

或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因身心殘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享有所得稅 法之免稅額增加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六萬三千元)之優惠(財政部,

2006)。

(38)

貳、 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之相關子法

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及福利依賴法案條文的訂定方能受到真正的保障。有關國 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之相關子法主要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特殊教育法及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等修訂完成,將帶動教育制度的革新與社會福利的落實(陳麗如,

2003)。

一、 特殊教育法相關子法

表2-4 特殊教育法之子法中有關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相關法規 修訂機關 修訂時間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教育部 92、10、07 特殊教育學生獎助 辦法

就讀國中、小或高中之特殊教育學生,由 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規定予以獎助

教育部 88、12、07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 團隊設置與實施辦

因應身障生之學習、生活、就業轉銜需求,

結合醫衛、教育、社福、就業等不同專業 人員所組成之團隊,以提供統整性特教育 服務

教育部 88、09、07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服務設施辦法

各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邀 特教學者專家到場提供諮詢,並提供所需 之輔具及相關支持服務。

教育部 91、03、25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 礙學生轉銜服務施 要點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進入次一階段之 轉銜,應於安置前一個月邀請安置學校及 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教育部於2003 年 8 月 1 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研定「國 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該標準第 13 條規定,對於在 籍學生及附設幼稚園兒童(身心障礙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課後照顧服務。

綜合上述,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的內容,乃在滿足身心障礙者需求,保障身 心障礙者的基本生存權利。而國小階段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項目,不外就醫、就

數據

圖   次
表 2-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國小特教班學生福利需求相關法條  條文  條文內容  福利內容  第 16 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 接受教育、應考…醫療等 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第 18 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  初步需求評估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相關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第 27 條  教育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班…以維護受教育之權益。學校對於 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拒絕其入學。  特殊
表 2-1(續)  條文  條文內容  福利內容  第 58 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 者以一人為限。  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憑證明半價優待  第 59 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 者,應予半價優待。  風景區、文康設施憑證明半價優待  第 60 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 入公共場所…及其他公共設施。  合格導盲犬陪同
表 2-2(續)    條文  條文內容  福利內容  第 25 條  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機會,各級政府應由醫療主管機關召集…共同規劃及辦理早 期療育工作。對於就讀幼兒教育機構者,得發給 教育補助費。  政府及醫療單位共同規劃早期療育工作,幼兒得以發放教育補助費  第 2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 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學校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資訊、諮詢等服務  第 27 條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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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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