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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本 研 究 所 採 用 的 調 查 問 卷 回 收 整 理 後 , 先 將 問 卷 各 變 項 及 問 題 之 選 項 予 以 編 號,再 用 社 會 科 學 統 計 套 裝 程 式 SPSS12.0 套 裝 軟 體 程 式 進 行 資 料 的 統 計 分 析 處 理 。 統 計 方 法 說 明 如 下 :

一、問卷部分

( 一 )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1、 次 數 分 配 及 百 分 比 : 描 述 樣 本 分 布 情 形 , 以 及 調 查 樣 本 中 , 填 答 者 對 於 特 教 班 學 生 福 利 需 求 之 認 知 及 使 用 情 形 。

2、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 了 解 填 答 者 對 於 福 利 項 目 之 需 求 及 滿 意 情 形 。

( 二 ) 獨 立 樣 本 t考 驗

以 獨 立 樣 本 t考 驗( t-test)分 析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中,二 分 名 義 變 項 之 差 異 情 形 。

( 三 ) 卡 方 考 驗

以 卡 方 考 驗 分 析 , 考 驗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 在 社 會 福 利 需 求 之 認 知 及 使 用

情 形 的 差 異 情 形 。

( 四 )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以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考 驗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 在 社 會 福 利 項 目 之 需 求 及 滿 意 程 度 之 差 異 情 形 。 若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之 結 果 , 各 組 平 均 數 差 異 F 值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 則 進 一 步 以 薛 費 法 進 行 試 後 比 較 分 析 。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 章 將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加 以 分 析 , 並 歸 納 出 研 究 結 果 。 本 章 共 分 為 下 列 四 節 : 第 一 節 呈 現 問 卷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第 二 節 描 述 特 教 班 學 生 對 於 社 會 福 利 需 求 之 認 知 、 使 用 情 形 , 及 對 於 社 會 福 利 需 求 之 需 要 與 滿 意 程 度 ; 第 三 節 探 究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學 生 對 於 社 會 福 利 需 求 之 認 知 及 使 用 情 形 之 異 同 ; 第 四 節 則 是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學 生 對 於 社 會 福 利 之 需 求 及 滿 意 程 度 之 分 析 。

第一節 受訪者及特教班學生基本資料

本 研 究 對 象 為 宜 蘭 縣 國 小 特 教 班 學 生 家 長,問 卷 發 出 114 份,回收 104 份 , 回 收 率 為 91.23% 。 本 節 將 問 卷 所 得 之 宜 蘭 縣 國 小 特 教 班 學 生 及 其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基 本 資 料 彙 整 如 下 :

壹、受訪者及主要照顧者基本資料分析

基 本 資 料 分 佈 情 形 如 表4-1 所示,分別說明如下:

一、受訪者與特教班學生關係:

受 訪 者 共 計 104 人,其中 86 人為學生父母,佔 82.7%,有 9 人為學 生 之( 外 )祖 父 母,佔 8.7%,其他(包含學生之姑姑、伯母及老師)有 9 人 , 佔 8.7%。

二、主要照顧者:

特 教 班 學 生 之 主 要 照 顧 者 依 序 為 父 母 最 多 , 共 84 人,佔 80.8%;其

次 為 ( 外 ) 祖 父 母 13 人,佔 12.5%;最後為其他(包含學生之姑姑、老 師 及 外 籍 幫 傭 )7 人,佔 6.7%。

三、主要照顧者教育程度: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教 育 程 度,大 專(學)程度 15 人,佔 14.7%;高中職程度 39 人,佔 38.2%;國中、小 43 人,佔 42.2%,最 後,不 識 字 者 則 有 5 人,

佔 4.9%。特教班學生主要照顧者之教育程度與 2007 年內政部人口教育程 度 統 計 通 報 相 較 , 在 高 中(職 )部 分 , 主 要 照 顧 者 教 育 程 度 略 高 於 全 國 之 33.45%;而教育程度在大專以上比例明顯低於全國之 32.66%,國中小(含)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的 比 例 明 顯 高 於 全 國 的 33.9%。整體而言,特教班學生主要 照 顧 者 之 教 育 程 度 偏 低 。

表 4-1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表

變 項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

受 訪 者 與 特 教 班 學 生 關 係

父 母 86 82.7 %

(外 )祖 父 母 9 8.7 %

其 他 9 8.7 %

總 和 104 100.0 %

主 要 照 顧 者

父 母 84 80.8 %

(外)祖 父 母 13 12.5 %

其 他 7 6.7 %

總 和 104 100.0 %

主 要 照 顧 者 教 育 程 度

無 5 4.9 %

國 中 、 小 43 42.2 % 高 中 職 39 38.2 % 大 專 (學 ) 15 14.7 % 碩 士 (含 )以 上 0 0.0 % 總 和 102 100.0 %

