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名詞釋義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以「新媒體公共藝術」為主題,以下分為五個章節進行文獻探討:第 一節為名詞釋義;第二節為公共藝術的發展與定位;第三節為新媒體藝術;第四 節為國小藝術與設計教育;第五節為想像力評量與診斷工具。
第一節 名詞釋義
壹、公共空間 (Public Space)
公共意指可同時提供給多人使用,屬於非排他性,Hannah Arendt 指出:「公 共(public)這個字描述兩個相互關聯但又不相同的現象:它首先代表所有在公 共領域出現,享受最大的被看見與被聽見的公開性的人。對我們,那些會被他人 或是我們自己所看到或聽到的外表構成了真實性。[……]再者,公共這個字描繪 了 這 個我 們共 同享 有、 卻又 在 其 中相互 凸 顯個人 不同地位的 世界本 身。」
(Catherine Grout,2002)
顧名思義,就是指一個不限來訪者條件、所有人(包含特殊以及弱勢群體)
都可以進入,公眾可共同免費享有的空間。公共空間所包含的範圍很廣,舉凡公 園、街道(人行道)、廣場、政府建築(例:公立圖書館)「共享空間」為公共 空間的前身,兩者的差別在於公共空間不限制參訪者的經濟或社會條件。所謂公 共領域,不僅是中性的、人人可及之「公共空間」而已,「領域」室友認同和特 性的地緣、歷史或族群範圍,而且是邁向社會改革的民主論述空間。(胡寶林,
2006)「公共空間」常被誤認為是「集會場所」(gathering place),兩者雖然 皆有人群聚集之地的涵義,但組成部分並不相同,且公共空間所包含的意義更廣,
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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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間的存在建立於與他人同在的可能性、無須感受團體的壓力,以及對 陌生人的規範。公共空間與私人領域的差別在於界線(la limite);而公眾的界 線與城市的界線並不重疊。(Catherine Grout,2002)
余正倫(1999)指出:在日本,城市空間中設施分類可依不同專業及機能分 為以下六項(如下表):安全性設施、便利性設施、快適性設施、情報性設施、
管理性設施及城市設施。這六項即為一般所謂的公共藝術或戶外雕塑,而其性質 則被歸類為快適性設施。
由於任何人皆可觀賞、使用公共空間之設施,故公共設施具有全面視覺強迫 性。不同於藝廊裡的藝術品,公共藝術除了能美化都市空間、擁有更廣泛的鑑賞 者族群外,其具備的高度公共性讓公共藝術除了藝術性,也具有歷史文化意義、
生態性與觀光性等元素。
貳、公共藝術(Public Art)
從古至今,各家學者對於「藝術」一詞的定義有許多種,Herbert Read(2011)
認為在最簡單通俗的狀況下,藝術是一種為了滿足人們的美感,創造出取悅性形 體的一種意圖。
易中天(2005)認為藝術的概念包含以下三個層面:
1. 藝術是人的確證;在本質上,美就是人的確證感,審美是人在一個對象上實 現確證和體驗確證感的心理過程:
2. 藝術是情感的傳達;藝術的內容就是情感,包含同情感與人類的普遍情感。
情感體驗能力對於藝術創作者與欣賞者是同等重要的,
3. 藝術是情感的對象化形式;當人們要判斷一件作品是否為藝術品,首先會從 形式來區分。「藝術的形式說」主張藝術最本質的特徵就在於它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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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initis spirit)
技法
(skill)
渥夫林
(Wolfflin)
本質、主題、圖示、風格
(essence,subjecy matter,motif and style)
(meaning & culture)
色彩
(reality,meaning,balance of dynamic)
造景、造物
(畫法)
中國傳統畫理論 氣韻、意境、神、性、機
資料來源:藝術與創造(頁 23),劉思量,1989。臺北:藝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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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 1-2 可得知各家學者對於藝術的內容大多是間接從作品或畫面中推知該 作品的含意,具體的有直接觀察作品的形體、顏色與技法等等。
「公共藝術」一詞正式出現於西元 1933 年美國羅斯福總統公布的「聯邦藝術 計畫」,公共藝術也被可稱為環境藝術、公眾藝術、地景藝術、景觀、百分比藝 術等。公共藝術必須兼顧「公共性」與「藝術性」!(李謁政,2007)
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共藝術設置作業參考手冊》所指,「公共藝術 是一個發展中的概念,從廣義的方面來看,指的是發生在公共空間且能與周遭環 境互相配合的各式各樣藝術創作;狹義地說,就是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所 擬定,並經立法通過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運用 公有建築物百分之一經費和大型公共工程的部分經費,在公共空間中完成藝術品 之設置;其藝術品的種類相當廣泛,表現形式也各異其趣。」(文建會,1998)
胡寶林(2006)認為公共藝術作為都市景觀的一環,應要能得到民眾認同並 具備美感與藝術性。故於公共空間中,任何引人注目、具美感及令觀者歡愉的事 物,皆可算是公共藝術。
A.Goddin 曾在﹤美國藝術﹥(Art in America)雜誌提到公共藝術由於觀賞者 類型廣泛,它的規模與設置狀況是其重點之一;作品主題也多具有認知可能性的 社會意義。波士頓當代美術研究所(Institute of Contemporary Art)主張一個群眾 可以接近的作品就是公共藝術,一般而言,大多數公共藝術作品皆設置在戶外,
所以公共藝術也被認為是戶外的藝術。(蕭炳欽,2003)
總和上述,公共藝術是一種設置在公共空間,具有美感且能與設置地點的環 境互動,並得到群眾認同的藝術創作;其表現形式多元,創作意涵多具社會性、
歷史性與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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