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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 、品格表現的意義 品格表現的意義 品格表現的意義 品格表現的意義
Ryan 和 Bohlin (2001) 指出品格(character)一詞來自古希臘文,本意是在蠟 藥丸、玉石或金屬表面上刻畫,意味著「雕刻」,其意義猶如一個有特色的標誌 或符號,也有個人的行為典型和道德規範的涵義。品格的原意為印製錢幣圖樣的 鑄模和模板,在現代英文中可代表字母,或可解釋為獨一無二的特徵(何縕琪,
2008)。
Liskano(1993)認為品格是一種以符合道德規範的方式來回應外在情境的一 種內在氣質,包含道德認知、到德情感及道德行為三個相關部分,而且良好的品 格要能之善、行善及欲求善。
品格與人格(personality)的內涵有所不同,人格是一個人個性的統稱,包括 先天遺傳的特質與後天學習的結果,再加上各種經驗的交互作用形成的一個綜合 體,人格較沒有道德或價值上的判斷,是個體一切特性與行為的總稱,品格有較 強烈的道德與價值的判斷,有好品格與壞品格之區別(羅寶鳳,2008)。心理學 在解釋人格時,通常不包括道德的評價,認為是一個人在適應社會生活中,對人 與物所表現出的感受或反應,此感受與反應乃是因個體遺傳、環境學習、成長等 因素交互作用而形成的(林生傳,2007)。
品格與品性的定義不同,英國哲學家蘇萊說:「品性之基礎,存在於人遺傳 下來的各種傾向之中,而使品性的發展,成為後天的經驗。遺傳和境遇為構成品 性之外在的要素 , 而意志則是構成品性之內在的要素(詹棟樑,1997)。
品格與道德(morality)之意義也有所不同,「道德」的字源是來自拉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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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複數為 mores,後來再變為 moralis,意思就是傳統的習慣。在希臘認為「道 德」原是「風俗習慣」的意思,後來演變成具有「品格」的意思。「道德」一詞 在中國首先提出的是老子的道德經,取 「道生之」詹棟樑(1997)。
張春興(1989)對道德的解釋有二:
1.視道德為行為的準則:眾人所應遵循的法理人情。
2.視道德為合於準則的行為:行為之合於法理人情者為道德。
社會學家涂爾幹認為「道」指的是可作為個人立身處事的規範或準則;「德」
是指一個人的德行或德性。從實踐層面來看,兩者互為表裡,缺一不可。
社會制度乃是由許多規律所形成。包含兩種特性:
1.人們覺得規律有強制性,並有須遵守的「義務」。
2.人們感覺依規律而行,正是合於人們理想中的「善」。
楊深坑(2004)認為道德的意義是會隨時代變換而各學說立論不一的,但基 本上是人類理性反省後的一套真理,外顯成行為規範以作為善惡、對錯等價值判 斷的標準。道德行為即指知善、行善;知惡、疾惡、去惡的行為。其包含個人端 正的品行及符合社會規範的行為。
詹棟樑(1997)認為社會所要求的兒童道德包含:
1.道德認知:對道德的知覺、對道德原理原則的記憶、對道德體驗的綜合,
包含道德概念的掌握、道德判斷能力的發展及道德信念的形成三方面。
2.道德意識:對道德認識所產生的概念、有了解。
3.道德行為:對道德義務著手實行,也就是實踐,期待道德義務的完成。
總結上述各學者看法,認為道德的意涵包括以下六種:
一、為助人、利他的行為。
二、為符合社會規準的行為。
三、為社會常規內化於心的歷程。
四、為同情心、羞恥心及罪惡感的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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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 年代 定義
Vessels 1996 品格教育是一種策略指導方式,旨為促進社會和個人 Boyd 責任感之增加,塑造良好的個人特質。
Lickona 1993 包括道德的認知、情意、行為等三個層次,良好的 品格要能瞭解善、欲求善、行善(黃德祥、洪福源,
2004)。
張春興 1989 對人格特質價值的評定,可以視為人格中「可取」林 清山 的層面。道德是屬於個人品格的層面,品格又是個 人人格的一部分。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以上所述可知,在團體中,個人用正向態度以表現個人特質,和人互動,
顯現於外的善意表現,其所呈現的價值是團體共同認可的。品格形成的原因除了 遺傳、自我意志表現、環境感化、後天的經驗還有透過教育,也是塑照品格的重 要因素。「品格表現」是社會認可的良好價值觀,品格的好壞,能使團體產生正 向及負向互動的行為表現。
綜合國內外學者對品格意義的看法,品格是一種良善美德的特質與發自內心 實踐道德的內在知覺,是個體根據社會道德標準所表現出來的行為、情感和思想 的整體表現,能經由後天的學習與環境來形塑與陶冶,可透過教育或學習的歷程 來養成的良善美德。且在品格陶冶的過程中,是不能脫離道德上的認知與判斷,
也不能忽略群體生活的適應能力(傅佩榮,2004),道德在品格塑造的過程中,有著 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道德」與「品格」可說是同義字。
研究者認為,個人的品格表現,就是在整個社會道德標準與規範的原則下,
經由後天的學習與外在環境塑造,而形成使個體實踐合於這些標準與規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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