貳、特教班學生基本資料分析

特 教 班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分 佈 情 形 如 表 4-2 所示,分別說明如下:

一、性別

本 研 究 調 查 之 特 教 班 學 生 , 男 生 有 72 人,佔全部 69.2%,女生有 32 人 , 佔 30.8% , 男 生 所 佔 比 例 高 於 女 生 , 與 內 政 部 ( 2000、 20003) 、 林 雅 雯 (2003) 、 林 慶 仁 ( 2006) 及 張 玲 慧 ( 2007) 的 研 究 發 現 相 同 ; 但 本 研 究 結 果 男 女 比 例 約 7: 3, 高 於 之 前 的 6: 4 的 研 究 發 現

二、居住地區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國 小 特 教 班 學 生 以 居 住 在 冬 山 鄉 人 數 最 多,17 人,佔 16.3

%;其 次 依 序 為 宜 蘭 市 14 人、蘇 澳 鎮 12 人、羅 東 鎮 11 人、頭 城 鎮 及 五結 鄉 9 人 、 壯 圍 鄉 8 人 、 三 星 鄉 7 人 , 最 少 則 是 員 山 鄉 5 人 。

三、身心障礙類別

依 表 4-2 所 示,國 小 特 教 班 學 生 之 障 礙 類 別 以 多 重 障 礙 類 60 人佔 57.7

% 最 多 , 其 次 為 智 能 障 礙 類 18 人佔 17.3%,自閉症 14 人佔 13.5%,這三 者 幾 乎 佔 全 部 學 生 之 88%。其他障礙類別則較為零星,發展遲緩 4 人、肢 體 障 礙 3 人 、 語 言 障 礙 2 人 、 聽 覺 障 礙 、 學 習 障 礙 及 其 他 顯 著 障 礙 則 各 為 1 人 。

四、身心障礙等級

由 表 4-2 可 知 國 小 特 教 班 學 生 之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以 重 度 障 礙 者 最 多 , 共 計 42 人,佔 40.4%,中度障礙者有 34 人,佔 32.7%,極重度障礙者有 17 人 , 佔 16.3% , 輕 度 障 礙 者 最 少 , 只 有 11 人 佔 10.6%。

五、造成身心障礙原因

依 表 4-2 所 示 , 造 成 身 心 障 礙 之 原 因 以 先 天 80 人為多數佔 80%,疾

參、獲知政府福利服務訊息來源之分析

一、獲知福利訊息來源分析

受 訪 者 獲 知 政 府 福 利 服 務 訊 息 來 源 分 佈 情 形 如 表 4-3 所示,主要照顧 者 獲 得 福 利 資 訊 的 來 源 第 一 為「 學 校 」有 86 人,佔 總 人 次 的 37.4%,其 次 是 「 社 工 」 32 人 , 佔 總 人 次 的 13.9% , 第 三 是 「 親 友 的 告 知 」 有 31 人 , 佔 總 人 次 的 13.5%,接 下 來 依 序 為「 村 里 幹 事 」24 人、「 電 視 」16 人、「 網 路 」14 人 、「 報 紙 」13 人 ,「 其 他 」 及「 宣 傳 單 」 最 少 , 分 別 為 9 人 及 5 人 。 獲 得 福 利 訊 息 來 源 最 主 要 為 學 校 , 此 研 究 結 果 與 張 玲 慧 ( 2007) 之 研 究 發 現 相 同 。

表 4-3 獲 知 政 府 福 利 服 務 訊 息 來 源 之 分 析 ( 複 選 題 )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 排 序

親 友 告 知 31 13.5% 3

社 工 32 13.9% 2

村 里 幹 事 告 知 24 10.4% 4

宣 傳 單 5 2.2% 9

學 校 86 37.4% 1

電 視 16 7.0% 5

報 紙 13 5.7% 7

網 路 14 6.1% 6

其 他 9 3.9% 8

如 表 4-4 所示,研究者進一步進行主要照顧者之學歷與獲知福利服務 訊 息 來 源 之 交 叉 分 析 時 發 現 : 主 要 照 顧 者 教 育 程 度 不 識 字 者 ,56%獲取福 利 訊 息 之 來 源 為 學 校,其 次 為 社 工 22%,最 後 為 親 友 告 知 11%;國 中、小 者 其 獲 取 福 利 訊 息 之 來 源 最 高 亦 為 學 校 38% , 其 次 村 里 幹 事 16% 、 社 工 14% 。 主 要 告 顧 者 之 教 育 程 度 為 高 中 職 者 ,37%由學校獲取福利訊息,其 次 為 親 友 告 知 15% 、 社 工 13% ; 教 育 程 度 為 大 專 ( 學 ) 含 以 上 者 32%由 學 校 獲 取 福 利 訊 息 , 其 次 為 親 友 告 知 18% 、 社 工 16% 。

