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本節針對論文題目出現的專有名詞作闡釋說明,以釐清論文主題定義。
一、少年小說
少年小說的定義一直以來眾說紛紜,在兒童文學發展之初,「兒童小說」、
「少年小說」兩詞一直被混用。關於「少年小說」的異稱,張清榮《少年小說研 究》書中有詳盡的分析與說明,張清榮總結各家說法,認為少年小說等於兒童小 說。後來,兒童小說一詞被少年小說取代。在少年小說的界定上,張清榮引用洪 文珍的說法:
少年小說指涉的範疇有二,一是小說的,一是少年的。「小說」範疇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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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小說的類別歸屬;「少年」範疇界定少年小說在「小說」的位域,它 應以適合少年閱讀為定位。60
將「少年小說」分為兩大範疇,強調少年小說是適合青少年閱讀的小說體裁,也 就是11歲到18歲的年齡層的孩子,相當於國小高年級到高中階段的學生。
兒童文學評論家張子樟在討論少年小說意涵時曾提到:
少年小說設定適讀年齡為十至十八歲,這一段年齡的孩子正處於快速成長 的轉變期,面臨許多困惑與期待。啟蒙與成長並非少年小說專用的主題,
但少年小說的內涵卻可用啟蒙與成長全部概括之。61
從張子樟的說明中得知,他將少年小說的閱讀群設為10歲至18歲,亦即國小高年 級至高中階段。
以上兩位兒童文學評論家,將少年小說閱讀群設定在國小高年級至高中階 段。但國內大部分學者、兒童文學作家均認為少年小說的讀者應是國小高年級至 國中階段的學齡學生,意將少年小說讀者群設定為年齡10歲到15歲的學生,62筆 者認為不必刻意去劃分國、高中讀者群。以少年小說的功能與目的而言,只要能 吸引讀者興趣,並引發其心智成長反應者,即發揮少年小說的最終目標。
在「少年小說」意涵上,台灣兒童文學家林守為、林良、林文寶、陳正治等 人,均提出寶貴的見解,大陸學者林飛、任大霖亦提出自己的主張。張清榮綜合 各家說法,將少年小說界定如下:
凡是主角由兒童擔任,描述合乎兒童心理的現實及幻想故事,具備高度的 文學價值,且內容及文字適合少年程度,有助於兒童各方面成長的文學作 品,即是「少年小說」。63
以上的定義再次強調少年小說中的主角為兒童(少年),題材取之於兒童世界中 的人事物,合乎兒童(少年)心理認知。張清榮更進一步闡釋「少年小說」的內
60 張清榮:《少年小說研究》,頁 19。
61 張子樟:《少年小說大家讀─啟蒙與成長的探索》,頁 7。
62 呂家印:《論李潼少年小說的主題呈現——以其四本得獎作品為例》(屏東:國立屏東師範學院 國民教育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23-24。
63 張清榮:《少年小說研究》,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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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及任務--具備高度文學價值,並且有助於兒童(少年)各方面的成長。少年 小說是兒童文學中的支流,強調在人物及情節安排上能引發學童閱讀興趣,甚至 可加入科幻冒險、偵探推理的元素,使內容表現更為多元。
二、原住民
台灣原住民泛指在十七世紀中國沿海地區人民尚未大量移民台灣前,就已經 住在台灣及周邊島嶼的人民,在語言和文化上屬於「南島語族」(Austronesian),
和中國大陸來的漢人除了體質上的差異外,所發展的社會結構與文化更是明顯的 不同。在殖民者與漢人政權強勢的統治下,他們被視為不同的「種族」,各種帶 有歧視性的名稱加諸在他們身上:在清朝時被稱為「蕃人」、日治時期泛稱為「高 砂族」、國民政府來台後將原住民族稱為「高山族」、「山胞」。64顯示歷史上強勢 政權的支配族群,往往具有對於弱勢族群的名號或歷史的詮釋權,原住民各族成 為在台灣歷史舞台上無聲的一群人。
1980年代以後,「原住民運動」興起,原住民族群開始努力為自己尋找定位,
並意識到他們必須積極的參與並表達自己的觀點與立場。65原住民在正名運動的 努力,終於在1994年獲得政府回應,將憲法中的「山胞」正名為「原住民」。66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公布,列出了14個原住民族 群:阿美族(Pangcah;Amis)、泰雅族(Atayal;Tayal)、排灣族(Paiwan)、布 農族(Bunun)、卑南族(Puyuma)、魯凱族(Rukai)、鄒族(Tsou; Cou)、賽夏族
(Saysiyat;Saysiat)、達悟族(Tao)、邵族(Thao)、噶瑪蘭族(Kavalan)、太魯 閣族(Taroko;Truku)、撒奇萊雅族(Sakizaya)、賽德克族(Seediq)。67
三、族群
台灣社會約在1980年代末期使用「族群」這一詞彙,最初是由人類學者與社
64 王甫昌:《當代臺灣社會的族群想像》,頁 101-102。
65 孫大川:《久久酒一次》(台北市:山海文化雜誌社,2010 年 9 月),頁 221。
66 田哲益:《台灣原住民的社會與文化》,頁 5。
6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apc.gov.tw/portal/(檢索日期: 2013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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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學者將英文「ethnic groups」翻譯成「族群」,並開始用來描述及解釋相關現 象。「族群」概念的引進與實際操作上的分類,則成形於日治初期的調查研究者。
68到1990年代以後,「族群」成為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詞彙。
以西方社會科學的定義來討論,社會學巨擘韋伯(Max Weber)對族群意涵的 看法:所謂的「族群」就是那些主觀相信他們有共同祖先來源的人群團體,而此 信念(belief)乃導源於身體外貌或文化習俗的相似性,或導源於被殖民或移民 的共同記憶,此種信念對於促成群體的組成具有重要的作用。69
美國社會學者Richard Alonzo Schermerhorn將族群定義為:存在於大社會中的 集體(次團體),成員擁有或為真實或為假設的共同祖先,有共同的歷史記憶,以 及,擁有定義自我的特別文化表徵。」70此一定義說明族群兩個重要的特質:第 一個為族群團體內的成員持有共同文化表徵,並透過與其他族群團體的互動,產 生一種社區式的自我群體認同的感覺,此種「我群」的自我認同是產生族群中心 主義(ethnocentrism) 的重要基礎。第二個特質是族群團體在其所生存的社會中,
會因所擁有的資源多寡而佔有或被賦予某一特定的社會地位,此一社會地位的排 序構成「族群階層」。
由獨特文化所產生的少數(弱勢)族群的自我認同,成為主流社會或支配族群 歧視的受害者,加上擁有的資源遠比支配族群少,只能位居族群與社會階層的底 層,在以支配族群價值所制定的規則束縛下,弱勢族群無法以合法的手段反抗支 配族群歧視所帶來的不公平待遇,暴力的抵抗與壓制因此成為許多地區族群互動 的主要模式。
68 王甫昌:《當代台灣社會的族群想像》,頁 3。
69 王甫昌:《當代台灣社會的族群想像》,頁 10。
70 張茂桂:〈種族、種族、民族與族群關係〉。瞿海源、王振寰主編:《社會學與台灣社會》(台北:
巨流圖書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頁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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