由 受 訪 者 複 選 獲 取 福 利 需 求 之 訊 息 來 源 中 發 現 , 學 歷 越 高 訊 息 來 源 之 管 道 越 多,大 專 程 度(含)以上者平均為 2.53 個資訊管道,高中程度者為 2.21 個 管 道 , 國 中 小 程 度 者 為 2.1 個管道,不識字者獲取福利資訊之管道則僅

有 1.8 個 管 道 。 且 不 同 學 歷 之 主 要 照 顧 者 , 「 學 校 」 仍 是 福 利 訊 息 的 主 要 來 源,其 次「 親 友 」、「 社 工 」及「 村 里 幹 事 」亦 為 獲 知 訊 息 之 重 要 管 道 。 表 4-4 主 要 照 顧 者 學 歷 與 福 利 服 務 訊 息 來 源 之 交 叉 分 析

福 利 資 訊 來 源

主 要 照 顧 者 學 歷 無 國 中 、 小 高 中 職 大 專 (學 )含 以

上 總 計 各 學 歷 人

次 百 分 比 人 次 百 分 比 人 次 百 分 比 人 次 百 分 比 人 次 百 分 比 5 49.0% 43 42.2% 39 38.2% 15 14.7% 102 100.0%

親 友 告 知 1 11% 9 10% 13 15% 7 18% 30 13%

社 工 2 22% 13 14% 11 13% 6 16% 32 14%

村 里 幹 事

告 知 1 11% 15 16% 7 8% 0 0% 23 10%

宣 傳 單 0 0% 2 2% 2 2% 1 3% 5 2%

學 校 5 56% 35 38% 32 37% 12 32% 84 37%

電 視 0 0% 9 10% 7 8% 0 0% 16 7%

報 紙 0 0% 3 3% 7 8% 3 8% 13 6%

網 路 0 0% 3 3% 6 7% 4 11% 13 6%

其 他 0 0% 3 3% 1 1% 5 13% 9 4%

總 次 數 9 100% 92 100% 86 100% 38 100% 225 100%

平 均 人 次 1.8 2.1 2.21 2.53 2.21

由 表 4-5 中所示,研究者進一步進行特教學生居住地區與獲知福利服 務 訊 息 來 源 之 交 叉 分 析 時 發 現 : 整 體 而 言 , 各 鄉 鎮 幾 乎 皆 以 學 校 為 主 要 獲 取 福 利 資 訊 來 源,礁 溪 鄉 及 員 山 鎮 甚 至 高 達 57% 及 56%,其 次 則 為 親 友 告 知 或 社 工 , 各 鄉 鎮 獲 得 訊 息 來 源 二 三 名 排 名 雖 有 不 同 , 但 前 三 名 不 失 為 學 校 、 社 工 及 親 友 告 知 。

此 外 再 將 各 鄉 鎮 獲 得 訊 息 之 管 道 個 數 加 以 分 析 , 發 現 蘇 澳 鄉 獲 取 福 利 資 訊 的 管 道 平 均 為 3 個,是全縣最高的,其次依序為五結鄉 2.78 個、宜蘭 市 2.29 個、冬山鄉 2.24 個、頭城鎮 2.11 個、壯圍鄉 2.13 個,排名在後的 是 羅 東 鎮 1.91 個、員 山 鎮 1.8 個 及 三 星 鄉 1.71 個。此 研 究 令 人 出 乎 意 料 之

外 , 蘇 澳 鎮 之 地 理 位 置 並 非 商 業 重 鎮 , 但 家 長 獲 得 訊 息 之 管 道 卻 是 全 縣 之

肆、綜合討論

一、受訪者與主要照顧者方面

問 卷 受 訪 者 以 及 主 要 照 顧 者 八 成 以 上 為 特 教 班 學 生 之 父 母 , 與 周 月 清

(1996)、歐姿秀(1998)、林雅雯(2003)、林雅雯等(2003)林欣瑩

(2006) 及 張 玲 慧 ( 2007) 等 研 究 之 發 現 一 致 。 而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教 育 程 度 國 中 ( 含 ) 以 下 佔 47.1%,教育程度偏低,與台北市政府社會局(2000)

的 研 究 發 現 相 同 。

二、特教班學生基本資料分析

而 有 關 特 教 班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發 現 , 此 次 調 查 男 女 比 例 約 七 比 三 , 男 生 比 例 高 於 與 過 去 的 調 查 報 告 ( 台 北 市 社 會 局 ,2000;內政部,2000;內政 部 ,2003 林慶仁,2006;張玲慧,2007)。

在「 居 住 地 區 」以 冬 山 鄉 人 數 最 多,17 人,佔 16.3%;其次依序為宜 蘭 市 14 人 、 蘇 澳 鎮 12 人 、 羅 東 鎮 11 人 、 頭 城 鎮 及 五 結 鄉 9 人 、 壯 圍 鄉 8 人 、 三 星 鄉 7 人 , 最 少 則 是 員 山 鄉 5 人 , 各 鄉 鎮 人 數 相 去 不 遠 。 但 本 次 調 查 中 卻 沒 有 居 住 在 大 同 鄉 及 南 澳 鄉 的 特 教 班 學 生 , 研 究 者 推 論 , 大 同 鄉 及 南 澳 鄉 位 於 偏 遠 山 區 , 因 此 , 地 理 上 的 阻 隔 及 交 通 上 的 限 制 , 使 該 區 特 教 學 生 接 受 特 教 服 務 的 機 會 與 意 願 相 對 偏 低 , 嚴 重 影 響 特 教 學 生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機 會 。

在 「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 方 面 , 以 多 重 障 礙 類 60 人最多,佔 57.7%,與 過 去 其 他 調 查 報 告 之 發 現 不 同 , 在 全 國 性 或 不 分 年 齡 的 樣 本 中 , 大 部 分 調 查 報 告 以 肢 障 比 例 最 高 ( 台 北 市 社 會 局 ,2000;內政部,2000;內政部,

2003 林慶仁,2006),也與嘉義縣智能障礙類佔最多的研究結果(張玲慧,

2007)不 符。 此 結 果 應 與 資 源 班 普 遍 設 立,因 此 多 數 特 教 學 生 已 回 歸 主 流 所 致 。

在 「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 以 重 度 及 極 重 度 障 礙 者 最 多 , 佔 五 成 七 , 中 度 障 礙 者 則 有 三 成 , 輕 度 障 礙 者 最 少 , 只 有 一 成 。 此 研 究 結 果 也 符 應 資 源 班 普 遍 設 立 後 所 吸 收 之 輕 度 障 別 之 學 生 。

而 「 造 成 障 礙 原 因 」 有 八 成 為 先 天 所 致 , 與 內 政 部 ( 2000) 所 調 查 的 七 成 五 及 張 玲 慧 ( 2007) 所 調 查 之 嘉 義 縣 八 成 相 符 , 但 與 林 雅 雯 ( 2003)

的 研 究 導 致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致 殘 原 因 最 多 為 不 明 原 因 ( 51.2% ) 不 同 。

三、有關獲知福利資訊之來源分析

研 究 發 現 : 主 要 照 顧 者 獲 得 福 利 資 訊 的 來 源 依 序 為 「 學 校 」 、 「 村 里 幹 事 」 、 「 社 工 」 及 「 親 友 的 告 知 」 。

依 主 要 照 顧 者 教 育 程 度 分 ,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 「 學 校 」 皆 是 福 利 訊 息 的 主 要 來 源 。 而 獲 得 訊 息 管 道 個 數 依 教 育 程 度 遞 減 , 大 專 程 度(含 )以 上 者 平 均 為 2.53 個,高中程度者為 2.21 個,國中小程度者為 2.1 個,不識字者 則 僅 有 1.8 個 管 道 。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教 育 程 度 越 低 , 福 利 資 訊 來 源 越 少 , 學 校 福 利 訊 息 的 提 供 為 主 要 管 道 。 相 反 的 ,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者 有 更 多 獲 知 福 利 資 訊 管 道 越 多,對 學 校 福 利 資 訊 的 提 供 依 賴 性 則 較 低,與 林 雅 雯 等(2003)

及 張 玲 慧 ( 2007) 研 究 發 現 相 契 合 。

而 在 不 同 居 住 地 區 , 「 學 校 」 仍 為 主 要 之 福 利 訊 息 主 要 來 源 。 蘇 澳 鄉 獲 取 福 利 資 訊 的 管 道 平 均 為 3 個,是全縣最高的,排名在後的是羅東鎮 1.91 個 、 員 山 鎮 1.8 個 及 三 星 鄉 1.71 個 。 各 鄉 鎮 獲 取 福 利 資 訊 的 管 道 與 鄉 鎮 的 交 通 便 利 、 開 發 程 度 並 無 相 關 。

第二節 社會福利之認知、使用、需求與滿 意情形分析

本 節 將 問 卷 所 得 之 宜 蘭 縣 國 小 特 教 班 家 長 對 各 社 會 福 利 項 目 之 認 知 、 使 用 情 形 、 需 求 及 滿 意 程 度 加 以 分 析 , 研 究 結 果 如 下 :

壹、整體社會福利之認知及使用情形分析

一、醫療復健方面

由 表 4-6 可知,有 84.5%知道早期療育服務,卻只有 76.6%曾經使用

由 表 4-6 可知,有 84.5%知道早期療育服務,卻只有 76.6%曾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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